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45:20   浏览:8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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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

环办[201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发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作用,提高环境执法效率,现就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各级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进行监测获得的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应用,通过其评价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对于超过应执行排放标准的,要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重要证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现场监测工作由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共同开展。环境执法机构人员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将采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要求排污单位当事人确认。环境监测机构人员负责采集样品,填写采样记录,开展现场测试工作。

  三、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完成分析测定工作,在完成样品测试工作后5日内制作完成监测报告并报出。监测报告应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专门用于案件调查取证的监测数据和污染源排放异常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向环境执法机构提供。环境监测机构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环境执法机构应在收到污染源排放异常数据5日内开展初步审查,监测报告及现场检查情况足以认定违法事实的,应补充立案,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只有监测报告数据超标,缺乏其他证据材料的,应予以立案,组织调查取证。

  五、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监督性监测异常数据的后续应用情况反馈制度。对纳入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性监测范围的,每季度汇总一次超标排污单位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公布超标排污单位名单。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提高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对伪造、篡改监测数据,故意延报监测结果(报告),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要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本级及市级环保部门监测机构与执法机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情况、2011年前三季度国控重点污染源超标数据应用于行政执法的情况以及超标排污单位公开情况报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杨蕾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于莉

  联系电话:(010)66556451,(010)66556827

  电子邮件:jcjc@12369.gov.cn,wuranyuan@mep.gov.cn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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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宁政〔2005〕文225号

蕉城、福安、霞浦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今年第5号台风“海棠”正面袭击我市,三都澳海域养殖业遭受了严重灾害,给渔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也暴露出三都澳海区养殖侵占非养殖功能区,无度无序发展,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的弊端。为进一步规范三都澳海区养殖,避免养殖户遭受更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我市海洋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各级政府和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搞好三都澳海区养殖业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整治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的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把三都澳海区养殖整治与救灾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认真落实责任,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灾区,了解灾情,慰问灾民,指导救灾,确保养殖业清理整顿和救灾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成员由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港务、海事、工商、林业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要坚持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密切配合、上下协调、分工明确,保证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政策措施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本辖区内的整治方案,有计划、有目标地分步实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抓出成效。
二、科学规划,合理引导
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整顿应科学规划、合理引导。要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研究对策措施。一是做好报灾核实工作。要组织干部、技术人员深入渔排网箱进行全面检查、清点,准确掌握养殖户受灾损失情况,争取救助支持。二是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在港口、码头、航道、锚地等禁养区养殖的,不得恢复生产,以避免造成更大损失。要鼓励和引导这部分养殖户转产转业,对不再从事网箱养殖业转而发展二、三产业者,县(市、区)尽可能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在养殖规划区内发展深水抗风浪大网箱养殖,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省海洋与渔业局将给予每组(四口)补助15万元;鼓励养殖规划区内的小网箱实施标准化改造,开展小改大的结构性调整。三是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积极扶持受灾养殖户自谋职业,努力提供就业机会,并在政策上予以优惠,资金上予以帮助,逐步转移、消化受灾养殖户富余劳动力。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要予以纳入低保范围。
三、加强执法,规范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三都澳海区的海域使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防止二次灾害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宁德市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统筹考虑,着眼长远,提高三都澳海域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水平,以保障海域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做好救灾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宣传养殖用海的相关法规,增强干部依法管海、群众依法用海的观念,争取广大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海域属国家所有,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缴纳海域使用金,从事养殖业的要取得养殖证,以便更好地维护养殖户合法权益。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海域使用管理的执法检查,发现违法用海现象及时加以纠正,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用海的良好氛围。二是要坚决制止、取缔非法占用港口、码头、航道、锚地等禁养区恢复、新增网箱或从事其他养殖生产行为,对拒不听从劝导,违法从事养殖生产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三是港务、海事部门要在港口、码头、航道、锚地设置明显的边界标志,以便于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公安边防、海洋与渔业、林业、工商、海事等执法队伍,要加强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坚决禁止非法占用海域行为,取缔渔排非法生产加工厂,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促进三都澳海域有序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督查,及时反馈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根据各县(市、区)制定的实施方案,加强检查,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进整治工作的开展。要注意收集各地的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适时开展督查工作,以确保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落实,顺利完成任务。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三日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市财政用于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市财政用于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制定的《市财政用于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市财政用于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2008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组织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意见》(苏发〔2008〕12号)关于“支持有条件的经济薄弱村在当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集中区内建设一定规模的标准厂房”的要求,规范市财政用于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的奖补资金使用与管理,保证奖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奖补的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总的原则是实行“六个统一”:县(区)统一规划,标准统一要求,项目统一招标,多股投入按股统一分红,产权按股统一明确,质量统一监督。
第三条受奖补的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总的目标为:从2008年起,每年支持全市100个经济薄弱村每村新建一栋1000㎡规模的标准厂房。年度目标实行一年一订。
第四条每栋标准厂房市财政奖补10万元资金。其余建设资金从各县(区)财政资金、各帮扶单位帮扶资金、南北挂钩帮扶资金、结对企业帮扶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等可用资金中安排。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意见》(淮发〔2008〕22号)精神,各县(区)财政安排奖补资金每栋不少于10万元。

第二章 奖补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奖补项目申报实行市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与县(区)申报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通过择优选择,正式下达各县(区)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的年度任务。
第七条各县(区)认真选择具备实施奖补项目条件的经济薄弱村,经县(区)财政局、扶贫办初审后,由县(区)政府向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财政奖补资金要优先安排到下列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年收入低于5万元的村;对新建标准厂房积极性较高的村;招商引资或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成效较好的村;交通便利,土地调整到位并符合用地规划的村;村级创业点形成雏形,水、电、路“三通”及水泥地平等基础设施配套较好的村。
第九条从2009年起,每年奖补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3月底前。

第三章 奖补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奖补项目一律实行招投标,明确监理单位,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省、市委驻县(区)扶贫工作队队长对奖补项目的实施等环节要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受奖补标准厂房的规模起点为1000㎡。
第十二条奖补项目实施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以乡(镇)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由1个村到乡(镇)工业集中区单建标准厂房,对无能力单建标准厂房的,也可由3-5个村到乡(镇)工业集中区合建两层以上的标准厂房,按股份明确各村产权和分红。
(二)条件较好的村,经乡(镇)政府和县(区)扶贫部门同意后,可在本村单建标准厂房,作为村级创业点。第十三条奖补项目实施周期(自开工建设到竣工投产)一般为6个月,确保当年交付使用。

第四章 奖补项目的验收

第十四条奖补项目验收内容为标准厂房的建筑面积、工程质量、资金决算、产权归属等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奖补项目验收程序为:经济薄弱村所在乡(镇)提出验收申请;县(区)财政局、扶贫办会同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六条每年市、县(区)审计部门对奖补项目实施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五章 奖补资金的拨付

第十七条各县(区)财政资金、各帮扶单位帮扶资金、南北挂钩帮扶资金、结对企业帮扶资金以及其他有关方面资金用于支持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
第十八条对市财政奖补资金,经市验收合格后及时下达。
第十九条对验收不合格项目不予奖补。

第六章 奖补项目的产权归属

第二十条奖补项目的产权一律归经济薄弱村集体所有。多村合建的标准厂房实行按股明确产权和分红。要通过明确标准厂房产权归属,建立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增收和贫困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

第七章 奖补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允许将奖补资金用于新建标准厂房以外的任何项目。市、县(区)财政、扶贫部门要依法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做好奖补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奖补项目一律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严肃奖补资金使用纪律。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或其它违规、违纪使用奖补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严肃查处。除取消奖补资金外,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