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小结》的函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小结》的函
(国检务函〔1995〕228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小结》转发你局,供参考并请组织产地证签证人员研究国际上普惠制的新动向,向出口单位做好宣传咨询,以促进普惠制的利用,为我国出口创汇服务。
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
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小结
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于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在日内瓦召开。
由外经贸部和国家商检局共同组团代表中国政府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是为今年十月份的普惠制政策审议会议作准备的,会议报告将递交十月份的会议审议通过。
一、会议结论
为促进协调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并认识到世界海关组织技术委员会将开展的工作的重要性及其价值,本次会议变普惠制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简化和改进达成如下结论:
1、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1)贸发会议秘书处作为观察员跟踪和监督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进展情况,适当时可在这项工作的技术方面做出贡献;
(2)贸发会议秘书处将技术委员会工作所取得的进展和成果每年向优惠特委会提出报告,以逐步协调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3)在技术委员会实现其目标后,贸发会议秘书处将向成员国建议一套包括更正和修改在内的协调的原产地规则,供审议和通过。
2、原产地规则的简化和改进
(1)原产地累计
将全球区域原产地累计扩大到更多的或新成立的区域集团,以改进原产地规则。
(2)放宽严格的原产地规则
有些原产地规则的要求颇难达到,限制了有效原料的使用。
(3)直接运输问题
对一些受惠国尤其是内陆国,直接运输的要求妨碍了普惠制的利用,尤其是经第三方转口时,其海关当局通常不发给所需的书面证明,有些交易是通过贸易行进行的,出口商无法知道货物的最终目的地或收货人。
(4)关于最不发达国家
有些给惠国订有对最不发达国家放宽原产地规则的特别方案,建议其它给惠国在现有安排的范围内设法改善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待遇。
(5)给惠国与受惠国之间的行政合作
给惠国与受惠国在事后调查、遵守查询时限和原产地证书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方面增进行政合作,可改善普惠制的运行。
(6)行政程序
a.应考虑废除APR证书,以出口方发票上的原产地声明作充分依据;
b.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背面说明应作如下修改:
--“欧洲经济共同体”改为“欧洲联盟”;
--将奥地利、芬兰、瑞典三国列入“欧洲联盟”项下;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改为“俄罗斯联邦”;
--“捷克斯洛伐克”改为“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
--删除标有星号的有关美国的一条说明,在案文中添加下文:“美国不要求提交普惠制格式A。当海关官员要求时,只对生产或制造该商品的有关详情作声明即可”;
--原有普惠制格式A的有效期至1997年12月31日为止。
c.讨论是否有必要仍然要求提交普惠制格式A及其纸张质量问题时,有些给惠国表示不再要求提交普惠制格式A,因为该格式已为电脑化资料或进口方声明所代替,别的给惠国则希望保持现行规则,这些国家认为需要有格式A,以避免舞弊伪造,便利当局可能进行的核查。
二、会议概况
本次会议是政府间原产地规则专家会议,是为十月份全面审议大会作准备的。多数给惠国代表出席会议,而只有少数受惠国派代表参加会议,且多是常驻日内瓦代表。
给惠国中,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瑞士、欧盟就有关的问题作出了介绍并发表了意见。美国代表的发言及态度很傲慢,带有较浓厚的政治色彩。他说,美国给了联合国最大的资金,贸发会议印发了那么多文件,是否有用;美国有140多个受惠国,只有很少的受惠国参加本次会议。其他给惠国在介绍方案的条款及相关内容的发言中表现出了较友好和宽容的态度,尤其是加拿大和新西兰。
受惠国以77国集团和中国代表的发言为主,哥伦比亚代表77国集团和中国(77+1)发言,受到了印度、墨西哥、埃及代表和中国代表的支持,向大会提交了议案并受到重视。中国代表团团长忻梅生代表中国政府作了专题发言。77国集团和中国支持贸发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建议贸发会议秘书处作为观察员出席并跟踪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进展情况,将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技术标准作为协调普惠制原产地规则的技术基础。受惠国中只有中国就协调普惠制原地产规则提出具体标准,多数与会的受惠国代表没有发言。尼泊尔、坦桑尼亚、津巴布韦就本国在执行普惠制方案中遇到的问题阐述了意见。
但77国集团内部也存在分歧,当哥伦比亚代表77国发言后,阿根廷政府代表当即表示,他不知道这些情况,并支持美国代表提出的反对意见。
世界海关组织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和世界贸易组织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并就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所开展的工作与普惠制相关问题作出了解释和介绍。
长春市国内技术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12号
《长春市国内技术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业经1998年9月3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述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长春市国内技术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技术安全保卫工作(以下简称技保工作)是指运用技术手段,检查、发现泄密漏洞和窃密装置,防范和打击技术窃密活动,保卫国家秘密安全的一项专门工作。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保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国家安全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技保工作的管理部门,市国家安全局技术安全保卫机构(以下简称技保机构),负责日常的技术安全保卫工作。
市技保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有线通信、涉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设备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对无线通信(含微波通信、卫星通信)进行安全保密检测;对重要涉密会议进行技术安全保卫。
(二)检查、发现并处理个人和组织非法制造、销售、进口、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和利用其他手段进行的窃听、窃照活动;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三)协同广电部门做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批、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和技术性能审核,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四)审核涉外场所的选址和党、政、军及重要保密单位新建办公地点的选址。
(五)起草技保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制定各项技术防范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无线电管理、保密、公安、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技保机构做好技保工作。
第六条 市技保机构对下列单位的重要办公和会议场所、涉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设备、通信设施实施技术安全检查:
(一)县级(含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及外部环境。
(二)重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要害部门(部位)。
(三)其他需要进行技术安全检查的单位。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可以对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邮政,电信枢纽,海关,涉外宾馆、饭店、招待所、写字楼、公寓,三资企业,境外常设机构和境外人员居住地等实施技术安全检查。
第八条 市技保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下列部门实施技术安全检查:
(一)保密部门的保密技术检查;
(二)无线电管理和公安部门对空中无线电信号的检测;
(三)电信部门的有关通信技术检测;
(四)其他部门需要配合的技术安全检查。
第九条 技保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享有下列权力:
(一)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单位的工作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场所。
(二)根据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三)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时,可以调阅有关档案、资料或者查看有关物品。
(四)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
(五)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技术安全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者书面答复。
(六)对违反技保工作规定的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对违反技保工作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条 技保机构在进行技术安全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检查情况的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人员提供通信终端设备或者线路时,必须向技保机构和主管通信部门申报,经技,吴机构检查并做防范处理后方可安装。
第十二条 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含发送)设施接收境外卫星节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技保机构和广电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对卫星接收设施必须经市技保机构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和技术性能审核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防泄密、反窃密、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具有下列义务和权利:
(一)定期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保密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堵塞泄密漏洞,制止技术窃密行为。
(二)涉密单位的重点部位和有关涉外场所应当加装技术安全防范设施,并妥善保管和使用。
(三)发现技术窃密行为或者其他可疑情况立即向技保机构报告。
(四)为技保机构开展技术安全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对技保工作人员的调查和询问,应当如实回答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及技术资料和档案;落实技保机构提出的整改措施。
(五)单位和个人对技保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查处。
对协助技保机构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接受技保机构的检查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技保工作人员进入工作现场。
(二)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档案和工作条件。
(三)拒绝出具证据或者作伪证,隐匿、毁灭证据。
(四)对技保工作人员提出的问题拒绝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拖延、拒不执行技保机构下达的处理决定。
(六)妨碍技保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视其对国家安全危害的程序和情节由市技保机构给予警告,查封有关电子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或者扣押、冻结、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
第十六条 故意阻碍技保机构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不执行技保机构下达的处理决定,造成后果的,由技保机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技保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技保机构在实施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国家安全局技保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