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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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设备采购、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代建等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本办法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建委、市工商局为嘉兴市建设工程合同行政管理部门,下设嘉兴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作为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机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属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全面推广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指导完善;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推行施工合同签订审查备案制度,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制订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考核指标,组织对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进行考核;
6.负责协调合同违约损失赔偿事宜;
7.负责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四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国家工商局、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明确相关协议书和合同专用条款的各项内容。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施工合同,合同条款中必须包含遵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应内容的条款。
第六条 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发包、专业分包等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双方必须具备各自相应资质(或资格)和履行施工合同的信用与能力。
第七条 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对工期、质量和工程价款进行约定。
1.施工工期及调整处理方法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工期定额及省有关规定确定,明确界定开、竣工日期,并约定开、竣工应办理的手续和签署的文件等。
2.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和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方法等。
3.工程价款确定应执行现行计价模式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等内容。
第八条 发包方应与总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总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将承包工程的部分专业工程和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不得与总包合同相抵触,若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九条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条 依法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方可进行施工合同备案,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未招标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施工合同备案: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已办理报建手续;
3.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 施工合同审查备案程序:
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由承包方将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报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施工合同。
2.合同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施工合同草案和完整辅助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合同草案符合要求并由合同管理办公室加盖备案章后,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承发包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和履行合同的信用与能力;
2.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与中标条件一致;
4.承发包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5.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6.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要求;
7.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
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合同管理办公室应责令改正,或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于5日内将协议报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对假冒其他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或以分包工程名义实为转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 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嘉政办发〔1996〕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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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伪造票据与独自使用伪造票据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叶文炳


案情:
2000年底,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初中文
化,农民)为谋取利益,伙同曾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二本百元版的“福建省漳平市石灰
石矿产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被告人陈某某用一本编号为0000501~0000600的票据,骗
取石灰石矿产资源费。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已使用掉59份伪造的“漳平市石灰石矿产
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实际少缴资源费5900元,从而占为己有。另外一本伪造的“漳平
市石灰石矿产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则由另案犯曾某某(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
福建省漳平市人,高中文化,原漳平市象湖镇派驻奇和矿区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人员)使
用,被告人曾某某用伪造的“漳平市石灰石矿产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借自己在征收石
灰石矿产资源管理费便利时,侵吞公款7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不同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主观上具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利用伪造的收费票据骗取收费人员的相信,少缴资源管理费
5900元,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诈骗罪)处罚,理由是陈某某某与曾
某某先共同伪造两本“福建省漳平市石灰石矿产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该行为已经构成
了伪造有价票证罪,而后陈某某又用伪造好的假票据进行犯罪,骗取石灰石矿产资源费
5900元。诈骗罪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又构成了诈骗罪。二者法定刑
相同,以结果行为(诈骗罪)论处为宜。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虽然有用
假票据骗取收费人员的相信而少缴资源管理费的行为,但这管理费尚未被收费人员实际收
取占有,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是一种骗费行为,与诈骗罪中“应骗取公私财物持有者相信,
将受害人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不符,因而不属于诈骗罪构成要件范畴。但
被告人陈某某伪造票据行为明确,应以伪造有价票证定罪处罚。再者,应以伪造有价票证
罪处理。因为伪造有价票证罪是行为犯,而诈骗罪是结果犯;前者无数额限制,而后者有
数额限制。二者虽然法定刑相同,但显然伪造有价票证罪对行为人更为严厉,因此应定伪
造有价票证罪。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春日既构成诈骗罪,又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
理由是,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曾某某非法伪造票据,陈某某与曾某某属共犯,应以伪造有价
票证罪定罪处罚;此外,被告人陈某某用非法伪造的票据骗取收费人员的相信,少缴资源
费,将属于公有的资源费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该二罪的构成不能简单地重罪
吸收轻罪,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还应考虑到伪造有价票证不仅仅自己使用,而且还供他人
使用,非法伪造有价票证行为已经对社会构成很大的危害,因此应以数罪并罚。笔者认为,
第四种的定罪意见较为妥当,理由主要如下:
首先,在对该案进行深入分析,让我们先回顾一下诈骗罪、伪造有价票证罪的一些主
要特征。所谓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1、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
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欺骗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
物的行为。该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使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
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使财物的所有权由被害人转移到犯罪人手里。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
欺骗手法的两种表现形式。前者是指捏造某种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后者是指掩盖某种客观
上存在的事实。这里指的“自愿”是被害人受骗所致的结果,并非其本意,骗取的财物数额
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以骗取手法占有公私财物是诈骗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特征。
3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而伪造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车
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1、这两种犯罪的
主体都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2、这两种犯罪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并且行为人具有
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3、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上分别表现为伪造车票、船票、邮票或者
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伪造有价票证是指仿照真的、有效的有价票证的形状、规格、色彩、

长春市城镇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城镇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调动全社会力量,缓解就业矛盾,满足城镇待业人员的就业需要,稳定社会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市城镇所在地机关、团体、部队及企事业单位,均依照本规定实行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实行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就业指标确定,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在国家“三结合”就业方针的指导下,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共同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 就业工作目标管理采取签订《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形式,由各部门、单位与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各部门、单位再与所属单位签订。《责任书》签订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条 《责任书》期限为一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责任书》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签订双方可以变更或终止:
(一)国家有关政策重新调整的;
(二)濒临破产、破产、合并撤销的;
(三)一方严重亏损的;
(四)其它必须变更、终止的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年度安置就业人数应占本部门、本单位待业人员(待业资源统计以男职工为主)总数的40-60%。经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就业难点的单位,安置就业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待业人员总数的20-40%。对微利和亏损企业的安置就业人数指数,由企业主
管部门综合平衡确定。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在《责任书》期限内待业资源减少,原安置就业任务的指标不变。各部门、单位面向社会招工所录用的人数,作为该部门、单位安置就业人数。
第十条 凡与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季度报送就业统计报表。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就业目标责任制,以各部门、单位实际安置就业人数为准。
凡被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招工录用的以及自谋职业的待业人员,均按就业人员统计。
各部门、单位考核所属单位就业目标管理责任制,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第十一条 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应列入各级领导岗位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的一项依据。各县(市)、区,省市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驻长部队的主管领导,为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负责人。具体从事劳动就业工作的人员为责任人。负责人代表部门、单位与市劳
动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
第十二条 就业工作搞得不好或完不成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就业工作管理负责人、责任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对超额完成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应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主要条件之一,并奖励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负责人、责任人200至300元奖金,贡献突出者可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三条 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奖金,可从各部门、单位所属劳动服务公司收缴的管理费中列支,或由企业在税后留利中自行确定。
奖金发放按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奖励通知书》执行,企业按主管部门核发的《奖励通知书》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的城镇集体企业,继续享受国家、省、市已颁发的一切优惠政策。在经费上,劳动部门应从生产扶持资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予以优先照顾扶持;在贷款上,银行对具备贷款条件和新办集体企
业,应优先给予支持,对原知青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也应尽量予以保证;在社会保险上,应对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人员开办养老保险业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十五条 全市劳动服务公司系统实行就业安置、就业前培训、劳动服务公司企业经济效益“三项指标”管理责任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