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绿园区公开电话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0〕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绿园区公开电话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绿园区公开电话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具有一定的操作性,为进一步推动网络单位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市民投诉办理的质量,现将长春市绿园区公开电话办理工作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长春市绿园区公开电话办理工作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电话办理工作,提高质量和效率,促进社会发展和稳定,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制度》,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公开电话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统称网络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公开电话办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公开电话办理工作纳入各网络单位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人事局定期组织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评定各网络单位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及时办理省长、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区政府公开电话受理范围是:
(一)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二)市民对公务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作风及违法违纪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市民对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城市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市民对行政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咨询、查询;
(五)其它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六条直接投诉电话内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但要告知投诉人正确的投诉途径。
(一)民事纠纷案件(应由行政机关先行调解或处理的除外);
(二)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三)由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负责管理的事项;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事项。
第七条区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全区公开电话工作计划、方案,起草有关文件;
(二)指导、监督、协调各网络单位的公开电话办理工作;
(三)对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交办的投诉件进行编号、登记、直接办理或责成有关网络单位办理。重大事项向区政府各位领导通报。对未能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的进行督办。投诉人要求对本人姓名、身份及联系方式等保密的,做到为投诉人保密;
(四)受区政府委托直接调查处理或组织、协调有关网络单位共同调查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投诉案件;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在全区通报各网络单位办理情况;
(六)开展公开电话工作的调查和研究,向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办理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和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各网络单位负责区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交办事项的调查、处理和答复,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公开电话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区政府及各网络单位公开电话工作人员要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
(二)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职责,维护政府的权威和形象;
(三)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热情为人民群众服务;
(四)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听从命令,服从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公正廉洁;
(六)着装整洁,仪表端正,举止庄重,用语文明礼貌。
第十条受理市民直接投诉,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以及投诉内容,进行编号、登记,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查询,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直接答复或责成有关网络单位提出答复意见;
(二)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建议,整理后送交政府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参考;
(三)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责成有关网络单位办理;
(四)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告知投诉人理由、依据以
及正确的投诉途径。
第十一条对需要责成有关网络单位办理的事项,依照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填发《交办反馈单》,通知承办单位当日领取。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对交办事项应全面、客观地进行调查,公正、合理地做出处理,避免发生重复投诉。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办理结果报告区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
书面报告应载明办理过程、事实、理由、依据和结果,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主管区长审核签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事项,要根据投诉内容和职责分工,报主管区长审核签批。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认为交办事项不应由本单位负责办理的,须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加盖公章,在接到《交办反馈单》后一日内,返回区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经区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同意,也可以口头说明。
第十四条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经区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及时上报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同时,告知投诉人办理结果,无法与投诉人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十五条区政府对在公开电话工作中表现优秀、成绩显著以及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各网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开电话办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责令改正,口头或书面督办;经两次以上督办无结果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时间领取《交办反馈单》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告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结果的报告内容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
(四)处理不当造成重复投诉的。
第十七条各网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拖延、推诿或拒绝办理交办事项的;
(二)对投诉人进行报复陷害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
(五)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八条区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形的,要向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9日)
深府办〔2005〕81号
《深圳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深圳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固本强基工程,加强社区建设,保证社区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中共深圳市委关于〈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固本强基工程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深发〔2003〕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社区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及资金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区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整体规划,明确目标;
(二)统筹安排,稳步推进;
(三)简化手续,加快进度;
(四)逐项验收,确保效果。
第四条 社区建设项目资金原则上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社区建设项目纳入市、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组织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社区建设项目资金安排重点用于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和建立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具体内容参照《深圳市社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05年—2010年)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成立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项目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局作为副组长成员单位,市财政局、规划局、国土房产局、综治办、文化局、卫生局、体育局、人口计生局、科技信息局等为成员单位。
第七条 市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审定项目、检查监督等事宜。
第八条 成立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工作组(以下简称市项目工作组),作为市项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市项目工作组组长由市民政局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其成员由市民政局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社会发展处相关人员组成。市项目工作组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 市项目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和资金安排计划;
(二)组织、协调、确定社区建设项目内容、建设标准;
(三)受理社区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核;
(四)下达社区建设项目年度资金补助计划;
(五)检查监督社区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六)完成市项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民政部门和发改(计划)部门作为项目工作组成员单位应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履行项目工作组的职责。
市、区民政部门主要承担对各社区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及布局的前期调研工作,会商市、区发改(计划)部门,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项目选点、确定建设内容和标准、监管、检查和评比等工作。
市、区发改(计划)部门负责受理各区、街道办事处的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会商市、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区发改(计划)部门分别下达市、区两级的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各区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成立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工作组。各区、街道办事处为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报建、招投标、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通力合作,为社区建设项目办理各项手续设立绿色通道,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规划选址、用地审批、产权确认、资金划拨等工作实行特事特办,尽可能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社区建设项目由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项目申请,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项目进行筛选,由区发改(计划)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对于申请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经各区发改(计划)局审核后统一报市发展改革局,经市发展改革局汇总后会商市民政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申报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的新建社区建设项目,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申请书及资金补助申请书,立项申请书须有区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工作组的审核意见;
(二)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的内容、规模及资金估算,规划设计图、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估等;
(三)区政府配套投资的资金安排计划表。
第十五条 申报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的非新建社区建设项目,除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房产购买合同、物业无偿使用或有偿租用的书面协议(使用或租用期限不少于10年)。
前款所列非新建社区建设项目,包括以下三类:
(一)购买开发商或业主房产的项目;
(二)产权属政府所有,需进一步装修或完善的项目;
(三)由开发商或有关企业、个人无偿提供或有偿租用,需进一步装修的项目。
第十六条 申报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的其他社区建设项目,由市项目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七条 市项目工作组根据社区建设规划和建设重点对各区申报社区建设项目进行筛选,对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核实、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
市项目工作组依据以下规定对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一)深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深圳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年度工作计划;
(三)固本强基社区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
(四)区、街道办事处财政状况以及区、街道办事处的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对申请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的社区建设项目,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区发改(计划)部门负责对项目选点、确定建设内容、标准及可行性论证;由区发改(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项目评审完成后下达区级投资计划,并按规定程序申请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市发展改革局会商市民政局依据评审意见审核确认补助金额,报市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下达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计划。
对申请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超过200万元的社区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上报市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下达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的社区建设项目,由区民政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市项目工作组对项目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以及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项目工程的招投标、监理、审计等按照市政府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与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各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及预算组织施工,超额支出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除按规定向市、区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时报送建设资料外,还必须于每月5日前向区项目工作组报送项目建设情况月报表,并由区项目工作组整理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项目工作组。
第二十二条 社区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竣工报告报市项目工作组备案;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在两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项目工作组,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竣工报告报区项目工作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范畴的社区建设项目,在验收后应由建设单位在4周内备齐施工图和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认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签证等资料,向工程决算审计单位办理决算手续,并将决算额报市项目工作组签署意见后,报市、区财政部门申请结算资金。
第二十四条 社区建设项目结算后应按照《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新建社区建设项目产权归区政府所有,管理权归街道办事处,使用权归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全额投资或主要投资的社区建设项目,其预决算由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补助的项目,其预决算由区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由市政府投资补助的社区建设项目,各区应确保落实相应的配套建设资金,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的拨付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39号)规定执行。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各区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拨付。
由市政府投资补助的社区建设项目,区政府必须按照项目总投资50%左右的比例先行下达区级投资计划后,市财政部门始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区项目工作组要协助市、区财政部门做好社区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及拨付工作。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或改变用途。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八条 市、区民政部门、发展(计划)部门对社区建设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区项目工作组不定期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市、区项目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十条 各建设单位应本着公正、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项目管理。社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由审计部门进行绩效审计。如发现有挪用资金、徇私舞弊等问题,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社区建设项目在审核确定后,应对外公布有关事项,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原《深圳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深计〔2004〕2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