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实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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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实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提高勘查效果和勘查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保护合法的探矿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勘查登记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实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勘查工作实行统一登记管理,体现了《宪法》关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都必须依法申请,履行勘查登记手续,经核准后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方可进行探矿工作,并承担合理勘查。保护矿产资源和国家
提供地质勘查成果的义务。没有取得合法的探矿权,便不允许进行勘查工作,擅自进行勘查工作就属违法,应受相应的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勘查工作实行统一登记管理,有利于加强对矿资源勘查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避免勘查工作不必要的同水平重复、交叉,尽可能减少有限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浪费,加快勘查工作步伐,为经济建设提供更多的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
勘查工作实行统一登记管理,有利于国家、地方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宏观控制,为综合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制定方针、政策提供有关决策资料。
二、勘查项目申请登记资格
《勘查登记办法》规定,勘查登记应由独立经济核算的勘查单位申请。全民性质的大队 (所)一级的地质勘查单位,具有法人地位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地方和矿山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均属申请登记的资格单位。
三、勘查工作的登记范围
《勘查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下列各项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即凡从事该条款规定的五个方面之一的勘查或调查工作,都应当申请登记。据此,并补充说明以下几点:
1、科研项目不进行登记。科研项目中包含或混合有第二条规定五个方面之一的勘查工作时,必须申请登记;
2、不涉及第二条规定五个方面之一的勘查或调查工作的工程地质勘查、环境地质调查和城市地质调查不进行登记;
3、从事地下水有关的勘查和调查工作,其登记范围是:区域 (流域、盆地)的水文地质调查;为城市农田规划服务的供水水文地质调查;日供水量大于五千吨的城镇、厂矿集中供水水源地水文地质勘查;单独列项的矿区水文地质勘查;组建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的环境水文地质勘查? 坏厝人翱笕试此牡刂士辈榈取? 4、《勘查登记办法》第三条一款规定了“矿山企业在划定或者核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地质勘探工作”不进行登记。即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其所划定或者核定的矿区范围内,因生产需要进行的指导生产、储量升级的勘探工作可以不登记。但不包括由于勘探质量达不到设计
开采要求等原因需要进行比较系统的补充勘探工作,或使用地勘费安排的勘探工作。
5、《勘查登记办法》第三条二款规定“地质踏勘及不进行勘探工程施工的矿点检查”不进行登记。“不进行勘探工程施工”是指不进行重型勘探工程或系统的轻型山地工程施工。为避免争抢矿点,对不登记的矿点检查限制在既不进行重型勘探工程也不 进行系统轻型山地工程施工项? 俊? 大面积普查工作,有些项目包含的区域十分宽广,登记时要划定适当范围,尽量缩短工作周期。登记的工作范围,应当体现工作期内与勘查单位的技术、设备和资金等能力相适应。某勘查单位项目完成后,另一单位可以申请进入。如两个勘查单位协商同意,也可允许局部重复、交叉,
登记管理机关凭协议书允许登记。
四、跨省项目的登记
跨省的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二类项目,到地质矿产部登记。跨省的其它地质勘查项目,需各方协商同意,原则上由勘查工作区主要部分所在省 (区、市)的地质矿产局登记,并将批复的勘查申请登记书抄送有关省 (区、市)地质矿产局备案。
五、特定矿种登记发证
《勘查登记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勘查登记、发证工作,并向国务院地质矿产管部门备案”。
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所属勘查单位,在四川省安排以上三种矿产以外的勘查项目,应按《勘查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按登记管理权限分别向地质矿产部和四川省地质矿产局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煤层气、浅层气的勘查登记问题,按地质矿产部与国务院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商
定的意见执行。
六、申请登记和复核发证的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登记的程序
1、勘查项目申请登记,首先由勘查申请资格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省地质矿产局或地质矿产部索取《勘查申请登记书》,按《勘查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批准的勘查计划或承包合同,分勘查项目填写申请登记书一式四份,同时编制勘查工作区范围图及其它所需要的资料,一并送
其主管部门;
2、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勘查单位提出的申请登记书,按照《勘查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与协调,并签署意见;
3、经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如无问题,勘查单位则携带《勘查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按项目的登记管理权限分别送地质矿产部或省地质矿产局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登记书的备注栏内提出附交通位置图及地质研究程序图,可以在工作区范围内图上反映,不另作附图。
(二)有关要求
1、申请登记的勘查项目,应按批准的勘查计划 (或承包合同)分项目填写,不要把把不同工作性质的项目混在一起,每个项目的申请工作范围亦应与批准的计划任务 (或承包合同)相一致。不要把尚未设计、尚未列入计划的地区或矿点扩充进去,避免由此产生新的勘查矛盾或纠纷

2、申请登记的工作范围、工作面积和坐标系必须吻合。申请登记一定要附工作范围图,其比值尺应当与工作性质相适应。
3、申请登记书“工作任务”一栏,要按下达的计划任务书准确无误地填写。勘查单位根据计划任务书下达的工作任务所布置的具体任务可以填写,但要加以注明。
七、复核发证的程序及要求
1、省地质矿产局 (或地矿部)收到勘查单位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后,按照审核责任制度的要求,逐个进行登记,认真进行复核;
2、复核的内容按《勘查登记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并按第八条规定的期限答复申请单位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经复核符合规定的勘查项目,立即通知申请勘查单位领取勘查许可证。经复核不符合规定的勘查项目,应当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调整或者撤销该项目的建议。勘查项目经过调整符合登记规定的,应立即签发勘发许可证。
对有争议的项目,按本《意见》协调原则和协调程序处理。
八、勘查项目矛盾协调
申请登记的勘查项目发生重复、交叉现象是难免的,特别是大面积的勘查项目,工作区界限不够明确,这类问题容易出现。因此,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明确工作范围,如果出现矛盾,必须进行协调。
1、协调的基本原则。顾全大局、互谅互让、平等协商、有利工作。
2、协调的具体原则。按照《勘查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择优登记的五项原则综合考虑。并补充以下两点:
(1)谁先发现矿点、先进入矿区,优先安排谁工作。但工作间隔超过一年者(包括仅留少量人员看守矿区而未开展工作者),视为自动撤离该矿区,其它勘查单位经登记后,可进入矿区工作。
(2)不同勘查单位分别计划在同一矿区 (点)施工或均未登记同时进入某矿区 (点)者,在第十二条各款难以判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计划在先的单位施工。

3、协调的程序。根据《勘查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精神,对有争议的项目,首先由勘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依照协调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进行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有争议,再由省地质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协商无效的,最后报请省计经委或国家计委裁决。


九、为保护勘查单位已取得的探矿权,以利于勘查工作的合理布局和加强计划管理,对每年已登记的勘查项目,由省地质矿产局抄送省计经委及有关部门,并按项目涉及的区域通告有关地方政府。
十、关于收取登记费问题
《勘查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根据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地发 (1987)289号“关于颁发《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勘查登记收费标准为: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 囊弧⒍嘞钅亢臀夜旌<捌渌芟胶S蚩辈橄钅烤俗嫉羌牵烊】辈樾砜芍ぃ辗岩话僭#病⑵渌刂士辈橄钅烤俗嫉羌牵烊】辈樾砜芍ぃ辗盐迨#场⒈涓辈橄钅康墓ぷ鞣段А⒐ぷ鞫韵蟆⒐ぷ鹘锥我约把有羌鞘奔浠蝗】辈樾砜芍ぃ辗盐迨? 十一、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勘查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勘查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勘查许可证提送有关建设银行据以办理拨款或者贷款手续,未登记的勘查项目,银行不予拨款或者贷款”的具体执行意见,由省地质矿产局会同省建设银行共同商定,另文通知。
(二)地质勘查项目登记与地质报告、勘探报告的审批关系,及与各类资料的汇交关系问题,由省地质矿产局会同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全省地质资料馆共同商定,另文通知。
十二、实施要求
自本文通知之日起,省地质矿产局即行受理一九八七年及正在施工的勘查项目的登记工作。各勘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抓紧准备,做好登记的部署安排工作。具体要求是:
(一)各地质勘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勘查登记办法》。通过学习,使干部和职工认识到实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目的和意义,熟悉勘查登记申请的程序和要求,树立依法探矿的法制观念,自觉执行《勘查登记办法》。
(二)各主管部门要抓好所属勘查单位登记前有关资料的编报,认真审查,对一九八七年及正在施工的勘查项目中的争议问题,要主动加强横向联系,积极做好登记前的协调工作,达成协议后再进行登记。
(三)按《勘查登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以前已经施工 (或立项)的勘查项目,应在十月二十九日前申请补办登记手续。为减少矛盾,正确处理“申请登记在先”的原则,凡在十月十日前向省地矿局登记部门提交勘查申请登记书及有关资料的,视为同时申? 耄皇率找院筇岢錾昵氲模傻羌遣棵啪菔?(当地邮戮日期)记录,在执行第十二条时综合加以考虑。凡在十月二十九日前不申请补办登记手续的,按《勘查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处理。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以后立项施工的勘查项目,应在当年内办完登记手续。

(四)请各主管部门明确一个职能部门负责勘查登记工作,明确联系人,以便建立不定期的联系人会议制度,交流情况,沟通信息,研究解决登记工作有关问题。
(五)管理就是服务。在勘查登记工作中,工作人员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秉公执法,违者将受到应有处分。请各部门、各勘查单位在实践中给予监督。
四川省地质矿产局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



198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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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署发〔2006〕6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将《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八月二日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我盟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引资中介人是指引入盟外投资者在我盟投资建设工业、农牧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建设、商贸物流和社会事业等项目,起关键作用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三条引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投产运营项目,予引资中介人一次性奖励。以非招拍挂形式取得或配置资源的资源型项目,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四条奖金按照引资项目投产运营时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比例计算。非资源型工业项目奖励标准见附表,农牧业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按非资源型工业项目奖励标准的120%计算奖金;商贸物流服务业投资项目,按非资源型工业项目奖励标准的90%计算奖金;社会事业投资项目,按非资源型工业项目奖励标准计算奖金。
  第五条奖金按照谁收税(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直接受益的盟或旗县市区财政出资奖励;其他项目由直接受益的盟内合作方出资奖励。
  第六条奖励项目的确认依据:
  l、以货币形式进行投资的,凭投资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开户行进账单(资金到位证明)和投资各方协议(合同)进行确认。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融资项目要有借贷合同;
2、以实物形式进行投资的,凭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投资各方协议(合同)或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确认;
3、盟外投资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兴办的种植、养殖型的一般性农业开发项目和开发“五荒”项目,无须办理营业执照的,需出具协议书或合同书,经现场勘察后予以确认;
4、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当年加工费完成额按引进原材料、配件和初级产品计算招商引资额,凭结算单进行确认。
 5、本行政区内非公有制企业法人、自然人投资兴办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相关确认标准的,视同盟外投资项目予以确认。
 6、单体项目以上级批复文件为依据,综合开发项目以上级批复文件的建设分期划分为依据。
 7、引资中介人要将项目的相关材料及时送交属地招商主管部门入档备案,以备查验。
  第七条以下情况不确认为盟外资金:
  1、受盟外单位委托代售的商品;
  2、用于抵顶盟内债权人债务的资金或实物;
  3、盟外经营者运进的商品及为销售商品在盟内支付的广告和宣传费;
  4、盟外经营者投入的非生产经营性实物;
  5、盟委、行署下达各部门、各单位招商引资任务的项目;
  6、盟内企业或经营性机构从盟外获得的营业性收入或自然人获得的捐赠;
  7、盟内企业翻牌后,以盟外投资者身份,在原地点继续从事原生产经营的项目;
  8、企业招商引资项目中非生产用车辆(轿车、旅行车等)和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基本建设投资,不计入投资额;
  9、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工作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认为不属于盟外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申报登记及审批程序:引资项目确定落地后,投资法人需及时向项目属地招商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始登记,填写《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确定引资中介人,提供中介人和投资者身份证明、项目批复立项文件、营业执照、项目建设计划等材料,建立招商引资项目档案。项目开工后,中介人每季度必须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引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季度实施查验,定期入档,作为认定奖励的依据。项目竣工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九条申请奖励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由引资中介人提交有项目法人签字和项目单位盖章的奖励申请书;
  2、投资(法人)、引资中介人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
  3、投资者、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中介证明材料,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合同)书复印件等;
  4、直接投资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5、金融部门出具的(银行进账单)资金到位证明;
  6、审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7、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条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接到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经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提交评审组对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评审认定。奖励评审组由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组成,负责对本级引资奖励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评审的项目,报经同级政府研究认定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同级政府下达兑现奖金通知,财政部门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向引资中介人兑现奖金。
  第十二条由盟内合作方支付奖金的,奖励标准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奖励程序自行确定,也可与引资中介人通过合同或协议事先确定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引资中介人应依法交纳引资中介奖金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非资源型工业项目奖励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规模 奖励基数 调节系数(%) 奖励额 (万元)
1 300-500万元(含500万元) 1 0.5 2.5-3.5
2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 0.25 3.25-4.5
3 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 4.5 0.2 6.5-10.5
4 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10.5 0.15 15-18
5 5000-1亿元(含1亿元) 18 0.1 23-28
6 1-10亿元(含10亿元) 28 0.05 33-78
7 10亿元以上 78 0.02 98-
计算公式 奖励资金额=奖励基数+到位资金数×调节系数

  


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商商贸发[2009]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现就当前经济形势下进一步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是基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现代流通方式。由于我国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晚、基础薄弱,流通企业和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参与度还有待提高,网上交易的配套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当前,在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战略部署下,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既可以扩大网上消费群体,培育新型消费模式和消费领域,又有助于降低流通成本,加快商品和服务价值的最终实现。因此,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是当前我国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居民消费、保持经济增长动力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商品流通效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

  二、明确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目标

  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信息化带动流通现代化为主要手段,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应用推广进程。扶持传统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网上市场,培育一批管理运营规范、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网络购物企业,扶持一批影响力和凝聚力较强的网上批发交易企业。提高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开拓适宜网上交易的居民消费领域,培育和扩大网上消费群体,到“十二五”期末,力争网络购物交易额占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提高到5%以上。

  三、推动传统流通企业开拓网上市场

  鼓励重点培育的大型流通企业整合资源,建设一体化的电子商务平台,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和综合竞争实力。不断推进大型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向纵深发展,形成技术改进、体系升级、价值创造和资本吸引的良性循环。扶持中小流通企业通过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销售相关技术改造与管理升级,降低商品陈设和人员、库存、资金占用等运营成本,选择灵活适宜的经营模式,满足不同消费层次和消费偏好的顾客需求。

  四、促进商品批发环节应用推广网上交易

  鼓励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进行商品批发交易,提高流通效率,扩大中间需求,带动最终需求。充分发挥大型骨干流通企业和大宗商品市场的作用,开展农产品、日用工业品和生产资料的网上批发交易。以产业集群为依托,支持面向行业的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整合产业链和供应链,为生产企业和分销企业间、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间网上交易提供第三方服务。

  五、加快发展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企业

  培育一批知名度高、实力强、运作规范的专业网络购物企业,建设交易商品丰富、服务内容多样的新型商业网站,大力发展服装、家电、家居装潢、图书音像等适宜网上交易的商品销售,深度挖掘各类网民群体的消费需求潜力。加快发展面向消费者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鼓励中小企业和个人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交易,促进交易双方供需衔接和交流互动,推动企业协同运作、集约化发展,形成竞争力和灵活性俱强的企业集群。鼓励社区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动整合社区内各类商业服务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推动实体市场交易与网上市场交易有机结合

  鼓励流通企业以网上销售带动门店销售,以门店销售支撑网上销售,不断探索“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互动促销的经营方式。利用流通企业已有的品牌优势、实体网点资源和物流配送体系,为网上销售提供丰富的商品、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服务。以网上低成本、全天候的商品展示和交易渠道,有效促进实体店铺扩大销售。鼓励各类流通企业发展移动电子商务,进行相关设施改造和管理升级。

  七、完善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

  积极利用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和中小商贸企业发展资金,推动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薄弱环节的改进,健全流通领域电子商务政策促进体系,推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台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扶持内容,加大扶持力度。

  八、开展流通领域电子商务示范引导工作

  推广先进地区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先进经验,选择应用电子商务规范化水平高和代表性强的流通企业,研究推广成熟运作模式和优秀解决方案,带动流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围绕电子商务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经营行为,推动整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九、健全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按照保护市场活力和规范交易行为并重的原则,认真贯彻实施《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开展相关培训交流活动。积极引导流通领域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诚信度,增强消费者信心。

  十、有效防范网上交易市场风险

  针对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流通方式相结合的新特点、新问题,有效维护网上交易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互联网虚拟性带来的各类交易风险。加强部门监管协作与信息共享,完善和延伸现实市场监管体系,避免网上市场监管执法缺位。积极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取缔和曝光网上交易出现的不法行为,并从企业注册、网站备案、信息发布、资金流转、商品寄递等各环节防止违法行为的复制和扩张。

  十一、建立流通领域电子商务促进工作体系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目标任务。发挥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的作用,做好信息服务和政策引导,为企业解决实际经营困难。整合流通企业资源,结合节庆活动进行网上展销推介,组织开展电子商务进企业、进家庭等多种形式的推广普及活动,提高居民参与热情和实际操作能力。




                                  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