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三个抓手/罗国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15:37   浏览:84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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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三个抓手

罗国斌


  办案安全问题是反贪工作的重中之重,历来办案安全都被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特别是反贪部门视为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在整个反贪工作中具有“一着不慎,全局皆输”的地位和影响。对于如何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办案实践中已形成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做法,笔者结合办案实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来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
  一.抓牢思想建设,树立反贪办案人员牢固的办案安全意识
  1弘扬公正、平和的执法理念;形成文明、依法办案的办案方法
反贪办案是办案人员发现犯罪,证实犯罪进而惩罚犯罪的过程,它体现的是办案人员和犯罪分子的较量和对抗,在办案中,办案人员不正确的执法理念和不恰当的办案方法会加深这种对抗。实践证明,有许多安全事故正是在这种对抗过于激烈的情况下造成的。所以在办案中,办案人员应本着人文情怀,做到态度平和、行为规范、语言文明、做到以情感人、以证据慑人、以公正服人。这样能大大缓解犯罪分子在办案中的抵触和对抗,进而大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加强安全教育,培养办案人员“安全第一、安全至上”的办案思想
  运用各种方式加强办案安全教育,使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办案安全的重要性和安全事故的危害性。主要教育方法有:①集体学习法。由局里组织全体干警深入学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九条卡死”硬性规定、反贪总局《关于加强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文件。通过学习让办案人员在查办案件时能够自觉用上级的各项安全防范规定来对照检查,做到警钟长鸣,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保证反贪工作的顺利进行。②警示教育法。注意收集各地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组织办案人员以发生的办案安全事故为反面教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行案例剖析,对照查摆办案人员个人在工作中出现的或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苗头,让干警从警示中引以为戒,从教育中受到启发,不时用血的事实刺激办案人员的神经,不断增强安全办案的自觉性和坚定性。③自我总结法。办案人员在办理完每一个案件后都要自觉地对办案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回忆和总结,特别是对涉及到办案安全的一些环节更要仔细分析、不断推演。从中查找出容易诱发安全事故的因素加以整改并形成有益经验,从而不断提升和丰富自己的安全办案能力。
  3建立安全教育长效机制,形成安全教育的连续性、长期性
  办案安全问题是一个需要常抓不懈的问题,要办案就可能出安全事故,“今天不出事,不代表明天不出事;今天不出事,今后易出事。”这是反贪一线办案人员的共识,因此,建立安全教育定期性和不定期性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形成安全教育的长期性是使办案人员紧绷安全这根弦,始终保持办案安全警惕性的重要保证。实行安全教育月活动,院里应每年选择一个月的时间集中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在这个月里对安全问题进行集中学习、对照查找,组织整改。同时,检察长应逢会必提安全问题、局(科)长逢案必讲安全问题。通过教育使办案人员对安全问题真正做到入耳、入脑、入心。
  二.抓实制度建设,形成合理科学的办案安全防范制度体系
  1安全预案制度:
  每启动一个案件之前都应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只有把办案安全问题想到前,把办案安全工作做在前,防范于未然,才能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案件预案应具有三个特征:①针对性,第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每起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条件也是不同的,安全预案不应千篇一律,而应具有针对性,即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同一案件中的不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②全面性,细节决定成败,事实证明,许多安全事故恰是由某些极易被忽略的细节引发的,制定安全预案时应充分、全面考虑案件的每个环节以及各环节的每个细节,要把安全预案工作想到细处,想到微处。③可行性,安全预案不仅在于能提出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够切实解决问题,所以预案中的每条安全措施都应切实可行,即在现有条件下是能够做到的,同时,每条措施都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把安全预案工作做到实处。
  2安全检查制度:
  检查是发现安全隐患的最重要手段,认真细致的检查是办案安全的重要保证。安全检查制度应包括三个部分:①办案环境的检查,主要是讯(询)问室的检查以及其延伸空间比如调查对象在进入讯(询)问室之前的一段空间的检查。在传唤和拘传每一个调查对象之前都要对调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应该仔细、踏实,不放过一个死角,不抱任何侥幸心理。②调查对象身体情况的检查。在调查对象进入讯(询)问室之前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清理比如男性调查对象的火机、钥匙;女性调查对象的发卡等尖锐器件。与最近医院保持长期联系,选聘该院一到二名素质高、业务精的医生作为院里的医务人员,其主要业务是在调查对象被传唤或拘传到我院之初即对其进行一次身体状况的检查,主要侧重于血压和心脏状况,并询问其自我感觉及病史,并将其检查结果和建议如实反映给该案的承办人员。③调查对象心理状态的检查。注意观察调查对象的心理变化和情绪波动,充分了解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其情绪悲观的经历和事情,做到知己知彼,时刻抓住安全办案的主动权。
  3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责任最重要的是明确责任、落实责任。明确规定主管检察长对安全工作负有组织、监督检查和保障的领导责任,侦查部门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员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每上一个案件,局里都要与案件承办人员和看护人员签订责任状,明确审讯人员和看护人员的具体责任,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在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对象。把安全工作纳入到办案人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出现安全事故,侦查部门的工作业绩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责任人的个人业绩也一票否决。
4内部监督制度:
  每办一个案子,检察机关内部的纪检部门都应派出一位安全监督员全程负责监督整个案件的安全情况。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安全预案并督促预案的落实,侦查部门制定的安全预案都要交纪检部门审查通过并备案,否则视为违法办案。参与办案人员对调查场所、调查对象的检查工作。在案件突破阶段对安全工作进行巡视。安全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办安人员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出书面警告;对于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侦查部门负责人反馈,侦查部门应在安全监督员的监督下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除。
  预案制度是办案安全的前提;检查制度是核心;责任制度是关键;监督制度是补充。这四项制度共同构成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制度体系。
  三,抓好硬件建设,创造扎实有效的安全办案物质条件
  1建设符合办案安全规范要求的办案区
  办案区是办案人员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讯(询)问的场所,各地已发的安全事故说明,许多安全事故都是在办案区内发生的。因此,要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办案区本身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办案区应设在一楼。办案区的六面应用特殊的软质材料比如海绵辅设;电线等可以内藏的都应该内藏,必须露于外的比如照明、取暖(制冷)、通风等设备都要高置。办案桌是圆角的且立体面应用海绵包裹;涉案人员所坐的椅子是底端固定在地面上且上端带锁的,以使其不能有较大范围的自由活动空间。涉案人员用来自书和签字的笔应是特制的,笔尖短、笔壳软且被固定在涉案人员所坐椅子上仅可移动一纸宽度的距离。
  2建设保障办案安全的信息化系统
  建立监控室,配置电子监控设备,办案指挥员和安全监督员应坚持对讯(询)问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以便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因素。建立安全信息畅通渠道,在讯(询)问室安装警报设备,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办案人员可立刻启动警报装置,以保证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援和处置。
加强办案安全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办案人员树立牢固的办案安全意识,确立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秉承安全第一、安全至上的办案思想,辅之以科学合理的安全防范制度体系再配以扎实有效的硬件条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反贪办案良性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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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府〔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阳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建立健全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提高我市应对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防止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

  (一)对我市批发环节的成品油按0.02元/升征收(省管);

  (二)对市级电网部门每年销售电量按0.003元/千瓦时征收(省管);

  (三)市内发电企业(含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热电等)上网销售电量按0.003元/千瓦时征收;

  (四)对我市基础电信运营商通信业务收入按0.1%征收(省管);

  (五)对我市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通信费按50% 征收(省管);

  (六)对我市依法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量按0.01元/立方米征收;

  (七)对我市的管道天然气销售量按0.02元/立方米征收;对在我市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按0.05元/公斤征收;

  (八)餐饮业、旅业、娱乐业(含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酒吧、桑拿、足浴、游戏厅、网吧),按缴纳税额的5%计征;

  (九)旅游风景区按门票收入总额的2%计征;

  (十)市内有线电视及报纸广告和经营性路桥收费收入按纳税额的10%征收;

  (十一)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向受让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每转让一次)的,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向转让方征收。

  (十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集项目。

  第七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方式

  (一)基金从2010年5月1日起随税按月征收,其中不能随税按月征收的,以被征收单位当年的财务报表实行查核征收。

  (二)基金委托市地税局代征。征收应当使用统一的税收票证,以附注的形式注明为价格调节基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物价局)在每年收费综合年审时核实基金征缴情况。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其中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逾期仍不补正的,可以不予受理。

  受理申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向

  (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的补偿。

  (二)为平抑粮、油、肉、燃气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的价格补贴。

  (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困难群众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一定的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六)市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扶持生产、发展特色产业等而批准使用的其他相关用途。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一)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项目、使用理由、数额、拨付方式等;

   2、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体的使用操作方案;

   4、申请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使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受理时限内;申请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补正的,可以不予受理。

  受理申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请拨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需要分期分批拨付的,按分期的时间拨付。

  (四)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使用情况。

  (五)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全市性的市场价格调控和地区间的平衡、调剂,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调剂使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使用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对本辖区进行市场价格调控的,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本息滚动结转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月向同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统计报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将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费用

  从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10%作为基金征集和管理费用,其中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部门提留5%,价格调节基金主管部门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提留5%。

  第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阳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阳府〔2000〕12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1]12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四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适用的对象是上述单位临时聘用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临时聘用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聘的使用期在3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临时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为临时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从临时聘用人员受聘的下月起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共同负担。缴费基数按照上月工资额核定,对于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用人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的缴费基数比例按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缴费比例执行,即: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6%缴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月按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额,及时办理缴费登记的有关手续,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临时聘用人员的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第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帐户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临时聘用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可随之转移到其流动后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但不转移基金;到省外就业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按规定转移至省外就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当地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封存、转移等手续。
第七条 原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要将个人帐户转移到用人单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照本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原缴费年限和被聘用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八条 临时聘用人员达到我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青劳人险字[1999]122号)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临时聘用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劳保险关系。
第九条 临时聘用人员出国定居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条 聘用人员在职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依法继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