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部木材节约代用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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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木材节约代用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物资部


物资部木材节约代用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9月4日,物资部

为发展木材节约代用,物资部木材节约办公室建立木材节约代用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搞好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来源
第一条 国家财政拨款,包括:专项发展基金拨款;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第二条 基金有偿使用后增值的资金。
第三条 经财政允许的其他资金。
二、基金的用途
第四条 木材节约代用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
第五条 木材节约代用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木材节约代用技术引进项目。
三、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立帐。
第八条 基金实行按月收取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按相应期间国家对原材料行业实行的优惠银行利率计算。
第十条 基金项目的管理。
1. 确定项目的原则: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且有推广价值的木材节约代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的木材节约代用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
2. 项目的申报:用款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报项目的报告,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木材节约主管部门汇总报部木材节约办公室。
3. 项目的审批。投资额一百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部木材节约办公室审批下达:投资额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部木材节约办公室提出审批意见,报主管部长批准下达。
第十一条 基金的投放管理。项目确定以后,由部木材节约办公室与用款单位签定借款协议,具体明确资金的用途、金额、还款期限及生效日期。协议生效即通过银行办理资金投放手续。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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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望的距离
------中国农民人权现状浅析

田景仲

内容摘要:本文从历史与现实两个维度,着重于中国农民与人权之间的距离来分析农民仰望人权的现状及原因,进而探讨了如何从仰望人权到让人权走进农民心中的设想。

关 键 词:仰望 距离 农民 人权


一 引言

“君,舟也;民,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历史的跫音虽相去甚远,后人亦权仅将其定论为唐贤太宗教育后代励精图治的安邦之策,却往往忽略了先祖“以民为本”的人权思想。当然,笔者并非据此而认为李世民乃华夏人权之首创者,何况当时也无法铸就“人权”这样伟大的名词,而权当在一个思想的层面上为“民”索“权”。

由于笔者出生农村,因此即使现在有幸从不幸中走出来,成为一名研究生,但骨子里面依然流着中国最纯朴农民的血,而且始终不会丢掉那股强烈的土地气息。也正是因为如此,我才非常关注我国农民的生存发展状况。虽然现在已经大有改观,但实际生活中依然还存在很多令人深思的现象:

1999年12月,山西青年农民李绿松因上访反映村小学建筑中的经济问题等情况,竟然被公安机关抓到看守所严刑拷打,并被惨无人道地割掉了舌头。[1]

1999年12月29日,四川省鼓州市楠杨镇党委政府为了非法收取4万多元的村建公路集资款,组织“催收队”一组数十人到楠林村,先后用手拷棕绳将5名“不听话”的村民捆绑起来游村、游街,并将这5名村民非法关押近12个小时,其中一村民右手被打断。[2]

2000年5月13日,湖北省房县桥上乡党委、政府打着调整农业结构的旗号,强行拔掉农民陈龙菊种的苞谷苗,迫使她种辣椒,最终逼迫陈龙菊服毒身亡。[3]

2002年10月11日,河南省唐河县法院就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反映该县上屯镇张清寨村财务不清、村民选举等问题的上访代表岳春栓、张明才、谢志法等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五年。[4]

二 人权距离农民到底有多远

(一)、人权概要
1、人权的概念
人权这个概念,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没有定论。笔者也曾潜意识地将其视为“人基于人本身而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在这里,有必要借鉴一下康德对人权精义的描述;“人们作为人,凭借其自然能力而拥有的道德权利,不是凭借他们所能进入任何特殊秩序或他们要遵循的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拥有的权利”[5] 。可以看出,康德着重是从道德权利这个层面来对其界定的,他强调人权的自然属性,同人们法定的权利相比,它具有先在性、客观性的特点。正义大师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也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无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把他人和自己看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才是目的。

1948年,随着《世界人权宣言》的发表,据其表述,可以总结出这样一个相对比较公认的概念,即人,因其是人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正如本宣言第一条所言,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二条则明确指出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服色、民族、阶级、国籍、语言、政治、出生、其他见解等,都不影响权利的享有。可以说,这是我们人类自己经过长期的探索和自我反省而总结出来的一部伟大的宣言,在人类本身发展的道路上无疑具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2、人权的特征
第一,属人性。是指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其提出是对权利价值的进一步深化。在一般权利中,我们知道主体是隐藏在权利背后的,而人权则是直接显示出来的,并且被提高到生存价值这一高度的目标上了。人权的提出,是对神权的直接否定,因为神权使人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使人成为它的附庸,从而丧失了人的尊严和价值,只是神权的工具,丧失了人的主体性价值。而人权则针其相对倡导人的主体价值和尊严。

第二,固有性。是指人自己享有的,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权利,是自然分配给人的并赋予本能和理性冲突的自由选择的权利,是一项实实在在的主体权利。

第三,道德性。正是因为人权是自然的权利,因此,其毫无疑问地充满了道德性的风采。换句话说,即使国家不加以明文规定,它也是客观存在的,其是高于人们法定的权利的。

第四,利益性。人权是人内在需求的反映,具有现实的指向性,其关乎人的生存与发展,人们所追求的这种价值即为一种实在的权利。国家之间以及我们群体之间都充满着各种诸如此之利益。人权具体又有物质与精神利益性之分,前者重在生存,后者重在发展。

总之,人权在充分体现“既利己,又无害于人”(而非将自己的利益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的两个道德要求的同时,更体现了如下两方面的价值取向:目的价值——人人之自由与尊严都受到尊重的道德信念;手段价值——对民主宪政有积极合理保障的追求。

(二)、人权——农民生活中的阳春白雪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我们的农民是最纯朴、最听话却有最值得同情的群体,特别是一些地理环境较差的地域,一家人长年都奔波于生计,根本无法顾及自己所谓的权利,就连那种意识都没有,更不用谈人权了。人权为何物?还抵不上自己挨饿时手里的一个窝窝头。面对这样的阳春白雪,也只有曲高和寡的份了。笔者虽然没有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也没有许多的生活的阅历,但就从自己家乡农民的身上是不难看出这点无奈的。我时常在想,即使不谈人权,就让他们稍微有点权利的意识都难。

据我所知,大部分农民之间一旦产生纠纷或利益受损害,他们往往采取一种私了的形式以尽量规避法律,很少涉足法院,他们就连提到法院这个词都望而生畏,这种权利主体意识的缺乏,又怎能知道人权为何物呢?

(三)、人权离农民为什么如此之远
苏力先生的《送法下乡》在法学界影响颇深,但这种影响只是在法学界,而没有真正“下乡”,我们的农民依然是法盲,更不用谈紧系其自身生存与发展的人权了,当然这是有一定历史和现实原因的:
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会东县检察院办公室 王凤xwangfeng@163.com

检察经费,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所必需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就检察经费保障问题,韩杼滨检察长于2001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检察经费保障机制尚不健全,一些地方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检察院办案经费不足、装备落后的问题尤为突出。”可见,检察经费不足,是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我院近几年检察经费,除人员经费能足额下达预算外,公用经费未按“高于同级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予以安排(在中办发[1998]30号文件下发后),业务经费更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业务经费超支严重。经费困难,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作好基层检察院的经费保障工作?笔者从我院工作实际,谈几点看法:
  一、 抓住机遇,依靠政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证的若干意见》里面有如下规定:
  1、人员经费:要按照“从优待警”的原则,对政法机关编制内人员的工资、补助、岗位津贴等政策性经费,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根据当地财力,妥善安排好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经费,进一步改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
  2、行政经费:要按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标准安排。
  3、办案经费:对大案要案所需办案经费实行专项安排。
  4、装备经费: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制定装备标准,逐步配备到位。对与办案密切相关的装备,要尽力解决;对现有装备,要制定更新计划,逐年予以落实;对装备所需的维护、维修和消耗费用,要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运转和业务工作需要。
  据此,我们可与政法部门(政法委、公安、法院等)紧密联系,结为一体,联合行文,向县委、县政府及财政部门反映实际情况,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安排预算。
  二、 认真做好预算的编制工作
  我县从今年开始全面推行了部门预算改革。预算编制改革是一项全新、复杂的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很多新的知识,而且政策性很强,这对预算编制人员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预算编制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熟练掌握编制方法,并对本单位的经费需求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单位的人、财、物等基本情况和业务需要,编制出全面、细化、合理的部门预算。
  三、 多汇报、多请示,争取领导的支持
  根据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检察机关的经费由本级财政支付。检察机关经费不仅受到当地财政状况的制约,而且受到党政领导机关对检察机关工作重视程度的影响。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领导及财政部门汇报检察机关的实际困难;对查办大要案件所需的办案经费,要多请示,及时申请专项办案经费;对检察机关有关政策及发展规划,如中办发[1998]30号文,韩杼滨检察长在2001年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的“加快大中城市检察院科技强检步伐,研究开发先进实用的检察技术,逐步推广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网上举报和多媒体法庭示证系统,提高运用科学技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能力”。要让有关部门了解,争取他们的支持。
  四、 密切联系群众,热情服务,争取群众支持
  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倡导精神,积极运用检察职能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关切人民利益,以职能活动争取群众的支持,在检察活动中建立健全检察经费保障制度。中央指示:“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全力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要完善政法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政法机关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检察机关要通过自身的职能活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和地方党委的信任和支持,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加强基层检察院的基础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展。”因此,群众的支持率高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与威望树立起来,也将间接地影响到有关部门对检察机关的认可与重视,从而争取经费的保障与落实。
检察经费除以上述正常途径解决外,争取多办案、办好案、办大案,依法追缴案款上缴,申请返拨经费,也是检察经费来源的有效途径。同时,加强资金节流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如我院在财务管理方面制定有《财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各项专门的管理制度,对各项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上作了详细的规定。实行按制度管理后,我院在资金的使用上严格把关,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如我院近几年来的购置费,主要用于新办公大楼的建设、及其它电脑、数码照像机、监视系统、复印机等高科技产品的投入。全院平均每个科室一台电脑,为实现无纸化办公做好准备,不仅节省了资金,还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六、 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方向
  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开展,经费不足问题将更加凸显,经费保障机制已经成为未来检察事业发展的瓶颈,因此,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应如下进行改革:
可将检察经费分为五部分:一是人员经费;二是日常公用支出;三是装备费用;四是办案费用;五是基本建设费用。其中,人员经费、日常公用支出、装备费用、基本建设费用等四部分支出具有相当大的地方性,即同本地的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的相关性,因此,这四部分经费应当由地方政府安排。办案经费的开支具有一定的跨地区性和共同性,同检察业务密切相关。如深圳市检察机关建立侦查人才库,只要案件需要,市区检察院可调动人才库侦查力量,目的是实现(侦查人员)资源共享。因此,办案经费也应改为“共用”,即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各基层院的办案情况及人才库资源的使用情况,拨给办案经费并监督使用。鉴于国家的财政体制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笔者建议,办案经费分别由省财政和市财政负担,由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市检察院下拨和监督使用。各方负担的具体比例尚待进一步研究。总的来说,检察经费体制的改革方向是,通过国家立法确定各级财政负担的比例、拨款的方式和使用的监督程序。



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