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县(市)财源建设办法》、《安徽省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平衡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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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县(市)财源建设办法》、《安徽省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平衡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县(市)财源建设办法》、《安徽省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平衡奖励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工作的意见》(皖发[1993]12号)、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制定的《安徽省扶持县(市)财源建设办法》、《安徽省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平衡奖励办法》。这几个《办法》是财政厅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
上,又在今年全省财政工作会上,经过上下反复讨论、修改后制定的,是可行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市)财源建设工作,促进县级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使县(市)财政收入尽快迈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速县(市)财源建设工作,是尽快扭转县(市)财政被动局面,实现良性循环,促进县(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财源建设,努力增加财政收入。
第三条 在“八五”期间,省财政厅将集中力量,与各行署、市政府共同抓好县(市)财源建设工作。
第四条 省对县(市)财源建设工作的扶持条件是县委、县政府有迅速改变目前财政困难状况的强烈愿望,有一套符合本县实际情况的发展经济、开辟财源的规划和措施,把财源建设作为中心任务来抓。
第五条 省对县(市)财源建设工作的扶持目标:包括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目标(年递增应在15%以上);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的目标(包括有赤字的地方逐步消化往年赤字)。以上两个目标先由县(市)自行提出,经地、市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将对扶持条件和奋斗目标进行综合研究
,择优扶持。
第六条 对列入重点扶持的县(市),省将在工作上给予重点指导,帮助落实财源建设的项目规划,协助制定加强预算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等;在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借给扶持财源建设资金800--1200万元,利息比照银行基准利率。协议签订后,扶持资金按协议到位;一
般从扶持的第三年底开始还款,分二至三年还清。对于不能按时归还的,省将相应扣减其专款,直至本息全额还完。
第七条 省财源建设资金的来源:(1)各专项扶持生产资金,相对集中使用;(2)预算安排的财源建设资金;(3)争取财政部的扶持资金;(4)发行债券。
行署、市和县(市)财源建设资金:(1)本级掌握的各项扶持生产资金;(2)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源建设资金;(3)上级借入的财源建设资金;(4)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省财政厅实行统一研究规划,统一安排任务,分处落实资金,分处负责管理的原则,预算处参与考核目标的审查和年终审核。列入重点扶持的县(市)政府要与省财政厅、有关行署、市政府共同签订《扶持县(市)财源建设,促进财政收入上台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九条 对于签订《协议》的县(市)实行奖罚。对到期全部实现第五条中考核目标的(指收入目标和收支平衡目标,下同),按以下标准奖励生产发展资金;年收入亿元以下的,将60万元至120万元;收入达到亿元以上的,将200万元。如果到期未能实现考核目标的则按奖励
额同等数扣罚。对实现分年考核目标的县(市),当年奖励5-7万元,由县(市)政府奖励有功人员。未完成当年收入目标的,扣到期奖励总额的20%,如第二年完成当年收入目标,并补足上年收入目标缺口的,省将扣款返还;未完成当年收支平衡目标(包括弥补赤字)的,扣罚10
万元。
第十条 被扶持各县(市)建立财源建设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人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各扶持县(市)要制定相应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协议》目标层层落实到基层,确保目标的顺利实现。对省扶持资金的投放,应由财政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考核评估,并负责投放和回收的管理。省、行署、市财政可参与项目的考核评估,但项目的最后确定权在县(市)政府。
第十一条 各行署、市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财源建设工作的领导,积极协助县(市)制定财源建设规划,研究目标管理,落实工作措施,经常进行检查指导。有条件的地、市要在奖金上与省共同或单独扶持1-2个县。同省共同扶持县的地、市,一般不少于扶持资金总额的30
%,对于地、市单独扶持的,到期对县(市)的奖励资金由省支付。对于报送省要求列入重点扶持县(市)的材料,行署、市政府要认真审查,正式签署是否同意上报扶持的意见;列入重点扶持后,行署、市政府要参与协议的签订和执行。县(市)完成分年考核目标的,省对行署、市政府
每年奖励3万元,反之扣罚3万元。
第十二条 为了鼓励县(市)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对于没有列入省重点扶持的县(市),也可以同省财政签订目标管理协议,从1993年到1997年,其财政收入如每比上年递增15%以上的,省也将奖励生产发展资金,奖励标准为每年20万元,如第二年达不到15%的增长比
例,省将把上年的奖励扣回。收入在亿元以下的,五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200万元,收入在亿元以上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受扶持的县(市)应按要求上报年度财源建设工作总结,及时反馈财源建设情况。省厅要加强对重点扶持县(市)协议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省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
第十四条 1992年已签订扶持协议的县(市),继续按原协议执行。



为促进乡镇财源建设,努力实现到2000年我省乡镇财政收入在1990年的基础上翻两番的目标,从1993年起,在全省开展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活动。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条件。省组织开展的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活动,以县为单位进行。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县(含县级市,不包括省辖市郊区,下同)均可列为扶持与奖励对象:一是县对乡镇实行不同形式的收支持钩财政体制;二是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将乡镇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收支全部纳
入财政管理;三是结合本县实际,搞好对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的规划和实施工作。
二、台阶设置。以1992年各县的乡镇财政预算内收入为基础,设置1000、2000、3000、5000、8000和10000万元六个台阶。从1993年起,全县乡镇财政收入超过所处台阶,达到更高台阶,即为上台阶。
三、扶持与奖励。省财政厅对乡镇财政收入新上1000、2000、3000、5000、8000和10000万元台阶,并达到规定递增率的县,分别借给乡镇财政周转金80、90、100、120、150、200万元,有偿低息周转两年,并分别奖励县政府10、15、
20、30、40、50万元的奖金,用于奖励有功单位的人员。
四、考核。对上台阶的县,省和地市财政部门要对其具备条件、收入真实性和增长速度进行全面考核。
1、条件考核。主要考核乡镇财政体制完善情况,乡镇财政三项资金纳入财政管理情况,开展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规划与实施情况。上述内容原则上以县政府文件为依据。
2、收入真实性考核。乡镇财政收入(乡镇财政体制确定的范围和项目),原则上以县的年度决算为依据,重点考核是否划清县乡收入的情况。
3、收入增长考核。收入上台阶的县,收入递增速度达到17.5%的(实现翻两番目标的递增速度),按周转金和奖金标准奖励;递增率低于13.5%的(1985-1990年递增速度),不扶持不奖励;递增率在13.5%至17.5%之间的,周转金将按比例扣减,即低于
17.5%一个百分点扣减1/4,奖金不扣减;对递增速度超过17.5%的部分,视情况增借周转金。省借给的周转金一律收取利息,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财预字(1993)第124号文《安徽省乡镇财政周转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五、兑现。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的县,在次年2月底以前将填制的《收入上台阶兑现表》和有关材料上报地市,地市考核、审查汇总后连同有关材料于3月底报省财政厅,审查后即兑现到城市。对弄虚作假的县,除扣回扶持和奖励资金外,将视情予以通报和处罚。
六、期限。全省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活动自1993年至2000年。
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市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办法,认真抓好上台阶工作。



第一条 为促使各级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尽快消化赤字,实现财政收支平衡,改善我省财政现状,创造全省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特帛订此办法(简称《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办法》的实施由省政府与各行署、市人民政府签订财政平衡、消化赤了责任书。各行署、市政府应督促和帮助所属县(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化赤字,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第三条 1993年,全省财政要力争做到当年收支基本乎衡;从1994年起,各级财政要消化历年赤字,到1997年达到基本消灭全省赤字。
第四条 具体奖励办法:
1、凡1993年各地、市(以地、市统算)做到当年收支平衡的,省财政视所辖县(市)情况给予100万元以上的奖励(每个平衡县不少于50万元)。如有的地、市不仅做到当年收支平衡,而且消化完以前年度赤字的,省财政按消化的赤字额再给予25%以上的奖励。
2、从1994年起到1997年,凡没有赤字的地、市每县(市)继续保持平衡的,省财政每年给予100万元以上的奖励(每县不少于50万元)。
3、从1994年起到1997年,对有赤字的地、市(不含除黄山、滁州的省辖市本级)在1997年前能消化全部赤字的,省财政每年按消化赤字额的25%给予奖励。部分县(市)赤字消化后保持平衡,省财政根据平衡县(市)情况再给予适当奖励。
4、从1994年至1997年,对有赤字的省辖市(不含黄山、滁州市)本级,平均每年消化赤字的幅度不低于25%的,省财政将根据各市的经济实力和财力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第五条 各地、市按《奖励办法》所得奖励资金,可用于弥补赤字和发展生产,也可拿出少量资金奖励在增收节支、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工作中贡献实出的有功人员。
第六条 省提供的奖励资金由省兑现到地、市。各地、市对所辖县(市)消化赤字、保持财政平衡工作的奖励,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奖励资金来源除省给予的奖励资金外,有条件的地、市自己可适当增加。
第七条 各地、市以前年度向省财政超借的资金,从1993年起要逐年归还,到1995年省将全部收回。
第八条 各地在消化赤字和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以后,不得再出现新的赤字,否则省将如数扣回已奖励的资金。
第九条 《奖励办法》从1993年起实行,到1997年止。



199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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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


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


  赵紫阳总理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提出,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切实管好用好计划安排的投资,保证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并宣布了五项规定。为了切实地贯彻执行这一决定,现作以下几项具体补充规定:


 一、 坚持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计划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国务院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总规模和分地区、分部门的规模,包括国家预算内投资、自筹投资、银行贷款安排的投资、利用外资以及各种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准超过。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能再追加投资和项目。个别必需追加的,应经国家计委负责统一平衡后,报请国务院审批。此外,任何地区、部门都无权批准扩大投资规模、增加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 各地区、各部门自筹投资的来源必须正当,超过批准自筹投资指标的要加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地方和部门的机动财力、各种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必须在完成认购国库券和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任务后,先保证正常开支和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的需要,再安排必要的自筹基建。严禁用任何形式向银行摊派投资贷款,严禁挪用流动资金、乱摊成本或者截留上交的财政收入作为自筹投资。
  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应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确实正当、落实的,专户存入建设银行, 实行先存后用, 由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拨款和监督。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计委下达自筹基建计划时,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建设银行会签。
  各地区、各部门的自筹基建投资凡突破国家批准计划指标的,按其超过额加收30%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由财政部和建设银行分别从他们的预算拨款或
银行存款中核扣,并由国家计委统一用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


 三、 银行必须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拨款和发放贷款。各级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其相应的财政拨款计划和信贷计划进行拨款和发放各种投资贷款。银行必须将贷款余额增加数和贷款发放数,同时纳入信贷计划,并按发放数当年的实物工作量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国银行承办的外汇贷款项目,也要纳入统一的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原有企业进行基本建设的扩建工程,除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的项目和国家计划规定的个别项目以外,必须有30%的自有建设资金存入银行,才能申请贷款。一个项目一般只向一家银行申请贷款,或者由一家银行为主承办联合贷款业务。
  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理的,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于一九八三年六月底以前清理完毕。所吸收的资金,从哪个银行转出来的,仍转回哪个银行。今后,信托投资业务,一律并入银行信贷办理。经国务院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 其全部资金活动, 都要统一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税务部门和其它部门一律不准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银行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产品的贷款,应当实行差别利率和不同的还款期限的办法,鼓励能源、交通建设,发展短线产品生产和进行技术改造,限制长线产品的生产和重复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建设银行于一九八三年一季度提出,报国务院审定。


 四、 基本建设要保证重点,技术改造要注意搞活。国家重点建设所必需的资金和物资要切实保证、使能源、交通等重点项目按计划建成。更新改造措施项目,凡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 。 改扩建的生产性建筑面积 ( 单项工程),一般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按基本建设管理。其余部分,由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及省辖市的计委会同经委审批。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进行小改小革或厂房、宿舍的更新改造所需的资金,可从存入银行的折旧基金中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核定),自行安排。
  设备大修,房屋翻修和搬迁,农田水利工程和堤防、水库的岁修,油田维护,采掘采伐工业开拓延伸,市政工程维护,铁路大修及水毁工程的修复,航道和公路桥涵养护,商业、粮食、供销部门用简易建筑费搞的简易仓棚等,以及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五、 加工工业和耗能高的产品的建设及措施项目,要经省、市、自治区和归口部门联合审批。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引导用于重点建设,技术改造和城市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防止加工工业的重复建设和耗能高的产品的盲目发展。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要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品的定点规划,并要按照产品归口管理范围,加强对市场产需变化情况的预测预报。从一九八三年开始,对于加工工业产品和耗能高的产品项目的建设,除大中型项目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批外,小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必须由省、市、自治区和产品归口部门共同审批联名下达。当前需要控制的建设项目,主要是:棉纺锭、毛纺锭、 化纤原料与抽丝、
纺织机械、纺织器材、 汽车、机床、农机、内燃机、轴承、电机、电视机、 电冰箱、电风扇、洗衣机、缝纫机、 自行车、手表、卷烟、酒、原盐、塑料和橡胶的
加工制品、油漆、农药等。


 六、 加强财政、银行对固定资产投资与贷款的审查监督。对于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资金来源不正当,不符合国家建设方针,搞加工工业重复建设的项目,以及以更新改造名义搞新建扩建的, 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款, 银行有权停止贷款,并向同级计划部门和上级财政、 银行、 计划部门及时反映。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必须严格忠于职守,如有渎职行为,必须依法追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示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讲政治,顾大局,促发展,保稳定,切实履行职能,坚持税、费并重,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征收管理,圆满完成了征收任务,为全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加强和推动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不断增强公民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识,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良好氛围,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加大社会保险费宣传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宣传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费要重点宣传征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程序和方法,体现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艰辛、优势和成效,让社会各界了解税务机关是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主体之一,知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大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氛围。主要内容有:
(一) 征缴社会保险费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及有关规定。
(二) 各地党政领导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指示。
(三) 税务机关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
(四) 税务机关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
(五) 税务机关在融会贯通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和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的基础上,坚持税、费并重,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情况。
(六) 税务机关开展和规范缴费服务情况。
(七) 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检查工作情况。
(八) 税务机关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情况。
(九) 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优势和成效。
(十) 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
二、宣传的形式
各级税务机关要借鉴税收宣传的做法和经验,采取行之有效、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保险费宣传形式,努力增强宣传效果。
(一 )要充分发挥现代媒体的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介进行社会保险费宣传。要安排在中央及各地电视台播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情况的新闻、综合文艺节目和社会保险费公益广告等;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等媒体开辟宣传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专版、专栏、专题等;利用互联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宣传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知识,加大宣传力度。
(二)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向广大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广泛开展缴纳社会保险费咨询和服务。通过缴费(或纳税)窗口、语音电话、触摸屏、社会保险费法规资料等,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咨询服务和相关辅导等活动。
(三)要通过编演文艺节目、编写和印发宣传资料、宣传讲座、知识竞赛、树立广告宣传牌等多种形式开展社会保险费的宣传。要力争邀请领导撰写文章、发表讲话、致信等形式,扩大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宣传活动的影响,形成声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召开有关当地党政领导、理论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理论和实务座谈会进行宣传。
三、 有关要求
征收社会保险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大力加强宣传工作是税务机关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为此,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将社会保险费的宣传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加大向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缴费人的宣传力度。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宣传计划、项目、经费和人员落到实处。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税收宣传月活动中,将社会保险费纳入税收宣传统筹安排。要因地制宜、区分层次、讲求实效地开展社会保险费宣传活动,做到有的放矢,增强说服力和感染力。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劳动保障、财政、银行等部门的支持,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各地要将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和党政领导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示情况及时向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告,总局将对质量较好的宣传节目在全国范围内刊播,并转发各地学习、借鉴。同时,为了保证社会保险费宣传活动的效果,总局将适时组织有关人员赴各地了解、检查和督促社会保险费宣传活动的开展,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