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09:53   浏览:8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0年12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自治区的法制工作,特别是民族立法工作,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1980年12月4日,自治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设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是自治区人
大常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根据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法制建设方面的建议;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法制方面的工作。



1980年12月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民政部 公安部等


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6]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去冬今春,我国一些地区连续发生多起因使用煤炉取暖不当导致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造成至少3850人中毒、142人死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一)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防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坚持政府领导、依托基层,坚持发动群众、全民参与,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救治,紧密结合实际,建立政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基层组织具体实施、运转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确保人民群众安全采暖。

  (二)各司其职,明确职责分工。预防和处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特别是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燃气安全、发展集中供热,以及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住宅区的改造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开展相关防范工作以及做好事件发生后的救济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救治和信息报告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普宣教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结合流动人口管理开展相关防范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处置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做好相关教育和防范工作;广电部门负责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质检部门负责有关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查和执法打假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打击相关市场非法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和统筹协调工作;气象部门负责对易引起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天气的预测预警工作,将影响通风、排烟的气象预报纳入灾害天气预报范围。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预防和处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联动机制。

  二、坚持预防为主,狠抓防范工作

  (三)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市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学校、宾馆以及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的居家、出租房、农民工集中居住区使用燃煤或火炕取暖设施进行检查,督促消除事故隐患,特别是要帮助生活困难家庭做好有关防范工作。要定期对使用燃气热水器的家庭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装和使用条件的要及时提醒。要强化房屋出租人的责任,使其自觉提醒承租人进行自我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

  (四)加强科普宣传,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居民防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的科普宣教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街道、社区、乡村的活动室、文化站、文化广场以及宣传栏等场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控知识普及教育,积极开展培训和演练,指导公众科学应对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物业管理、矿区等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农民工及其他外来人口的安全宣传。大、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五)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供气系统和设备安全。建设、质检、工商等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加强对城镇燃气系统和民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要坚决禁止其生产、销售和使用。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特别是燃气系统运行安全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燃气系统安全监管制度,定期对燃气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六)加快对事故易发多发危旧住宅区改造,积极推广实用技术设备。各地区要加快对平房区、棚户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居民住宅区的改造力度,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管网和设施,要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尽快实施。同时,结合当地居民生活习惯、燃料使用特点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组织研究并大力推广安全经济实用的炉型、排烟换气技术。

  三、强化应急能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七)完善预案体系,确保预案措施落实。各地卫生、气象等部门要根据卫生部等十部门联合制订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和完善相关预案,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进一步细化有关预案,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狠抓预案规定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

  (八)加强预测预警和信息报告,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易发天气来临前,气象、卫生、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会商研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提醒群众采取防范措施。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后,事发单位和组织要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有关信息,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事故情况,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事件处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卫生部门要提高对中毒患者的救治能力,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报告和统计汇总工作。建设部门要完善城镇燃气系统事故快报制度,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系统应急救援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各种燃气事故。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根据防范和处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实际需求,做好救援队伍、医疗卫生、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 国 气 象 局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化工工程项目设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化工部


化工工程项目设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1年5月20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59号、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发出的(1989)建设字第91号、国家计委和经贸部联合发出的计设(1986)840号和国家计委计设(1983)1477号等文件精神,为了适应化工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化工工程设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设计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纽带,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灵魂,在工程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它对工程质量、建设周期、投资效益以及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决定性作用。因而必须大力加强化工工程设计工作。
设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部门和有关地区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做出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高质量、高水平、效益显著的工程设计。
第三条 设计人员必须坚持正确的设计指导思想,站在国家的立场上,保持设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设计人员要参照“双九条”(关于端正化工设计指导思想的九条意见、关于节约建设投资的九条途径)的精神,积极采用先进技术,贯彻勤俭建国方针,精心设计,保证质量。
第四条 各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任务书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的编制设计文件,不得改变产品方案、规模和厂址,如果因为生产协作关系或市场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产品品种和规模时,需经原批准任务书部门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批文中重新明确。如果初步设计概算值超过设计任务书中投资控制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时,必须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部门和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标准、规范、规定,认真贯彻“工厂布置一体化、生产装置露天化、建(构)筑物轻型化、公用工程社会化、引进技术国产化”的“五化”设计原则。
第六条 设计单位要与科研和生产单位共同进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并积极把经过鉴定的新成果用于工程设计,不得采用落后的甚至是淘汰的工艺方法或低效设备。新设计有大中型项目,在技术水平上,要有个高起点,其技术经济指标要达到国际上八十年代的先进水平。
第七条 要重视优化设计方案工作。要通过设计方案的比选来提高设计技术水平和降低工程投资额。在设计方案比选中,既要考虑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又要结合国情、因地制宜,节约建设资金。
在老装置的技术改造中,要走以内涵为主改造老企业的路子;要处理好采用新技术与利用原有设施和全流程技术更新与改造部分旧设备的关系。
各设计阶段都要认真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投入少、效益高的技术方案。
设计单位要对全厂的水、电、汽、运输等公用工程统一平衡,对技术改造项目要处理好与原有设施的关系。
第八条 在编制初步设计之前,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要严格执行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同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原则,积极改进工艺技术,采用无害或少害的工艺流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毒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及其它有害因素对环境的污染。“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根据节约用地的基本国策,要惜土如宝,要千方百计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不能宽打窄用,不能超前一个年度占地。要充分利用荒地、山地、空地,有条件的还要结合场地施工改土造田。要把占地视为方案取舍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于总图布置,应做多方案比较,并在说明书中充分论证后提出推荐方案。
第十条 要合理选择原料路线,合理利用并保护矿产资源;要降低能耗,发展高位热能,进行能量的分级和综合利用,实现能量的有效转换,不能搞降低能量利用率的能量多次转换;要节约用水,减少直流水用量,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在民用建设中,要提倡集中供热。
第十一条 根据精简、高效和统一的原则,除大型联合企业可按分厂编制设计外,其他企业一律按厂、车间、班级三级管理进行设计。
转动设备的选型要尽可能选择能连续运转8000小时以上的设备。一般能连续运转8000小时以上的设备不得设备台,必须设备台的,要在对基建费和经营费进行比较后,确定合理的备用系数。
机、电、仪修一般采用以小修为主,中修协作,不搞大修的原则、不搞“大则全,小而全”。大修要通过与有关社会力量协作完成。
生活区的设计,应贯彻与城镇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事,不得片面追求高标准。
提倡标准化、系列化,提高设计复用率,不搞重复劳动。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必须全面树立和坚持负责到底的精神,在工程施工、试车、考核各主要阶段应向现场派驻能独立处理技术问题的设计代表,其人数可根据各阶段的工作需要来确定。
设计单位应切实贯彻“建设一个,达标达产一个”的原则,积极处理好试车后需要改进的问题。要坚持设计回访制度,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设计水平。

第二章 技术引进、对外合作设计和消化吸收
第十三条 有关技术引进、对外合作设计方面的问题,按(1990)化基字第626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部关于实施《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要积极努力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和国产化工作,并根据需要与有关方面协作攻关。要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积极组织力量,按期完成所承担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设计任务。

第三章 设计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凡国家投资开发或利用国家、地方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留成外汇引进的技术和技术资料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垄断。
第十六条 对于技术引进的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除及时邀请所在地方和化学工业部主管委、办、司、厅、局参加主要技术活动,如技术交流、合同谈判、设计审核、概算调整之外,还要向上述单位发送有关技术资料各1份,如中、英文合同正本和附件、国内外初步设计等。地方主管部门和资料份数由所在地方化工厅、局审定,部里有关部门由基建司审定(主要有计划司、基建司、有关生产专业司、规划院、涉及矿山和世行办的,要发地质矿山局和世行办)。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所收到的与对方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凡两份和两份以上的,一律主动分给对方1份;凡一份的,收方留原件,主动送对方复印件1份。
对外单位提供设计资料和图纸时,应报请本单位领导审定,必要时,可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对外单位提供资料可收取工本费。对于消化吸收后取得的成果,可按照技术成果转让的有关规定收取适量的转让费。
第十七条 所有技术资料均应按《化学工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严格管理。
对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章 设计任务的承揽、设计资格验证和协作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和委托设计任务之前,必须进行设计资格核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按证书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委托和承揽设计任务,不得越级和超越证书业务范围委托和承揽设计任务。设计单位不得无证承揽设计任务。设计单位报出的设计文件,必须注明证书类别和等级,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查设计文件时要核查设计单位资格。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化学工业部的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设计费。设计单位要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顾职业道德的手段抢任务,不得在设计投标中,借压低设计取费、压缩合理设计周期、降低设计质量取胜。不得在投标中压低取费,而在中标后又用抢工费等形式乱收费。设计单位应该积极推进技术进步、采用先进技术、降低工程造价,以发挥技术优势提高信誉,保证设计质量。
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付费,为了保证设计质量和使设计单位能有自我发展的能力,不要采取“压价”方式委托设计任务。
第二十条 一个建设项目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承担设计时,要指定主体设计单位。
主体设计单位除负责完成本身承担的设计任务外,应负责组织各设计单位的相互协作,统一设计标准,编写设计总说明、总定员、总概算。必要时,对大型联合企业可编制总体设计。
其他设计单位必须及时主动地向主体设计单位提供情况和经本单位审定后的资料,做好协作配合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要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对设计成品质量要全面负责。要按照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初步设计内容和深度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有条件的设计单位可开设设备采购业务,逐步做到把设备采购纳入设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设计质量,要维护合理的设计周期。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协商的设计周期签订合同。设计单位要加强管理,合理安排人力,提高效率,信守协议,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在保证合理设计周期的条件下,不得借故收取其它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设计工作要以准确、可靠、齐全的设计基础资料为依根,包括经过国家、地区储委或有资格的部门批准的资源储量报告、水文地质报告、工程地质报告、地震等级、气象资料以及主要原料、燃料、供电、供水、交通运输、社会协作等正式协议文件。建设单位应按全同(协议)和设计进度的要求,及时地向设计单位提供上述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资料。

第五章 初步设计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和化学工业部规定的行业技术政策,加强行业管理,化工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包括概算调整)的审批工作,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化学工业部和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会同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以地方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和化学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小型项目地方审批,报部备案。
中外合资和外商投资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核工作,应在有关外贸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合同双方自行处理。中方代表应及时向化工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审核准备情况、审核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二十五条 报审的初步设计,必须附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全部建厂条件的协议文件的复制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必须符合规定。对于与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不符、建厂条件不落实、设计文件不齐全、深度不够、没有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五化”设计原则、“三废”治理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没有按规定编写概算、环境保护、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和概算总值超设计任务书控制额10%未经主管计划部门同意的,不予审批。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报送主审部门的初步设计份数,中小型为2份,大型为3份。参加审查的主管部门由主审部门确定,初步设计一律报送1份。对于环保、消防、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可报送专业性篇章和缩写本。设计主审部门应在收到设计文件两周内回复是否符合审批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设计应同时通知建设和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和补充。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项目,应在收到设计文件后一个月内,对大型项目应在二个月内组织审查并上报或下达审批文件。如因特殊情况延期审查,主审部门应在收到设计文件后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设计或建设单位在向主审部门报送 初步设计的同时,也应将初步设计报送由主审部门确定的各有关审查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设计技术的先进可靠,主审部门应邀请工艺、设备、自控、土建等专业的专家或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审核,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设计主要内容不得任意修改。凡需对总平面布置、主工艺流程、关键设备进行重大修改的,须报请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设计工作失误,影响工程项目建设质量,造成重大损失的,设计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降低其设计单位资格等级,直至注销其设计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直接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化学工业部(1987)化基字第442号文发布的《关于加强化工设计及审批工作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