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56:33   浏览:9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1991年9月5日,劳动部


湖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对违纪职工给予除名处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劳函〔1991〕196号)收悉。经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名”,是对旷工职工的一种处理形式,不属于行政处分,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对行政处分的规定不适用于除名处理。对符合第十八条除名处理规定的违纪旷工干部,企业可以先给予撤职处分,同时给予除名处理。但对企业中属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者批准任命的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处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2000〕160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C发。

    二○○○年十二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C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主管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3.原由经贸委负责的质量管理职能。
4.原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5.原电力局、邮电局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6.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三)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咨询、服务及标准的宣传贯彻。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
  3.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技术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四)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
  1.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
  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领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管理全区的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制定和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产(商)品的监督检验计划,负责全区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管理全区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研究拟定提高我区产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措施。协调建立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全区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四)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审批、发布地方标准。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企业标准备案。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和农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和考核计量标准器具,组织量值传递,保证国家量值的准确统一,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六)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质量认证内审员的培训考核,管理认证咨询机构和内审员的注册。协调与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管理自治区以下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的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
  (七)综合管理全区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法规、规章,拟定自治区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八)组织制定全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防伪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的职称、职业资格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
  (九)领导自治区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全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和内部审计。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设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信访、保密,全区性会议组织,信息收集与反映,制定机关工作制度,起草综合性文件等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保卫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有关外事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技处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管理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财务、审计、资产、基建、技术改造、信息、统计和防伪工作;组织管理本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和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奖励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宣传处
  研究拟定质量技术监督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受理行政复议;承担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和报刊出版工作;编制、实施业务教育培训规划。
  (四)组织人事教育处
  负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协助局党组会同地方党委管理地、州、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班子;管理相关专业的职称、职业资格工作;负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五)质量处(自治区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协调建立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六)监督稽查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投诉中心)
  制定和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产(商)品的监督检查计划;组织查处生产、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标准、计量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和专业监督;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处理生产、流通领域中标准、计量、质量等社会投诉;承担自治区大案要案及跨区、跨省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自治区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标准化处
  组织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工作,组织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工作;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检查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标准备案,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负责自治区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条码工作。
  (八)计量处
  组织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工作,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制定自治区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全区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区计量器具;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
  (九)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处
  监督管理认证咨询机构,推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负责内审员及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对安全认证产品和质量认证产品实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对质量检验机构的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规范和监督质量检验中介机构;管理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评审和认可工作。
  (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贯彻国家法规、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区级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编制4名(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1名。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60名。其中:局级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修志人员单列事业编制3名,全额预算管理,挂靠局办公室。
  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10名,领导职数3名。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相当正县级,事业编制10名,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3名,维持不变。
  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商)品质量违法行为,需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应予配合;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违法行为,需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应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6〕24号

锡林浩特市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锡有关企业:
根据盟委、行署主要领导指示精神,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工程已经启动实施。该工程总体规划建设规模为6.35万亩(全长46公里,平均宽度1公里),总投资1.48亿元。工程分三期实施:一期工程2006年实施,规划建设规模1.18万亩(全长11.5公里),总投资2756.5万元;二期工程2007年实施,规划建设规模2.7万亩(全长18公里),总投资6291万元;三期工程2008年实施,规划建设规模2.47万亩(全长16.5公里),总投资 5767万元。为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 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工程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工程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坚持先期预收,集中治理,专项使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盟行署成立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负责防护林带工程资金筹集和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由依法应当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育林封沙务的开发企业承担。
第五条 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公布涉及煤炭生产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4〕1500号)规定,以入驻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为基数,以露天矿每吨煤1.1元标准(育林费0.1元/吨,水土流失防治费1.0元/ 吨)、井下矿每吨煤0.6元标准(育林费0.1元/吨,水土流失防治费0.5元/吨)先期预收两年费用。待企业投产后,该预收资金逐年冲抵其应缴纳的费用,具体指标见附件。
第六条 根据工程总体规划,开发企业应当于2006年、2007年和2008年4月1日前,分三期将预收建设资金全部付清。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建设资金的管理,实行“三专一封闭”制度。即: 在盟财政局设立专户;在盟林业局计财科设立专账,并指定专门财会人员进行管理和核算;专门用于该项工程建设,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 建设资金支出包括规划设计费、工程建设费、监理费和管理费等。
(一)规划设计费用于该项目的规划设计、作业设计和专家论证等;
(二)建设费包括造林费和附属设施建设费。 造林费主要用于该工程的种苗购置、整地、植苗、抚育管护等;附属设施建设费主要用于该工程的网围栏、电力工程配套、水利管网铺设、护林房等设施的建设;
(三)工程监理费用于该工程监理人员的工资及日常工作费用等;
(四)工程管理费用于该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工程实施办公室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检查验收及办公室日常工作等。
第九条 工程拨款实行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制和分级分期拨付制。盟领导小组根据施工合同和验收报告分批向锡林浩特市工程实施办公室拨付建设资金,锡林浩特市工程实施办公室根据工程完成状况分期与施工单位结算。
第十条 每期工程款分三期拨付。第一年春季完成主体工程,林木成活率达90%,支付工程承包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第二年经过补植,林木成活率达到95%,再支付工程承包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第三年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总体工程达到标准,兑现剩余工程承包费。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实行报账制。由锡林浩特市工程实施办公室与施工单位结账,施工单位报账时填写工程《资金报账申请表》,并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进度报告、发票或其他付款原始凭证的复印件。《资金报账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报盟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一份交锡林浩特市工程实施办公室报账。经工程实施办公室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实行统计报告制度。
(一)支出季报制度。锡林浩特市工程实施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建设资金支出报告。
(二)竣工决算制度。每期工程竣工后,锡林浩特市工程实施办公室要按照《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要求,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盟领导小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盟审计局、监察局、林业局和企业代表组成监督组,定期对项目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
(一)工程实施和调整、变更情况;
(二)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建设进度、计划完成、工程验收及投资的效益情况;  
(四)建成后各项管护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盟林业局成立专家组、监理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技术指导、跟踪监理,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带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