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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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办法

财政部


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办法
财政部



为了促进经济体制改革,调动粮食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控制国家财政补贴,特制订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办法。
一、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的原则
粮食企业在经营平价粮油过程中,因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而发生的亏损,视为政策性亏损,由财政部门给予定额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要有利于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粮油工作方针、政策;有利于合理组织粮油的购、销、调、存;有利于搞活经济,增强企业活力;有利于企业加强经
济核算,打破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局面,正确体现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
政策性亏损补贴定额,应该先进合理,使企业在补贴以后经过努力,能够有所盈利。
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的范围
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的范围主要包括:(1)按照国家计划经营平价粮油的合理的商品流通费和一九七九年以前粮油购销价格倒挂的价差;(2)营业外支出中的编外和长期病假人员工资,离休干部经费支出等;(3)国家储备粮油和供应军用粮油发生的费用。
凡未纳入国家统一计划的粮油、超计划销售的粮油和经营议价粮油(包括平价转议价)发生的商品流通费及其他开支,因安排不当造成二次集运开支的费用,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不善增加的开支,均不属于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的范围。
三、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的方法
1.粮食财务体制在省级财政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补贴定额和补贴方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省级粮食部门对下核定;或者先由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粮食部门核定,再由省级粮食部门对地、县粮食部门逐级核定下达。粮食财务体制在市、县级财政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其补贴定额和补贴方法,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核定。
2.政策性亏损补贴的定额,按上年或前3年平均的粮食企业经营平价粮油净亏损(毛利、税金、商品流通费、营业外收支净额等相抵后的净额,或者加上粮油调拨经营费提高后增加的收支净额),剔除不合理的开支,加上增亏或减亏新因素后核定。定额补贴后实行利润留成或利改税
的,在补贴定额中可按规定核给合理利润。
3.政策性亏损补贴的定额,可以按粮油销售、储存量核定,也可以按粮油经营量(包括收购、销售、调出、调入、出口、平均库存)核定,还可以采取其他办法核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贴定额原则上一定几年不变。
由于市、县的具体情况差别较大,核定的定额也应有所差别。市、县对基层粮食企业(粮管所、粮库、粮店、中转站等),则应依照企业的不同类型和经营业务特点,分类核定补贴定额。
四、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的手续、盈亏处理与财政结算
1.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以后,补贴款原则上当月拨补。具体拨补办法是:一月中旬,财政部门预拨全年粮食企业亏损补贴预算的十二分之一给粮食企业;一月份结束后,县级粮食部门或企业编制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申报表(表式由省级财政部门设计),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
二月份退库拨补,或逐级上报地(市)与省级粮食部门,再由省级粮食部门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二月份退库拨补,以后月份均按上月实际应补贴数拨补,年终清算,多退少补。
2.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以后,企业经营平价粮油实现的利润,可以单独实行利润留成,但应逐步与本企业经营议价粮油实现的利润和附营业务利润统算,实行留成,并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利改税办法。企业的留成或税后留利,大部分用于生产,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与奖金。职工
奖金的发放,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3.政策性亏损的定额补贴款,按照原来粮食财务的预算级次列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财政拨补的定额补贴款和财政所得的补贴后利润分成收入,均在“粮食企业亏损补贴”预算科目反映。
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以后,对一九七九年粮油统购价格提高以后的补贴,财政部门仍在“粮油价差补贴”支出科目反映;如果有将粮油价差补贴纳入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范围内的,财政部门也应将此项补贴款列入“粮油价差补贴”支出科目处理。
4.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以后,中央财政下拨的粮食超储存费用补贴(每斤2分2厘)的70%到80%(余下的20%到30%,由财政部门掌握用于仓库和网点建设)和国家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当前是由商业部拨给省级粮食部门),均应作为地方财政定额补贴的资金来源,粮
食企业不再将上述补贴款冲抵平价粮油亏损。
5.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以后,原企业基金办法停止执行。
6.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以后,粮食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再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行财政分成体制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补贴定额和利改税方案要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经财政部门批准试行批零差和利改税的城市粮店,不执行本办法。



198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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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门楼牌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政办发〔2006〕165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门楼牌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门楼牌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吕梁市门楼牌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户籍登记,健全、完善城乡门楼牌制度,更好地服务社会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楼牌是公安机关依法确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居住、工作、生产、经营场所空间位置的法定标识,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门楼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门楼牌的编划、制作、安装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门楼牌的种类、规格

第四条门楼牌分门牌、楼牌、平房牌三大类。其中,门牌分大门牌、小门牌、旁门门牌、临时门牌4种。楼牌分楼号牌、楼房单元号牌、楼房户号牌3种。平房牌分平房排号牌、平房户号牌2种。

第五条大门牌规格为600mm×400mm,小门牌、临时门牌、旁门门牌规格均为150mm×90mm。

第六条楼号牌规格为900mm×500mm,楼房单元号牌规格为250mm×130mm,楼房户号牌规格为100mm×60mm。

第七条平房排号牌规格为500mm×250mm,平房户号牌规格为100mm×60mm。

第三章门楼牌的版面

第八条门楼牌的式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位牌为铜牌、红字;

(二)居民牌正面为蓝底、白字、白边;

(三)路、街、巷、村名称为全称,使用汉字简化字,字体采用宋体字,下面加注大写汉语拼音;

(四)号码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大门牌牌面的下部分标注邮政编码。

第九条大门牌版面内容为建筑物所临路、街、巷汉字名称、编号和邮政编码。小门牌版面内容为建筑物所临路、街、巷汉字名称、编号。旁门门牌版面内容为建筑物正门所临路、街、巷的汉字名称、正门编号和加注。临时门牌的版面内容为建筑物所临路、街、巷汉字名称、编号和加注。

第十条院落内未划分区域的楼房的楼号牌版面内容为楼房编号;院落内划分区域的楼房的楼牌版面内容为区域的汉字名称、汉语拼音、编号和邮政编码。楼房单元号牌版面内容为单元编号。楼房户号牌版面内容为户编号。

第十一条平房排号牌版面内容为平房排编号和邮政编码。平房户号牌版面内容为户编号。

第十二条门楼牌文字、颜色、配置、制作材料一律采用GB17733.1-1999国家现行地名标牌规格的国家标准。

第四章门楼牌的设置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以楼房为主的宿舍院落门口设置大门牌。临街的住宅、平房院落、铺面房和居民住宅等门口设置小门牌。同一院落正门以外的附属门,设置旁门门牌。临街的临时性建筑物或院落设置临时门牌。

第十四条居民小区及其他区域院落内两幢以上楼房的,设置楼号牌。

第十五条一幢楼两个单元以上的设置单元号牌,楼内住户设置户号牌。

第十六条居民小区及其他区域较大院落内的住宅划分区域的,楼号牌或平房排号牌应注明××小区××区。

第十七条居民小区及其他区域院落内有两排平房宿舍以上的,设置平房排号牌。

第十八条居民小区及其他区域院落内既有平房又有楼房的,可按实际情况,安装楼牌或平房牌。

第五章门楼牌的编划

第十九条门楼牌设置以当地政府或经当地政府批准由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街道名称和行政村、自然村名称和由交通部门命名的公路名称为依据。

第二十条城市门楼牌依路、街、巷的顺序统一编排号码。路、街、巷、胡同两侧均有建筑物的,一侧编单号,一侧编双号。仅一侧有建筑物的,只编单号或双号。

第二十一条农村门楼牌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有正式命名的路、街、巷的,按其正式的命名编排号码;没有正式命名路、街、巷的,本着易查找原则,逐路、街、巷编排号码。

行政村辖自然村,在编排门楼牌号码时,应冠以行政村名,如凤山底村1号、凤山底村2号。

第二十二条门楼牌编排顺序

(一)东西街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

(二)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

(三)东北、西南街巷,由东北向西南,偏北侧编单号,偏南侧编双号;

(四)西北、东南街巷,由西北向东南,偏西侧编单号,偏东侧编双号;

(五)同一进出口的胡同,不分方向,应由入口向里,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第二十三条院落内楼号牌或平房排号牌,应先由北向南,后由东向西的顺序编排。地形复杂的,可本着衔接易查找的原则编排。

第二十四条楼房的单元号牌,按面对楼房单元自左往右的顺序编排。楼内户号牌,面对单元按自左往右由低层向高层编排。

第二十五条城市新建、改建的路、街、巷其两侧建筑物的门楼牌号码,可采取零点丈量距离的方法编排。即从路、街、巷的起点位置开始丈量,到每个建筑物门口中间位置的米数,即为其门楼牌的号码。对应编单号实际距离为偶数或对应编双号实际距离为奇数时,则向前进一位数字。中间新增的大门,其门楼牌号码可按上述方法随时编排。

城镇规划区内拟新建的各类建筑物,可按上述方法预留门楼牌号码。

第二十六条城镇或村庄翻建房屋的,其新建房屋可继续延用原号码。

第二十七条连续编排门楼牌号码的路、街、巷两侧的院落或楼房,中间新建房屋增设新门楼牌号的,可在其前号后增加附号编排(如:1号、2号门之间需要增加两个门楼牌号,其新增加的门楼牌号为“1-1”、“1-2”)。

第二十八条门牌编号规则

(一)有院落的楼房、平房,以大门为单位编排门牌号码;

(二)无院落的楼房、平房,以栋、排为单位编排门牌号码;

(三)路、街、巷两侧不宜安装楼牌的楼房,以单元门为单位编排路、街、巷的门牌号码;

(四)旁门门牌须与正门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相一致,能明显看出属于同一院落的附属门;

(五)沿街形成出入门的地下设施及其他地下场所,应编排门牌号码;

(六)路、街、巷两侧新建、改建的临时性房屋,视情况编排临时性门牌号码;

(七)对于远离城镇、村庄,孤立存在的单位、居民小区等建筑物,应按照易于查找的原则,以邻近的主干道或城镇、村庄为参照物,编制门牌号码。

第二十九条楼房单元牌、户号牌编号规则

楼房以楼为单位每个单元编一个单元号,每户编一个户号。九层以下户号牌采用三位数编排,如:一层为101、102、103......,二层为201、202、203......;十层以上户号采用四位数编排,如:十层为1001、1002、1003......;十二层为1201、1202、1203......。

第三十条一层为经营场地、二层以上为居民住宅的楼房,一层应沿路、街、巷编排门牌号码,二层以上按居民住宅楼编排门牌号码。二层楼房的户号,仍按二层楼编排。

第六章门楼牌的安装

第三十一条大门牌安装在进入大门的右侧,距地面2.5米左右。

小门牌、旁门门牌、临时门牌安装在进入大门的右侧,距地面2米左右。

第三十二条楼号牌安装的位置应根据楼房的高低程度确定,一般安装在2层至3层靠近主干道、繁华街道的一侧墙面的中间。一条街或一个住宅小区的楼号牌,一般安装在一个水平线上。

第三十三条楼房单元号牌安装在单元门上面的中间位置;楼房户号牌安装在门上方中间。

第三十四条平房排号牌安装在靠主干道、繁华街道的一侧的墙上,左右居中。地形复杂的,可本着美观易查找的原则安装。

第七章门楼牌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具体承担门楼牌管理任务,负责定期对门楼牌进行检查,及时查漏补缺,保持门楼牌的准确、完整。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门楼牌管理政策、规划的制定以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跨县(市、区)行政区域门楼牌编制的衔接工作;负责考察确定门楼牌制作的厂家或单位;负责组织设区公安机关行政区域门楼牌的清理整顿、编排;负责设区公安机关行政区域审批门楼牌设立、取消、变更更正申请。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有关门楼牌管理政策的实施和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工作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作规划;负责组织门楼牌的清理整顿、编排;负责跨派出所管辖区域道路门楼牌编制衔接工作;负责审批门楼牌设立、取消、变更更正申请。

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审核、上报门楼牌设立、取消、变更申请;负责组织门楼牌安装、收费。

第三十六条因旧城改造、新建小区、村庄改建、搬迁以及变更地名等,需变更或新增门楼牌的,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月内及时为其安装门楼牌。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楼牌的义务,不得擅自制作、安装、变更、损毁门楼牌。

第三十八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受理申请、审核查验、审批、变更更正、制作安装、收费、案件查处、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门楼牌式样附件:



1、大门牌

永宁中路

9

邮政编码0330002、小门牌

菜市场

123、旁门门牌

南大街

11

(旁门)4、临时门牌

袁一路

18

(临时)5、楼牌

新华

小区

XINHUAXIAOQU

邮政编码03300056、楼房单元号牌

3单元7、楼房户号牌

10028、平房排号牌

第3排



邮政编码0330009、平房户号牌(注:百位数为平房牌号,十、个位为平房户号牌)

302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禁毒委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国家禁毒委、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



禁毒委发[2002]13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及国务院关于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艾滋病、预防毒品和环境保护教育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国家禁毒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决定,从2003年春季开始,在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全面开展毒品预防主题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和关注民族未来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当前,受国际毒潮的影响,我国的毒品问题仍在发展蔓延,青少年吸毒人数持续上升。特别是在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吸食、制贩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又来势迅猛,严重影响青少年一代的身心健康。抓好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最大限度减少新吸毒人员滋生、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禁毒、综治、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注民族未来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在既往工作基础上,抓住机遇,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大力抓好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
  二、加强协作,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禁毒、综治、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注重协作配合,加强对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经费上的支持。要建立并不断完善由禁毒、综治、教育行政、团组织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集联席会议,交流情况,研究问题,部署检查工作,逐步形成齐抓共管的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机制。要建立和健全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责任制,学校主要领导要充分履行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把学校无涉毒现象作为综合评定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指导和帮助中小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禁毒教育主题团(队)日活动,积极组织开展“禁毒自护教育”培训班、夏令营等,使中小学生在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课外和校外活动中接受毒品预防教育。
  各级综治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强化禁毒法制教育,加强对中小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管理和考核。
  各级禁毒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作用,支持、指导同级教育行政、综治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积极开展课内外、校内外的毒品预防教育活动;要积极开展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的师资培训工作,并根据需要选派骨干到中小学校举办禁毒知识讲座;要有计划地组织中小学生参观禁毒教育基地和戒毒所,积极开展直观教育,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
  三、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不断增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2003年春季开始,全国中小学校从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全面开展毒品预防主题教育,在原有每学年开展“禁毒知识一堂课”基础上,拓展为两堂课,并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各中小学校要将毒品预防主题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确定负责毒品预防教育的骨干教师,切实安排好课堂教学,增强教育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发挥好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抓好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主题教育各项措施的督促和检查,切实通过课堂教学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与社会实践活动,使中小学生了解毒品的危害、预防毒品的基本知识及禁毒政策与法律法规,确立“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的意识,掌握拒绝毒品的方法与技能,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四、突出重点,抓好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根据中小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课业安排,初中二年级是进行毒品预防教育的最佳时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学校要在普遍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同时,把初中二年级学生作为毒品预防主题教育的重点。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通过课堂教学、团日活动、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加大毒品预防教育力度,并不断探索适合于初二学生特点的教育方式和方法。各级禁毒、综治、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重点抓好若干所“中学生毒品预防教育活动示范学校”,充分发挥示范学校的导向和辐射作用,以典型带动全局,并运用解剖麻雀的方法,不断探求规律特点,推动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示范学校的日常工作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禁毒、综治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积极辅助。
  五、坚持以学校教育为主,社区教育辅助,形成点、面结合的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格局
  各级禁毒、综治、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在坚持学校课堂教育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社区教育的辅助作用,避免形成校外教育的盲区。要将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与现有的创建“无毒社区”、“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不让毒品进我家”以及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并以“6·26”国际禁毒日为契机,掀起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高潮。
  各级共青团组织和教育行政等部门要加强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建设,并以此为阵地,面向中小学生和社区闲散青少年开展形式多样的毒品预防教育活动,形成学校与社区点面结合、学校教育与社区教育互补的毒品预防教育格局。要通过组织知心家庭学校,组织中小学生家长接受禁毒教育和亲子教育,帮助家长掌握有关禁毒知识和教育子女远离毒品的方法,以此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社会、家庭毒品预防教育和监督。
  为更好地掌握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开展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的情况,国家禁毒委、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团中央将重点联系100所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有关工作由团中央做出部署。
  六、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推动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向纵深发展
  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是一项关系祖国和民族未来的长期性工作。各级禁毒、综治、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本着对国家和民族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要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推进工作。要善于在实践中积累和总结经验,并及时将好的做法和经验上报国家禁毒委办公室、中央综治办督导室、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团中央权益部。
  国家禁毒委员会将会同教育部在中小学相关教材中开展禁毒渗透教学,组织专家编写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教学大纲和相关教育材料,开展禁毒教育师资培训,制作印送中学生毒品预防教育挂图等,并会同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团中央在适当时候召开全国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向纵深发展。

200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