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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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个人向"5.12"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三、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鼓励纳税人捐赠的精神,在加强对捐赠扣除管理的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捐赠扣除的政策、方法、程序,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方便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具体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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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7]32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安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


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89号)精神和国家开发银行与咸宁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的有关约定,为规范全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的管理,建立“借、用、还”与“责、权、利” 相统一的管理体制,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期偿还,积极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资金以政府信用为基础承借,由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融资平台,即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作为统借统还的借款主体。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符合公共财政政策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共同成立咸宁市开发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利用贷款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审定和调整贷款项目,研究解决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等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城投公司根据本办法中关于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的相关规定,与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承担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具体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相关部门和借(用)款主体。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贷款由城投公司统借统还,采取城投公司直接承贷、间接承贷,以及通过省级融资平台转贷等方式运作。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土地、环保等审批手续,并已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具体申贷条件另行制定。
  第六条 项目和贷款的申报及审核程序
  1、城投公司定期上报项目计划表及项目资料,经合作办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2、经审定同意的项目,由城投公司报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开发银行审批通过的项目,由城投公司与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及相关抵质押合同;对于城投公司间接承贷的项目,由城投公司、用款主体与开发银行签订三方借款合同,同时用款主体还须与城投公司签订《项目贷款使用及偿还协议》。对于国家开发银行与咸宁市人民政府签订的《中小企业贷款合作协议》项下的项目,用款主体须与城投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与使用

  第七条 贷款由城投公司采取统借统还方式运作。借(用)款主体需在开发银行或开发银行认可的代理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办理贷款资金的发放、拨付并由开发银行监督使用。在开发银行指定的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的,由代理银行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合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贷款发放程序。市城投公司根据项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开发银行提交提款申请,经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九条 贷款拨付程序。贷款发放后的资金拨付,采取预付制和报账制等方式。借(用)款主体以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预(决)算等作为项目支付控制目标,根据年度用款和项目计划、工程(含设计、征地、施工、采购)合同或者协议、实际进度、预(决)算金额及比例等需求,通过国家开发银行或其代理银行逐笔办理支付。
  第十条 贷款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预(决)算审核制、项目监理制,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章 贷款本息的偿还

  第十一条 借(用)款主体应严格遵守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合同借款约定,按期偿还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城投公司应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偿债资金专户,借(用)款主体应将有关投资、经营或者收费收入、财政拨款或者补助(贴)等还款资金于贷款到期前15日全额存入偿债资金专户,并于到期日主动偿还或者委托国家开发银行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为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市政府要在咸宁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中心建立偿债准备金,并在银行开设专户管理。每年年末,城投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分年还本付息额,提请市政府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将偿债准备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列入财政预算的偿债准备金应不低于当年还本付息额的10%,偿债准备金存入开发银行指定的账户。
  第十四条 对没有偿债能力或者偿债能力不足的借款项目,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等偿债资金予以补助(贴),确保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1、对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由市财政补助(贴)给城投公司负责偿还;
  2、对偿债能力不足的借款项目,除由借(用)款主体以项目投资或者经营收益等还款外,如出现不能按时足额还款情况,由市财政予以补贴或者调度资金垫付;
  3、在贷款期内,上述项目的借(用)款主体应于上年末或者当年初向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当年预算。贷款本息到期15日前,借(用)款主体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将资金划入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开立的偿债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对经营性项目,由借(用)款主体自身收益还本付息,在不能或者暂时不能按期足额偿还时,由市财政调度资金予以垫付。在借(用)款主体不能偿还财政垫付资金时,由市财政通过处置抵质押资产收回垫付资金。

第五章 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在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擅自处理;确需处置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批准。借(用)款主体发生关闭、破产、合并、改制等重大事项,影响到借款本息偿还的,待重新落实债务偿还责任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开行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截留、挤占和挪用。借(用)款主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的会计核算,按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执行等情况。
  第十八条 借(用)款主体按照国家及市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借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和咨询服务实行招标;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将相关资料报城投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九条 城投公司会同审计、监察、财政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对各用款主体的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改变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应停止对相关项目的贷款发放和拨付,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需修订或完善时商国家开发银行拟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中医药发〔200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现就加强农村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是整个疫病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防治工作,不仅关系农民健康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也直接关系全国疫病防治的成败。

  广大中医药战线的全体干部职工,要高度重视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充分认识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学习贯彻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克服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紧紧抓住宝贵战机,牢牢把握防治工作的主动权,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各部门的配合和协同作战,坚决打赢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攻坚战。

  二、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参与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动员组织各级各类中医药机构,按照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有关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参与当地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凡被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确定为农村治疗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或发热门诊的中医医疗机构,一方面要认真按照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有关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医疗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的改善;另一方面,要动员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到抗击非典的战斗中,加强防治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工作,特别要强调医护人员自身防护知识与技能的培训,确保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未被列入定点医院或发热门诊的中医医疗机构,也要在当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切实加强培训工作,积极组织中医药专家参与当地农村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做好中医药技术指导工作。

  县中医院是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龙头,也是农村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重点单位,要发挥其在中医药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对乡、村两级中医药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技术指导,引导广大农民合理运用中医药方法进行非典型肺炎的预防。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领导。

  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当地农村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抓紧制订农村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预案,组织成立中医药专家工作组,切实加强对中医药机构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积极探索中医、中西医结合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方法。

  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可在卫生部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印发的《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试行)》及其修订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印发给有关医疗单位参考使用,但其中的中药处方不得向社会公布。对于《技术方案》中所列的预防处方,一定要在中医执业医师指导下因时、因地、因人合理应用。要加强对广大农村居民进行中医药预防非典型肺炎科普知识的宣传,引导农民合理用药,科学预防“非典”。认真查处那些利用所谓“秘方”、“偏方”坑害农民的机构和人员,正确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知识,避免药品使用的盲目性、从众性,确保广大农民预防用药安全。对于按《技术方案》中的处方煎制成批量汤剂的,要由医生选定处方,并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我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要求,在指定的具有煎制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药厂进行煎制。

  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医医疗机构要及时对农村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进行总结,同时要做好中药不良反应的监测。如出现不良反应要及时报告当地药监部门、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部门。

  中医是农村抗击非典型肺炎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广大中医药人员的作用,积极运用中西医结合方法,团结协作,共同完成防治农村非典型肺炎的工作任务,确保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主题词:中医 防疫 农村 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