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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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已失效)

国务院


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

1988年1月11日,国务院

一、为了加强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的指导和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特制定本办法。
二、实行全国统一取高限价的生产资料,是当前价格既高又乱,供求矛盾突出的能源、原材料和重要的加工产品。
三、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的水平,原则上按略低于现行市场调节价水平制定。由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计委、经委、物资局和各主管部门定期研究限价的有关政策,检查限价的执行情况,适时公布和调整限价品种和限价水平。
四、为了控制出厂价格上涨,限制中间环节转手倒卖,层层加价,全国统一最高限价分为最高出厂限价和最高销售限价。
五、实行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的生产资料,任何部门、企业都不得在最高限价基础上再加价。低于最高限价销售的不受限制。
六、凡仅规定全国最高出厂限价而未规定全国最高销售限价的生产资料,其最高销售限价在最高出厂限价基础上加经营费用、运杂费、利润和应纳税金确定,其中经营费用(包括利息)、利润两项综合费率一般不得超过4%,边远地区最高不得超过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公布执行,并抄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的供求情况,可在国家规定的品种规格以外,制定当地的最高限价,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八、计划外原油最高出厂限价按计划内高价原油出厂价格执行。
九、计划外高价汽油、煤油、柴油、省会和炼油厂所在地四十八个市场的最高批发限价及石油公司一级站的最高调拨限价,由国家物价局和石化总公司统一规定。其它市场限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参照中央统一定价市场的最高限价加合理地区差价制定。最高零售限价按当地最高批发限价加批零差率确定,汽油、柴油批零差率8%,煤油8~10%。
计划外成品油非标准品最高出厂限价,按标准品最高限价加计划内高价产品牌号差价额确定。
十、生产企业自销限价生产资料,应按规定到国家和省、自治区、大中城市设立的交易市场或指定的经营单位成交,直接销售给用户的,可以执行当地最高销售限价;生产企业销售给物资经营部门的,执行最高出厂限价。
经营计划外限价生产资料,不论经过多少环节,都不得超过最高销售限价。
十一、实行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的生产资料价格,由各级物价部门监督执行,任何部门或企业超过最高限价销售,均属违法行为,物价检查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黑市交易,漏税逃税行为,物价部门要与工商、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严厉打击。
十二、各部门、各地区已经制定的最高限价,凡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或与发布的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有出入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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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2004年4月3日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经2004年3月3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政府令第9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政府令第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政府令第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政府令第4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政府令第4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政府令第4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确保2010年底新资本协议如期实施,银监会制定了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包括《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以下简称5个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5个监管指引是新资本协议实施配套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银监会将陆续发布其它监管指引。5个监管指引中,有关监管资本的计量方法自银行获得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有关风险暴露分类、内部评级体系、专业贷款评级、信用风险缓释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和技术规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实施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对照5个监管指引进行达标评估,确保监管合规。5个监管指引确立的相关技术规范和监管标准是新资本协议银行应达到的最低要求。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对照5个指引逐条进行合规性评估,对未达标的领域和环节,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限期达标方案。对监管标准尚不明确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应主动与监管部门沟通,尽早达成共识。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新资本协议银行应根据银监会发布的相关监管指引按季进行达标评估,建立详细的达标评估文档。新资本协议银行应于2008年底前向银监会提交首轮5个监管指引达标评估报告。

三、加强相关培训工作,为新资本协议实施提供人才保障。监管部门、银监局和新资本协议银行要以5个监管指引发布为契机,加强对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银监会负责会机关监管人员、银监局负责人以及新资本协议银行董事和高管层的培训。各银监局负责辖内监管人员的培训。新资本协议银行的培训范围应覆盖各层级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条线员工、风险管理条线所有员工。

四、全面开展定量影响测试,加强对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从2009年开始,银监会将对新资本协议银行进行定量影响测算,持续监测实施新资本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新资本协议银行要做好相关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准备工作。监管部门和银监局要将新资本协议银行实施准备情况列入今后几年监管工作的重点,建立与新资本协议银行的定期会晤机制,持续监督实施准备工作进展。2009年上半年完成对两家新资本协议银行的现场评估,2009年下半年完成对计划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的第一轮现场评估。

五、请各银监局将5个监管指引转发给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银监会鼓励暂不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参照5个监管指引改进风险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信息:
1. (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2. (三)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3. (四)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4. (五)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5. (一)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