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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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云常备(2001)6号


(2001年3月10日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东巴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东巴文化是指:
(一)东巴文字、古籍、音乐、绘画、舞蹈、雕塑、服饰、代表性建筑物等;
(二)东巴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三)东巴文化特色的、文明健康的民俗活动。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东巴文化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东巴文化的保护措施和开发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普查、收集、整理东巴文化资源;
(四)监督、检查东巴文化产品的开发利用;
(五)监督和管理东巴文字社会用字规范和东巴文化艺术展演;
(六)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民族、宗教、旅游、工商、城建、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海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东巴文化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东巴文化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由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东巴文化保护区,对东巴文化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并鼓励公民开展健康有益的东巴民俗活动。
第七条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和单位收藏的东巴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建立藏品档案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东巴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和复制品的转让、捐赠,必须报经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东巴文物由丽江东巴文化博物馆收购,其它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经营东巴文物收购业务。
鼓励公民将其收藏的东巴文物捐献给丽江东巴文化博物馆。
个人收藏的东巴文物,严禁倒卖或者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
第九条 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依法没收、追缴的东巴文物,必须移交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由丽江东巴文化博物馆收藏。
第十条 在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东巴文物,应立即报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施工单位和生产者在东巴文物发掘前应停止施工或者生产,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擅自发掘和非法侵占。
第十一条 利用东巴文化资源拍摄电影、电视的,必须报经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东巴文化学校和传习馆,培养东巴文化传承人,鼓励和支持东巴文化传承人收徒授艺。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东巴文化的开发利用工作,发展东巴文化产业。
从事东巴文化开发、经营等活动,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民的身心健康、扰乱公共秩序。
第十四条 利用东巴文化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者单位,必须先向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再凭文化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
第十五条 对收藏、抢救、研究、保护、开发东巴文化成绩显著的个人和单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和单位,由自治县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海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发掘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追回其非法侵占的东巴文物。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珍贵的东巴文物损坏或者流失的,东巴文物管理人员监守自盗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报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2001年6月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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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发[2001]27号

各省、目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棉花经营渠道逐步拓宽,棉花购销价格放开并基本由市场形成,国家对棉花市场的宏观调控进一步增强。这对于引导棉花生产,稳定棉花价格,保护农民利益,支持纺织工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棉花流通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棉花流通企业尚未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多渠道有序竞争的市场格局尚未形成;市场监管不严,棉花质量得不到保证;宏观调控机制不够完善。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打破经营垄断,鼓励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调控效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棉花企业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棉花生产和纺织工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开棉花收购,鼓励公平有序竞争要打破棉花经营中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
实现多渠道经营和有序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调节棉花生产、流通中的基础性作用。从2001棉花年度起,凡符合《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资格认定的国内各类企业,均可从事棉花收购。鼓励获得收购资格的纺织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到新疆等主产棉区跨区直接收购或委托代理收购棉花。严禁任何地区或单位利用划片、设卡等方式限制棉花购销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当事人及领导者的责任。
  二、实行社企分开,加大供销社棉花企业改革力度
  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将棉花购销、加工企业与供销社彻底分开。供销社各级联社按其出资份额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能;棉花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由国家经贸委指导。要通过改组、联合、兼并、出售、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棉花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鼓励纺织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参与改组现有棉花企业。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要加大轧花厂布局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淘汰落后、过剩的生产能力。企业改制中,要维护债权人和出资人权益,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生活。
  要切实减轻棉花企业的历史负担,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挂帐,按国务院关于处理供销社亏损挂帐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纺织企业长期拖欠棉花企业的货款,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提出解决办法。
  棉花购销、加工企业与供销社彻底分开后,各级联社不得干预棉花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供销社在棉花企业的出资所得收益,实行专帐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用于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补充企业发展资金和为农服务,严禁挤占挪用。在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县联社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严格核定。
  三、实行棉花储备与经营分开,确保储备棉优质安全、经济台理
  组建国家储备棉管理公司,实现储备与经营彻底分开。国家储备棉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实行独立运营、垂直管理,负责管理国家直属棉花储备库。国家储备棉管理公司以现有储备机构为基础组建。国家储备棉管理公司由中央管理,具体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国家计委对国家储备棉管理公司实行业务指导。
  国家储备棉管理公司要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棉花储备、进出口及市场调控计划。有关部门要完善储备棉管理办法,形成储优储新、适时轮换机制,确保储备棉的质量和安全。储备棉的出入库继续实行强制性公证检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要完善交易规则,降低交易费用,扩大会员范围,更好地发挥储备调控的载体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对棉花市场的宏观调控要兼顾棉农和纺织企业的利益,综合运用进
出口及储备等宏观调控手段,调节棉花供求关系和价格水平,稳定国内棉花市场。国家计委要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跟踪研究国内外棉花市场情况,每棉花年度之初,向国务院提出储备棉出入库及进出口年度调控计划及相关政策建议,经批准后,根据市场变化,及时灵活地组织调控,并报国务院备案;要及时搜集和发布棉花供求及价格信息,为棉农、棉花经营企业和纺织企业提供有效的市场指导。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有效利用国内外棉花资源,要加快改革棉花进出口体制,建立和完善棉花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及关税配额管理制度。逐步赋予具备条件的纺织企业、棉花经营企业、外贸流通企业等各类企业棉花进出口经营权。
五、加强棉花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及其所属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按照《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棉花购销、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对未经资格认定而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要坚决取缔。对经资格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要定期复查,凡丧失资质条件的,取消其营业资格。对轧花机、打包机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罚。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依据《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棉花市场及质量的管理工作。各地不得盲目兴建棉花现货交易市场。要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发展远程同步交易,提高交易效率。
  纤维检验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质量检验行为,对出具的检验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各类棉花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分等级收购和加工棉花,建立健全质量岗位责任及追究制度。纺织企业要加强对棉花采购人员的质量责任管理,坚决杜绝掺假、劣质棉花流入纺织企业。要推行质量举报制度,发动社会力量开展质量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棉花公证检验制度。
六、改进棉花信贷资金管理适应棉花购销和价格的放开,按照金融体制
改革的方向,政策性贷款要逐步退出商品棉经营活动。为保证收购资金供应上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2001棉花年度棉花信贷资金继续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现行办法管理。农业发展银行在确保国家储备棉资金供应的同时,对商品棉收购资金,要根据企业资质条件、经营情况和信用等级,进行发放和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为政策性贷款退出商品棉经营领域做好准备。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商业银行要按照信贷资金管理原则,对经省级人民政府资格认定的国内各类棉花企业,积极发放棉花经营贷款。人民银行要做好棉花收购资金供应的协调和指导,避免资金供应上出现真空,影响棉农正常交售棉花。要切实加强棉花信贷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对现有供销社棉花企业拖欠的经营性债务,农业发展银行要制定严格的收贷计划并认真加以落实,防止悬空和逃废。
七、大力推进棉花产业化经营要以市场为导向,实施科技兴棉,发展订单
农业,培育棉农合作组织,积极推进产业化经营。要完善棉花市场信息及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引导棉农进行种植结构调整。要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优质、高产、适销棉花品种的引进、繁育和推广工作,普及先进植棉技术,优化棉花品种结构,提高棉花质量。要积极发展跨地区、跨所有制、贸工农一体化的棉花企业集团。鼓励纺织企业、棉花经营企业通过建设棉花生产基地、签订长期购销合同等方式,与产棉区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建立从生产、收购、加工、纺织到销售的完整的棉花产业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棉花主产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真宣传、贯彻好这次改革的精神,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推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与规范棉花市场秩序、加强棉花质量监督结合起来,常抓不懈。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工作。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这次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放开棉花购销与价格,积极发展产业化经营,努力扩大出口,采取有效措施与销区结成稳定的产销关系,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棉花市场的形成。

国务院
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火锅店外排气体是否界定为饮食业油烟问题请示的函》(吉环函〔2005〕4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饮食业排放油烟应按照国家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排放标准)的规定进行控制。排放标准规定的油烟排放浓度限值及采样分析方法,适用于对已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业单位排放含油烟气体的控制;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视同超标排放,不需进行排放浓度监测。

  二、饮食业油烟是多种成分的混合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采样分析方法是一种非特异性监测方法,该方法不宜作为判断气体成分中是否含有油烟的定性分析方法。

  三、火锅使用时排出的气体成分与其使用的汤料成分和加工食物的种类有直接关系。火锅汤料的主要成分是水和调味料,火锅汤料沸腾时的温度接近水的沸点,低于采用烹炒等方法加工食物时的温度。鉴此,火锅使用时排出的气体以水蒸气为主,并可能含有调味料和食物中的挥发性成分,与食物高温烹炒过程中产生的含油烟气体成分有较大差别。

  因此,若火锅店未采用烹炒、烧烤和油炸等方法加工食品,则不宜将其排气定性为含油烟气体。

  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