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中国 罗马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签订日期1981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28日)
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按本章程开展活动。
委员会组织
第一条 委员会由中国组和罗马尼亚组组成。委员会各方设主席、副主席和秘书。
双方主席应相互通知委员会各方成员的名单和成员的变动情况。
委员会任务
第二条 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和执行该协定的共同条件,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活动。
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式和内容如下:
一、相互派遣专家考察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
二、相互邀请科学家和其他技术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或讲学;
三、相互派遣实习生进行生产技术实习;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在两国有关的科研和设计单位之间进行共同科研和设计;
五、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组织双边科学技术讨论会;
六、相互交换科学技术资料、科技情报、科技刊物、样品、种子、苗木等;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现上述合作方式,委员会在其活动领域内执行下列任务:
一、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有关各部、其它中央机构和科研单位之间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式和条件;
二、审议委员会双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相互提供科学技术成果(技术资料、产品和材料样品等)、互派专家考察科技成果和经验以及其它科学技术合作方式的科技合作申请项目;
三、根据委员会确定的双边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向和项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有关各部、其它中央机构和科研单位之间相互磋商,以便商定执行有关项目的具体合作计划;
四、审议委员会双方关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研单位之间为实现相互感兴趣的合作项目而开展科学研究和工艺设计方面的合作建议,并在方法和组织方面向合作单位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积极执行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合作方面的决议;
六、监督两国各部和各科研单位根据委员会的决议和建议所开展的双边科学技术合作的执行情况。
委员会工作方法
第四条
一、委员会例会通常一年举行一次,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具体会期和会议议程由双方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商定。
会议所在国一方的主席和秘书担任该届会议的主席和秘书。
二、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双方应将建议列入会议议程的问题和要商定的合作项目书面提交对方,以便进行会议准备。
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组织专家工作会晤,就某些科技合作问题准备建议。
三、委员会会议应就所通过的决议制订议定书,如决议中未规定其它期限,则议定书由双方主席签字后即行生效。
对不宜拖延的问题,委员会双方主席也可在委员会休会期间经过相互协商作出决定。这些决定将追列入委员会下届会议议定书。
会议议定书用中、罗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四、休会期间,双方指定的主管机构和双方秘书之间应保持经常联系,以便协商解决在执行会议议定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商定新的科技合作项目。
休会期间达成的协议应追列入委员会下届会议议定书。
为审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准备委员会下一届会议,双方秘书可在会议前进行工作会晤。
五、必要时,委员会在开会期间可听取两国进行合作的有关部和科研单位的代表关于合作进度和履行相互义务结果的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决议。
终则
第五条 组织和举行委员会会议及双方秘书和专家组工作会晤的有关费用由东道国一方负担。
与会代表往返两国间的旅费及其个人生活费用由派遣方负担。
第六条
一、本章程签字后自通知经两国有关机构最后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经生效,一九五三年十月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即行失效。
二、经双方同意,本章程可予修改,修改部分经两国有关机构批准后生效。
三、本章程的有效期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罗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相同。
四、本章程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共两份,用中、罗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 罗马尼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 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
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 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
中 国 组 主 席 罗马尼亚组主席
杨 叶 澎 扬·戴奥良努
(签字) (签字)
郴州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郴州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产业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增长、财政增收,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市产业引导资金”),是指由市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我市产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政府统筹审定市产业引导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和年度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计划。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为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的责任单位,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相关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项目筛选、论证、审查和汇总申报等工作,参与提出市产业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组织实施产业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市产业引导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会同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责任单位对产业项目进行调研认证,提出市产业引导资金安排意见,组织实施产业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金扶持重点和方式
第四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包括:
(一)发展优势传统产业,主要是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扶持有色、能源、化工、建材、锻铸造、食品等行业的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二)发展现代农业,主要是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实施农业科技示范工程,扩大农产品精深加工,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
(三)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是扶持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
(四)发展现代服务业,主要是培育壮大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电子商务、旅游、咨询中介等服务性企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五)发展文化产业,主要是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加快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第五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突出重点、集中管理、扶优扶强、整合资源的原则,重点向市中心城区项目倾斜。
第六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对产业项目的支持,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责任单位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合理排序、滚动开发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产业发展项目库。
第八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一致。申请市产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项目申请单位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
(三)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市产业转型发展计划和本市产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方向;
(五)符合市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申请市产业引导资金的,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且不得同时申请多个专项引导资金。
第十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的申报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根据郴州市经济发展需要,每年将市产业引导资金按行业分成若干专项。项目单位根据市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及项目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向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责任单位提交申请。
(二)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责任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满足申报条件的项目择优列入产业发展项目库,并根据市产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从项目库中筛选相关项目,于每年6月底前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市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计划。
(三)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的60%以上集中用于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经分管市领导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的20%以内且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由分管市领导审批,用于解决各行业的一般性问题。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和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市产业引导资金和产业项目的跟踪管理。市审计、监察机关要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每年重点选择1-2个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的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引导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市产业引导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市产业引导资金,或者擅自拆分项目、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资金投向。
项目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将对其核减、停止拨付或追回资金,依法取消其市产业引导资金申请资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7月25日发布的《郴州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07〕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