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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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交易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当事人在建筑工程发包承包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交易市场)是我市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审批和发包承包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的日常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其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建筑工程交易市场有关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市场和建筑工程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和市场规则;

  (二)负责驻场管理部门及交易各方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监督场内交易行为;

  (三)负责场内交易手续审批,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建筑工程交易市场具体承办建筑施工招标投标或发包承包、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合同审查、合同鉴证、建设监理、项目管理和施工许可证审发等工作。

  第六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和土石方、构筑物等工程,必须进入市场交易。

  第七条 建筑、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须办理进场手续后,方可从事建筑工程交易活动。

  第八条 建设(开发)单位招标发包工程必须具备工程项目报建、年底基建投资计划、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项目资金审计证明等工程项目建设手续及实施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必须持《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建安工程投标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向驻场招投标管理部门申请工程投标或承包。

  第十条 从事招标代理、建设监理、经济技术咨询工作的单位必须持(营业执照)、(资质证初,受理发包方、承包方或行政管理机构的委托,进行工程估算、综合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项目招标发包申请,由具备招标发包工程资格的建设(开发)单位持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和有关资料,到驻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申请工程招标发包;

  (二)工程项目投标承包申请,由施工单位依据工程项目交易信息,向招标发包单位申请参加工程项目投标;

  (三)组织招标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在交易市场内组织开标、评标、决标,确定中标单位;

  (四)交易市场应适时向驻场部门、进场施工单位公开发布工程项目报建、招标发包等交易信息;

  (五)办理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手续,应按如下顺序依次进行:

  工程合同审查、鉴证;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登记、项目管理;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应按市场审批、收费、管理运行程序和规则进行工作。

  管理中心为工作正常运行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各级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予工程发包,不得利用职权设置障碍,以保证交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进行建筑工程交易活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交易市场工作人员要遵守交易市场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企业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以权谋私、循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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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是否必须提交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凭据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是否必须提交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凭据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企字(2001)第102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企业是否必须提交报纸上公告三次的凭据的请示》(武工商〔2001〕2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要求提交公告凭据的规定。至少公告三次是清算组在其成立后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是《公司法》对清算组的要求,是保护债权人的有效措施,清算报告中应体现这方面的内容。清算组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其责任应由清算组及其成员承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对于清算报告中未载明公告三次以及债权债务清理完结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责令改正。公告三次的凭据不作为申请注销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


2001年4月13日

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政〔2002〕54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调动海外、国外友好人士支持和参与合肥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可授予“合肥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等,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有突出贡献者。
  (二)本市生产性投资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投资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者。投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高新技术、现代农业,投资额可适当减少。
  (三)热心支持本市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社会公益福利慈善事业,无偿捐赠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者。
  (四)为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五)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国际友城关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三条 授予“合肥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程序:符合授予“合肥市荣誉市民”条件的人士,由推荐单位根据本人意愿或征得本人同意后,组织有关书面材料,填写《合肥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向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申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在对照条件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具文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审核确定的名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五条 本办法具体组织工作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