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民事判决书制作模式的思考/龚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56:25   浏览:87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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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民事判决书制作模式的思考
龚 成


    以公正和效率为价值取向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突出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确立了法官“居中”裁判的职责,反映在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上,要求民事判决书不仅是解决当事人民事实体争议的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书面反映,更应反映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运用审判权的公正性。审判权的公正运用既表现在实体裁判的公正,又包括适用程序的公正,民事判决书应是法官向社会公众表明做出裁判结果具有公正、合理性的载体,这在客观上要求民事判决书能够成为证明法官做出的判决结果公正及程序合法的论文。一份叙事清楚、逻辑严密、说理透彻、无懈可击的民事判决书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体现。纵观世界各国,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绝大多数法院的判决书都是一份论文,由于清楚地载明了法官作出判决结果的事实和理由,其公正性使人无从怀疑。反观我国民事判决书,自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92诉讼文书样式)出台以后,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虽然从形式上看更加条理和规范,但是,由于其格式的排列形式和内容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结构简单,层次不清,不能全面反映诉讼主体举证、质证意见等主要的诉讼活动过程;且受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多数法官未将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与体现司法公正联系起来,只注重事实的调查与认定,忽视对证据的分析和裁判的说理,因此,民事判决书的查明事实及说理部分虽简洁,但因法官做出判断的思维过程被省略导致叙述事实主观片面认定色彩浓厚,缺少法理分析,缺乏说服力1。正如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指出:“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的过程,看不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的形象”。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和以审判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已着手探索反映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成果的新的民事判决书制作模式,笔者参加了成都中院及四川省高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在阅读对比了大量民事判决书并结合长期制作民事判决书的实践中,发现目前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中出现了一些较明显的变化:
  (一)民事判决书有向详尽方向发展的明显趋势。理性、公正的民事判决的首要特征在于判决结果的做出具有强有力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体现在判决书制作中应当将案件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行为外在表现过程和法官分析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做出结论的内在逻辑思维过程进行详细、客观的叙述,使做出的判决书具有说服力,这在客观上要求民事判决书制作应从个案的实际出发,表述不应受篇幅的限制。笔者见到目前大量的民事判决书均或多或少具有证据分析内容,将该类具有证据分析及做出结论的逻辑说明的民事判决书与按92诉讼文书样式仅以列举式表述证据方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比较,篇幅均有明显增加,判决书的内容向详尽化方向发展趋势明显。
  (二)民事判决书过分程式化的写作方法有所突破,总体结构格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根据92诉讼文书样式,民事判决书的总体结构格式的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其要求是以叙述方式对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进行客观叙述。目前,除按92诉讼文书样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外,笔者见到出现较多的格式有“事实、理由融合式写作格式”,一改将事实、证据、判决理由分别叙述而将事实认定部分与判决理由融为一体,在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过程中包含对过错认定的说理,采取夹叙夹议的方式,在对证据取舍和事实认定的同时,就该事实所派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做相应的判定,最后以“综上所述”对认定的事实予以归纳并适用法律做出判决结论。另外,笔者还见到少量“事实—主文—理由式写作格式”,这种格式是模仿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判决书制作格式,具有主文鲜明的特点,但有逻辑关系不顺的感觉。
  (三)大量的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均取消“经审理查明”部分,而是通过叙述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及法官分析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和结果客观地反映证据事实,实现对审判活动从静态叙述到动态叙述的反映。根据92诉讼文书样式,法院认定的事实在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表述,包括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两部分,认定事实部分一般要求按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案情,证据的主要写法为在叙述事实中穿插列举证据或在叙述事实后单独列举证据,整部分的内容是叙事体,不加分析论证,反映的是法官已予以认定的看似完整的静态的事实及证据。然而,这种写作方式具有认定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对应,对证据的使用不加分析,不采信相关证据不说明理由的明显弊端。笔者所见大量民事判决书显然已摈弃了这种对查明事实及证据分列的叙述方法,其主要特点在判决书中取消了“经审理查明”部分,代之以对诉讼当事人的主要事实争点以及围绕争点所举关键性冲突证据的具体内容、质证意见、法官对证据的分析和认证意见以及法官依有效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动态过程及结果的叙述。
  (四)裁判说理部分有明显加强。裁判理由是判决书的灵魂,是把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桥梁,说理公开,不仅是法官的义务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是司法公开、公正的直观体现。笔者见到目前大部分判决书对说理部分较以前均有明显加强,表现在:(1)比较注意说理的关联性,能够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做出判决结果之间紧密的关系通过逻辑推理的形式揭示并表述出来。(2)对适用的法律具有法理分析内容,在法规竞合、冲突,法律具有漏洞或当事人对法律本意有异议时依法理对法律的内涵予以阐释。(3)除对法院予以支持的当事人的主张予以分析、论证外,对法院不予支持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法律适用的主张着重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评述。

  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即法院在处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2。英国上议院大法官休尼特曾经说过“公正的实现本身并不够的,公正必须公开,在毫无疑问地被人看见的情况下实现”,因此,民事判决书应当是公开表明案件审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处理公正的载体。传统的民事判决书往往成为载明判决结论的一种无须论证的领域,它的结论性判词既简单又缺乏必要的证明过程叙述和适用法律所必须进行的必要解释,不具有载明判决结果合理性的法理意义和法律在判决书中追求那种符合理性和逻辑性的旨趣,该制作模式的目的在于追求结论的完美。而改革后的民事判决书则应是对导致判决结论中的事实与法律之间具有逻辑联系及这种联系的论证理由和适用法律的阐述,由此可见,改革后的民事判决书既是对审理程序过程的记载,也是对形成判决结论的推理论证思维过程的记载,是法官将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被认定的事实的解释过程,表明的是判决结论是事实认定过程和法律解释过程的合乎逻辑的结论,以此体现法官公平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程序公正以及判决结果具有合理性的实体公正。因此,笔者认为,公开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活动过程及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做出判决结果的论证思维过程是民事判决书制作模式改革的主要方向,新的民事判决书制作模式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对案件审理的主要过程有一个客观、全面的反映,使判决结论的合法性形成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具体而言,原有民事判决书首部的格式应有所突破,除原有内容外应当对民事判决书的首部内容予以充实,应当写明:1?立案时间、庭审时间、审理期间、超审限原因;2?诉前、诉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情况;3?当事人的追加和变更情况;4?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因及变更情况等。如笔者见到的1996沪二中经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其制作者即对首部有意识地进行了细化叙述,一改过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的笼统说法,而是将本案的受理、施行财产保全、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原告对其他当事人的追加及变更、因证据和合议庭的变更导致的三次开庭等的审理过程做了详尽的叙述,使产生判决结果的程序合法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反映。
  (二)全面、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并在诉、辩主张后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一一列明,以突出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对抗的诉讼主体地位和举证责任的负担情况。在民事判决书中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为体现当事人平等的陈述地位,应当完整、平等地叙述原告、被告主张的事实、理由、请求,第三人的参诉意见,适用法律的建议、对权利的处分意见,不能漏写、少写,尤其不能因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而一笔带过。2?在当事人诉称、辩称后完整地列举当事人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体现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负担情况,由此避免了92诉讼文书样式将证据放在认定事实之后以“上诉事实有……予以证明”的表述看不出证据由谁所举的弊端,准确地反映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已完整地纳入了法官审查的范围,杜绝了“暗箱操作”等不规范情况的发生。3?要处理好当事人陈述的完整性和制作时略写的关系,不能全面照抄当事人的诉状和答辩状,应当将当事人诉称、辩称主张部分进行准确归纳、概括,叙述时分出层次,突出焦点,特别是对当事人答辩理由的叙述不应仅限于对当事人答辩状内容的归纳,而应是对当事人答辩状及庭审陈述答辩理由内容的归纳,在不以牺牲当事人陈述完整性的前提下,达到行文简洁、明快。笔者认为,可在民事判决书中当事人诉称、辩称及列举证据后对审前证据交换庭审审理中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予以归纳确认并将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予以列明,以此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事实及案件审理的重点呈现在人们面前,为事实查明的叙述做好铺垫。
  (三)事实查明部分应叙述法庭质证及认证结果并以“经上述举证及庭审质证及认证结论,可以认定如下事实”代替“经审理查明”的表述,以体现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辩对抗,法官“居中”审查证据,做出判断的诉讼结构。这不是单纯的文字表述上的改动,而是诉辩式审判方式改革带来的审判观念和思维方式的变革。审判方式改革要求法官的角色从积极主动的为当事人寻找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发生的整个真实经过转变为以审查者的身份审查当事人所举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并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支持与否做出判断,因此,反映在民事判决书中的事实查明部分应当以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推定出法律事实的叙述代替“经审理查明”。首先,“经审理查明”的表述体现了纠问式审判方式下法官积极主动的为当事人寻找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发生的整个真实经过的审判观念和思维方式,具有无法反映法官依有效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和结果导致叙述认定的事实主观、武断的明显弊端。其次,以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推定出法律事实的叙述代替“经审理查明”是诉辩式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需要。民事诉讼并不是发现客观真实的科学调查研究,诉、辩式审理模式要求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予以举证证明,法官的职责在于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在逻辑上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最后根据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认定事实,因此,应当对法官审查证据的结论即采信与不于采信证据的理由做出说明,进而阐述法院通过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使法官分析证据、认定事实做出结论的思维过程在民事判决书中具有较完整的体现。再次,将认定事实置于证据列举及庭审质证、认证之后符合法律文书制作的逻辑结构。从民事判决书的逻辑结构上看,应当是先有证据,再依证据推定事实,而先叙述查明的事实再叙述上述事实有某某证据为证的写法,从逻辑结构上看是先有结果再谈原因,不能体现民事判决书作为法律文书的结构严谨和层次分明的特色。
  取消“经审理查明”对案件客观事实的叙述后如何叙述查明的事实?笔者认为事实查明部分应对动态的庭审过程有较完整的反映,具体来讲应包括三部分内容:“当事人质证意见、法官认证意见及结论和依有效证据推导出来的案件事实”。其叙述方法也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对单一事实且案情不太复杂的可以依上述写法叙述查明的事实;对多个事实或有多个争议焦点且案情复杂的,可采取一事或一争点列举一项证据或一组证据分别分析,边叙边议,分别认定,最后综合归纳认定事实的写法,达到事实与证据之间相互对应、血肉相连,起到充分的证明作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比较好的事实认定写作方法,一是“焦点归纳认定式”写作方法,即先对审前及庭审中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归纳,再列出双方争议的焦点,然后,针对每一焦点分别写明原、被告的主张及提出的证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法官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意见,最后归纳认定的事实,这种写法使事实认定与证据的审查紧密结合,焦点突出,层次清晰,对动态的庭审审理过程及举证情况、质证、认证结果有较完整地体现。二是“证据集中评析式”写作方法,即在概括当事人在庭审前、庭审中所表述的事实和请求后,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把集中对证据的认定作为对事实认定的前提,将证据分为予以认定的证据和不予以认定的证据两部分,并对具体内容及理由逐一评述,再对予以认定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总结,全文紧扣证据的认定进行写作,层次清楚,条理分明,行文简洁,在事实认定部分的写作方面结构安排上也有独到之处。以上事实认定写法的共同特点在于均是通过对诉、辩双方的主要事实争点及围绕此争点所举关键性、冲突证据的分析、认定,推出认定的法律事实。
  (四)加强判决书的说理理由部分,体现法官做出判决结果的心证过程。所谓说理就是阐明判决理由,从法律传统看,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的演绎推理的方法决定了法官的判决结果及当事人的请求无法通过判例而只能籍由具体的判决理由来阐述,因此,一份优秀的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既是判决书的灵魂,是将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又是法官借助判决理由达到活的、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与死的、刻板固定的法律条文之间沟通的方式3。庭审过程的公开是审判公开之程序公开,而判决书中载明做出判决结果的理由公开才是审判公开之实体公开。笔者认为,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有以下特点:第一、说理要有逻辑性。为体现判决理由在案件事实、法律规范适用和判决结果之间的纽带作用,应将法官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基础,以逻辑推理为思维方式阐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的思维过程再现出来,使推断出处理结论即判决结果的作出达到顺理成章的程度。第二、说理要有针对性。要围绕案件的焦点,针对诉辩主张采纳与否逐个展开说理,逐一评述,分析论证,明确表明态度,以达到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使当事人明白胜在何处、败在那里。第三、说理部分应有法理性。司法实践中法条冲突、竞合,本案事实与司法解释内容有异乃至司法解释前后不一的时有出现,判决理由中对此若无法理分析,使人无从知道法官判断的理由,纵然判决结果公正也难以服人。法理分析的内容包括:(1)解释法律。成文法的法律条文用语多为书面语,每一法条均有一定的法理基础,很难将不确定的概念具体化,特别是在法条冲突和竞合的情况下,非经解释不能直接适用。法官的职责就是将枯燥乏味之法条,通过自己的劳动,挖掘出法理基础,将其运用于判决书中,判决就是法官将法律解释运用于具体案件中的司法行为4。(2)补充法律漏洞。法律是人为制定及事物发展变化的特性决定了法律漏洞的客观存在,在此情况下,无司法解释及习惯可循时必须依法理予以补充5。第四、说理部分应有情理性。具有情理分析的内容,在以证据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寓情于判决书之中,力求以情服人,取得说理的最佳效果,体现司法文书的宣传与教育功能。第五、引用法律条文的完整性。首先,应当全面、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文,其中包括:1?应全文引用具体法律条文,不能只引用条、款。2?处理好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凡特别法有规定的不必援引普通法。3?处理好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之间的关系,有具体法律规定的不必援引基本原则。4?处理好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引用条文中既有程序法又有实体法的应先引程序法。其次,应当准确援引司法解释。因对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认识不当,绝大多数判决书均未引用司法解释,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6月24日《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司法解释在与有关法律规定一并作为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依据时,应当在司法文书中引用。第六、对当事人有法律适用建议的,应对采纳与否做出说明。另外,还应当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详细阐明。没有限制的自由裁量权极易产生法官擅断的危险,这就要求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加以必要的限制,使之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对司法过程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因应当在判决书说理部分予以详细的阐述,这是制约法官自由裁权行使的主要途径6。特别是在实体处理中的自由裁量,集中体现在运用逻辑推理将案件事实纳入法律规定说理的过程中,将这一过程尽可能地详细完整地写入判决书中,可以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活动真实地展现在每一个法律监督主体的面前,真正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切实体现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三
  改革传统的民事判决书制作模式,将案件审理的主要过程和法官审理案件做出判断的思维过程以判决书的形式表现出来是审判方式改革向纵深发展对民事判决书制作模式改革的必然要求,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生命力和公信力正是通过改革后的民事判决书的内在结构来展现的,新的民事判决书制作模式的确立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
  首先,可以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以判决书公开法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的思维过程是司法公开之实体公开的体现,当事人可以从判决书中明确了解法官做出判决的思维过程和理由,消除以前对法院“暗箱操作”式审理方式的疑虑,一份事实清楚、说理充分的判决书可以使当事人输得清楚,赢得明白,起到服判息诉的作用。
  其次,可以有效地制约法官,防止司法腐败。按程序发展过程展示诉辩理由、争议焦点和认定的法律事实,并通过合乎逻辑的叙述寻找出适用法律的理由和依据做出的判决结果,使法官无法进行“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否则在判决书中无法自圆其说,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再次,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传统民事判决书事实加法律条文套用格式的写法使部分法官有无须提高业务水平的紧迫感,而改革后民事判决书则要求法官在每一份判决书中写明对确认案件性质,分清是非责任的法律观点,这在客观上促进法官不断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法学理论知识,以求在业务上精益求精。
  
  注:
  1沈福俊:《司法裁判改革探悉》,《法商研究》1994年第3期。
  2吕世伦、贺晓荣:《论程序正义在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和价值》,《法学家》1998年第1期。
  3王利民、姚辉:《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研究》,《法律适用》1998年第5期。
  4梁慧星:《民法解释学》,第194页。
  5陈界融:《论判决书内容中的法理分析》,《法学》1998年第5期。
  6陈兴良:《刑法哲学》,第251页。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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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00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00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发[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九年一月八日



  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推进“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全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关键一年。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部署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紧紧围绕司法为民的要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紧紧围绕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的要求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紧紧围绕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推进司法改革,紧紧围绕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整体发展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更好地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经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讨论,确定二零零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如下: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

  1、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决政法工作突出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把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在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重点对照《意见》的要求,深入查找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逐一制定、落实政策方案,解决人民法院工作和党性党风党纪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改进执法作风,创新体制机制,推动人民法院事业科学发展。

  2、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意见》,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坚持不懈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确保人民法院干警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努力践行“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进一步深化对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认识,正确理解和处理“三个至上”与执法办案的关系,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司法理论研究,有组织、有计划研究一系列事关人民司法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积极审慎处理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类案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国内需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以及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策部署,深入研究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实施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特别要密切关注因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兼并、重组、破产、劳动争议以及合同不能履行、执行不能等案件纠纷,研究采取稳妥慎重的处理办法,协调和配合做好职工安置、工资发放、债权债务处理等工作,减少由此造成的经济、社会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经济领域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处理好由国际贸易争端引发的案件,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在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制裁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障企业发展、依法规范经济秩序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

  4、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战略提供司法服务。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涉及“三农”问题出现的各种新情况。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及时、主动、有效地为“三农”工作搞好司法服务。依法处理好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管理制度以及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民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案件,特别要依法处理好土地确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林权改革等过程中发生的案件,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充分考虑农村社会现状,以农民群众听的懂、能接受的方式方法妥善处理案件,特别是要发挥人民法庭面向农村、贴近农民群众的优势,依法审理好各类涉农案件,确保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5、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抓紧完善《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审判组织配置模式,妥善处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努力营造鼓励创新的司法环境。

  6、认真研究解决各种新类型案件。要坚决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依法处理好有关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案件,有效制裁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深入研究因经济利益关系调整和民生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和各种社会公共事件的法律应对问题,妥善处理进入司法程序的各种新类型案件,确保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7、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社会治安形势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细化宽严相济的适用标准,做好《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试点与推广工作。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根据各地区不同特点,加强分类指导,统一裁判标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完善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涉外犯罪的审判工作机制,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制定《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完善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审理工作。积极参与关系人民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专项整治和打假活动,做好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并及时公之于众。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打击非法集资、传销、地下“六合彩”等涉众型犯罪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建议。对于涉及受害群众比较多的案件,要提前制定处理处置预案。妥善处理民事赔偿和量刑的关系,既要加大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也要防止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顾社会影响而片面以赔偿被害人损失为由从轻处罚。

  8、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加强和规范司法调解工作,积极总结调解经验,对调解的阶段和主体、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调解与判决的协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等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推进行政审判协调工作。积极探索立案调解的规定,制定《关于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参与不同矛盾化解机制之间的协调、配合、衔接、整合社会资源,探索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四、高度关注民生,着力解决好人民法院工作中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

  9、着力解决好执行难问题。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下大力气组织开展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探索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做好2009年10月向全国人大报告民事执行工作的专题报告。修改完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深入推进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

  10、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完善信访案件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落实诉访分离制度,探索建立在党委领导下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加强源头治理,提高司法水平,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对上访人的救助基金制度。

  11、尝试建立司法协理网络。探索实现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的新途径,在地方党委政法委的支持下,基层法院可以聘请乡村、社区一些德高望重、热心服务、能力较强的群众担任司法协理员,协助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代表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建立遍布整个乡村社区的司法协理网络。



  五、坚持与时俱进,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

  12、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中央的部署,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要抓紧完善下发《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改革方案和实施步骤,严格落实责任,列出具体时间表,务必达到预期目标。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研究加强内外监督制约的措施;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打击能力的同时减少社会对抗;要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努力解决中西部地区法官短缺问题,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干警每年定期集中培训制度,关心干警的成长进步;要加强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配合相关部门研究确定人民法院系统经费保障的范围和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同时做好检查评估、督促协调、信息反馈工作。



  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13、建立并严格执行有关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建立反腐倡廉教育制度,深入开展先进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尤其是要用发生在身边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干警。认真执行“五个严禁”的规定。凡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干警,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要坚决调离岗位;对情节严重的,坚决依纪依法处理,切实做到令行禁止,有效预防腐败现象。加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力度,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工作规划,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七、深入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努力提高司法保障水平

  14、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中央关于加强“两院”工作决定的落实情况。在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相关部门对地方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两院”工作决定,支持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增加政法专项编制和机动编制,制定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标准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加强人民法院宣传工作和司法文化建设,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15、加强人民法院的宣传工作。建立人民法院宣传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全国法院宣传力度,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加强与主流媒体的联络沟通,拓宽宣传渠道,大力宣传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人物,好事迹,树立新时期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16、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结合开展“学习型、团结型、创新型”机关创建活动,制定共组方案,开展丰富多彩的司法文化建设活动,认真做好人民法院六十周年纪念活动筹备工作。

  做好人民法院2009年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查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为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转发《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转发《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市直属各机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属科研院所及主管部门、科技开发区,各区县国资局、科委: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事发〔199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和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调整科技系统的组织结构和资源配置,大力发展科技产业,规范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研究制定了《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动一批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是“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涉及到相当规模的国有资产变动。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科研机构的实际情况,试点先行,示范引路,积极推进,指导进行企业化试点的科研机构制
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资产重组和管理;既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又积极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国务院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和净资产在一亿元以上的地方所属科研机构的企业化方案,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委批准;净资产在一亿元以下的地方属科研机构的企业化方案。报省级国有资产管理和同级科委批准。
三、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科委可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推进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和国家科委备案。
附件: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进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调整科技系统的组织结构和资源配置,大力发展科技产业,规范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科研机构,是指具备相当技术开发能力和经济实力的国有独立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具备条件的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科技企业或进入国有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以下简称科研机构企业化),其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科研机构企业化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合理剥离,有效重组,严格监管,适当扶持”的原则,既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又积极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增值。
第四条 科研机构企业化,应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企业化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申请报告应当包括:科研机构人员、资产和财务状况,企业化的措施,企业化后的组织形式和业务方向等内容。
第五条 科研机构企业化,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在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拟定企业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科研机构企业化,其资产一般应全额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扣除负债转作国家资本金。但对下列资产可以适当剥离,并实施相应管理:
(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科研机构主管部门申报,经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闲置多余资产,可按照闲置资产调剂转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无偿调拨部分不核入企业资产,有偿转让部分所取得的收益核入企业资产;
(二)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的资产,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重大科技成果,以及主要用于承担国家科研计划任务和行业性服务任务的仪器设施,不核定为企业资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科研机构所取得的、尚未实施的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科研机构企业化,对核定为企业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和确认。
第八条 科研机构企业化前的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等,由转化后的企业法人继承。
第九条 科研机构企业化,应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规定,核实资产,界定产权,明确产权归属,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将有关结果报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涉及国有资产作价折股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股权设置和管理。
第十条 对科研机构企业化后形成的企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对整建制转型为科技企业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第十一条 在国有科研机构发展科技产业过程中,科技人员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奖励而未奖励的,在科研机构企业化时应结算清楚,予以兑现。科技人员可依奖励所得参股或折算成出资比例。具体比例和方案应由科研机构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通过,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其他类型的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科技企业或进入国有企业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有科研机构通过产权转让、出售、兼并、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企业化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