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和联合王国贸易工业部关于空间科学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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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和联合王国贸易工业部关于空间科学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航天工业部 联合王国贸易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和联合王国贸易工业部关于空间科学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5年1月28日 生效日期1985年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和联合王国贸易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在一九七八年十一月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考虑到发展空间研究和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给双方带来的利益,以及空间应用给发展经济贸易提供的可能性,注意到双方的能力以及进一步了解双方计划所带来的益处,希望按照双方能力积极开展空间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两国各自的法律和规章以及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原则,就空间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活动提出计划。

  第二条 双方的合作包括下列民用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设备和系统的研制、试验和制造:
  ——科学及应用卫星系统,包括有关的地面站设施;
  ——民用运载火箭及其发射服务;
  ——空间技术领域的单项技术和装备;
  ——其他合作领域。

  第三条 双方同意采用下列的某些合作方式或全部合作方式:
  1.鼓励双方交换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并推动参加科学和其他研究单位及工业公司确定的研究和发展项目的工作;
  2.互相(或单方)咨询,交流执行第二条规定的项目中所取得的经验;
  3.在卫星的设计、研制及发射方面的联合工程项目中进行合作;
  4.交换科学情报和文献;
  5.联合举办学术讨论会;
  6.培训;
  7.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设立一个由双方各自指定的不超过三名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
  该委员会一般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联合王国举行,以检查执行本谅解备忘录中所确定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制订今后的合作计划。联合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条
  1.双方应尽力促进各自的科研单位和工业公司开发联合项目。
  2.有关科研单位或工业公司之间可以制定专门协议,对进行合作的条件作出规定,专门协议应规定以下内容:
  (1)完成合作项目的内容、范围及时间;
  (2)参与项目的单位;
  (3)双方参与项目的方式和规模(包括经费);
  (4)交换情报、科学家和专家的细节;
  (5)可能成为专利的科研成果的利用。
  3.双方为每个专门协议各自指定一名代表。代表们应定期地向联合委员会提出项目进展情况的联合报告。

  第六条
  1.实施本谅解备忘录的财政安排将在双方同意的合作计划中分别确定,或根据有关方面签订的合同的规定执行。
  2.有关实施第四条所开支的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及生活费用由派出国负担。东道国负担参加联合委员会代表的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1.在实施本谅解备忘录过程中,任何一方或有关单位所获得的任何情报,只要有可能,双方应保守秘密。
  2.经双方同意,可将这些情报转让给第三方。

  第八条 本谅解备忘录中的一切活动都应遵守所在国一方现行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
  1.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本谅解备忘录期满前十二个月之前任何一方均未提出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该谅解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两年。
  2.本谅解备忘录期满后,专门协议中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执行到底。
  本谅解备忘录用英文和中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在伦敦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        联合王国贸易工业部
     李 绪 鄂              柏  蒂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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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传染病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传染病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传染病分为三类三十三种。
甲类: (1)鼠疫 (2)霍乱及副霍乱;
乙类: (3)白喉 (4)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5)百日咳 (6)猩红热 (7)麻疹 (8)流行性感冒 (9)痢疾 (菌痢和阿米巴痢疾) (10)伤寒及副伤寒 (11)病毒性肝炎 (12)脊髓灰质炎 (13)流行性乙型脑炎 (14)疟疾 (15)斑疹伤寒 (16)回?
槿?(17)黑热病 (18)森林脑炎 (19)恙虫病 (20)流行性出血热 (21)登革热 (22)钩端螺旋体病 (23)布鲁氏杆菌病 (24)狂犬病 (25)炭疽;
丙类: (26)肺结核 (27)麻风病 (28)血吸虫病 (29)肝吸虫病 (30)肺吸虫病 (31)丝虫病 (32)包囊虫病 (33)勾虫病。
各地 (市、州)可根据疫情增加管理的传染病种,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三条 全省实行传染病管理监督制度。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传染病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单位要把传染病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指定专站机构或专人负责。公安、农牧、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商业、供销、民政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传染病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 防
第五条 各地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讲究卫生,消灭疾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广泛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普及防病知识,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防疫站和专业防治机构要掌握传染病流行特点和规律,采取防治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制定免疫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隔离、消毒等制度,杜绝发生交叉感染。输血站、血库及有关的医疗单位要加强对输血工作的管理,严格筛选献血员,防止因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造成病毒性肝炎、疟疾等病的传播。
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污物、污水、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七条 凡从事制水、托幼工作或在浴室、理发、宾馆、旅馆、执行所等服务行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凡发现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痢疾、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及其病原携带者,在其传染期及病原携带期间,应停止或调换工作,经治疗检查确无传染性后,方可恢复
原工作。
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试行)》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畜病防治工作,防止传染给人。

第三章 报 告
第九条 一切医疗卫生单位均为法定报告单位;一切诊治病人的卫生医务人员均为法定报告人。当确诊或疑似甲、乙、丙类传染病时,必须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或专用报告卡 (表),报告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并做好传染病的订正和死亡报告。
第十条 凡发现第二条所列传染病的公民均有报告的义务,可用口头、书面、电话等方式向当地医疗卫生单位迅速报告。
第十一条 医疗单位发现传染病,应以最快的方式向本辖区卫生防疫站报告。发现甲类传染病及其疑似病人时,城镇应在六小时内、农村应在十二小时内报告。发现乙类传染病及其疑似病人时,城镇应在十二小时内、农村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发现暴发疫情时,必须立即报告。发现
丙类传染病及其疑似病人时,应在一个月内报告。
兽医在畜间发现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站通报。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应综合本地区疫情资料,甲、乙类传染病作出月报和年报,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防疫站;丙类传染病按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规定的办法报告。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传染病要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早处理,及时处理疫区,就地扑灭疫情。传染病流行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医药卫生人员参加防治工作,并做好毗邻地区的联防工作,迅速扑灭疫情。
第十四条 甲、乙类传染病发生和流行时,各级卫生防疫站可根据疫情处理的需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协同对疫区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封锁疫区;
2、限制或暂停集市、集会或集体活动;
3、禁止运输散布传染病的货物、行李和动物;
4、禁止采购和出售被病原体污染的饮食物,必要时可以销毁;
5、停止供应被病原体污染的饮用水;
6、及时处理染疫动物。
第十五条 发现甲类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做好以下紧急处理:
1、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严密隔离和抢救治疗,并采样化验;
2、对接触者必须进行登记、留验、紧急预防服药和预防接种;
3、对疫点和病人的污物必须进行严密消毒、杀虫和灭鼠。
第十六条 甲类传染病发生和流行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商业、民政、供销、粮食、交通等部门和当地驻军成立防治指挥部,负责疫情处理;县以上人民政府可决定疫区的封锁和解除。并急报省人民政府。如需交通检疫,封锁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和停车
、停船、停机时,由省卫生厅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解决好群众的生活等问题。
第十七条 发生乙类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医疗单位要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病家或疫点的处理。省 (市、区)卫生防疫站负责监督指导并参与重大疫情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伤寒副伤寒、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斑疹伤寒、狂犬病、炭疽以及当地重点传染病的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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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甲、乙类传染病流行或有流行危险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选择适当的处所,设立临时隔离病房和临时留置站,收容传染病人,留验观察接触者。医疗单位收治的传染病人,要按规定隔闻治疗,符合出院标准者方可出院。
第十九条 甲、乙类传染病发生的地段及单位,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实施预防,传染病人的住家及被传染病原体污染的住家,必须实施清洁、消毒、杀虫、灭鼠及其它预防处理。
第二十条 对已确诊的肺结核、麻风、血吸虫病等丙类传染病的病人,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及早进行治疗,卫生、民政、农牧、水利、公安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甲、乙类传染病人的尸体,必须严密进行消毒处理,不准外运,并在三天内火葬。如无火葬条件,土葬必须远离水源五十米,深埋二米以下。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传染病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防疫和防治站、所负责传染病的管理监督工作。
铁路、交通、厂矿卫生防疫站负责本系统、本单位传染病管理监督工作,并接受地方卫生防疫和防治站、所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的内容;
1、进行传染病管理的技术指导;
2、进行传染病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监督制水单位、托幼机构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及对查出传染病人的管理工作;
3、对各医疗单位传染病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4、贯彻执行本办法,对违反者追究责任。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传染病管理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防疫站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防疫站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批评教育、警告、限期改正和罚款 (金额:单位五十至五千元,个人五元到五十元)。
1、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2、违反传染病隔病、消毒制度、发生交叉感染的;
3、收治传染病人的医疗卫生单位,对污水、污物、粪便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4、对传染病延误处理或处理不当的;
5、阻碍、拒绝执行传染病防疫任务的。
6、积压、浪费、倒卖国家分配的预防传染病药品的;
7、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传染病流行,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省卫生厅公布的《四川省传染病管理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1985年9月21日
  作为一名党员法官,对四种危险更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并时刻提醒自己要坚决抵御四种危险。细细想来,这四种危险,我们其实时不时地会不同程度地存在过。在失败挫折、矛盾困难面前,是不是会打不起精神,这就是精神懈怠危险隐患;面对疑难复杂的新类型案件,是不是会感觉力不从心,模棱两可,无从下手,这就是能力不足的危险;在办案过程中,深入群众问家长里短很少,不愿深入调查,坐堂问案较多,有些案件办得社会效果不理想,这就是脱离群众的危险;面对灯红酒绿、物欲横流的社会生活,能否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拒说情,拒吃请,拒送礼,坚守住公正廉洁底线,这就是消极腐败的危险。

如何才能抵御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这四种危险?笔者经分析思考,认为“四种危险”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对立面。共产党员要保持先进性,就必须克服和抵御“四种危险”;要抵御“四种危险”,首先必须从培养和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入手,牢记宗旨,坚定信念,发扬传统,执法为民。笔者认为,时刻保持锐意进取是共产党人先进性的主要精神表现,只有坚持锐意进取,才能克服和抵御四种危险。

坚持锐意进取,就会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面对法官的责任,党和人民的重托,就不敢有丝毫懈怠,不敢有精神滑坡,这样的法官骨子里有信念,血液里有精神,表情里有朝气。

坚持锐意进取,就会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认识和处理复杂矛盾纠纷的能力。锐意进取的人面对新事物、新问题总会积极主动的强化自身能力,提高认识新事物,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克服一个又一个能力不足的危险。

坚持锐意进取,就会主动深入基层,紧紧依靠群众,积极争取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群众中汲取源源不断的解决问题的动力,力促案结事了,使纠纷的解决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锐意进取,就会有一个清醒的政治头脑,时刻牢记法官的使命,面对复杂局面沉着应战,不畏难不退缩,面对各种消极腐败的诱惑,不会迷失方向,懂得权从何来、权该何用,谨慎地用好手中的审判权,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公正廉洁地办好每一件案件。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