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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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02-21

教社政〔2002〕4号


  经商新闻出版总署同意,现将《高等学校出版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等学校出版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出版社的改革与发展,促进高等学校出版事业的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出版社,是指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主办单位为高等学校的出版社。

  第三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是我国社会主义出版事业和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科学文化知识积累与传播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办社方向,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服务的办社宗旨,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思想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第五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六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出版高等学校教学需要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学工具书及其他教学用书,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和学科建设。

  高校出版社的重要任务是出版学术著作。高等学校出版社应出版反映不同学派、学术观点和风格的学术著作,推动学术水平和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

   高等学校出版社要立足本校,面向全国,主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文化教育进步服务,积极出版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需要的出版物,为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供更多的精神产品。

  第七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从事出版活动,应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全国新闻出版整体规划,对全国高等学校出版社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制定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发展方针、规划和管理办法。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所属出版社的主管部门。高等学校是所属出版社的主办单位。

  第十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1、监督主办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对所属出版社的管理职责;指导、检查和评估主办单位对所属出版社的领导及管理工作;
  2、 依法审核、审批出版物选题;
  3、奖励优秀出版物、表彰优秀高等学校出版社;
  4、 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主办单位的职责是:

  1、监督出版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和宗旨;
  2、任免社长,并报主管部门备案;负责考核所属出版社的其他社级负责人;
  3、提供所属出版社建设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对新建所属出版社,拨给必要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
  4、审批所属出版社的发展规划及重要规章制度,审核所属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并负责组织对重大选题及书稿内容的审查监督;
  5、监督所属出版社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实行社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出版社应设专职社长。社长可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应为5年,可连任。

  社长的主要职责是:
  1、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和宗旨;
  2、制定本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审定书稿的出版;
  3、制定、修改和废除出版社的规章制度,并报主办单位批准;
  4、根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调整社内机构的设置,招聘工作人员;
  5、聘任由社长推荐、经主办单位考核合格的社级负责人;解聘社级负责人应报主办单位备案;聘任、解聘社级以下干部;
  6、决定本社的分配方案;
  7、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8、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十三条 设有总编辑岗位的高等学校出版社,总编辑在社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总编辑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辑部门的管理工作;
  2、协助社长制定并组织落实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
  3、主管出版物的质量工作;
  4、主管编辑队伍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5、社长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设立社务委员会。社务委员会是议事机构,社长为主任委员。出版社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项目的实施应该经社务委员会集体讨论,社长决定,报主办单位备案。

第三章 出版物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从事出版活动。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禁止的内容。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必须坚持出版物的高品位和高质量。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须严格执行《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切实落实选题论证、重大选题备案、书稿“三审”、出版物审读、年度选题出版计划报批以及出版物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应该加强版权管理工作,依法维护著作权人和出版社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符合高等学校出版社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应提高经营管理的科技含量,充分利用现代管理手段,采用计算机和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要确立以质量效益为中心的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应实行独立核算,并接受主办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高等学校出版社应不断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核算体系;加强成本管理,合理控制成本;不断提高高等学校出版社的企业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 条高等学校出版社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本社的建设和发展及教材、学术著作的出版补贴。出版社在保证正常经营和发展的情况下,应将部分收益上交主办单位。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应该建立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基金,支持高等学校教材和学术著作的出版。基金主要来源于出版社上缴的部分收益、院系(所)的专项科研或项目经费、社会捐助资金等。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实行全员聘用(聘任)制度,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出版社应该与受聘人员签定聘任合同。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实行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按照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促进人员的有序流动。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可结合主办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及本社经济效益,确定分配方式和工资制度,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确定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社内分配办法,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收入的分配要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社长的任职条件: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法制观念,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善于团结,作风民主;
  2、具备较宽的专业知识面,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熟悉国家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
  4、具有较为全面的出版业务知识、较为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以及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有较强的市场意识,了解市场规则。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要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好的编辑、出版、营销和管理队伍。各工作岗位须有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及能力要求。

  高等学校出版社的业务人员一般应具有本科或相当于本科以上学历的文化水平。

  高校出版社要有计划地加强本社队伍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专业人员按照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出版社和有关人员,由主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的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除依法处理外,主办单位对负有责任的所属出版社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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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准运证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准运证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国烟专〔2006〕445号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适应烟草行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卷烟交易模式变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卷烟流通秩序,提高准运证管理水平,国家局决定对省际、省内卷烟准运证实行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适用时间和应用平台

自2006年7月1日零时起,卷烟准运证不分省内、省际统一纳入国家局升级后的准运证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并统一使用国家局印制下发的2006版准运证。省内卷烟准运证可以使用原管理办法过渡1个月。自2006年8月1日零时起,各省级局准运证管理系统开具的卷烟准运证、手工开具的卷烟准运证无效。2006年上半年未执行完的卷烟合同、出口卷烟合同,仍按原管理办法,使用原准运证管理系统执行至2006年7月31日止。

二、统一适用范围

自2006年7月1日起,运输工商交易卷烟、商商交易卷烟、工业企业联营加工卷烟、退货卷烟,应开具准运证,收货方应同时进行实物信息和准运证信息确认;运输进出口卷烟、罚没拍卖卷烟、手卷雪茄烟、工商企业移库卷烟、补货或置换卷烟等,应开具准运证,收货方应进行准运证信息确认;运输品吸卷烟、新产品促销卷烟、检测用卷烟及其他非交易用烟,应开具准运证,申请单位对所运输卷烟的流向负责,不做到货确认;已实行卷烟统一配送的地区,配送卷烟不开准运证,配送单必须随货同行;卷烟配送需跨地区运输的,不开准运证,由毗邻地区协商管理办法。

三、统一管理流程

(一)准运证申请。持有国家局核发的身份认证卡的企业,登录国家局准运证管理系统(网址:zyz.tobacco.gov.cn),网上提交办理准运证申请。具有法人资格的卷烟工商企业(包括进出口公司)运输卷烟的,向货物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提出办理申请;非独立法人的卷烟工业企业运输卷烟的,应由其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卷烟工业企业提出准运证办理申请。烟草拍卖行运输拍卖卷烟的,向货物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办理申请。交易类型的卷烟运输,可以一份合同申请开具一份准运证,也可以多份合同申请开具一份准运证。非交易类型的卷烟运输,应网上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其他书面证明材料,一份申请书可以申请开具多份准运证。准运证申请单位在准运证申请未经审批之前,可以撤回申请。

(二)准运证审批。国家局及省级烟草专卖局、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为准运证的审批机关。审批机关网上审批准运证时,应重点审查申请单位的资质、合同的有效期限、申请书申明的理由、发货到货地点、准运证有效期限等内容。准运证的网上审批由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完成,经审批人授权的,也可由经办人独立完成。审批机关收到准运证申请,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遇有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准运证申请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

(三)准运证制作。网上审批同意的准运证,可由审批机关、审批机关指定的机关或申请单位中的工业企业打印制作,卷烟商业企业、进出口公司、烟草拍卖行不打印制作准运证。审批机关指定的准运证打印制作机关应为货物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审批机关决定准运证的打印制作单位。卷烟工业企业具备准运证打印制作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准许其打印制作审批同意的准运证。卷烟工业企业打印制作准运证,应在审批同意后的4日内完成,4日内未完成准运证打印制作的,应由审批机关打印制作。准运证有效期自准运证打印制作之日起计算。准运证作废按照国家局下发的关于省际准运证作废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到货确认。凭准运证运输的卷烟,除品吸卷烟、新产品促销卷烟、检测用卷烟及其他特例外,不分省内、省际,均应进行到货确认。卷烟到货确认按照国家局下发的关于省际卷烟到货确认的规定执行。代理卷烟出口的进出口公司,根据准运证和出口报关单,在准运证签发后的60日内完成出口确认。使用二维条码技术,加强对卷烟出库、到货确认管理。准运证的全部信息加密自动生成二维条码并打印在准运证上,卷烟调出单位先扫描准运证上的二维条码,再扫描实物条码,完成卷烟出库。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以二维条码的扫描为出库依据。卷烟收货单位通过扫描二维条码和实物条码,完成实物到货确认。

(五)文档管理。卷烟准运证使用国家局统一印制的2006版准运证。套印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专用章”的空白准运证,由国家局分发给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专卖局分发给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或卷烟工业企业,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分发给辖区内的卷烟工业企业。空白准运证逐级分发的信息,应记录在准运证管理系统中,系统中无记录的空白准运证不得使用。已使用的准运证,由收货方归档保存,作废的准运证由审批机关归档保存。准运证审批机关、具有准运证打印制作权限的卷烟工业企业,可通过系统打印已开具的准运证进行归档保存。

四、其他事项

(一)合同随货同行。卷烟交易管理模式改变后,省内、省际卷烟交易采用统一的合同样式(见附件)。根据合同开具准运证的,合同应随货同行。

(二)系统登录。卷烟准运证申请人、经办人、审批人、制证人、到货确认人,需持国家局核发的身份认证卡登录系统,进行相关的业务操作。省级烟草公司、工业公司凭国家局核发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相关数据的查询。所有用户均可查询单份准运证的信息。

(三)个人携带卷烟。个人携带卷烟(雪茄烟)10条以上的,必须开具《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个人携带卷烟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条。企业运输品吸卷烟、新产品促销卷烟、检测用卷烟等,不得使用个人携带证。

附件:电子交易专用合同(卷烟)样式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8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一时期,一些地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出现了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问题,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和公有财产的流失,干扰了住房制度改革的部署,并引起社会不良反映。为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在新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和实施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搞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二、严禁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应符合《决定》精神,实施方案须报当地负责住房制度改革的机构审核,否则不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不得提前无偿实物分配,也不得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价格出售。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出售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应按成本价或微利价出售。
三、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已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要立即清理,坚决纠正。对本通知下发后仍然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