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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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
1998年8月1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加强了对期货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市场行为逐步规范,监管能力有所加强。但是,目前期货市场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过多,运作不规范;少数机构和个人联手操纵市场,牟取暴利;非法从事境外期货、外汇按金交易行为依然存在;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手段落后。为切实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保证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整顿、撤并期货交易所
(一)按照“继续试点,加强监管,依法规范,防范风险”的原则,对现有14家期货交易所进行整顿和撤并,只在上海、郑州和大连保留3家期货交易所。对保留的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比照证券交易所管理体制,将期货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期货交易所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命,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具体调整办法是:
1.同城合并。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财务、统一交易、统一结算、统一规则”的原则,在清产核资后,将上海金属交易所、上海商品交易所和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等3家交易所合并为上海期货交易所。
2.异地联网。除保留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外,其他期货交易所可改组为公司制地方交易厅或地方报价厅,与上述3家期货交易所进行联网交易。地方交易厅或地方报价厅为期货交易所会员提供异地交易席位和下单服务,不得上市期货品种,不得进行交易撮合,不得办理结算业务。地方交易厅或地方报价厅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承担原期货交易所的债权债务关系。
3.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对未保留的期货交易所,也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改组:第一,改组为期货经纪公司;第二,具备条件的,可改组为证券经营机构。
二、取消部分商品期货交易品种,提高部分商品品种的期货交易保证金
为了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的功能,进一步遏制过度投机,将商品期货交易品种由35个压缩到12个,取消23个品种。保留铜、铝、大豆、小麦、豆粕、绿豆、天然橡胶、胶合板、籼米、啤酒大麦、红小豆、花生仁等12个商品品种。
提高部分商品品种的交易保证金。对发挥套期保值功能较好、不易炒作的铜、铝、大豆等3个商品品种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仍维持现行的5%不变,其余9个商品品种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提高到10%。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要重新设计期货合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后上市交易。今后,中国证监会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上市品种和规定其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
三、取缔非法期货经纪活动,清理整顿期货经纪机构
(一)取消所有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期货经纪资格,未人一律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对以各种名义从事非法期货经纪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国证监会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二)提高期货经纪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标准,促进期货经纪公司合并重组,实现规模经营。期货经纪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标准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三)期货经纪公司一律不得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代理业务要进一步清理整顿,规范各个交易环节,严格控制风险。
(四)完善年检制度,注销不符合规定的期货经纪公司,适当扶持运作规范、资信良好的大型经纪公司。
四、严格控制境外期货交易
国务院再次重申,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境外期货交易,各期货经纪公司均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对确需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少数进出口企业,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等部门进行严格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发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未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允许进行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等部门会同中国证监会根据这些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种类和实际贸易量,确定其交易品种和最大期货交易量,由中国证监会指定其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和境外期货交易所。
未经批准,禁止境外中资机构在境外擅自从事期货交易,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等部门要对工业、外贸企业已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整顿结果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法境外期货交易的监管。凡涉及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违法经营境外期货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其他机构非法从事境外期货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的企业及境外中资机构要严加惩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同时追究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快法规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
期货市场风险性和投机性很强,要加快期货市场法制建设,做到依法监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证监会要抓紧起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提交国务院审议。中国证监会要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规范和统一期货市场的交易、结算、交割制度。严禁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参与期货交易,严禁国有企业违规从事期货交易,严禁信贷资金、财政资金以任何形式流入期货市场,金融机构不得为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金融期货交易。要依法查处境内金融机构的违规外汇交易,加强对从事外汇远期以及期权、汇率掉期等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期货交易所要立即停止推出新合约,已上市合约可以交易到最后交易日。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按新的期货商品品种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开始运作。中国证监会要进一步加强监督与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的精神,通力协作,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做好期货市场规范整顿工作,保持市场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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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资助厅[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自2007年我国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以来,经有关部门大力推动,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积极承办,各地政府和各高校认真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完善助学贷款体制机制,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要求,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全面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努力实现“应贷尽贷”

  贷款学生资格认定是做好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基础,涉及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精心组织,普通高中和高校要积极配合,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申请贷款学生都能取得贷款资格。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条件,即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情况作为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的重要参考;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原则要求当年享受高校国家助学金。高校在校学生申请再次续贷的,可以适度简化贷款资格认定手续。

  为减轻贷款办理期间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认定申请贷款学生资格的工作压力,提高资格认定的准确性,各地应积极推进贷款学生资格预认定工作方式,于办理工作启动前确定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就读本省普通高校的在校学生中,符合资助政策且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名单。实行资格预认定工作中,要做好助学贷款政策讲解和资格预认定宣传工作,确保每一位有贷款需求的学生都能及时了解资格预认定的受理期限和办理流程。同时妥善做好资格预认定范围以外、因遭灾等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助学贷款受理工作。

  二、加强贷款办理组织工作,确保贷款及时足额发放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高校和普通高中要进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工作机制,简化贷款申请流程,为贷款学生提供便利。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耐心热情为学生办理相关业务,根据本区县申请贷款学生人数,通过分散受理、续贷学生和新贷学生错峰受理等方式,合理组织安排学生完成现场办理手续,坚决杜绝学生等待时间过长、办理现场拥挤不堪、变相收费等现象的发生;查阅汇总电子回执反馈情况,督促未及时反馈回执的学生尽快完成回执录入手续。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录入学校账号、学费和住宿费欠缴金额等信息,及时确认反馈电子回执。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收集汇总本省(区、市)已反馈回执的学生贷款情况,按时报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分行收到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贷款学生申请汇总表后,及时组织贷款审批,委托支付机构向学生发放贷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高校应告知学生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查询贷款信息,指导学生使用支付宝,并要求学生及时更改支付宝初始账户密码,以免账户资金被盗取。

  三、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努力实现“应还尽还”

  1.诚信教育。各有关单位要对贷款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与信用宣传活动,培养学生诚实守信意识。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高中要充分利用贷款办理环节,通过资料发放、网络宣传、现场解答等方式,向贷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普及信用知识;高校应利用征文、讲座、演讲比赛、舞台剧等多种方式,对贷款学生开展诚实守信教育活动。

  2.还款确认。毕业前,各高校应组织贷款学生办理毕业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要求学生毕业后将新的联系方式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及时更新。

  3.还款提醒。学生毕业后,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毕业学生名单,并通过中小学、乡镇、街道及村社等多种渠道,采取信函、电话、短信、网络等多种方式,提醒毕业贷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按时还款付息。

  4.逾期催收。贷款学生出现逾期时,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与贷款逾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取得联系,督促还款。为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妥善处理逾期款项,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按国家开发银行相关要求建立完备的逾期贷款催收记录,详细记录催收时间、方式、内容、次数,催收时点毕业贷款学生的就业、收入情况及联系方式等,保证纸质、电子档案记录真实完整。

  5.还款情况公布。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分别以省(区、市)、县(市、区)、高校为单位,定期将全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情况传送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对于还款违约情况严重的地区和高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通报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6.畅通沟通渠道。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将建立全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通讯网络,方便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与各高校之间联系工作、交换信息。

  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加强领导和协调,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创造有利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国家开发银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有关考核办法(另行印发),拟从机构建设、信贷管理、工作绩效等方面对县级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促进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省级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分配工作奖励经费、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在支付业务代理经费时,要对考核成绩优良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给予适当倾斜。与国家开发银行以外金融机构合作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省(区、市),要参照本《通知》精神努力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做好本地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9〕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7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3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七、此次调整所需中央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民政部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26080

因公
25250

因病
24430

二级
因战
23600

因公
22360

因病
21530

三级
因战
20700

因公
19460

因病
18220

四级
因战
16970

因公
15320

因病
14080

五级
因战
13250

因公
11590

因病
10760

六级
因战
10350

因公
9800

因病
8280

七级
因战
7870

因公
7040

八级
因战
4970

因公
4550

九级
因战
4140

因公
3310

十级
因战
2900

因公
248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7940
  7110
  6690

  农村
  4760
  4550
  4350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8080
  18080
  7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