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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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第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管理,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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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2004年11月2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驻成都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蓉机构)的管理与服务,促进成都市与外地的经济联系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外地在本市设立的驻蓉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驻蓉机构是指外地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不含外国、港澳台地区和部队、武警、新闻系统单位、社会团体、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驻蓉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公安、工商、质监、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工作。

第五条 外地政府设立的驻蓉机构在履行派出地政府赋予的职能任务外,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社会经济信息交流,收集汇总两地经济合作、招商引资项目,并完成有关统计工作。

第六条 外地驻蓉机构可开展横向经济协作和市场调查与拓展、信息咨询与交流、往来接待等非经营性工作。

第七条 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管理驻蓉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受理有关单位设立驻蓉机构的备案;

(二)查验有关单位设立驻蓉机构的备案材料;

(三)核发《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

(四)检验《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

(五)受理驻蓉机构变更和注销的备案;

(六)依法维护驻蓉机构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驻蓉机构横向交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八)对驻蓉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设立驻蓉机构的条件: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下属行政机关,外地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三)驻蓉机构名称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统称“某某驻成都办事处”;

(四)有派出单位任命的专职负责人和必要的工作人员;

(五)有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九条 驻蓉机构备案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一)派出单位设立驻蓉机构的书面文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派出单位向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提交的公函。公函的内容应包括设立驻蓉机构的全称、职能任务、隶属关系、行政级别、人员编制、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三)驻蓉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复印件);

(四)驻蓉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设立驻蓉机构条件的备案单位,应当场说明原因并退还备案材料。

对符合设立驻蓉机构条件的备案单位提供的材料,若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备案人当场更正后受理;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备案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一条 经核准备案的驻蓉机构,由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发给《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借、转让、冒用《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

第十三条 《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实行年度检验。因遗失需补发的,须由派出单位提交公函,并在成都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刊登声明后,方可补办。

第十四条 驻蓉机构备案后如需变更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等,须到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驻蓉机构的注销,应持派出单位公函在30日内到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备案,将有关证件和印章上缴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销毁,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有义务告知已备案驻蓉机构以下事项:

(一)颁发《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之日起,在30日内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印章刻制审批手续,外来人口到驻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三)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四)驻蓉机构所购车辆,可到市车辆管理所申领成都牌照;

(五)驻蓉机构在本市投资开办工商企业或从事代理工作时涉及经营活动,均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驻蓉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参加有关公益活动。驻蓉机构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贡献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驻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处理:

(一)对未经备案的驻蓉机构,责令30日内补办手续;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责令限期撤离。

(二)对伪造、变造、出借、转让、冒用的《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一年未经年检的,责令10日内补办年检手续;连续两年未经年检的,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 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成都市国内经济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97年6月10日发布的《成都市外地驻蓉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5〕13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根据产权关系,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全面的考核指标体系,运用规范的综合考核方法,对企业一定期间内资产经营和资本营运的效率、效益和效果,进行定量分析,对企业实际状况和经营业绩做出综合评价。
第四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考核挂钩。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总经理。
副总经理的考核由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及党委联席会议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六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出资人的角度出发,以资产的安全性及企业盈利能力为重点的原则。
(二)分级管理、分类考核的原则。
(三)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五)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的原则。
(六)与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对接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七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根据市属企业分类定级办法,按照企业性质、规模及不同行业资产经营水平等综合条件,将企业分类、分级、分档进行考核。
第九条 根据企业分类分别设置指标与权重,并按照企业特点设置经营难度调节系数。经营难度调节系数为0.8—1.2,由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及历史包袱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
第十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的盈利能力。
(二)国有资本的安全性。
(三)企业抵御风险能力。
(四)资产营运的效率。
(五)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六)企业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根据分类考核的原则,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反映企业经营效益的基本指标,反映企业资产营运及发展能力的比较指标,以及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选用的行业分类指标(以下简称备选指标)。
第十二条 基本指标作为股东对企业进行基本评价的指标,主要采用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两个财务指标进行考核。
比较指标作为企业跟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进行比较的指标,主要采用反映企业资产营运及发展能力的财务指标进行考核。一般竞争性企业(简称A类企业)中一级一至三档选用盈余现金保障倍数、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专营竞争性企业(简称B类企业)及区域垄断型企业(简称C类企业)选用总资产周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
备选指标作为企业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的行业分类指标,在附件一中选择确定两个指标进行考核。
A、B、C类企业中一级其他档及二级以下企业,其他类企业(简称D类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根据企业性质和工作要求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比较指标及备选指标的设置,根据企业分类、行业特点及企业所处发展时期与主导目标的不同,企业可提出建议,由市国资委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基本指标以市国资委批复的年度企业财务预算相关数据为目标值;比较指标不下达目标值,以全国同行业同规模的标准值为目标值;备选指标以预算相关数据或全国同行业同规模的标准值为目标值,或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 备选指标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更改。
企业的考核指标因政策性因素影响出现异常变动的可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其影响程度予以修正。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目标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预算下达后,企业每半年将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国资委。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程序:
(一)申报及核定备选指标。每年申报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时,企业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在备选指标中选择两个指标(特定行业可选择其他量化分类指标),向市国资委提出备选指标建议,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所处行业的周期性特点,对企业选定的备选指标进行审核,并就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二)企业申报考核资料。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对考核数据的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市国资委。
考核中采用的财务数据,均为按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数据。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审定。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财务总监)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相关数据进行审定。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测评计算。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测评计算,形成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比较指标得分+备选指标得分)×经营难度调节系数。
(五)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将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级别。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二。
第五章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企业经营业绩与企业负责人岗位贡献及民主测评结果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奖惩及任免适度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一)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二)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贡献率,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贡献率。
(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贡献率的确定。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贡献率与企业负责人的岗位挂钩,并结合职工民主测评成绩在原岗位等级基础上增减。
(四)参与职工民主测评人员的构成、程序等按照相关文件及规定执行。
(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级别。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三。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任期考核主要考核国有资本安全性、增长能力、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管理水平、综合社会贡献等内容。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核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依据。
(二)作为企业经营班子和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被考核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的依据。
(三)作为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企业负责人任免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形成对企业总体评价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报告。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报告包括: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考核指标的选用。
(四)考核的主要过程和方法。
(五)考核期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考核指标的实际情况。
(六)考核的结果和企业的经营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和其他状况的评价。
(七)企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报告的运用:
(一)作为出资人评价企业经营状况及风险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出资人进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出资人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及重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经查实的,当年该企业经营班子及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均为E级。事后查实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在任期考核时将企业经营班子及成员在虚报财务信息的年度的经营业绩考核分数调为E级,并扣回多兑现的奖励,追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国资委每年按一定比例抽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的质量。如发现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或中介机构与企业共同进行会计作假等情况,除向其行业协会通报相关情况外,建议今后不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相关审计。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政治责任事故、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企业有关负责人依据其责任相应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年薪。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之前相关的办法同时废止。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权重



项目





分类
(一)基本指标
(二)比较指标
(三)行业分类指标

指标名称
比重
指标名称
比重
指标名称
比重

A类一级一至三档企业
1、净利润(30)
50
1、盈余现金保障倍数(15)
30
根据备选指标确定两个指标,每个指标各占10
20

2、净资产收益率(20)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15)



B类及C类企业


1、净利润(20)
40
1、总资产周转率(15)


30


根据备选指标或特许经营权合同、年度预算等约定指标确定两个指标,每个指标各占15
30



2、净资产收益率(20)
2、成本费用利润率(15)






附件1

企业备选指标



一、A类一级企业

[二档]

(一)珠海格力集团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流动资产周转率

6.应收帐款周转率

7.资产负债率

8.技术投入比率

9.上缴税利增长率

10.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档]

(二)珠海经济特区华发集团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应收帐款周转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9.商品房闲置率

[二档]

(三)珠海功控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流动资产周转率

6.应收帐款周转率

7.资产负债率

8.技术投入比率

9.上缴税利增长率

10.全员劳动生产率

[三档]

(四)珠海市信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流动资产周转率

4.主营业务利润率

5.总资产报酬率

6.速动比率

7.应收帐款周转率

8.资产负债率

9.上缴税利增长率

10.全员劳动生产率

[三档]

(五)珠海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主营业务利润率

3.总资产报酬率

4.成本费用利润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总资产周转率

8.上缴税利增长率

9.全员劳动生产率

10.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年度预算约定指标

二、B类一级企业

[一档]

(六)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流动资产周转率

4.应收帐款周转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年度预算约定指标

[二档]

(七)珠海市港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9.集装箱吞吐量

[二档]

(八)珠海九洲港务集团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应收帐款周转率

6.资产负债率

7.技术投入比率

8.上缴税利增长率

9.全员劳动生产率

三、C类一级企业

[二档]

(九)珠海市供水总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9.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年度预算约定指标

[二档]

(十)珠海市公共汽车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9.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年度预算约定指标

附件2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方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比较指标得分+备选指标得分)×经营难度调节系数。

二、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的计分

(一)基本指标的计分

1.A类一级一至三档企业,基本指标基本分为50分。其中:

(1)净利润指标基本分为3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础分24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6分;当实际值超出目标值达20%时,不得加分,反扣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础分16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2.B类及C类企业,基本指标基本分为40分。其中:

(1)净利润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础分16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4分;当实际值超出目标值达20%时,不得加分,反扣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4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础分16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二)比较指标的计分

1.A类一级一至三档企业,比较指标基本分为30分。其中:

(1)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基本分为15分,考核企业该指标达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优秀值时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目标值2时,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2时,扣1分,最多扣3分。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15分,考核企业该指标达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优秀值时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时,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时,扣1分,最多扣3分。

2.B类及C类企业,比较指标基本分为30分。其中:

(1)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基本分为15分,考核企业该指标达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优秀值时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目标值0.2次时,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0.2次时,扣1分,最多扣3分。

(2)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基本分为15分,考核企业该指标达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优秀值时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目标值3个百分点时,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3个百分点时,扣1分,最多扣3分。

(三)备选指标的计分

1.A类一级中一至三档企业,备选指标基本分为20分。每个单项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

2.B类及C类企业,备选指标基本分为30分。每个单项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

其中1、2中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四)A、B、C类企业中一级其他档及二级以下企业,D类企业的指标及计分方法另行约定。

三、经营难度调节系数

经营难度调节系数由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及历史包袱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

四、考核分级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上限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级别。其中90分(含90)以上为A,80分(含80)以上为B,70分(含70)以上为C,60分(含60)以上为D,60分以下(不含60)为E。

虽达到A级分数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低于100%的,不能评为A级,相应降为B级。




附件三

http://www.zhuhai.gov.cn/image20010518/708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