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落后炼铁高炉等淘汰设备转为它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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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落后炼铁高炉等淘汰设备转为它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产业〔2007〕204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落后炼铁高炉等淘汰设备转为它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落后生产能力是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的源头。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淘汰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能力,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近来在一些地方出现了部分企业不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将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转为它用的问题。这种做法严重影响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也影响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因此,各地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制止。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淘汰的部分炼铁高炉用来生产铁合金。
  (一)高炉铁合金生产能力严重过剩。铁合金生产中高炉主要用于生产高炉锰铁,高炉容积一般为100-300立方米。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共有铁合金高炉36座,高炉锰铁生产能力约100万吨。而近年来我国高炉锰铁的产量仅60万吨左右,产能过剩约40%。
  (二)部分落后炼铁高炉盲目转产铁合金。由于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属于淘汰的落后炼铁生产能力,部分企业为逃避淘汰将300立方米以下的炼铁高炉转产铁合金。这些高炉有300多座,如全部转产可增加铁合金生产能力1000多万吨,这将进一步加剧铁合金产能过剩的矛盾。
  (三)以铁合金名义盲目建设一批镍铬生铁高炉。2006年以来,随着不锈钢生产的快速增长,金属镍价格上涨,一些地区以铁合金项目的名义建设(新建或改建)了一批以进口的红土矿为原料生产镍铬生铁的高炉,有些地区还准备新建。初步统计,目前镍铬生铁高炉生产能力在200万吨以上。这些镍铬生铁高炉容积小,装备比较落后,有些是用应淘汰的炼铁高炉转产生产镍铬生铁,无烟气净化措施,氟污染严重,难以治理,“三废”排放严重超标。另外,由于这种镍铬生铁高炉生产工艺是先炼出镍铬生铁再生产不锈钢,没有实现与炼钢工序的热装热送,热能利用效率低,浪费能源。这种镍铬生铁高炉实际上就是炼铁高炉,应该按炼铁项目要求进行建设,以铁合金项目建设降低了行业的准入门槛。
  落后炼铁高炉转产铁合金,以及铁合金高炉建设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在目前铁合金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情况下,如果进一步发展,将加剧铁合金产能过剩矛盾,严重冲击铁合金企业生产,影响落后炼铁高炉的淘汰进度,不利于钢铁行业和铁合金行业的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
  二、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促进钢铁行业和铁合金行业结构调整,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后炼铁高炉要按期淘汰,禁止转产铁合金。炼铁高炉的淘汰,以炉体及风机、烧结、烟囱等设备设施拆除,生产场地平整为标准。各地要对淘汰的落后高炉转产铁合金的情况认真进行清理,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并将处理结果于9月底前报我委(产业政策司)。
  (二)停止建设铁合金高炉。对新建、拟建铁合金高炉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和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在建项目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9月底前报我委(产业政策司)。
  (三)新建镍铬生铁高炉严格按炼铁项目进行管理。按《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要求,新建镍铬生铁高炉有效炉容应在1000立方米及以上,同步配套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到炼铁高炉的准入条件。项目应按程序核准。对现有300立方米以下的镍铬生铁高炉按照炼铁高炉的要求限期淘汰。
  (四)铁合金高炉必须生产铁合金。对改变用途冶炼生铁的,按照炼铁高炉要求重新进行审核。属于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1000立方米以下的高炉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应予以停产。属于300立方米以下的高炉应予以淘汰。
  (五)各地区要举一返三,关注其它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等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条件,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禁止落后生产设备转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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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罪属于常见的扰乱公共秩序案件,在基层院所办理的案件中,占据相当一部分比例。以笔者所在的襄城县检察院为例,自2011年至今显示受理的寻衅滋事案件占据案件受理总数的近10%,其中属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的占寻衅滋事案件总数的8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予以立案追诉。该规定是对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1款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进行的细化。但由于对该规定的理解不同,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同行为不同罚,严重损害了刑法的统一正确实施。笔者建议,在实践中对上述规定第37条第(一)项进一步细化如下。

  1.一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轻微伤的。从伤情程度和次数上予以限制,体现随意性与程度恶劣性的有机统一。一是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规定的是区别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犯罪,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严厉的刑罚,是在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合法权益时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如无故打对方一巴掌致对方脸部肿胀构成轻微伤,完全可以用行政处罚的方法处理。如此种情形就以寻衅滋事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造成随意殴打他人有伤就构罪,行政处罚情形不存在而流于形式,故以一次致三人以上轻微伤达到情节恶劣标准;二是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故意伤害罪致一人轻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者管制,同为故意犯罪,可比照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罚标准,即致一人以上轻伤达到情节恶劣标准;三是有成熟的执行依据。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2001年下发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才属于情节恶劣。

  2.一年以内随意殴打他人三次以上的。从次数上予以限制,体现随意性与主观恶劣性的有机统一。针对单次随意殴打他人,但每次未达到上列第1项标准的,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悔过表现去体现情节恶劣,虽单次不以犯罪处理,但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均未受到任何处罚的,说明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应当以严厉的法律即刑法去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

  3.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方式上予以限制,体现随意性与手段恶劣性的有机统一。针对单次随意殴打他人,未达到上列第1项、第2项次数、伤情程度,但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直接殴打对方重要部位或者是以残忍的方式伤害他人追求精神刺激,虽未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但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危险性,故应作为情节恶劣的考虑因素之一,也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

  4.造成被殴打人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从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上予以限制,体现随意性与结果恶劣性的有机统一。结果是反映法益受侵害程度的事实现象,主观上具有流氓动机,客观上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对他人的身体行使了有形力,例如随意殴打他人虽然没有接触到对方身体,但由于其殴打行为诱发了被殴打人自杀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应认定为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2002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主 任:郭伯雄
副主任:曹刚川 徐才厚
委 员:梁光烈 廖锡龙 李继耐 张 黎 唐天标 张树田
张文台 迟万春 谭悦新 张铁健 赵 刚 解厚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