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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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的决定

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有关条款中的“航管部门”和“航运管理处”修改为:“航管机构”。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修改为:“在市内六区以外区(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县的,由当地航管机构征收。其中,市属企业、中央和外省市在津单位、部队的运管费的50%上缴天津市航管机构。”
二、将第八条、第十三条删除。
三、将第九条中的“对持有效的单船运管费缴讫证”删除。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对未按照规定缴纳运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应按逾缴日期每日加收应缴费款5‰的滞纳金,并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期间,航管机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六、将第十五条删除。
七、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

(1991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21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水运事业的协调发展,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保证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管费)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的,用于水路运输行业行政管理的事业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从事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业务者,下同)。交通部直属的从事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业务的企业除外。
外省市半年以上固定在本市从事运输的船舶的运管费,其征收办法按《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路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第五条 运管费按从事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业务者营运(营业)收入的2%计征。
各级航管机构按有关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征收运管费。
第六条 运管费由各级航管机构按照企业、单位的地址和个人的户籍地实行区域征收:
(一)在市内六区的,由天津市航管机构征收;
(二)在市内六区以外区(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县的,由当地航管机构征收。其中,市属企业、中央和外省市在津单位、部队的运管费的50%上缴天津市航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运管费。
第七条 运管费按月缴纳。从事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业务者,应于每月十日前持加盖财务部门印章的月度财务决算报表,分别到各级航管机构一次缴清上月的运管费。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请各级航管机构核定年度营业收入,按月缴纳运管费:
(一)由于实行运销结合、产运销结合、取送货制度以及承包工程单位实行原材料自运而形成的货款、工程款与运费混计,水路运输营业额难以计算的;
(二)其他营业额难以计算的情况。
第八条 各级航管机构征收运管费时,应向缴费者核发印有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监制章的专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和同期有效的单船运管费缴讫证。对持有效运管费缴费凭证和缴讫证的,航管机构和其他单位均不得重复征收。
第九条 运管费的使用范围是:
(一)航运管理人员的工资及规定提取的福利基金;
(二)航运管理业务开支和管理费用;
(三)从事航运行政管理工作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
(四)航运行政管理机构固定资产购置(包括工作用车、船、通信、宣传、记录、计算、检测等设备)和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其服务设施);
(五)运管部门的奖励基金及工会经费;
(六)智力开发和人才培训的经费开支。
以上费用中属经费开支的部分,按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编制预算;属基本建设的部分,按基建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支用,经费开支前编报计划审批,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
第十条 运管费收入系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支出时应由各级航管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同级财政审批,按季拨付。收入大于经费支出部分应按规定上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任何单位不得坐支挪用。
第十一条 对未按照规定缴纳运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应按逾缴日期每日加收应缴费款5‰的滞纳金,并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期间,航管机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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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江东岸南段堤路建设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政发〔2006〕20号


关于印发《湘江东岸南段堤路建设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晖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湘江东岸南段堤路建设工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10次(12届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


湘江东岸南段堤路建设工程实施细则


  
  根据衡政发[2006]4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湘江东岸南段堤路建设工程实施细则。
  一、湘江东岸南段堤路建设工程采取“统一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期建设”的方式进行。
  二、珠晖区人民政府为本项目的组织方,衡阳富邦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投资方,市建设局为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方。
  三、本工程分两期建设实施:第一期工程北起湘江公铁大桥,南至东和路临江口处(含连接东风南路与湘江东岸南段堤路的东和路建设);第二期工程北起东和路临江口处,南至苏洲湾砂场(含连接东风南路与湘江东岸南段堤路的耒苗路的建设,具体以规划审批和用地审批为准)。第一期工程在2007年春节前完成,第二期工程在2008年底完成。
  四、湘江东岸南段堤路的规划要与衡阳市2004版的总体规划相符合,与今后东洲岛的开发相协调,堤岸部分要有适当的管理设施,由投资方建设并列入建设成本。
  五、用地控制范围。在湘江东岸南段堤路东厢可开发的土地范围内,根据投资方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额加20%的回报率确定补偿用地面积,作为投资方的开发用地,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经依法批准后将用地红线划归投资方实行控制开发。
  六、本项目东厢用地宗地出让价。已改制企业原则上按改制拍卖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正在改制的企业,按市政府批复的已评估的价格(含土地附着物)取得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按市政府2002年1号文件和省政府相关文件执行,整宗地采取挂牌方式供地。市天翔公司(原市三机厂)、市住宅公司、砂石公司等单位座落在湘江东岸南段的土地纳入投资方的总体开发,由投资方承担改制成本,其中基础设施范围内的列入建设成本。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纳入湘江东岸南段堤路及东厢土地的综合开发。
  七、第一期工程的湘江东岸风光带建设估算为2800万元,东和路估算为1500万元,由投资方投资建设。本项目预决算方式采取以下原则进行:
  (一)工程预决算由市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组建的工程预决算小组实施预算审核,原则上由投资方实行预算总承包。设计变更或隐蔽工程按照衡政发[2006]4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工程的征地、拆迁和其它补偿费用发生,依据相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标准,以组织方派驻现场的代表签证和实际支出为结算依据,具体以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
  八、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部分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九、政府对投资方所投资湘江东岸南段堤路基础设施投资额及20%回报率的具体补偿方式:
  (一)从湘江东岸南段堤路东厢可供开发的土地中给予相应的土地补偿;湘江东岸南段堤路东厢土地补偿不够时,可以在市区内异地补偿,或在投资方开发项目中应缴纳的各种规费(中央及省级应收取的和市政府规定不能抵扣的费用除外)中抵扣。
  (二)为支持本项目早日开工,顺利建设,投资方在项目报建中先缓交土地出让金及各种报建规费(中央及省级应收取的和市政府规定不能抵扣的费用除外)。在缓交期间,政府相关部门要为本项目办理好规划、施工、建设、国土、环评等相关证书,待市政府确认该基础设施项目(分期)投资总额后,投资方应在一个月内结清。
  (三)投资方应先实施路堤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偿用地每期供地数额按职能部门认定的交款额(含工程投入额)的情况分期供给,业主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按法定的期限开发和处置,补偿用地的控制期限为二年,超期延长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十、第二期工程的实施,按上述原则和实施细则执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依法治省的决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依法治省的决议


(1998年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认真学习讨论了《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会议认为,省委的《决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对推进依法治省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全面部署,这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际步骤,是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各级国家机关、基层单位和全省人民,都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省委的《决定》,切实把依法治省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此,特作出《关于开展依法治省的决议》。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自觉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运用邓小平理论对历史经验进行科学总结而确定的治国基本方略。该方略的确定,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省级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省就是全省人民在中共江西省委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我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全省人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以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实行依法治省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宪法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积极推进依法治省。全省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行为准则,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惩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全省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纳入法制轨道。
    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为依法治省提供良好的法规、规章保障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补充,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二○一○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加快步伐,提高质量。要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坚持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相统一,把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起来,更新立法观念,改进工作方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快地方立法尤其是经济立法的步伐,抓紧制定和修订我省改革和发展中急需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推进依法治省,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良好的法规、规章保障。要认真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责任制,坚持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加强指导和协调,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要认真研究我省省情,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
    严格依法办事特别是严格依法行政,是依法治省的核心。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全方位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组织经济建设,管理社会事务,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滥用职权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权利的行为,使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主体明确,权责清晰,行为规范,奖罚分明”。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秉公办案,依法打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制度,推行并严格执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要加快发展法律服务业,建立和完善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律师、公正、仲裁等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组织保证。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把能否严格公正执法、是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作为考核、任用国家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重要条件。要坚持不懈地抓好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律政策教育,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观念,大力倡导恪尽职守、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清正廉洁、刚正不阿、令行禁止的职业道德,促进执法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要坚持搞好岗位业务培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那些不符合条件,经教育和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应坚决调离执法岗位。要着力整治司法机关中徇私枉法、刑讯逼供、利益驱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违法办案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要努力造就一支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精通法律,善于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执法队伍。
    五、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
    加强执法监督是实施依法治省的重要环节。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增强监督的主体意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放在重要位置,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要建立和实行评议考核制度,认真组织对行政、司法机关的评议考核。要支持和督促司法机关查处大案要案,惩处各种违法犯罪分子。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报告执法工作情况。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以及政府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要加强领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要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审判和检察监督。同时还要进一步发挥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与政协、民主党派、群团组织、新闻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确保依法治省工作健康发展。
    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是依法治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实施“三五”普法规划和《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全面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注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把法制教育列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使他们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要抓好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他们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学法、守法、执法中起表率作用。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依法治省宣传的力度,为推进依法治省大造舆论,努力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把依法治省引向深入
    依法治省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等方面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依法行使职权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把依法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分析实行依法治省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确定工作重点,既立足于现实,又着眼于长远,制定具体的规划和措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狠抓落实。要加强基层工作,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作用,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要从依法治村、治厂、治店、治校等基层依法治理抓起,积极稳妥地推进依法治市、治县、治乡和各行各业依法治理,不断把依法治省引向深入。
    会议号召,全省人民在中共江西省委的领导下,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确保依法治省各项任务的落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