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鼓励高级人才来常创业和工作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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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鼓励高级人才来常创业和工作办法(已废止)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鼓励高级人才来常创业和工作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0]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和部、省属驻常各单位:

《常德市鼓励高级人才来常创业和工作办法》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常德市鼓励高级人才来常创业和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级人才来常创业和工作,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人才是指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他紧缺人才。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引进高级人才实行综合管理。为实现“一站式”服务,成立常德市高级人才服务中心( 以下简易“中心”,与市人事局专科科合署办公)。“中心”具体承担人才来常创业和工作的引进、管理、培养、使用、考核、奖励、安置等事项,提供全方位服务并协调引进中的“一站式”办公事宜。

第二章 引进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大力引进我市亟需人各类高级专业人才。特别是食品加工、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电子、纺织、造纸、医药生化、建材、烟草、酒业、交通、证券、涉外经济、法律等行业亟需的高级专业人才。人才引进的主要对象是: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二)出国留学回国人员、外国专家;

(三)省级、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四)我市重点学科、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学科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五)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发展前景广阔的发明专利、创造性的专有技术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人才;

(六)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七)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紧缺人才。

第五条 下列人员作为人才储备对象:

(一)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

(二)符合常德经济社会发展产业方向的具有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智力引进范围是:多渠道引进国内外智力,采取讲学、咨询、参与技术诊断、设计和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贸结合等多种方式聘请国内外专家和吸引国内外智力。

第七条 引进人才,既可正式聘调,也可短期应聘,或借用、兼职,参与课题研究、技术攻关与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等,也可由用人单位将用人对象、计划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招聘通告,并与《迈向二十一世纪.湖南》网站结合,形成常年招聘通告,并与《迈向二十一世纪.湖南》网站结合,形成常年招聘引进市场。凡引进的高级人才(正式调入的除外),由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应聘合同,并经“中心负责合同鉴证。聘用中出现的人事纠纷,可向市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 待遇

第八条 引进高级人才来常工作,不受单位编制、增人计划指标和职称指标的限制,由同级人事、编制部门下达专项指标。

第九条 凡引进的高级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相应标准(11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提供一套住房,并分别发放安家补助费:硕士研究生3万元,博士研究生、高级人才5万元,博士后、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出国留学回国人员、外国专家10万元。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引进人才安家费1至3万元。在常服务期5年以上往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十条 自带高新技术项目(经认定)和资金到常德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已经产生效益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3至5万元的工作经费资助,并向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科研启动经费2至5万元,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学科带头人由同级人民政府分别提供10万元至30万元、5万元至1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一条 自愿来常落户的,其随调配偶、子女的落户、就业、就学、入托、农转非等必须坚持特事特办,由政府人事、编制、劳动、公安、粮食、教育等部门优先解决,免收子女升学、转就、插班等费。

第十二条 到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第一线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商定,从优确定其报酬,可实行年薪制成项目工资制等。鼓励引进的高级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与分配或入股,其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对技术入股所占比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达到35%。

第十三条 引进高级人才由用人单位在当地政府所属社保、医疗部门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引进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高级人才,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及劳模选拔等方面,享受国有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对自愿到常工作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允许来去自由,跨地区兼职,也可以实行季节工作制、流动工作制。国外专家、学者在子女入托、入学、购买住房等方面享受常德市市民更优惠的待遇。

第十六条 对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方向的自愿来常的应届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允许其在全市范围内先落户,后找工作,一时没有找到工作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

第十七条 对引进的已签订聘用合用,并经过鉴证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国留学回国人员和外国专家,由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对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由当地财政和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的生活津贴。津贴由政府委托“中心”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八条 对全市享受政府特殊津巾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在常工作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和重奖。奖励办法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用其技术成果或自滞、引进项目的,在项目投产一年内,为企业税后新增利润50万元以上(含水量50万元)的,中一型以下企业按税后新增利润的3%,大型企业按税后新增利润的2%,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

2、在科研和成果转化中,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技进步、星火)一、二、三等奖,且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由同级人民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重奖;获得省(同前项)一等奖,且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总计20万元的奖励。

3、到农村进行科技成果推广、种养、加工等方面的技术服务,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根据有关方面的评估、认定),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以上各种奖励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五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高级人才(含市级以上专家、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实行目标管理,每年由“中心”逐人考核,并将其待遇与贡献挂钩。对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不再纳入人事部门的高级人才管理,终止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协助其通过人才市场流动,自主择业。

第二十二条 设立常德市高级人才创业工作专项奖。采取政府拿、社会筹相结合的办法,筹集高级人才创业、工作专项资金:市财政列入预算年切块100万元;并面向社会筹集一部分。奖金主要用于组织高级人才的研修、讲座、培训、外出考察学习;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二十三条 设立“伯乐奖”。对引进高级人才及其他紧缺人才作出贡献的法人代表和引荐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因环境不宽松,造成高级人才流失的,或在“十五”期间完成不了引进、培养高级人才目标的(按企业总人数,2001年至2005专业技术人才和高、中级人才达到一定比例,比例待实施方案中确定),按量化目标管理考核兑现,并适其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法人代表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引咎辞职。

第二十四条 建立领导与专家联系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囊作用。市、县两级主要领导必须联系2至3名专家,认真听取、及时研究和处理专家的意见与建议。市、县两级人事部门及时向专家反馈处理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支持专家、学者组织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参与本地重大科技活动,提供经济决策参谋。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多方面的支持、参与和通力合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把引进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对违反规定和有关人才政策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有问题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究其责任。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好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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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制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违章建设等行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风景名胜资源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和资源保护的关系,把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放在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首位,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发展。
二、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依法加以保护。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
三、风景名胜区是风景名胜资源集中、环境优美、供广大群众游览的场所,其性质不得改变,并不准在风景名胜区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渡假区等。 四、要认真执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接待服务设施建设或改造,要按总体规划要求,
安排在景区外围的现有城镇或游览接待基地,并充分利用现有设施。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建设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禁违章建设。
五、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强化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保持风景名胜区内各单位业务渠道不变,维护其合法权益。对管理混乱、资源保护不力的,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
,对造成资源破坏、已不具备风景名胜区条件的,要报请原审定机关撤销其命名,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建设部要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促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1995年3月30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7日)
深人发〔2006〕68号

  为规范我市人才市场活动秩序,建立人才中介服务行业自律机制,培育恪守诚信的人才中介服务和人才求职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人才市场发展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市场秩序,建立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和人才市场信用体系,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人才市场进行综合管理所形成的信息。
  第三条 市、区人事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部门。
  市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市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征集信用信息,并通过市人事系统网站向社会发布。
  区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收集,并及时上传至市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依法分别向深圳信用网和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提供有关信用信息。
  市、区人事部门应当按照授权,通过深圳信用网和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查阅有关企业、个人信用信息记录,作为实施日常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第五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人才中介机构的身份信息。
  警示信息是指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从业人员、求职人员、用人单位等,在人才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对人才中介机构给予表彰奖励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记为人才中介机构基本信息:
  (一)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进行许可证年审的结果。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的内容。
  第七条 人才中介机构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
  (一)在申请行政许可或年检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虚报注册资本、场所、项目,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或通过年审的;
  (二)超范围经营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
  (四)假冒或未经许可使用其他人才中介机构的名称,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
  (五)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和欺骗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
  (六)采取强制手段,胁迫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
  (七)盗窃、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八)在帐外暗中给予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和财物的;
  (九)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或声誉的;
  (十)年度内被投诉、举报3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举办人才交流会,因组织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他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人才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
  (一)对第七条所列人才中介机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许可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人才中介从业人员涂改或转让、租借《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或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记入警示信息。
  第十条 求职人员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
  (一)提供虚假经历、虚假学历、虚假学位、虚假职称的;
  (二)使用虚假人事档案、虚假证件(书)和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记入警示信息的求职人员,应当相应记录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和职业、学历、所学专业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
  (一)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有欺诈行为的;
  (二)向求职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保管人事档案的;
  (四)因其他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机构的下列信息,记为良好信息:
  人才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发布的期限:
  (一)基本信息,至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终止为止;
  (二)警示信息,期限为3年;
  (三)良好信息,自受到表彰或荣誉称号之日起3年。
  第十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中的有关机构或有关人员认为所公布的本机构或本人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提出申请变更或撤销信息的,市人事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处理。
  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裁决撤销记录的,市人事部门应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因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人事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