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40:18   浏览:81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2月25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5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



经2003年2月25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废止《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现予公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8月2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的具体情况,为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密切国家机关与群众的联系,克服官僚主义,不断改进工作和作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群众对于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对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接待,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领导者的一项重要职责,对重要信访,领导者应亲自过问主持研究,必要时亲自接待、处理。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要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或确定专(兼)职人员,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第五条 各单位信访机构的职责是:(1)受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2)向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机关、部属单位交办信访案件;(3)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和信访案件的处理;(4)查处重要信访案件;(5)向领导反映情况;(6)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并及时报告
处理结果。
第六条 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
1、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基层单位是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及信访人所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信访问题,力求在基层解决。
2、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属于不服基层单位或信访人所在单位处理的,要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接待处理。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由领导或信访部门指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3、越级上访属于申诉、要求、批评、建议等问题应当交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属于控告、检举问题,应交其上一级政府或单位调查处理。重要案件,上级主管部门应直接调查处理。
4、应依照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分别由司法机关接待处理。
第七条 对于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严禁将控告、检举材料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或本人。
第八条 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坚持实事求是,按政策、法律办事。对上访人提出的要求,凡符合政策、法律规定又能解决的,必须认真及时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应说明情况;对于提出过高要求或无理要求的上访人要说服教育。
第九条 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应及时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在三个月内处理结案,并向交办机关报告结果。不能按期结案的,要向交办机关请示予以批准。
第十条 在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有优异成绩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本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责任者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接待单位应当接待处理而没有接待或没有及时正确处理的;
2、本单位能够解决或上级决定解决的问题迟迟不办,以及不按上级交办查处的;
3、需要同有关部门协作解决的问题,主管部门不承担责任,不主动同有关部门联系或有关部门不予配合的;
4、政策界限不清或本单位确实无力解决不向上级请示报告或上级部门对请示报告不及时批复的;
5、将控告、检举材料转到被控告、检举的单位或本人手里的;
6、压制和打击报复上访人的;
7、接待处理信访的人员,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接受贿赂和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处理的申诉控告案件,应把处理的决定或处理的意见交上访人一份。如上访人对处理不服,须携带处理单位的处理决定或意见,到上级主管部门申诉,由上级主管部门复核裁定。
第十三条 属于集体问题的上访,应当写信或选派代表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实事求是,不得违法行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予以收容遣送、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坚持无理要求,长期纠缠,屡教不改者;
2、以上访为由,到处流窜、行骗、危害社会秩序者;
3、聚众闹事,冲击机关,强占办公室,侮辱殴打工作人员者;
4、歪曲、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者;
5、采取恶劣手段,危害社会治安者;
6、携带爆炸物品或其他凶器威胁工作人员者;
7、将老人、病残人、儿童舍弃在接待单位进行要挟者;
8、串联、怂恿支持上访人无理取闹者;
9、其他扰乱机关工作、生产和社会秩序行为者。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4年8月27日

柳州市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科技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


柳州市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开展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广大市民的专利意识,加快提高我市的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权拥有量,扶持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别是推动我市原创性技术发明,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对象为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对象为发明专利权人地址在柳州市辖区内的发明专利发明人。

  发明专利实施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实施的有效发明专利、而且发明专利权人地址在柳州市辖区内的发明专利发明人。

  第三条 资助范围

  自2003年1月1日起,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时发生的专利申请费用和委托营业地址在本市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所支付的相应专利代理费用等可以申请资助。

  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资助对象,应先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

  专利代理费资助应与专利申请费资助同时申请,或在获得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后申请。

  第四条 资助金额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单位的专利申请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个人的专利申请费用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办理减缓手续后的实际缴费额再加100元(作为复印、邮资、交运等费用)予以资助。

  (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按上述方法计算所得金额减半资助。

  (三)专利代理费按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6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200元。

  第五条 奖励范围及金额

  (一)2003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固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金额为2000元/件。

  (二)2003年1月1日以后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金额为3000元/件。

  (三)2002年1月1日以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在专利有效期内在本市实施应用的,给予发明专利实施奖,奖励金额为3000元/件。

  对符合第(二)款、第(三)款的发明专利,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三)同一年度资助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一般不超过十项,同一个人一般不超过五项发明,三项实用新型和——项外观设计。

  (四)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

  (五)优先资助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专利申请。

  (六)申请发明专利奖励的,应已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七)承诺填报反映资金使用效果的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表。

  第七条 申请资助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柳州市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申请表》或《柳州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柳州市发明专利实施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国家知阁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安口书及其复印件;

  (四)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五)申请入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六)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加送营业地址在本市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费发票或收据。

  (七)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在获得《专利证书》后二个月内,须提供该证书及其复印件、专利权人和专利发明人情况的有关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或个入居民身份证)。

  (八)申请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的,须提供有效专利证书或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合同副本的复印件;实施单位证明及实施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资质证书等;实施情况简介及市场预测分析报告。

  第八条 资助及奖励程序

  (一)申请:填写《柳州市专利申请金、代理费资助申请表》或《柳州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并在“申请人签章程”签名、盖章,同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审查:由柳州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对符合资助条件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登记、并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查后签发领款通知(兼作凭证);受理时间是每周二(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上午工作时间。

  (三)领款:申请人按须,款通知(兼作凭证)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第九条 资助资金及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资金来源:从当年科技三项经费支出。

  (二)柳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得到资助和奖励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申请人应在得到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报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表,以便了解、掌据此资金的使用效果及专利实施情况和问题。

  第十条 违规处理

  (一)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党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已获得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申请时的承诺填报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表的,市知识产权局可取消其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资格、发明专利授权奖励资格及发明专利实施奖励资格。

  (二)专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专利代理人道德规范条例,不代理明显不符合“三性”要求的专利申请,不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违规者,并经调查核实确有两次以上严重违规行为的,市知识产权局将不再向专利申请人提供由该事务所代理的专利申请费和代理费资助,并由该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十一条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在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相关专利保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柳州市科技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