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31:17   浏览:91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2〕29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16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和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实施。
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政策制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及资金管理。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来源及使用方向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人民政府安排,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补贴、补助和贴息三种方式,不得采取资本金注入、发放贷款的方式使用。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因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下同)给予适当补偿;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或贴息;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其中,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30%;
(六)市人民政府为调控市场价格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启用及审批

第八条 根据政府价格调控目标,结合市场发展趋势以及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预算规模,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同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和使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分两种情况:一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价格异常变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实际需要,制定补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由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填写统一印制的《乌鲁木齐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见附表),连同项目方案、用款计划、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认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案经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设立专门会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并按项目进度向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结算报告、效果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就要根据项目投资额中实际银行贷款额、建设周期或改造周期的长短,确定贴息时间。贴息额以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为准。

第四章 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审计、监察部门应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套取价格调节基金、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用途或者有其他违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价格调节基金的。
第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





附表
乌鲁木齐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金额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银行帐号、户名及开户银行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签名盖章
申请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据你局反映,财政部以《关于对交通银行1999年度财务计划指标的批复》(财债字〔1999〕52号)第四条规定,对交通银行1999年度“核定利润计划22亿元。上交所得税7.26亿元,请按季预缴”,对此,你局要求明确对该行的所得税的计划和管理问题。经商财政
部,现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确定的部门职责,国有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年度税收收入计划由税务部门负责下达,财政部门实施财务管理下达的财务指标,不能作为税务部门征税的依据。请你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加强对交通银行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据实及时将应缴所得税款征收入库,不受有关部门对企业批复财务计划的限制。



1999年6月29日
许霆案件的透支、超额透支与恶意透支

龙城飞将


  whm1958在我的博上转贴给何长明律师的谏言,对涉及到云南何鹏、广州许霆、宁波唐氏三案关于透支的几个概念作了辨析:他的解释是:
  透支指在规定限额内的透支提款。超额透支指超过规定限额的透支提款。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提款),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在此,我想对这几个概念辨析一下:
  透支:规定限额内的透支。
  在公司使用支票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正常透支和恶意透支。
  正常透支是银行给用户一个额度,在此额度内透支,实质上是银行给企业的授信,当收款人收到付款人透支的支票来转款时,银行承认并从付款人的帐户上划出此笔款项。付款人再有新的资金进来此帐户,先偿还透支的款项,即银行允许的透支的款项。
  与此对应的是非正常透支,实质上都是恶意透支。通常的情况是银行并没有授予透支额度,或有透支额度但已经使用完毕,此时付款人不应再开出支票付款。支票本身并非货币,它只是存款人给银行的付款命令书,它的基本含义是,要求银行将自己帐户的相应数目的款项划给持票人。没有透支额度时付款人仍开出支票付给收款人并提走货物,待收款人拿支票去转款时才能发现付款人帐户是空的。此时的超限额透支和无权限透支实质上涉嫌诈骗行为,即构造了不存在的银行存款,并开出支票这种存款的主人给银行的付款命令书去欺骗了卖出商品要收回资金的人。
  在个人使用银行卡的情况下,信用卡和贷记卡是可以透支的,银行借记卡不能透支。这不但体现在发卡的章程,实质上是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约定上面,而且体现在电脑网络的系统管理上。一旦借记卡的持卡人透支或信用卡与贷记卡的持卡人超限额透支,银行系统会止付,因为他超出了权限。
  在许霆案件中,许霆所持有的银行卡并不具备透支功能,不是信用卡和贷记卡,不能透支。此时,许霆通过柜员机向银行发出请求,不是透支的请求,而是正常提款的请求。机器响应了这种请求,在机器不出错的情况下,就会拒绝,不会超额吐钱出来。在机器系统有问题的情况下,就多给了钱。所以,许霆案件的本质不是透支,恶意透支,而是银行给错了。
  既然许霆的行为是“银行给错了”,不是“恶意透支”,那么以“恶意透支”给许霆定罪就是有问题。
  其一,在公司使用支票“恶意透支”的情况下,只能定为“诈骗罪”,不能定为“盗窃罪”,个人同样操作却定为“盗窃罪”,就是逻辑上说不通。
  其二,个人持卡不存在“恶意透支”,因为这种行为与公司使用支票不同,公司使用支票可以任意赶写金额,个人超限额提款就会被机器拒绝。
  其三,许霆案件的本质是“取款时银行给错了,给多了”。这种情况下,法无明文规定,理应依照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判无罪,此时判有罪实质上就是审判系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其四,既然是银行给错了,给多了,就是民事行为,不是刑事行为,应当由民法调整,不应轻率地对许霆刑罚加身。
  其五,银行给错了钱,给多了钱,是民事行为。此时,若经银行催促仍不还,银行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此问题。若法院判决银行的“钱钞当面点清,离开柜台概不负责”的约定对银行与顾客双方都成立,就应当承认银行对许霆的追究没有法律依据,因为银行单方面的格式合同已经有了规定。此时,银行不应当追究许霆的民事责任,因为顾客离开柜台银行不负责任。银行不能是少给了顾客钱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银行少了钱就要顾客负刑事责任。
  其六,即使法院不承认银行的格式合同,最多只能是判决许霆的取款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对此,仍应当是银行与许霆之间的民事纠纷及诉讼行为的判决,不应进入刑事判决程序。
  其七,只有法院否决了银行的格式合同,作出许霆应当还钱的民事判决后许霆仍不还钱,银行才有可以就许霆的行为作侵占罪到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并且拒不交出的行为。若经过上述程序许霆仍不还款,就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了,此种情况下他是将因机器出错多给从而他代为保管的钱据为已有,拒不归还。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从许霆的行为和我国刑法及民法的相关规定看,把许霆案件定性为盗窃罪,从头到尾都是一个错误。

2008-9-11

附:whm1958转贴给何长明律师的谏言
  我来说说云南何鹏、广州许霆、宁波唐氏三案。
  一;透支--指在规定限额内的透支提款。
  二;超额透支--指超过规定限额的透支提款。
  三;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提款),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云南何鹏、宁波唐氏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已归还全部钱款,广州许霆,发卡银行至今也未来催收钱款。故云南何鹏、广州许霆、宁波唐氏三案不能定性为“恶意透支”,只能定性为“超额透支”。
  唐风军明知手中的借记卡没有合法透支功能,但因银行电脑系统出错,发现竟可以透支,进而多次大额转账后提现,应属恶意透支行为。而“另一账户欠了银行200多万元的债”,则更可以说明唐氏兄弟的行为符合“恶意透支”前提方式要件。
  此话说的不妥,要注意辨护技巧。应这样说;唐风军明知手中的借记卡透支限额为零,但因银行电脑系统出错,发现竟可以超额透支,进而多次大额转账后提现,应属超额透支行为。而“另一账户欠了银行200多万元的债”,则更可以说明唐氏兄弟的行为符合“超额透支”要件。
  说借记卡没有透支功能与说借记卡透支限额为零,意思表达是一样的,可辨护效果确有天壤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