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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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3日



滁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和有关材料等经过依法归档的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业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机关应当确定案卷评查标准。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案卷评查标准,不得与上级机关制定的标准相抵触。各级政府制定的案卷评查标准与上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评查标准不一致的,以上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评查标准为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定期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可按系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措施保证被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整洁和完好无损。



第二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全面评查或者按系统评查的方式,评查机关可以直接评查,可以组织相互评查,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具有法制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等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评查。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制订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下发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部署工作,提出要求,明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等;

(二)采取随机抽取案卷办法评查的,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提供或者报送一定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由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根据目录按比例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

(三)采取选送案卷办法评查的,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按要求提供或者报送自选行政执法案卷;

(四)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可以到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现场评查,也可以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确定的地点进行;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根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审查行政执法案卷并制作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表;

(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表应当注明所评行政执法案卷名称、文号、存在的问题、判定的依据、初评意见和建议等,并由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成员签字;

(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集体评议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应当集体讨论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确定所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

(八)对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应当要求有关评查人员回避;

(九)确因工作需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应当由专人保管、专人评查,防止毁损、遗失、泄密;

(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书面报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和结果;

(十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应当通知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取回行政执法案卷。



第三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依法行政考核等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建立健全纠错机制,研究制定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对不按照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卷评查机关依法确定该项行政行为违法或依照法定程序撤销该行政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造成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影响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

(三)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的;

(四)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

(五)其他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第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存在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不符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问题,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行政执法督查通知书后,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督查通知书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案卷优秀率、合格率较高的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案卷合格率较低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案卷评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评查情况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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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征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1]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及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发展,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我部现征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并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二)技术先进有创新、工艺成熟、经济合理;

   (三)已有应用实例,且连续正常运行超过一年以上;

   (四)技术适应性强,具有推广前景;

   (五)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产权明晰。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工业固废(废液)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申报书(附件1);

  (二)由技术应用单位填写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实例表,并盖章(附件2);

  (三)项目简介;

   (四)已应用综合利用技术单位名录及相关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产品类项目应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六)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工商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申报材料(表格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http://jns.miit.gov.cn和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网站www.carcu.org下载)。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数据准确。

   (二)申报单位可报送一项或多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申报技术需经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全国性相关行业协会审核推荐;中央企业可直接向我部申报。

   (三)申报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我部(节能司),项目简介的电子文档发至mengyh@carcu.org。

   我部将组织专家对技术进行评审、筛选,编制《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

   四、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报送时间截至2011年12月10日。

   五、联系方式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联系人:艾崇 雷文

   电话: 010-68205359 68205361

   (二)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1106室

   联系人:魏浩杰 孟跃辉电话:010-82291610-8006 82293408传真:010-82291610-8001

   附件: 1.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申报书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4297671.files/n14297606.wps
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实例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4297671.files/n14297607.wps
3.项目简介提纲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4297671.files/n14297608.wps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口汽车零件、部件试行定点报关纳税的规定

海关总署


关于进口汽车零件、部件试行定点报关纳税的规定
1991年7月26日,海关总署

一、为了对进口汽车零件、部件加强进口环节的管理,以促进生产和合法经营,特制定本规定。
二、进口汽车零件、部件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口岸和向海关办理进口纳税,应限于在下列海关办理:
(一)北京、大连、南京、黄埔、湛江、海口、南宁、厦门、武汉、昆明、重庆、哈尔滨、长春、沈阳、满洲里、二连等十六个海关的总关;
(二)天津新港海关、深圳文锦渡海关、青岛海关码头办事处、上海浦江海关和吴淞海关、广州海关新风办事处、福州马尾海关。
三、进口汽车零件、部件除在二款规定的海关办理报关征税手续外,一律不得以转关运输方式运到其他口岸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四、进口汽车零件、部件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时,其交验的发票和合同都必须载明汽车零件、部件的名称、编号、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汽车牌名、生产国别、厂家等,如未注明的,海关可不接受申报。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年度计划内生产及自用的汽车零件、部件的报关、纳税手续,如不能在第二款规定口岸办理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到运输方向合理的口岸海关报关,并由主管海关负责通知有关海关。
六、本规定实施前已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汽车关键部件和已签订合同的汽车零件、部件,从指定口岸以外进口的,有效期可延至一九九一年底。
七、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