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资源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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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资源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城市资源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益政令[2003]1号



  《益阳市城市资源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代市长  刘国湘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益阳市城市资源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市资源经营机制,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城市资源,筹集城市建设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资源,是指构成城市空间和城市功能载体的自然生成资源、人文资源及相关延伸资源。包括:
  (一)城市土地;
  (二)市政公用设施;
  (三)城市地下空间;
  (四)城市公共客运;
  (五)城市户外广告;
  (六)其他城市资源。
  第三条 城市资源经营管理坚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计划管理与市场配置相结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益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建投资公司)在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城市资源经营工作。
市城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国资、环保、公安交警、交通、水利、工商、房产、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资阳区人民政府、赫山区人民政府、朝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能配合做好城市资源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可用存量土地,一律实行规划控制。新建城市道路,宽度在20米以上(含20米)的,对道路红线外两厢150米范围内土地进行控制;宽度在20米以下的,对道路红线外两厢50米范围内土地进行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按项目投资缺口控制土地;土地收益作为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一级市场一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垄断经营,定量供应。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征用、储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收购或者依法收回旧城改造土地、低效利用土地、闲置土地、破产企业用地以及低价转让土地。
  第七条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村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因破产或者兼并而发生转移的,必须严格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禁止城镇居民、房地产经营者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私房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八条 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供应。
  第九条 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进行商业性经营或者出租的,应当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土地收益。土地收益的具体交纳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物价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旧城改造应当在旧城棚户区内进行,并按规划要求实行成片成规模开发。临街实施旧房改造的单个项目,不得享受旧城改造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条件,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方合作开发建设房屋而参与分成的;
  (二)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作价入股,与他方合资经营的;
  (三)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抵债的;
  (四)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与他方易房、易物的;
  (五)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城镇直管公房作为商品房转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对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停车场等经营性设施,应当公开招标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者,由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
  第十四条 城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的日常养护作业单位或承包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停车场、广场、公园等城市公用设施冠名权,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拍卖或招标。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可以依法采取集资的方式对道路两侧受益单位和个人筹集城市道路建设资金。集资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 允许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进行自营或者依法转让、租赁。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
  第十八条 依附城市道路或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地下管道铺设通信网络、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管线和设施,必须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与市城建投资公司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今后,城市道路铺设的通信网络、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管线和设施,一律进入地下共同沟,共同沟实行有偿使用,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拍卖或招标等方式有偿出让或转让。已无偿取得经营权的,应当依据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安排,逐步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重新取得经营权。
  按有偿出让或转让程序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必须与市城建投资公司签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合同。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和转让费增值部分的40%应当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可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城市空间资源由市城建投资公司统一经营。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城建、工商、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制定,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资源开发和经营范围包括:
  (一)利用政府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空地、照明、供电、交通等公用设施及其空间发布户外广告;
  (二)在临街(路)建(构)筑物墙体、顶盖上发布商业广告;
  (三)利用指示牌、路牌、栅栏、招牌、站(亭)牌进行广告活动;
  (四)在各类公共场所发布气模类广告和空飘广告;
  (五)利用市政公用设施从事产品推介(推销)、企业形象宣传等促销、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进行广告活动,必须先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广告场地,除户外公益广告外,必须与市城建投资公司签订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凡由政府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空地、照明、交通等城市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所形成的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由市城建投资公司以公开拍卖的方式经营;未经公开拍卖的,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市城建投资公司向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收取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资源经营收益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其使用计划,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城市资源收益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有关城市资源经营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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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银行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部分内销产品扣划税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等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银行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部分内销产品扣划税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等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精神,切实做好银行保证金台账工作,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打击走私违法行为,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规,决定对未按合同加工出
口而转为内销,且不及时缴纳进口税款的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由海关开具税票,银行协助扣缴其税款入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一律在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向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分行申请开立银行保证金台账。
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加工产品应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审核后,由中国银行核销保证金台账。
三、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包括经批准内销应缴税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加工复出口违规应缴税款、罚款,以及构成走私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的,银行应协助海关扣缴入库。
四、海关和中国银行通过按月对账制度,及时了解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加工复出口的情况。通过核销对账发现未在规定期限内复出口的,由海关负责审查,核实其应缴纳的进口税款,开具海关税款缴纳书,对未按规定复出口已构成违规、走私的,经海关审理定案后,还应开出处罚通知书
,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通过其开户银行将应缴税款、罚款及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上缴国库。
对未按海关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缴纳税款、罚款及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且未向海关说明原因的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由海关开具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送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凭此从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账户中扣划上述款项,于当日或次日上缴国库。
如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账户内存款金额不足扣划时,开户银行应立即通知海关,将账户内已有资金先扣划上缴;待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账户上新增存款时,银行应尽快予以扣划,并及时逐笔上缴国库,直至达到其应缴纳的税款数额为止。
五、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的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开户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税款缴纳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需要由银行协助海关扣划税款的,海关在向银行提供税
款缴纳扣划通知书时,一并将缴纳滞纳金额凭证提供给有关银行,开户银行凭此扣划款项,上缴国库。


1996年7月29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2004年6月30日)



根据新时期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领导方法、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内容和职责,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程序,创新政务督查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正确认识和有效行使督查职能

决策作出后,关键要抓落实。各级政府是抓决策落实的主体,政府各部门分别承担着抓落实的任务。决策——落实——通过督查推动落实,是一个领导过程。各级各部门领导抓督查,是推动决策落实的一个重要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督查从根本上说,是对领导工作作风的监督和检查,是决策落实的重要推动力。各级各部门都要进一步强化督查工作,以此推动干部工作作风的转变,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实。

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办公厅(室)担负着为制定和实施决策服务的任务,代表政府和部门领导对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是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办公厅(室)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推动决策落实,这是督查工作的本质属性和根本目的,也是衡量履行政务督查职责工作效果的唯一标准。

二、督查工作内容

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进行,贯穿于抓落实的全过程。督查的重点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级或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或机关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批办事项,本级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三)本级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综合性工作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

(五)各级各部门上报材料中反映或提出的重点问题。(六)新闻媒介提出的重要批评、建议或意见;兼职(特

邀)督查员反映的重要问题。

三、督查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职责

(1)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各位副秘书长(主任)负责分管部门工作的督导落实工作。办公厅各政务处(室)都有督查职能。办公厅要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督查活动,充分行使办事机构抓督查促落实的重要职能。

(2)凡上级或本级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决议、决定发文后,市政府督查室和有关政务处(室),都要根据文件要求和实际可操作程度,及时列出督查事项,制定督查方案,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期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3)对非常重要或重大的督查事项,市政府办公厅可组织督查小组,进行专项督查,并负责专题报告督查结果。

(4)根据建设公开、透明、高效政府的要求,组建兼职(特邀)市政府督查员队伍,并协调开展工作。

(5)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的专职督查机构,主要职责和作用是协助政府开展督查工作,代表市政府办公厅协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各政务处(室)开展督查工作。

主要职责是:①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督导落实,主要是对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所定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立项,拟定督查方案,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决策落实;②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③市政府领导,主要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及反馈;国务院、省政府、市委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及反馈;④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督促检查;⑤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出台后,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提出督查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开展督查活动;⑥对上级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进行督促检查;⑦根据市长、常务副市长、秘书长的指示或批准,参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督查活动;⑧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务督查网络建设;⑨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考核评比;⑩组织协调市政府兼职(特邀)督查员开展督查工作。

(6)市政府办公厅各政务处(室)按职责分工履行督查职能。主要是:①对主管领导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督查;②对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的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督办协调;③对市长、常务副市长批给分管副市长办理的事项负责督办落实,办结情况要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备案;④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办理有关督查事项。

(二)市政府各部门督查工作职责

(1)市政府各部门作为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执行机关,要强化抓落实和通过督查推动落实的职能。办公室主任要承担本系统内督查工作的综合协调任务,根据推动决策落实的需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提出开展督查工作的建议,领导批准后,要具体负责组织实施。(2)对承担的市政府主要任务目标和重要工作部署,要及时立项分解,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时间进度,逐项制定实施方案,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活动,大力度推动工作落实。(3)对推动落实难度较大的工作,可建议主管市长亲自协调和督导落实,或请主管副秘书长(主任)牵头进行督导。(4)对市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并按时进行反馈。(5)对本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要部署,独立开展督查活动。(6)对市政府督查室交办的事项,要按时办理并进行反馈,对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的督查活动给予支持配合。(7)工作量大的综合部门要建立政务督查网络。(8)每年上报有份量的督查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积极参加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的考核评比。

(三)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职责

(1)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本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全县政务督查工作。(2)对上级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督办落实,并按时进行反馈。(3)对市政府督查室交办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并按时进行反馈。(4)对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的督查活动,给予支持配合。(5)积极开展督查调研,创新政务督查工作机制,每年上报省、市政府督查室督查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6)指导协调全县政府系统健全政务督查网络,切实加强基础建设。(7)积极参加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的考核评比。

各县(市、区)政府督查室工作职责参照市政府督查室工作职责。

四、督查工作程序和方式

(一)督查工作程序

(1)立项。凡拟督查事项,先由办公厅(室)督查机构或有关政务处(室)提出拟办意见,送督查室主任或主管领导审定后即可立项,重大督查事项需报政府领导审定后方可立项。立项后要下发交办卡片,明确承办单位、办结时间、要求等事项。

(2)督办。根据交办事项的难易程度,可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新闻督访等不同方法进行督办。督办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

(3)反馈。承办部门反馈的办结材料,必须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由牵头部门拟写反馈材料,协办部门领导会签。没有按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办结的事项,经交办部门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对推诿扯皮,拖延办结时间的部门要通报批评。

(4)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市、县政府督查室应将督办批示原件、承办部门反馈材料和督查报告,进行装卷建册,分类归档。

(二)督查方式

督查方式可采取下发督办信函、电话催办、现场督查、跟踪督查、新闻督访、群众监督等多种形式。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可聘请社会不同阶层人员担当兼职督查员进行跟踪监督。

五、督查工作的考核评比和奖励

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督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核内容包括:①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②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③市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④国务院、省、市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办理情况;⑤开创性工作情况;⑥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对本级督查工作的满意程度;⑦督查调研和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开展专项督查活动情况;⑧督查工作基础建设情况。考核评比采取百分制记分办法,被考核单位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当年明确的有关考核要求,先行做好自评总结,填写自评得分统计表,经一把手签批后于翌年1月20日前,将自评报告上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依据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自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厅研究确定。对获得优秀、良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对考核较差的单位进行

通报批评。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获得优秀、良好的集体和先进政务督查工作者要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六、督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抓决策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强化落实意识,注重改进和优化工作方法,切实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工作落实上,认真履行抓督查、促落实的工作职责,真正把督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制定决策时明确督查事项,布置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工作时保证落实效果。要鼓励督查人员大胆工作,支持督查人员坚持原则,查实情、讲真话、办实事,旗帜鲜明地为他们撑腰壮胆;要注重解决督查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关心督查人员的成长进步,授予督查人员督查、协调等方面必要的权力,为他们提供列席有关会议、随同领导调研、直接向领导汇报情况等工作条件。

各县(市、区)政府要比照省、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常务副县(市、区)长分管政务督查工作。督查室要列为正科级机构,对外称县(市、区)政府督查室,对内挂靠政府办公室。督查室主任要保证专职专用。较大的县(市、区)专职督查人员应配置7-10人,较小的县(市、区)专职督查人员应配置5—8人。

政府各部门要明确一个副职抓督查工作。主要经济和社会管理部门,如发改委、建设局、商务局、中小企业局、农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交通局、财政局、安监局、公安局、民政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等,应安排1名正科级干部专职抓督查工作,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兼职督查员编制内部调剂,必须保证专职专用,专职督查人员可视情况安排2人以上。其它各局办可安排1名正科或副科级干部专职负责督查工作(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要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将那些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经验丰富、公道正派、作风过硬、组织协调能力强,并有较好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干部选配到督查工作岗位。从事督查工作的同志,要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和法律等知识,培养和保持积极向上,敢于负责,谦虚谨慎,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努力使自己成为能够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和情况的复合性人才。

七、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八、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