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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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规定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内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3月17日内江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 月 1日起施行。


           市  长:刘成鸣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内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等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法制办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二)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报送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县(区)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四)市和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向本级政府法制办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其他部门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
(六)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6份(附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并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第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规定的内容是否适当;
(四)是否违反制定、发布等程序。
第七条 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或其规定的内容不适当等,制发《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通知发文机关自行纠正。或由政府法制机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制发《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告知书》,通知撤销。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规定的内容不适当,违反制定、发布程序,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备案。
第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情况及时登记,建立台帐备查;报备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应当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报备情况的台帐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起草单位、报备日期、报备人、备案机关、是否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一)统一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编制统一登记号。
(二)统一编号
政府法制机构编制的统一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内江市为“C”,县(区)为“D”,加部门名称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再加R;第二部分,年份;第三部分,登记流水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的短横杠连接。例如:市水务局2011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号“CSWJR-2011-008”;资中县教育局2011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资中县政府法制办登记号应“DJYJR-2011-008"。
(三)统一公布
政府法制机构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制定机关和备案号一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法制信息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备案机构备查。
第十二条 对不按本规定备案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视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由有关机关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 5月 1日起施行,本规定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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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1990年1月20日,最高法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内法经请字第6号《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只需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用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审理既要确认合同效力,又要对财产权益纠纷作出处理的案件,凡当事人对法院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无异议,且财产权益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用调解书,在调解书的认定是非责任部分写明合同的效力;凡当事人对法院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有异议,或者虽无异议,但财产权益纠纷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用判决书。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与案件有关的违法行为,采取收缴、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的,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四、我院1984年9月17日《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方式”的意见,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作废。
1990年1月20日


国务院关于迁移英国使馆旧址文物建筑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迁移英国使馆旧址文物建筑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4年1月19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迁移英国使馆旧址文物建筑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迁移英国使馆旧址文物建筑的请示》(京政文〔2003〕6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对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东交民巷使馆建筑群中的英国使馆旧址公寓楼(6号楼)文物建筑实施整体迁移保护。

  二、同意公安部将迁移后的该文物建筑原状修缮用作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