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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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通知

教师函〔2008〕1号 2008年1月30日


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精神,结合2006、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情况,现将2008年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2008年设岗计划申报工作。各地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摸清拟设岗县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和需求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实施特岗计划的县(市)、学校和特设岗位教师数量(见附件),并于2月29日前将申报计划报我部。我部与财政部将根据各地教师队伍实际情况、两年来计划执行总体情况和2008年申报数等核定设岗计划。

  二、认真研究制订2008年计划实施方案。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前两年计划实施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四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订本省(区、市)2008年具体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要提前研究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的留任问题,与教师编制安排及教师正常补充统筹考虑,做到政策落实。

  三、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和特岗教师招聘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充分宣传实施特岗计划的相关政策,吸引更多优秀大学毕业生报名应聘。要严格把握招聘政策,坚持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进一步提高招聘本科毕业生的比例。各地招聘工作应在3月底前启动实施。

  四、进一步做好特岗教师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地要釆取有效措施,落实好特岗教师的工资发放、住房安排等相关生活待遇保障工作。同时要加强特岗教师的跟踪管理工作。每学期开学后应及时将特岗教师人员变动情况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以省为单位报教育部、财政部。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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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0〕07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05-20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厦委发[1997]021号)第十二条:“民营企业年实际纳税额(含中央、地方税收)连续三年在3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办理2 名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的骨干员工的本市城镇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每超过20万元可再申办1个名额,并免缴城市增容费。以后年实际纳税额超过历史最好年份实际纳税额的,每递增20万元可再申办1名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的骨干员工的本市城镇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的规定,对民营企业城镇户口员工入户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办的对象和条件


1、申办的对象


  (1)民营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投资,依法设立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三胞”投资企业)。


  所谓为主投资,是指公民个人或合伙投资资本在企业总资产中占最大份额,掌握控股权。


  (2)民营企业自1995年起,年实际纳税额连续三年在30万元以上的(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退 税款,下同),可一次性申办2名业务骨干户口迁入我市;每超过20万元的可再增加1个名额 ;以后年实际纳税额超过历史最好年份实际纳税额的,每递增20万元可再办1名业务骨干户 口迁入我市。


2、申办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民营企业担任专业技术工作或主要业务骨干;


  (2)在民营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并续签5年劳动合同,具有城镇户口;


  (3)年龄界限:


  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或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师,男的在50周岁以下,女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毕业以上或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本市紧缺的技术性强的技师、高级技术工人,男的在45周岁以下,女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毕业以上的本市紧缺专业的人员,男的在38周岁以下,女的在35周岁以下;户口落在本市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5周岁。


  (4)在本市自有居住条件;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3、符合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可免缴城市增容费。大专毕业以下(不含大专毕业)的一般 干部或工人原则上不予迁入本市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和鼓浪屿区。


4、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合同章程、企业代码证书和近期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相应的缴税单;


  (2)当事人已履行的连续3年的劳动合同和续签5年的劳动合同;


  (3)当事人自有住房的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当事人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当事人原籍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粮管部门出具的户粮关系证明;


  (6)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粮籍证原件和复印件;


  (7)拟落户地镇(街)以上计生部门出具计生证明。


二、申办程序


  1、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应携带第一条第三款第一点规定的材料,到市工商局个体私营监督管理处(地址:湖滨南路69号,市工商局办公大楼401室;电话:2220042)领取《厦门市民 营企业性质及纳税情况确认表》,经市工商局确认企业性质后,再分别报请主管国税局和地 税局确认实际纳税额。


  2、经市工商局和主管国(地)税局确认后,应携带第一条第三款第二点至第七点规定的材料,到市公安局申办户口手续。


  3、经市公安局户口审批后,再到市粮食局办理粮油供应手续。


三、对民营企业人员入户问题,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审理,符合条件的要尽快予以办理。


四、本实施意见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厦门市民营企业性质及纳税情况确认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保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保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11月26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的规定,考虑到中菲两国友好领事关系的现状,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日起菲律宾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菲律宾驻香港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菲律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四、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双方在此日期前完成本协定生效必须的所有国内法律及宪法程序,并通知另一方。
  下列签署人受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马尼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代表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