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调解前置及其例外/钱丽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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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调解前置及其例外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丽星

一、诉讼调解与调解前置
《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作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民事权益和法律关系,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终结诉讼所进行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若干规定》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一一进行了列举,以便审判人员在具体操作时有章可循。之所以将这些案件确定为调解前置案件,是根据其自身性质决定的,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由于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血丝等关系,争议的内容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涉及更深层的情感、心理等复杂因素。这类纠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当事人内心里更多的是希望既能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权利,又不伤和气,不撕破脸面,调解成功后社会效果往往比较好。
2.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劳动服务的形式满足他人其种需要的活动,通常提供劳务的人被称为务工人员或者雇工。对于劳务合同纠纷来说,务工人员的报酬可能涉及到其生存问题,当事人需要救济比较迫切,如果纠纷能够很快通过调解得到解决,当然是求之不得的事,调解在这里可以缓和紧张关系,起到安全阀的效果。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如果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责任区分比较清楚,争议不大,为了及时使受害者得到救济,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较为适宜,这样可以降低双方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使受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既可以缩短获赔的期限,又能降低诉讼成本,也有利于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宅基地是指用于建筑记到的土地,包括建了住宅、建过住宅和决定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使得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纠纷包括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纠纷及相邻采光、通风关系纠纷以及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等,对于这类纠纷,调解工作更具非常意义,在案件得到审结的同时也调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双方日后恢复正常的社会交往。
5.合伙纠纷案件。对一些合伙纠纷来说,合伙人常常有很长时间的合作经历,融洽的关系对彼此都是相当重要的,纠纷的发生并不意味着关系的必然破裂。而唇枪舌剑、互不相让的法庭辩论可能会使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这时调解显然更能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具有人际关系的调整功能,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制度性的对话渠道和斡旋中介,通过协商和妥协获得双赢的结果。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对于这类案件,当事人一般都希望争议解决得越快越好,要求法院审理的时间能尽量缩短,从减少诉讼成本的角度来讲,调解解决纠纷也是较为有利的途径,同时符合国家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若干规定》在规定了先行调解的一般情况后又以“但书”规定了除外的情况,即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比如代位权案件、票据纠纷案件、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等就不能调解,这是由此类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而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分歧程序,显然无法调和的案件也应排除在外。对双方分歧太大,情绪极为对立,调解不成或无需调解的案件,应及时量,不能久调不决,以免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二、适用调解前置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先行调解也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法官不得强迫调解或者变相强迫。选择调解还是选择判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为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讲,可能成本、质量、速度是不同的,当事人的需求也会有所不同。对于一个具体案件,是否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是以法官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以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为转移。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久调不决”、“以判压调”、“以诱压调”、“以拖压调”、等违反调解自愿原则的强制调解;加一方面,有些法官对调解存在轻视、厌烦的态度,注重对案件本身进行法理分析,不愿“浪费时间…‘和稀泥’”;调解方式简单,缺乏调解艺术,调解在许多诉讼中便成了走过场,许多原本可以通过调解使当事人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案件以判决结案,反而加剧了矛盾。所以在法院调解的问题上,要避免走两个极端。同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当事人之间的互相让步,不能违反国家的关法律的标上性规定;(2)当事人之间互相调解,达成协议,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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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预算外资金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预算外资金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外资金稽查工作,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稽查,是指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解交、使用和收费票据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地方政府收取预算外资金的企业单位及中央、省驻威单位。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同级预算外资金的稽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负责受理举报案件。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稽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稽查内容:
(一) 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设立,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的执行情况;
(二)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销毁情况;
(三) 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使用情况;
(四) 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情况;
(五) 拨付的第二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 预算外资金财务管理情况;
(七) 国家、省规定应当稽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稽查对象的确定:
(一) 根据年初稽查计划确定;
(二) 根据上级部门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确定;
(三) 根据举报确定。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 擅自增设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 隐匿、坐支、挪用、私分预算外资金的;
(三) 未经批准,私自减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附加的;
(四)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预算外资金解交财政管理的;
(五) 未将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
(六)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或丢失、损毁、挪用票据的;
(七) 编报虚假计划,骗取第二预算资金的;
(八) 改变资金使用用途,擅自发放奖金、补贴和福利的;
(九) 未经批准,在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逃避财政监督的;
(十) 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稽查机构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向被查单位发出预算外资金稽查通知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必事先通知:
(一) 举报被查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 稽查机构有根据认为被查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 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第九条 稽查人员与被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稽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对被查单位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实施预算外资金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稽查证件。无稽查证件的,被稽查单位有权拒绝稽查。
第十一条 实施预算外资金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稽查时可根据稽查对象和内容不同,采取调帐、进点和实地稽查等方式。调出帐簿及有关资料应填写调出帐簿资料清单,并在30日内完整退还。
第十二条 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及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收集证据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中发现诬告、打击报复、作伪证、假证及干扰、阻挠调查的,稽查机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稽查完毕,稽查人员应制作稽查报告,其主要内容:
(一) 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 案件的来源;
(三) 稽查时间;
(四) 稽查内容;
(五) 稽查的基本情况;
(六) 稽查结论;
(七) 稽查人员签字及报告时间;
属违法违纪案件,还应当写明违法违纪的事实,给予处罚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五条 稽查机构负责人,应当对稽查报告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 未发现问题的,向被查单位说明未发现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
(二) 违法违纪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向被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三) 违反财政法规、规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四) 违反物价法规、规章的、移交物价主管部门处理;
(五)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单位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对情节复杂和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盖同级财政部门印章。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查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被查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被查单位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稽查案件处理终结后,在稽查各环节形成的资料(包括笔录、录音、录像及其他文书)应于结案后30日内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功人员,经查证属实后,由财政部门按违法违纪金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二条 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检举揭发人员和未作出处理决定以前的稽查资料,必须予以保密。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8日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教人〔2009〕2号


各市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各高职高专院校和成人高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促进高职高专院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促进高职高专院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高职高专院校教育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注重教师从事教学、教研、教改、指导实践等教育教学工作的水平和进行专业、课程、教材、实训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的业绩。引导教师积极参加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教学实践,努力为高素质技能型专业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高职高专院校、成人高校以及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的教师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3、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4、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顺延申报。
第六条 外语水平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直接认定讲师资格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从事高校教学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其它人员申报,应符合以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具体要求。
第十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
(二)获得学士学位后,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以及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有l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其中,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1门以上专业理论课或专业实践课教学工作。
(三)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较好,任现职以来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实训室建设与管理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系统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业务技术流程。专业教师取得国家已开考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活动1年以上;或参与社会实践活动1学期以上。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具备下列第1项和第2-9项中的一项
(一)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
(二)编写出版符合高职教育工学结合要求的特色教材2万字以上。
(三)参加五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五)通过处理和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篇以上。
(六)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承担行业企业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项目,参加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项目1项以上;或为企事业单位完成专业调查1项以上,形成有一定价值的调查报告。
(七)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奖励1项以上。
(八)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校级以上专业竞赛评比中获得过二等奖以上奖励。
(九)有一定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本人在相关专业竞赛和作品评比中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讲师职务满6年。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担任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公共课教师为1门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能按教学计划进行理论讲授或系统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
(二)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积极参与专业教学团队建设,作为团队骨干系统指导过1名以上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四)积极参与管理工作,任期内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第十六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通过兼职、交流、挂职等形式,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锻炼累计6个月以上,协助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或承担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国家已开考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考评员证书或技师证书。公共课教师应有参与专业建设或指导社团活动的经历1年以上;或参与社会实践活动1学期以上。
第十七条 教学业绩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积极参与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校级重点(改革)专业、精品课程、特色教材、实训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主要成员(前5名);或参加过省部级以上上述建设项目。
(二)教学工作成绩突出,任期内在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有3年以上为优秀。
(三)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竞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市厅级奖励1项以上。
(四)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相关专业竞赛、评比中获得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
(五)获得校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等称号1项以上。
第十八条 教研、科研业绩具备下列第1项和第2-9项中的一项
(一)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科研或教研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编写省部级以上高职教育规划教材4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与技术专著4万字以上。
(三)承担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5名)或四类科研课题(前3名)1项以上,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科研工作成绩突出,获得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
(四)承担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5名)1项以上,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教育研究与教学改革成果突出,获省级教学成果奖(前5名)1项以上。
(五)获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1项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前3名)2项以上。
(六)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为校企合作单位服务,参与完成企业、事业单位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项目(前3名)1项以上,取得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七)为行业、区域服务,参与完成较大规模的专业调研咨询项目(前3名),其成果被相关单位采用并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
(八)在专业技术开发应用和专业知识应用普及方面成绩突出,其成果(普及性出版物、工具性实物、应用性软件等)经专家鉴定,在行业和区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和实用价值。
(九)体育、艺术类教师取得二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可以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
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除具备第十五至十八条外,另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科研论文3篇以上。
(二)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等方面成绩显著,获得二类以上科研奖励(前3名)1项以上。
(三)教学业绩突出,教改成果显著,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3名)1项以上。
(四)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实绩突出,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市厅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本人在专业竞赛中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
(五)体育、艺术类教师取得一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六)获得市厅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高技能人才等称号1项以上。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副教授职务满6年。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担任2门以上主要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公共课教师为1门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能按教学计划进行理论讲授或主持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
(二)不断完善工学结合行动导向的教学方法,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主持学校本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系统指导过3名以上中青年骨干教师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在培养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创新思维和开发学生潜在能力。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举行1次以上“示范教学”或学术讲座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积极参与产学研合作,与行业企业建立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在行业、企业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过企事业单位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或主持本专业重点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在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和生产实践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的高度评价。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1学年以上或每学年主讲1次以上全校范围的讲座或报告会。
第二十三条 教学业绩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积极承担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省部级示范院校、重点(改革)专业、精品课程、特色教材、实训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主要成员(前5名);或参与国家级上述建设项目。
(二)教学工作成绩特别突出,主讲课程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任期内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有4年以上为优秀。
(三)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果显著,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四)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专业竞赛、评比中获省部级一等奖或市厅级特等奖1项以上。
(五)获得市厅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高技能人才等称号1项以上。
第二十四条 教研、科研业绩符合下列第1项和第2-9项中的一项
(一)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教科研业绩同时具备以下2条基本要求:
1、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创新型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编写国家级高职教育规划教材6万字以上,并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承担二类以上科研课题(前5名)或三类科研课题(前3名)或四类科研课题(主持)1项以上;或承担国家级教研项目(前5名)或省级教研项目(前3名)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与技术专著6万字以上。
(三)科研工作成绩显著,获二类以上科研奖励(前5名)1项以上。
(四)教育研究与教学改革成果显著,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前3名)1项以上。
(五)获国家发明专利(前3名)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六)为校企合作单位服务成效显著,主持完成企业、事业单位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项目2项以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20万元以上。
(七)为行业、区域服务成效显著,主持完成大规模的专业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相关单位采用并产生很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八)在专业技术开发应用和专业知识应用普及方面成绩显著,其成果(普及性出版物、工具性实物、应用性软件等)经专家鉴定,在行业和区域具有很大的影响和很强的实用价值。
(九)体育、艺术类教师取得一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第二十五条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可以破格申报教授资格。
破格申报教授资格,除具备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外,另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在一类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二)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或获得二类以上科研奖励二等奖(前3名)1项以上。
(三)教学业绩突出,教改成果显著,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1项以上。
(四)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果显著,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国家级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一等奖。
(五)体育、艺术类教师取得一类专业实践业绩2项以上。
(六)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高技能人才等称号1项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几类人员的特殊规定
(一)经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后在高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1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3年内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二)由国家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高校工作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比照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和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三)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按转岗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教师高一级职务时,须任满一个任职年限,其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满3年。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业绩成果以从教后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四)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后,任满一个任职年限,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和专业实践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管理工作成果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六)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七)仍被聘从事教学的离退休人员以及申报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但不予聘任,不兑现相关待遇。
(八)从企业聘用的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兼职教师,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工作业绩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学校根据专业教学工作需要自行聘任相应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资格条件中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成果的截止日期为教育厅规定的报送材料日期前一个月)。
(二)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本资格条件规定的直接认定对象是指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
(四)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考核采取学生测评、专家听课、督导评教、随机抽查教案、实践教学效果考评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向省教育厅备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五)本资格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刊物通讯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按要求数量提交的论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上发表。
(六)申报副教授的人员应提交2篇(部)代表作,申报教授的人员应提交3篇(部)代表作,由省教育厅评审时组织专家鉴定,实行鉴定评审合一。
对研究成果的专家鉴定和对项目效益的专家评价应由省部级教育、科技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并提供权威的鉴定材料。
(七)所有获奖均以颁奖文件或完成人的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八)专业技能奖励是指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的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活动评比、颁发的奖项。
(九)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八条 若申报人员在教学科研成果方面不符合某一条款要求,但综合条件特别突出,经学校专题报告推荐、教育厅批准也可申报。
第二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分类见附表1到附表6。
第三十条 本资格条件由安徽省人事厅、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教人〔2005〕3号)同时废止。


附表1 论文分类表

等级 论文收录数据库
一类 《科学引文索引》(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工程索引》(EI)
《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
《医学文献联机数据库》(MEDLINE)
新华文摘(全文)
二类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三类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
国内其他普通本科高校学报
四类 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表2 科研课题分类表

等级 自然科学类 社会科学类
一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86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二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
86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4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20万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30万元以上)
三类
(以“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86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
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2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25万元以上)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基金课题)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15万元以上)
四类
(以“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各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10万元以上)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3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五类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1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2万元以上)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0.3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经费1万元以上)



表3 科研奖励分类表

奖励类别
奖励等级 自然科学类 人文社会类
一类
(国家级) 一等奖
二等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 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国家图书奖
二类
(省部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省“五个一工程”奖
其他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见附件1)
三类
(市厅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市厅科学技术奖 市厅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在科技部登记注册的但不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一级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



表4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类表

类别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国家级 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国家级教学团队
国家级精品课程
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工程认证等)
省级 部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省教育厅重点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省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等)
省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省级教学团队
省级精品课程



表5 教学成果分类表

类别 教学成果
国家级 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
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
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
省级 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表6 体育艺术类教师专业实践业绩分类表

等级 专业实践业绩
一类 担任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裁判长、副裁判长
在省文化厅和省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中获银奖2次以上或金奖1次以上
入选文化部和中国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2次以上或获铜奖1次以上
国家级艺术类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1次以上
获产品类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中宣部或文化部主办的国家级大型演出2项以上
在省文化厅主办的省艺术节、创作比赛、专业比赛中获一等奖1项以上
在文化部主办的比赛中获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
国家级音乐协会为其举办过高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1场以上
二类 担任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裁判长(主裁判)
在省文化厅和省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中获银奖1次以上
入选文化部和中国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1次以上
省级艺术类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1次以上
获产品类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省宣传部或文化厅主办的省级大型演出2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中宣部或文化部主办的国家级大型演出1项以上
在省文化厅主办的省艺术节、创作比赛、专业比赛中获二等奖1项以上
在音乐创作上发表作品3篇以上(其中1篇须送审,此条仅对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教师适用)
省级音乐协会为其举办过高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1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