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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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9〕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9年4月7日市政府8届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申请、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
  第三条 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屯建设规划。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条 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
  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第五条 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建设部门根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屯建设规划。
  规划中应明确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六条 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村村民;
  (二)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
  (三)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第八条 农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或户口证明;
  (二)户主身份证明;
  (三)《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
  (四)村委会意见及公告材料;
  (五)规划部门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农民申请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民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查,特殊情况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后,报送乡(镇)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报乡(镇)政府审核。
  (二)宅基地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公布无异议的,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
  (三)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用地标准、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
  (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组织报批材料,在7日内呈报市国土资源局。
  (五)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权属、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先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再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宅基地所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七)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程序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条 农民住宅改建、扩建需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的由辖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收回原宅基地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村民因升学、就业、当兵、民办教师转正等情况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允许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以盈利为目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各国有农、林、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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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肇府[2002]53号





印发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0号)、《国务院关于在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建设部等九个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3号)以及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一)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已发文成立,见肇府办函[2002]46号),负责协助市人民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房改、财政、监察、审计、编委办、银行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二)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已发文成立,见肇府办[2002]77号),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房改办负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2、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3、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6、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一)将现肇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更名为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在各县(市)区(端州区除外)、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肇庆高新区)设立管理部。
  1、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
  (1)主要工作职责:
①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②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③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④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⑤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⑥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⑦ 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2)人员编制: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事业编制9名,内设业务部、发展部、计财部3个职能部门。
  (3)经费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

2、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工作职责和设置方案。
  按照属地化原则,设立鼎湖区、高要市、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以及肇庆高新区共8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作为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市城区端州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根据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归集、提取、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各管理部拟定事业编制2-3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核定。

 (二)现有机构的调整和人员安置
  肇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有人员7人全部留用,转入更名后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德庆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设置因不符合最近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予以撤销。四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有人员8人,拟留用2-3人,富余人员待分流安置;德庆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有人员3人,拟留用2-3人,富余人员待分流安置。
  
  (三)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进行清理、核实、认定和移交工作。
  自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正常归集、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以及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正常开展前提下,冻结市和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编制。
  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资产清理小组,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进行清理、核实、认定和移交。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的清理工作。

1、资产清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住房公积金存款是否在政府指定的商业银行开户,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账户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等。
(2)委托贷款是否符合规定,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账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等。
(3)购买国家债券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符合规定、入账价值是否准确等。
(4)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等。
(5)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账是否符合规定、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账是否相符。
(6)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
(7)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原管理机构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理。

2、资产清理工作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本机构的各项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核实记录,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得遗漏,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对单位购建住房贷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违规运用的资金,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回收和还款责任。

  3、各级审计部门要对本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并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资产状况,要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由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代市政府对其资产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违规问题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4、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现有管理机构的资产和负债转入新设立的管理机构。

  三、实施步骤

  (一)7月22日,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二)8月30日前,原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本机构的各项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核实、登记。
  (三)9月6日,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12月31日前,由各级审计机构对本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清理的结果进行审计,并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五)2003年1月15日前,原肇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更名为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月20日前,设立各县(市)区  和肇庆高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六)2003年3月下旬,新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等


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 告

2011年 第10号


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对在食品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资料表明,三聚氰胺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其含量很低。为确保人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总结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公告(2008年第25号公告)实施情况基础上,考虑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提出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标准,特制定我国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现公告如下:

婴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上述限量的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公告(2008年第25号公告)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