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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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2年12月2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批准 2013年5月9日延边朝鲜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对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管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的活动。

对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劳动保障监督执法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住建、交通、水利、规划、公安、工商、税务、安监、卫生等有关部门和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五条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过罚相当、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招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八条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域外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和未取得许可、未经登记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实施监察。

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登记注册地与其用工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实施监察。

域内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相关部门应当迅速联动,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扰乱劳动保障监察秩序,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需要,可向相关部门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协助实施监察活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其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查询上述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 调查拖欠劳动报酬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拒不提供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有效证据,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十二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权限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造成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七条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雇工的个人逃匿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一)在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雇工的个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

(二)送交其单位管理人员或者近亲属;

(三)公告送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执行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中,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可以由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对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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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财  政  部
            文 件
环 保 总 局
财库[2006]90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局(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就推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对于树立政府环保形象,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动企业环保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节约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三、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中,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按类别确定优先采购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适时调整清单,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四、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为清单的公告媒体。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允许,不得转载。

  五、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六、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八、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九、本意见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2007年1月1日起在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



  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6年10月24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环保 意见







附: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一、轻型汽车:执行标准HJ/T182-2005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商标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中国环境标志

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1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东风标致
DC7166B 206

DC7146B 206

DC7166A 206

DC7204D 307

DC7164D 307

DC7204C 307

DC7164C 307

DC7204 307

DC7164 307
CEC-EL-019-001
2009-9-20

东风雪铁龙
DC7168B

DC7148B

DC7205D

DC7160DAXC 16V

DC7163D 16V

DC7163MD 16V

DC7162D

DC7200D AT

DC7168A

DC7205

DC7160AXC 16V

DC7163 16V

DC7163M 16V

2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
NISSAN
天籁TEANA:

EQ7230AA、

EQ7230AB、

EQ7350AA、

EQ7350AB

蓝鸟BLUEBIRD:

EQ7200D

阳光SUNNY:

EQ7202BA

颐达TIIDA:

DFL7160AA、

DFL7160AB

骐达TIIDA:

DFL7161AA、

DFL7161AB
CEC-EL-019-003
2008-8-29

3
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思威
多用途乘用车

DHW6461A(CR-V 2.0 i-VTEC)、DHW6462A(CR-V 2.0 i-VTEC M)、DHW6463A(CR-V 2.4 i-VTEC)、DHW6464A(CR-V 2.4 i-VTEC M)
CEC-EL-019-004
2008-9-4

4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奥迪(AUDI)


A6:

FV7241CVT、

FV7241、

FV7301CVT、

FV7181T、

FV7181TCVT、

AUDI A6L 2.4CVT、

AUDI A6L 2.8CVT、

FV7251TDIAT
CEC-EL-019-005
2009-1-23

A4:

FV7183T、

AUDI A4 1.8T CVT、

AUDI A4 3.0AT、

FV7243CVT

宝来(Bora)
FV7182TR、

BORA 1.9TDI、

BORA 1.8、

BORA 1.8AT、

BORA 1.8T、

BORA 1.8T AT、

FV7162 E4、

FV7162AT E4

捷达(Jetta)
FV7160CiX L、

FV7160GiX L、

FV7160CiF E3、

FV7160GiF E3、

FV7160CiF L、

FV7160GiF L、

FV7160CiF LD、

FV7160GiF LD、

FV7160ATF E3、

FV7160CiX E3、

FV7160GiX E3、

FV7190CDX、

FV7190GDX、

FV7190GDF

开迪(Caddy)
FV7165、

FV7205SDI

5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现代
索纳塔:

BH7200MX、

BH7200AX

伊兰特:

BH7180MX、

BH7180AX、

BH7162MX、

BH7162AX

途胜:

BH6431BX、

BH6430BX、

BH6430NX、

BH6430MX

御翔:

BH7202MX、

BH7202AX、

BH7240MX、

BH7240AX

雅绅特:

BH7161MX、

BH7161AX、

BH7140MX、

BH7140AX
CEC-EL-019-006
2009-9-20





  二、复印机:执行标准HJBZ40-2000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商标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中国环境标志

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1
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
TOSHIBA
静电复印机(模拟机):

1668、

ED-2068、

ED-2868、

ED-3560、

ED-3570、

ED-4560、

ED-4570

多功能数码复印机:

DP-1619(e-STUDIO169)、

DP-1619D(e-eSTUDIO169D)、

DP-2010(e-STDUDIO200)、

DP-2019(e-STUDIO209)、

DP-2519(e-STUDIO259)、

DP-2510(e-STUDIO250)、

DP-2320(e-STUDIO230)、

DP-2820(e-STUDIO280)、

DP-2330(e-STUDIO230S)、

DP-2830(e-STUDIO280S)、

DP-2330(e-STUDIO230)、

DP-2808(e-STUDIO288)、

DP-3500(e-STUDIO35)、

DP-3508(e-STUDIO358)、

DP-4508(e-STUDIO458)、

DP-3520(e-STUDIO350)、

DP-4520(e-STUDIO450)、

DP-3530(e-STUDIO350S)、

DP-4530(e-STUDIO450S)、

DP-5510(e-STUDIO550)、

DP-6510(e-STUDIO650)、

DP-8110(e-STUDIO810)、

DP-8500(e-STUDIO850)、

DP-7200(e-STUDIO720)、

DP-6000(e-STUDIO600)、

DP-5200(e-STUDIO520)、

FC-3511(e-STUDIO3511)、

FC-4511(e-STUDIO4511)、

FC-281C(e-STUDIO281c)、

FC-351C(e-STUDIO351c)、

FC-451C(e-STUDIO451c)、

DP-3540(e-STUDIO352S)、

DP-4540(e-STUDIO452S)、

DP-3550(e-STUDIO352)、

DP-4550(e-STUDIO452)、

DP-2340(e-STUDIO232S)、

DP-2840(e-STUDIO282S)、

DP-2350(e-STUDIO232)、

DP-2850(e-STUDIO282)、

DP-1640(e-STUDIO163)、

DP-2030(e-STUDIO203)、

DP-1650(e-STUDIO165)、

DP-2040(e-STUDIO205)
CEC-EL-026-001
2008-9-28

2
理光(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
RICOH
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数码复印机:

Aficio 2020、

Aficio 2020D、

Aficio 2015L、

Aficio 2015
CEC-EL-026-002
2008-8-29







  三、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执行标准HJ/T302-2006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商标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中国环境标志

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证书有

效截止日期

1
南京富士通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
FUJITSU
平推票据打印机:

DPK700、

DPK710、

DPK900、

DPK910,

高速通用汉字打印机:

DPK3500E、

DPK3600E+、

DPK3600H

通用点阵打印机:

DPK3600E,

超高速汉字打印机:

DPK7600E

平推式点阵打印机:

DPK8300E+、

不分页显示   总共5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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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水电厅关于福建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水电厅关于福建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计委、省水电厅制定的《福建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产业政策》第三十四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本省境内(除金门、马祖)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滩涂围垦、江海堤防以及流域生态环境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生态的所有活动。
第三条 本方案的总体目标是:明确项目性质,理顺投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合理确定价格,规范各项收费,推进水利产业化;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强水利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促进有序开发。在本方案实施期限内,使我省防洪抗灾能力明显增强
,水资源开发利用效果显著提高,产业结构趋于合理,水利经济实现良性运行。
第四条 本方案实施期内的水利建设重点是:闽江、晋江、九龙江、汀江、赛江和木兰溪等“五江一溪”的防洪控制性治理工程和县级以上城区防洪排涝工程;水资源综合利用骨干工程和跨地区引水及缺水地区的水源工程;供水、水力发电、节水和水资源保护工程;大中型灌区的续建
、配套和挖潜;大中型滩涂围垦工程;现有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特别是病险水库、水闸及堤防的除险加固;河道疏浚与整治工程;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防治工程;防汛指挥系统工程和水文基础建设工程;水利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
第五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水利建设提高到重要地位,根据本方案提出的水利发展目标和建设重点,制定规划,明确目标,采取有力措施,落实领导负责制。要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对水利建设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
用、保护生态的方针,坚持除害与兴利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好水利建设与水土保持、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优先发展水利产业的政策,在增加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同时,要研究制定促进水利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原则,组织农民投工投劳,落实劳动积累工制度,鼓励受益户、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多渠道、多方式
投资兴办水利项目;积极争取国外赠款以及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提高水利利用外资在全省利用外资中的比例;积极引进省外、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鼓励水利企业参与国内外合作与竞争。在坚持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水利产业化的有效途径,
推进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确定价格,严格收费管理,努力提高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逐步形成水利产业投入产出的良性运行机制,加快水利产业化进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区域进行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规划应根据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供需平衡、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重视水利经济的内容,做到局部规划服从整体规划、专项规划服从综合规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规划工作的领导,组织技术力量,安排必要的前期经费,及时完成各项水利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部署和管理本辖区的水利规划工作。水利规划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经批准的水利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 在2000年以前,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组织完成流域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干流及一级支流)以及跨省、市(地)行政区域的流域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完成辖区内其它河流的流域及
区域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流域综合规划要有生态环境建设专项规划。
本条所述综合规划依法报批后,作为制定水利建设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依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严禁任何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
第十条 加强河道岸线规划。依法批准的河道岸线规划,是河道整治和河道管理的依据。
列入省级管理的河道岸线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它河道岸线规划由各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河道岸线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予以公布,并树立界桩,由相应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流经城市的河道岸线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专项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并依法报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全省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并纳入本级政府的国民
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水规划、地下水开发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必须充分考虑防洪、防潮安全与水资源条件,必须有防洪除涝、防潮、供水排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节约用水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论证。

第三章 项目分类和资金筹集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项目分类:甲类项目是指以防洪除涝、防台风暴潮、农业滩涂围垦、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乙类项目是指以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及垦区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并兼
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利工程,必须在其项目建议书中对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项目分类、投资分摊、资本金的筹集、公益性任务的补偿费用等提出意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批,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予以明确。效益单一的项目,应明确界定属甲类
或乙类;综合利用的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摊比例,明确公益性部分的效益和投资所占的份额。
现有水利工程(包括在建工程)的项目分类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实施方案第十五条规定在2000年前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分类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小(一)型水利工程项目分类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小(二)型以下的水利
工程项目分类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甲类项目的建设资金除积极争取中央补助外,主要由省和地方各级政府筹措安排。要明确具体的政府机构或社会公益机构作为其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负责并承担风险。
乙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集。乙类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其资本金包括项目法人自有资金,受益单位集资的资金,以及乙类项目中公益性由国家投资的部分等,资本金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对乙类项目给予必要
的政策扶持。鼓励各地按照“自行筹资、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自行管理”的办法建设乙类项目。
第十七条 除中央项目外,我省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作用、受益范围和工程涉及区域,划分为省级项目和地方项目。省级项目是指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五江一溪”综合治理骨干工程,大型及重要中型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和滩涂围垦工程,跨市(地)和跨流域引水
工程,重点水土保持工程,水文站队结合建设工程,省级防汛指挥系统建设工程,以及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水利工程;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防台风暴潮、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工程及中小型滩涂围垦工程等项目。
第十八条 省级项目的投资除中央安排的资金外,由省和受益地区按受益程度、受益范围、经济实力共同分担。重点水土流失区的治理主要由地方负责,省给予适当补助。地方项目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的地方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省对地方项目,尤其是
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级财政财力的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同时要积极争取、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用于水利建设。
第二十条 建立中央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国家实行优先发展水利产业的重大决策,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发〔1997〕7号)和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闽政〔1997〕32号
)的规定,建立各级水利建设基金,完善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是洪涝灾害频发的省份,我省“五江一溪”的防洪控制性治理工程、县级以上城区防洪排涝工程,其所在地的市(地)人民政府可按项目筹集社会资金。筹集社会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统一使用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印制的票据。审计、监察部门要对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步伐,加大对水利工程防汛岁修及除险加固、河道疏浚、小流域综合治理、灌区配套改造、现代农业水利配套建设等项目的扶持力度。乡村集体经济收入应按一定的比例安排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要按国家的规定用足用好农村义务
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水利设施更新改造纳入计划,并安排相应的资金。甲类项目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乙类项目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由项目法人自筹及争取银行贷款解决。
第二十四条 建设江河堤防工程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其土地收入地方分成部分,可用于江河堤防工程建设的造地支出。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投资整治河道,投资者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新增可利用土地30~50年的使用权,土地的使用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四章 价格、收费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水资源费。鼓励“优水优用”,限制“优水劣用”。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在国务院发布之前,按照国务院有关通知及省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
的水资源费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按《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我省配套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江海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文有偿服务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权机关已核定收费标准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
依规组织征收;还未制定收费标准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提出方案,报有权机关审批后组织征收。
第二十八条 合理确定供水、水电及其它水利产品与服务的价格,促进水利产业化。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已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根据国家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在
2000年底前逐步调整到位,并依据供水成本变化适时调整。
水利工程采取政府定价方式,实行统一原则、分级管理。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价可适当提高。具体由县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排涝水利工程,其管理单位可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工程排水费,其标准由排水成本、费用构成。灌排兼用的水利工程,其工程排水费标准应按上述原则单独核定,与供水水价合并计收。水利工程排水费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物价管理权限负责制定和调整。
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农业用水要积极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的比例按照当地水资源丰歉情况和水利工程的调节能力确定。新建、扩建、改建的水利工程,其计量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
建水利工程,都必须安装计量设施。
第三十一条 甲类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用由各级财政预算支付。乙类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企业营业收入支付。
第三十二条 在水价调整到位以及与乙类项目有关的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足额收取后,乙类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要转变为企业。
第三十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全省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国有资产监管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权责明确的水利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确保水利国有资
产保值增值。对集体所有的水利资产保值增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确保安全、发挥效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有效的资产经营方式,优化资本结构,盘活存量资产,吸引增量投资。
第三十五条 产权明晰的国有小型和集体所有的水利水电工程可实行联合、兼并、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经营方式,具体由产权拥有者提出方案,经有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以租赁、拍卖、股份合作、承包等多种形式治理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及其它水土流失区,使用期限原则上以50年为宜。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以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经营或治理的,可依法继承、转让;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
、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

第五章 节水、水资源保护和水利技术
第三十七条 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各地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取用水管理制度,大力开发和普及节水技术,节约各类用水。
第三十八条 要大力推行农业节水灌溉,研究推广农业旱作技术和先进的灌溉模式,重点解决渠道防渗和灌区配套建设,提高水利用系数。积极推广管灌、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改变大水漫灌等浪费水资源的灌溉方式。提倡按亩配水,减少耗水量。在缺水地区限制高耗水农作物的种
植面积。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节水灌溉示范区项目的建设,并根据情况,对农业节水项目贷款安排财政贴息。各级项目审批单位对农业节水项目要优先立项,增加投入。银行要优先安排符合贷款条件、具有偿还能力的节水项目的贷款。
第三十九条 缺水区域要适度控制城市规模,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的发展。在新建高耗水项目建议书中,必须有用水专项论证,否则不得立项和建设。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节约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申请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用水定额计算的取水总量。对未按取水许可审批意见中节水要求进行建设或验收不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
限期改正,否则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
取用水单位应当安置计量设施,严格执行取用水计划,并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对超定额取用水的,应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费,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加强水资源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环境监测站网的建设,负责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生活饮用水源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或改建、
扩建排污口的,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禁止在生活供水水库、渠道内设置排污口;已经设置的,由原批准机关责令其限期拆迁。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水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四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开发和调度水资源时,要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生活饮用水源、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及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的划定与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建立保护水资源、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任何生活、生产活动及建设项目必须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水污染。造成水土流失和水污染的单位,要负责治理并承担全部治理费用。
第四十五条 实行“科技兴水”战略,逐年增加对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入,使其达到年度水利总投入的1.5%以上。积极扩大水利科技投入渠道,应从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科研专项经费、水利专项事业费和水利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重点科研项目和重点科技推
广项目,形成我省水利技术优势。
第四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重点水利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消化和普及推广,不断提高水利的科技含量。重点是防洪抗旱减灾、河道整治的工程与非工程技术;水利和围垦工程的关键性技术;农业和工业节水设备和技术;量水设备和技术;水利枢纽工程综合利用技术;水工程安全检
测鉴定及除险加固技术;缺水地区的饮水和改水工程技术;水质监测与水污染处理技术;水土保持技术;水情自动测报及防洪调度自动化技术;水文数据自动采集仪器及设备;水利建设的新材料、新结构和新工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由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10年。



199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