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劳社就〔2003〕114号
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各试点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的统一部署,我省自2000年起,开展了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目前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省10个县(市、区)。
为使各试点地区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统一工作标准,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地区按照试点工作标准的要求,加快推进试点工作步伐。对试点标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厅。我厅将按照试点标准适时对各地的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检查。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浙江省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标准(试行)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的要求,为指导试点地区更好地开展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标准: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
(一)制定促进城乡就业的规划。要根据本地城市化发展的要求,把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计划,把城乡统筹就业,控制社会失业率,实现城乡劳动者比较充分的就业,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就业结构趋于合理,就业局势保持基本稳定。政府各部门协调配合,在拓展就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以及户籍、土地、教育等相关配套政策方面建立并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体系。有完善的工作目标考核机制,目标明确,责任落实。
(二)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基本完善。打破城乡就业二元化格局,城乡就业协调发展。完全取消地域、身份、户籍、行业等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限制性政策。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现用人单位自主用工,劳动者公平竞争就业。
(三)初步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政策框架。农村就业结构应适应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以及农村经济改革和农业规模化、土地集约化经营的要求,农村剩余劳动力通过离土离乡、离土不离乡和从事家庭来料加工等多种形式得到比较充分的就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被征用土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政策。根据目前我省农村就业结构的现状,第一产业从业人员的比例,发达县(市)应低于20%,中等发达县(市)应低于30%。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统计登记制度
(一)制定城乡劳动力就业、失业的界定标准。城镇失业人员按照劳动保障部制定的统
一口径执行。对于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由各地制定具体办法,根据其从业时间、收入水平、收入来源以及生产资料的拥有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界定:
1.从业时间。调查时劳动者每周从事40小时以上有报酬劳动的视作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在1小时以上、40小时以下,本人有从事更多时间有报酬劳动愿望的,视作不充分就业。
2.收入水平。劳动者月平均收入达到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的视作充分就业。达到或高于100%、低于180%,本人有从事更多时间有报酬劳动愿望的,视作不充分就业。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作失业。
3.收入来源。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来自某一产业的就业,则视为该产业的就业者。
4.生产资料的拥有情况。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承包权证,被确定为征地安置对象仍未就业的视作失业。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失业界定的工作重点,是根据抽样调查的结果,确定农村劳动力总体的就业及失业状况,并结合城镇劳动力的就业和失业统计确定社会失业率。
(二)实行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统计和失业登记。按照就业和失业的界定标准,将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或在城镇就业以及外出经商务工的本地户籍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统计范围;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农村被征地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对于虽有土地承包权证,但同时又有其他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在纳入就业统计范围的同时,均可实行求职登记。
城镇登记失业率为目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的统计指标。社会失业率不公开发布,仅作为提供当地政府作为宏观调控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就业政策的依据。
三、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一)制定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按照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目标,基本形成辐射所辖乡镇、街道、社区的劳动力市场框架体系,用人单位招用工和劳动者求职能够得到就地就近的服务。城乡劳动者在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面,按照统一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接受统一的就业服务。
(二)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基本完善。在统一使用《浙江就业2000》等管理软件的基础上,县(市、区)和主要乡镇(街道)社区在2004年底前实现联网。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实现计算机管理,形成面向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市场信息网络,有效地引导劳动力的有序流动。
四、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对在城乡各类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实行用工备案登记。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达到95%以上。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城乡各类企业基本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建立有效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时受理劳动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侵害职工利益的事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外来劳动力管理应规范有序,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对民工的居住地管理、子女教育等方面有相应的政策措施。
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养老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
五、大力开展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
(一)制定本地区职业培训规划。把大力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城乡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社会办学力量形成社会化的职业培训网络,培训网点和专业(工种)设置符合市场需求,培训经费的筹措、使用有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按照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的原则组织培训。根据本地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新增就业领域的特点,广泛开展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培训,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的农业科技实用技术培训以及外出务工所需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成效明显,培训就业率达到50%
以上。
六、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保障机构
(一)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健全。街道、社区和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机构,适应劳动保障工作转换职能,服务延伸和实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需要,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服务网络。
(二)机构设置职能明确,功能完善。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职责明确、人员编制保证、工作经费落实、场地设施配套、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服务规范,并搞好与区县劳动保障工作、街道和社区其他便民利民业务的衔接。有具备方便群众的服务场所,有透明、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熟悉、掌握本地城乡劳动力资源状况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能够较好地承担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等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2012]55号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残联、老龄办:
为了积极、主动、科学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的挑战,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为老服务水平,促进养老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自2011年起,我市建立了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依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经市政府批准,在市级部门预算之外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自2011年起设立,执行至2015年。
第三条资金来源包括三部分: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 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重点原则。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发展方向的相关项目。
(二)资金统筹使用原则。以本专项资金为引导,统筹使用好中央、市级和区(县)安排以及社会筹集的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资金。
(三)各级政府共同支持原则。符合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支持重点的项目,且区(县)、街道(乡镇)按照一定比例安排项目配套资金的,将给予优先支持。
(四)事权管理清晰原则。充分调动区(县)积极性,支持项目中如有事权为区(县)政府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细则的要求将相关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区(县)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需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根据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及有关部门已出台实施的政策确定,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社会力量办养老(助残)服务机构运营补助;
(二)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市级补助;
(三)开展养老(助残)精神关怀服务经费;
(四)全市“孝星”评选表彰经费;
(五)养老信息化建设经费;
(六)养老(助残)服务券印制经费;
(七)城乡社区(村)养老(助残)餐桌、城乡社区(村)托老(残)所市级补助;
(八)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券结算市级补助;
(九)高龄老人医疗补助;
(十)为老年人(残疾人)配备“小帮手”电子服务器市级补助;
(十一)资助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市级补助;
(十二)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市级以奖代补资金。
第七条 对于其他经与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等有关部门研究,符合本专项资金用途新增加的支持项目,须按照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出台政策中规定的资金负担渠道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为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及其他经市政府确定或批准的方式。
第九条 资金支持标准
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将分别根据具体支持项目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对资金规模达到或超过有关额度限制的要执行财政评审并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
凡符合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使用范围和年度项目申报相关要求的项目,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已享受政府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资金的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应符合中央和市级项目库管理规定和年度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管理:区(县)级事权项目由区(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市级事权项目由相关单位或机构直接上报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及每年确定的支出结构和重点,确定可参加年度拟支持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复审,并对资金规模达到或超过有关额度限制的项目执行财政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批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批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后,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和向区(县)转移支付。
第十五条 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局收到市级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与区(县)自行安排的资金做好统筹安排,切实、及时用于所支持项目,有效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对已下达市级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可结转半年使用。
对截止到当年10月底前仍未细化到项目内容且未下达到市级预算单位或转移支付区(县)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将予以核减并统筹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事项。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或机构收到专项资金后,需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职责和分工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筹集工作;
(二)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会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年度资金规模的建议,统筹确定支出结构和重点,并根据市人大审定的预算方案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三)会同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等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四)负责对市民政局拟定年度支持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复审,做好项目评审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负责相关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确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二)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三)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负责组织申报项目,进行项目业务审核,制定年度拟支持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五)负责市级项目的组织及实施,并指导区(县)级项目实施,对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六)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使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残联负责会同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做好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项目相关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民政局研究确定专项资金中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支持方向,
(二)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三)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中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预算;
(四)负责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市级项目的组织及实施,并指导区(县)级项目实施,对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五)会同市民政局、市老龄办编制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使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全面引入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以及完善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验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等方式。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民政、残联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