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伯利兹政府关于将伯利兹驻香港名誉领事馆改为“伯利兹贸易办事处”的协定
中国政府 伯利兹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伯利兹政府关于将伯利兹驻香港名誉领事馆改为“伯利兹贸易办事处”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3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伯利兹政府就伯利兹驻香港名誉领事馆改为“伯利兹贸易办事处”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伯利兹驻香港名誉领事馆改为“伯利兹贸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伯利兹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伯利兹设立一相应机构的权利。
三、“办事处”主要职责为促进双方在贸易、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发展与合作交流。
四、“办事处”可以伯利兹驻洛杉矶总领事馆名义行使下列领事职能:
(一)为驻在国和第三国公民颁发签证;
(二)办理本国普通护照的换发、补发、延期和加注等事项;
(三)办理公证、认证事宜。
办理上述事宜时,签发地一律填写洛杉矶。
五、“办事处”办公地点、首长寓所和执行公务时使用的交通工具均不悬挂国旗和国徽,其正式函件中均不带有这类标记;“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的公用或自用车辆,使用普通牌照;其工作人员不使用领事官衔,不登入外国驻港官方机构名册。
六、“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不得从事与其设立目的和职能不相符的活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办事处”履行公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办事处”不受侵犯或损害。
八、“办事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收取与其履行公务有关的办事规费与手续费,并免缴纳上述收费的一切捐税。
九、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在纽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伯利兹政府代表
秦华孙(签名) 希尔维斯特(签名)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 伯利兹常驻联合国临时代办
关于对典当行进行年审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
关于对典当行进行年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商业局):
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我们制定了《典当行年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订。
典当行年审是搞好典当行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2002年度典当行年审是典当行监管体制改革后经贸委系统对典当行进行的第一次年审。对于这项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紧抓好。典当行的年审工作由我委中小企业司负责。
对于《典当行年审办法》执行中特别是2002年度典当行年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各地要妥善处理。典当行年审汇总情况报告(一式两份)应于2003年4月30日以前报我委中小企业司,同时抄送综合司。典当行需要撤销的,请及时报我委综合司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同时抄送中小企业司。
附件:一、典当行年审办法
二、典当行年审报告书(样式)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典当行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批准设立、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典当行年审,是指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按年度对典当行进行检查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从事典当经营活动的制度。
第四条 典当行年审由省级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典当行年审的起止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3月1日。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经贸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典当行应当在规定日期以前提交年审材料。
第六条 典当行年审包括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
(二)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其他变更情况;
(三)典当行财务状况;
(四)典当行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
(五)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规范经营情况;
(六)全国统一当票的使用情况;
(七)典当行遵守《典当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典当行办理年审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证照:
(一)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典当行年审的基本程序是:
(一)典当行向省级经贸委提交年审材料;
(二)省级经贸委受理年审材料并进行审核;
(三)省级经贸委在通过年审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并注明通过类型(A、B);
(四)省级经贸委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九条 年审期间,省级经贸委可以结合具体问题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与核实,开展下列工作:
(一)要求典当行提交补充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文件;
(二)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到典当行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一)典当行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
(二)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
(三)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6个月仍末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四)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拒不参加年审的;
(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典当行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义尚未改正的,须待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审。
第十二条 需要整改的典当行,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典当行通过年审,分为A、B两种类型:A类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行;B类为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已经改正的典当行。
第十四条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提交年审材料的典当行,省级经贸委可以参照《典当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典当行年审印章由省级经贸委刻制。
第十六条 典当行对年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典当行年审结束后,省级经贸委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对于最终不能通过年审或者虽已通过年审但在工商企业年检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典当行,省级经贸委应当责令其关闭,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公告典当行终止,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并按照《典当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清算。
第十九条 省级经贸委应当于次年4月30日以前,将典当行年审汇总情况(一式两份)上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二:
典当行年审报告书(样式)
( 年度)
典当行名称:
(盖章)
许可证编码:
***省(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制
填写要求:
1.本年审报告书适用于依照《公司法》和《典当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典当行。
2.本年审报告书应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正楷填写,字迹应当清晰工整。
3.典当行必须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年审报告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及须提交的其他年审材料报送***经济贸易委员会。
4.本报告书“审批登记事项”:按本年度年初《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载明的事项填写。
5.本报告书“年审时实际情况”:按本年度末实际情况填写。
6.本报告书“股东及其出资情况”:指出资设立本典当行的投资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7.本报告书“分支机构情况”指本典当行出资设立的分公司的情况。
8.本报告书“典当余额”:指本年度末本典当行已经发放尚未回收的当金数额。
典当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
事 项 审批登记事项 年审时实际情况 批准文号
机构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项目 年初时情况 年审时情况 变更时间及批准文号
序号 股东及其出资额 股东及其出资额
分支机构情况
许可证编码 名 称 住 所 营运资金数额 负责人
备注:如有变更,请注明变更事项、时间及批准文号
经营情况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总额 实收资本
典当余额 上缴税金
税后利润 亏损额
我公司确认:提交的本年审报告书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遵守《典当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处罚记录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执行机关 时间
监管部门审核情况
地市
州经
贸委
审查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省级
人民
政府
经济
贸易
委员
会核
准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送达记录
联系人: 电 话: 许可证副本( 个)
邮 编: 收件人: 收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