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字书写规范化与笔迹检验/王义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08:14   浏览:8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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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字书写规范化与笔迹检验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王义然 程连栋


笔迹检验作为文检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物证技术不可缺少的一个门类,其根本任务是解决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的同一认定问题。笔迹可以鉴别是因为一个人的笔迹具有反映性、自身同一性、和总体特殊性。笔迹的这些属性,都与书写习惯密切相关。而书写规范是全社会都应共同遵守的规则,是影响人们书写习惯的最重要的因素。因此,汉字书写规范化与笔迹检验肯定存在某种关系。揭示这种关系,清除人们的模糊认识,对文检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书写规范在笔迹检验中的地位
在书写规范与笔迹特征之间存在着一种对应关系。如书写规范要求人们正确书写汉字,不写错别字,笔迹检验中就有错别字特征;书写规范要求人们要写标准汉字,不写已被废除的异体字和非标准简化汉字,笔迹检验中就有异体写法特征和习俗写法特征;书写规范要求写字要有正确的笔顺,不出现倒下笔,笔迹检验中就有笔顺特征 ……如此等等。不难看出,书写规范每提出一项要求,笔迹检验就有一种具体特征与之对应;书写规范所禁忌的,正是笔迹检验所寻求的。这种对应关系,不是偶然巧合,是由书写规范在笔迹检验中的基础地位所决定的。
笔迹检验的核心步骤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三个阶段,书写规范在笔迹检验中的基础地位,在这三个阶段中都得到充分体现。
分别检验的主要任务是分别在检材和样本中寻找笔迹特征。从理论上讲,特征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表征,所以,要发现特征就必须把一事物与他事作比较。但从表面上看,分别检验只是文检人员对检材和样本独立进行的观察和分析,没有明显的参照物,不存在什么比较不比较的问题。实际上,这种观察和分析正是文检人员运用书写知识对检材和样本进行衡量的过程,仍是一个比较过程。只不过这一比较的参照物不是某一特定个人的笔迹,而是一般书写规范在文检人员头脑中的反映。这种反映是规范笔迹的一种“复写”,一种“影像”,是在对文字书写规范一定认识和掌握程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说到底,分别检验中的比较是检材和样本笔迹与一般书写规范的比较。在分别检验中,笔迹特征是在规范与不规范的比较中被发现的。一般说来,明显脱离规范的是特征,而稳定重复出现的是习惯,二者的结合便是文检所需要的反映行为人书写习惯的笔迹特征。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当某些字在个别地方多数人都书写不规范时,规范的笔迹也会成为特征。不过这也是规范与不规范的比较,同样说明一般书写规范是发现和选择笔迹特征的基本依据。
比较检验,就是对分别检验中发现的检材和样本上的笔迹特征进行比较,找出二者的符合点和差异点,即找出检材和样本上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因为特征是在规范与不规范的比较中被发现的,所以,这里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也要通过与书写规范的比较来确认。毫无疑问,所谓相同特征,就是特征脱离规范的方向相同;所谓不同特征,就是特征脱离规范的方向不同。在物证技术业界,人们把区别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的根据称为特征的特征,其实特征的特征,指的就是特征在脱离书写规范的方向上的具体表现,即特征是在哪个方面脱离了书写规范。如错字是添笔错、减笔错还是偏旁部首错位错,只有相同字的错法完全相同才能算相同特征。
在综合评断阶段,要对经过比较检验所确定的符合点和差异点进行科学分析。分析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对符合点和差异点笔迹特征的价值评估,去说明符合点之所以符合是因为选用特征是必然本质的同一;差异点之所以出现差异,是因为选用特征是偶然的表面相似。因为笔迹特征是检材和样本与一般书写规范的比较产生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又是根据特征脱离规范的方向确认的,所以笔迹特征的价值高低,就应以其脱离规范的程度去衡量。在脱离规范的特征和规范的特征之间,前者的价值高于后者,这是因为书写规范是人们共同遵守的,对书写习惯有普遍的影响力。把规范笔迹作为特征,只是个别现象,必须十分谨慎。在脱离规范的特征之间,脱离规范越远,特征价值就越高,反之越低。文检界一致认为错别字特征具有较高的价值,就是因为错别字与其他特征笔迹相比,其不规范性更明显、更绝对。书写规范是对笔迹特征进行价值评估的根本尺度。
二、汉字书写规范化的社会现状及其对笔迹检验的影响
汉字书写规范化问题,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建国初期就成立了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早在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就公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废除了1055个异体字;1964年,国家又把先后公布的四批简化字总结归纳成《简化字总表》,并在1986年再次重印,使2238个简化字的形体固定下来,1965年,中央有关部门又把精心研制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公布于世,使汉字形体实现了印刷体和手写楷体的基本一致。国家发布行政命令贯彻“三表”,有效地控制了汉字传播的主渠道,使书刊印刷实现了汉字形体的统一,为全社会汉字书写的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可以说,目前我国有了一个空前统一的汉字书写规范。但是由于汉字自身存在数目繁多 ,结构复杂、难记难写的弱点,任何权威的规范,都不可能让千千万万个汉字使用者把每个字都写得完全符合要求。在现实生活中 ,汉字书写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一些规范化意识不强或书写技能低下的人那里,往往舛误叠起,错谬横生。音同字异的随便通假;形近意远的挑李相代;笔画稠密的掐头去尾;结构扶疏的添枝加叶。有的笔顺颠倒;有的部首错位;有的字迹了草怪异,难以辨认;有的几经传抄,乌焉成马,面目全非。如此等等,各种不良书写习惯在社会上传播蔓延,“交叉感染”,严重影响了汉字的交际职能。
汉字书写规范化的社会现状对笔迹检验有方向相反的两种影响。首先,书写规范的高度统一,为笔迹检验提供了可靠的基础,既使发现和选择笔迹特征的分别检验有了高质量的参照,又使选择笔迹特征和评价特征价值有了高标准的尺度。其次社会上流行的各种不良书写习惯也会使检材和样本书写人受到“感染”,在检材和样本上留下大量脱离规范的笔迹特征,使之更具可检性。这是有利的一面。与此相反的是,文检工作者同样会受到不良习惯的影响,致使他们对汉字书写规范化的认识和掌握程度受到局限,头脑中形不成高标准的规范汉字“影像”。这样,在笔迹检验实践中,就会因参照物质量低而影响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检验结果的准确。面对方向相反的两种影响,文检工作者要看到有利的一面,增强搞好笔迹检验的信心,也要看到不利的一面,努力克服自身的弱点,不断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三、文检人员加强汉字书写规范化训练的必要性和途径
对汉字书写规范化的认识和掌握程度的提高。有赖于书写实践的强化。文检人员加强汉字书写规范化训练是完全必要的,这不仅由以上论述得到证明,而且为检察机关文检队伍的现状进一步证明。在我国,检察机关的文检工作起步较晚,且从业人员多是半路出家,只经过短期培训便走上了文检岗位,规范化书写的基础很薄弱。从事文检工作之后,原有的不良书写习惯没有得到纠正,这对技术水平的提高是一大障碍。更何况我们的文检人员都已进入书写习惯定型阶段,书写技能的发展已处于迟滞状态,受书写动力定型因循守旧特性的支配,改变不良习惯有较大难度。因此,文检人员的规范化书写训练,不但一定要抓,而且要下大气力才能抓好。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要增强规范化意识。笔迹检验对书写技能有特殊的要求,而书写技能提高的过程就是把自己的书写习惯向书写规范靠拢的过程。每一个文检工作者,都应充分认识这一点,把汉字书写规范化训练当成文检技术的一项基本功,一门必修课,多动脑筋,刻苦练习,全面纠正多年养成的不良习惯。
二是要明确规范化的标准。国家颁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简化字总表》和《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从音、形、义三者的结合上,构成了汉字规范的主体,也是我们进行规范化书写训练的基本标准。特别是《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不仅统一了字形,而且以其排列顺序统一了笔顺,可从多方面规范人们的书写活动。
三是要充分运用工具书进行训练。各种字典、辞典以及现代汉语课本,都贯彻了“三表”的精神,是“三表”的具体化。文检人员对这些工具书不能只是一般性翻阅,而是要研究,反复推敲琢磨,最大限度地挖掘它们对书写训练的指导作用。如有的字典中的《笔画查字表》可用于校正笔顺,有的字典把收入的汉字按使用频率注明级别,可作为分级练习的依据。这些特有的用途只有认真分析,才能发现。
总之,书写规范是笔迹检验的基础,汉字书写规范化的现状对笔迹检验的影响有喜有忧,文检人员的规范化书写训练不容忽视。建议广大文检工作者引起重视,利用工作间隙找几本字书切磋一番,并坚持汉字的规范化练习,以提高笔迹检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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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地表水源地保护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地表水源地保护办法的通知

菏政发〔2010〕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地表水源地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菏泽市地表水源地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表水源地保护,保障生活和生产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表水源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供集中饮用、工农业生产使用的水库、河流拦蓄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地表水源地保护区,是指为防治地表水源地污染、保证地表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表水源地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表水源地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与地表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地表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防治污染、保障水质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及取水工程建设情况,确定地表水源地的具体位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在地表饮用水源地和工业集中取水水源地设立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应包括地表水源地的设计蓄水水域、主要汇流河道、沿岸陆域及汇水区域的耕地、林地等。
  第八条 地表水源地主要水体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标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应符合Ⅱ类水质以上标准;农业供水水源地应符合Ⅴ类水质以上标准;工业供水水源地应符合Ⅳ类水质以上标准。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规划、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条件、供水量、取水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等情况,提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十条工业集中取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划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占用、损毁界标、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三章水源地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在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三)建设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四)非法采矿、毁林开荒、破坏植被; 
  (五)使用炸药、高残留农药及其他有毒物质; 
  (六)堆放、存储、填埋或者向水体倾倒废渣、垃圾、污染物; 
  (七)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进行水利工程建设和保护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外,禁止任何污染水体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各类活动。
  第十四条 对已建成不能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所有危及地表水源地水源安全的排污口须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不达标的,采取封堵措施; 
  (二)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和存在水环境污染隐患的建设项目,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地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三)准保护区内的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水上餐厅等污染水体的项目,二级保护区内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依法责令限期停业或者关闭;  
  (四)直接向水体排放超标准污水的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接入城镇污水管网,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保护区内已有的旅游景区,具备条件的,应当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实施中水回用,确保零排放。  
第十五条保护区内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地表水源保护岗位责任和操作规章制度,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和落实措施,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保证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的预处理能力不得低于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标准和相应生产系统的处理量。水污染治理设施需暂停使用的,须提前1个月书面报经所在地水利、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经水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仍不达标的污水排入保护区水体。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表水源地保护巡查制度,发现设置排污口等污染源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报告或通报。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清理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治理陆域上造成水质污染的污染源。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科学调配水资源,保持地表水水源地的合理水位,保护水体的自净能力。
  第十八条 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内发生水体污染事故,取水单位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或者减轻污染。
  第十九条 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水质监测的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地表水水源地监测档案,逐步实现水质自动监测。
  第二十条 环保、水利等部门,应当积极受理对破坏地表水源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在投诉、举报的2日内应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地表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治理仍不达标的,吊销排污单位取水许可证,并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封堵;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三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地表水源地保护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进行污染水体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各类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地表水源地保护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8月26日 生效日期1986年8月26日)
  为了进一步发展在教育、文化、体育和科学领域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6条,双方就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和体育
  1.孟方派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小组访华。
  2.中方派艺术团访孟。
  3.在华举办孟儿童画展。
  4.中方文艺界人士代表团四~六人访孟。
  5.中方派二~三人文物博物考察组访孟。
  6.孟方派二~三人文物博物考察组访华。
  7.双方鼓励两国体育团队或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和体育科学工作者进行互访和比赛,具体项目由双方共同协商。

 二、教育
  8.一九八七或一九八八年孟方派教育代表团三~五人访华。
  9.中方每年向孟方提供十二名奖学金并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10.孟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名奖学金,并接待中方根据需要派出的少数自费进修生和访问学者,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三、广播、电影、电视及其他
  11.孟方派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代表团访华。
  12.中方派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代表团访孟。
  13.双方互换电视节目及音乐录音。
  14.双方互相推荐各自的优秀文学作品,交流图书和资料。

 四、费用及其他
  15.实施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展览的组织和展出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商。
  16.凡本执行计划中未具体规定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可由双方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孟加拉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刘德有            伊纳耶·都拉·汗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