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扭亏增盈考核及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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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扭亏增盈考核及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行业扭亏增盈考核及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国烟增〔1993〕1号文件《烟草行业扭亏增盈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烟增〔1993〕2号文件《烟草行业扭亏增盈考核及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一九九三年生产经营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中的规定和要求,国家局(总公司)将对1993年度扭亏增盈工作成绩显著的省级局(公司)和成绩突出的卷烟厂给予表彰和奖励。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具体实施细则事宜明确如下:
一、考核奖励的原则
1.按照《意见》、《办法》和《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条件考核;
2.以各省级局(公司)申报的《一九九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中上报的数据为基础,经审核后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二、获“烟草行业扭亏增盈先进单位”称号的省级局(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达到的条件:
1.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所属工商企业合计实现利润(含消化历史亏挂)指标;
2.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所属卷烟工业实现利润(含消化历史亏挂)指标;
3.完成承包上缴任务;
4.全省全年卷烟产量(含地方烟厂)和年末卷烟工商库存没有突破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
5.市场抽检不合格产品没有超过《责任书》中规定的限额指标;
6.所属卷烟工业没有平均单箱亏损额(剔除国家政策规定外的各种形式的退税、减税、补贴等非卷烟生产经营正常利润因素后。以下简称“剔除”)在100元(含100元)以上的企业;
7.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所属工业企业的盈利户数指标;
8.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业产品销售率指标;
9.全年没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的划分标准按公发〔1989〕26号文《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
10.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滤嘴烟单箱耗烟叶指标;
11.没有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
(二)要求基本达到的条件:
1.基本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商业经营企业的盈利面指标(按《责任书》中规定的指标可降低2个百分点考核);
2.基本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无嘴烟单箱耗烟叶和滤嘴烟单箱耗滤嘴棒指标(两项指标中允许有一项未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指标)。
三、获“烟草行业扭亏增盈先进单位”称号并嘉奖的省级局(公司)的条件
(一)获二等嘉奖的省级局(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全部达到“烟草行业扭亏增盈先进单位”应具备的各项条件;
2.所属卷烟工业(“剔除”)总体已实现扭亏为盈;
3.所属卷烟工业(“剔除”)平均单箱比上年(1992年利润以年终正式决算数为准)增利或减亏(含消化历史亏挂)50元以上;
4.1993年度全省卷烟工业实现税利总额比上年要有增加。
(二)获一等嘉奖的省级局(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达到获二等嘉奖的1.、2.、4三款的条件;
2.所属卷烟工业(“剔除”)平均单箱比上年(1992年利润以年终正式决算数为准)增利或减亏(含消化历史亏挂)100元以上;
3.1993年度全省卷烟工业平均单箱利润(“剔除”)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即110元)。
四、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扭亏增盈工作成绩突出”而获奖励的卷烟工业企业,必须达到如下条件:
1.企业已实现扭亏为盈;
2.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成绩突出,平均单箱卷烟(“剔除”)比上年(1992年利润以年终正式决算数为准)增利或减亏(含消化历史亏挂)250元以上;或者1993年度企业单箱卷烟利润(含消化历史亏挂)达到300元以上;
3.全年卷烟产量和年末卷烟加存没有突破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
4.市场抽检没有出现不合格产品;
5.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标准按公发〔1989〕26号文件)。
五、奖励的标准和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对获一等嘉奖、二等嘉奖的省级局(公司)的局长、经理、书记的奖励,按《办法》规定中的奖金额标准执行。即一等嘉奖5万元、二等嘉奖2万元。
2.对获“烟草行业扭亏增盈先进单位”的省级局(公司)的局长、经理、书记各发给奖金1万元。
3.对“扭亏增盈工作成绩突出”并获奖的卷烟工业企业的厂长、书记各嘉奖2万元奖金。
(二)发放办法及资金来源:
1.局长、经理、书记(或厂长、书记)有兼职的,1人只奖一份。
2.年内新任的局长、经理、书记(或厂长、书记),当年任期时间不足6个月的,不享受奖励;当年任期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半额奖励。
3.年内离任的局长、经理、书记或厂长、书记,当年任期时间不足6个月的,按半额奖励;当年任期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享受全额奖励;
4.以上奖金为个人所得税税后金额,其所得税和奖金均由国家局(总公司)支付。
(二)其它事项:
1.上述得奖单位的副职,可按正职的1/3左右额度,由正职决定给奖,奖金由本单位自行支付。
2.同时获得两个及其以上渠道奖励的,不得重复得奖,但可从高得奖。
3.烟草行业各级、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控制奖金总额,不能因此而层层奖励,不能搞平均主义,好的可适当奖励,差的不能奖。严禁滥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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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1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改、废止。

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三、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共同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11件)

01 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02]388号

02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

03 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

0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

05 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

06 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

07 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

08 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

0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

1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

11 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



附件2: 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

01 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

02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

03 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

04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3号

05 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

0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

07 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

0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

09 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号

10 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

11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

1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

1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

1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

1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

16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

17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9号

18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

19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

20 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

21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

22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

23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

24 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

25 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26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

27 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

28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

29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

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

31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

32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

33 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

34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3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

36 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

37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

38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

39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

4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

41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9]31号

42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3号

43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

44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44号

45 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

46 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

47 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

48 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

4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5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

5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

5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

53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

54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

55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

56 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

57 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

58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

59 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

60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0号

61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



附件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38件)

0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银发[2001]402号

0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

03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号

0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272号

05 关于不得将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银发[1996]261号

06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暂行办法》和开展1997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532号

07 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63号

08 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发[2000]264号

09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10 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银发[1996]315号

11 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

12 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84号

13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银发[1998]556号

14 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银发[1998]357号

1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1]296号

16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银发[1992]265号

17 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

18 关于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43号

19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91号

20 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528号

21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66号

22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

23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446号

24 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72号

2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44号

26 关于发布《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48号

27 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币信托存款业务的若干规定(87)汇管字第763号

28 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83号

29 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63号

30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0]358号

31 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97号

32 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银发[1999]391号

3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

3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74号

35 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银发[1999]138号

36 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7号

37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

38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218号




黄石市开发后劲项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发后劲项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开发后劲项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四日


黄石市开发后劲项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发后劲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黄办发〔2001〕1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后劲项目开发进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享受奖励政策的后劲项目范围

(一)基本建设项目

1、促进经济、科技发展的生产经营型项目;

2、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的扩建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指按技术进步的要求,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产品结构调整的生产经营型项目。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指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纽带,能带动1000户以上农民通过农业经营的扩大和升级,形成产业经营系统,大范围、多层次优化配置农业资源的农业龙头项目,或农业形成产业链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利税达到1000万元的经营项目。

(四)国内外大公司、大财团投资的项目。主要指国内外大公司或国内外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

(五)旅游、商业项目。旅游项目指国家、省、市定点的旅游区和新开发的旅游项目的建设;商业项目指国家、省、市规划的重点市场建设项目及新型商业业态项目。

(六)高新技术项目和购买高新技术成果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指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在本产业中处于前沿地位的项目;购买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是指符合国家高新产业技术政策和黄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是光电子、信息安全、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新材料、农业产业化等领域的项目。

第二条 中介人引进项目资金和新增税收的认定

(一)引资中介人(以下简称中介人)引进项目资金的认定

中介入引进项目资金,是指引荐本市以外的客商或外商来黄石市投资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资金,不含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投入的政策性资金、无偿拨款、国内银行贷款和本市企业自有的资金、企业自行借贷资金。

(二)项目新增税收的认定

1、项目必要实行单独核算;

2、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提供项目投产后的会计报表;

3、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税票(复印件)。

第三条 后劲项目奖励实行合同制管理

对后劲项目和中介人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严格实行合同制管理。对项目业主单位的奖励,由市增强发展后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后劲办)会同项目主办部门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奖励合同》;对中介人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由项目业主单位与中介人签订《引资合同》。市后劲办要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并及时通报合同履行情况。

(一)《奖励合同》的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和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2、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到位方式;

3、项目的开工时间、建成投产时间;

4、对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5、项目业主享受政策性奖励的兑现条款;

6、其他。

(二)《引资合同》的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和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2、引进资金额度、到资方式和项目竣工投产时间;

3、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4、奖励标准和兑现条款;

5、其它。

第四条 后劲项目奖励资金的来源和兑现

(一)资金来源

1、项目奖励资金的来源。根据《奖励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项目新增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奖励比例,按照企业的收入级次提取,由市级财政集中建立奖励基金,设专户管理。

2、资助企业购买使用高新技术成果的资金,由市科技局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支付。

3、中介人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和财政部门各承担50%;项目业主单位承担50%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从奖励给该单位的资金中提留,财政部门承担的50%奖励资金从项目新增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提留,一并进入奖励基金。

4、奖励给中介人的资金,在项目未产生新增税收之前,由市财政从奖励基金中垫付。

(二)奖励资金的兑现程序

项目奖励的兑现程序:

1、项目业主单位向项目主办部门提出申请;

2、项目业主单位提供项目主办部门的批复文件、项目认定意见和财政部门对项目新增税收的核准意见;

3、市后劲办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市财政部门从奖励基金中按《奖励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支付。

中介人奖励的兑现程序:

1、项目业主单位向项目主办单位申报并提供《引资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主办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引资人的基本情况材料。项目业主单位拒不申报的,引资中介人可直接向项目主办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办单位需及时审查作出决定;

2、项目业主单位出具对引资中介人50%奖励资金的承诺意见;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引进资金的验资报告;

4、项目主办部门出具对《引资合同》和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核意见,经市后劲办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市财政部门从奖励基金中按《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和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支付。

第五条 大冶市、阳新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