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63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内地执业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134号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04号令),以下63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内地执业,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境外法律服务。现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 香港布英达陈永元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RNDT CHAN & PARTN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11年4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4第1-0009号
首席代表:布英达(Brandt, Keith Mart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办公楼1419-1420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296330
传 真:(010)85296116
网 址:www.snrdenton.com
E-mail: bridget.liu@snrdenton.com
2. 香港陈韵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VIVIEN CHAN & CO.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首席代表:陈韵云(Vivien Cha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508室
邮 编:100006
电 话:(010)65227072
传 真:(010)65226967
网 址:www.vcclawservices.com
E-mail:Beijing@vcclawservices.com
3. 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EACO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2-002
首席代表:张永财(Cheung Wing Choi Franki)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一办公楼8层11单元
邮 编:100738
电 话:(010)85182338
传 真:(010)85182339
网 址:www.deacons.com.hk
E-mail:beijing@deacons.com.cn
4. 香港杜伟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W.K.T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首席代表:杜伟强(To Wai Keu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1702室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85875076
传 真:(010)85875076
网 址:www.wktoco.com
E-mail:cindy@wktoco.com
5. 香港高露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WILKINSON & GRIST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8号
首席代表:陈志坚(Raymond Cha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10 层5室
邮 编:100738
电 话:(010)85181521
传 真:(010)85181520
网 址:www.wilgrist.com
E-mail:beijing@wilgrist.com
6. 香港鸿鹄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IRD & BIRD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4年4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4第1-0006号
首席代表:韦马仕(Marcus Vass)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0828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59335688
传 真:(010)59335666
网 址:www.twobirds.com
E-mail: Karen.Wang@twobirds.com
7. 香港胡关李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WOO,KWAN,LEE & L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首席代表:罗志力(Lo, Chi Lik Peter)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西三座509室
邮 编:100738
电 话:(010)85181928
传 真:(010)85181595
网 址:www.wkll.com
E-mail:wkllbj@wkllbj.com
8. 香港蒋尚义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NTHONY CHIANG & PARTN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1-026号
首席代表:蒋尚义(Chiang Sheung Yee,Anthony)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3座1501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59073153
传 真:(010)59073148
网 址:www.acp.com.hk
E-mail:karenk@acp.com.hk
9. 香港廖绮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HONG KONG LIVASIRI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1号
首席代表:范振成(Fan Chun Shing Davi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24号东海中心1105A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65155921
传 真:(010)65155923
E-mail:zhangmeng@livasiri.com
10. 香港刘汉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CHU & LAU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首席代表:刘汉铨(Lau Hon Chue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国中商业大厦1220室
邮 编:100006
电 话:(010)65229937
传 真:(010)65229937
网 址:www.chuandlau.com.hk
E-mail:chuandlau@yahoo.com.cn
11. 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STEPHENSON HARWOOD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批准日期:2012年4月1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2第3-0003号
首席代表:李若英(Lee Yeuk Fu)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6层28-29单元
邮编:100004
电话:(020)83880590
传真:(020)83863119
网址:www.shlegal.com
E-mail:Echo.ho@shlegal.com
12. 香港孖士打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JS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2-001号
首席代表:董光显(Tung Kwong Shien, Robert Terence)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楼1102单元
邮 编:100025
电 话:(010)65999200
传 真:(010)65989277
网 址:www.mayerbrownjsm.com
E-mail:beijing.office@mayerbrownjsm.com
13. 香港秦觉忠吴慈飞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TSUN & PARTN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6年8月3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6第1-0021号
首席代表:秦觉忠(Tsun Kok Chung Richar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戊2号国际港C座2302-5室
邮 编:100037
电 话:(010)58137071
14. 香港西盟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SIMMONS & SIMMO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11年9月1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11第2-0009号
首席代表:唐杰忠(Thomas Deega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大厦3座33层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85884500
传 真:(010)85884588
15. 香港易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CHARLTO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7年7月1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7第2-0006号
首席代表:高恒(Cohen Colin Bernar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3-1703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59073299
传 真:(010)59073299
网 址:www.charltonslaw.com
E-mail:angelafu@charltonslaw.com
二、上海代表处
16. 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DEACON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5年8月3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5第3-0001号
首席代表:司徒英健(Seto Ying Kin Myles)
地 址:上海市西藏中路268号来福士广场2801/2808室
邮 编:200001
电 话:(021)63403588
传 真:(021)63403788
网 址:www.deacons.com.hk
17. 香港范纪罗江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FAIRBAIRN CATLEY LOW & KONG SHANGHAI REPRESEN- 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33号
首席代表:朱庆华(Chu Hing Wah Grace)
地 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7楼A7室
邮 编:200021
电 话:(021)51162883
传 真:(021)63353376
网 址:www.fclklaw.com.hk
18. 香港高李严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OLDHAM LI & NIE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6第1-0023号
首席代表:李卓贤(Richard Michael Healy)
地 址:上海市仙霞路317号远东国际广场B栋1114室
邮 编:200051
电 话:(021)62780612
传 真:(021)62780613
网 址:www.oln-law.com
19. 香港顾张文菊叶成庆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CHRISTINE M. KOO & IP, SOLICITORS & NOTARIE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5年8月3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5第1-0012号
首席代表:叶成庆(Ip Shing Hing)
地 址:上海市四川北路888号海泰国际大厦1602室
邮 编:200085
网 址:www.cmkoo.com
20. 香港鸿鹄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BIRD & BIRD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8年9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8第2-0007号
首席代表:利明廉(Matthew Harvey Laight)
地 址:上海市南京西路288号创兴金融中心3003A室
邮 编:200003
电 话:(021)33663668
传 真:(021)33663669
网 址:www.twobirds.com
21. 香港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PHILIP K.H. KENNEDY Y.H.WONG & Co.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首席代表:黄英豪(Kennedy Y. H. Wong)
地 址:上海市天钥桥路327号C栋嘉汇创机商务中心355室
邮 编:200030
电 话:(021)62898248
传 真:(021)62898248
网 址:www.pwkwco.com.cn
22. 香港黄新民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WONG AND CHAN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4年10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4第1-0008号
首席代表:黄新民(Wong Sun Man)
地 址:上海市凯旋路3131号明申中心大厦2403室
邮 编:200030
电 话:(021)54071528
传 真:(021)54071590
网 址:www.wongandchan.com
23. 香港李乔安许允立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RIBEIRO HUI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11年2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10第1-0031号
首席代表:许允立(Hui Wun Lap)
地 址:上海市西藏南路218号永银大厦1702A单元
邮 编:200021
电 话:(021)63866110
传 真:(021)63866112
网 址:www.ribeirohui.com
24. 香港梁温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LEUNG AND WAN SOLICITOR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9年6月3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9第1-0029号
首席代表:温嘉明(Wan Kah Ming)
网 址:www.leungandwan.com
25. 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STEPHENSON HARWOOD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6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5第2-0005号
首席代表:戴义高(Ian Michael Devereux)
地 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上海嘉里中心1004-1005室
邮 编:200040
电 话:(021)53852299
传 真:(021)53852195
网 址:www.shlegal.com
26. 香港孖士打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JSM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首席代表:何观乐(Billy Ho)
地 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366号恒隆广场2座2305室
邮 编:200040
电 话:(021)61201066
传 真:(021)61201069
网 址:www.mayerbrownjsm.com
27. 香港其礼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CLYDE & Co.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6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5第1-0016号
首席代表:张逸伟(Chong Ik Wei)
地 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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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有关具体要求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有关具体要求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消字(2001)第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1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联合制订并下发了《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决定于2001年1月至4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予以了充分肯定,并指示“切实贯彻,务求实效。”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一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今年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密围绕中央提出的工作重点,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现就贯彻《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深对农业基础地位的认识,按照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要求,将联合执法行动作为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根据两部局制订的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主要领导应亲自挂帅,部门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在春耕期间,执法力量应向“农资”打假方面倾斜,集中力量,保证执法力量到位,切实抓出成效。
二、从清查农资生产、经营资格入手,严把农资市场主体准入关
各地要结合企业登记注册、年检换照和企业档案清查工作,摸清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底数,掌握基本情况,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档案,并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日常监控,防止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已经建立农资企业档案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将工作抓实抓细;没有建立的,要结合此次联合执法行动,尽快对本地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心中有数,加强“经济户口”管理。对农资生产、经销企业的审批程序和开业条件严格把握,特别要注意加大对本地区一些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繁育基地、小化肥厂、小农药厂、小农机厂等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清理,从取缔无照经营、清除挂靠承包经营、完善前置审批手续、核定经营范围等方面入手,全面规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超范围生产、经营的,认真进行查处;问题严重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资流通领域监管,严格规范农资经营行为
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列出清单,对本辖区内有关重点农资专业市场和农资产品集散地进行拉网式清理检查,不留死角,保证监管到位。督促和帮助农资经营单位建章立制,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农资经营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农资产品质量信誉卡、签订联保责任书、制定经营守则等制度,采取“送法下乡”、召开农资产品生产经营者座谈会、指导经营者开展“清柜台、清仓库”等自查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形式,强化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其守法自觉性,规范农资产品经营行为。
四、积极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资产品质量跟踪检查工作
2001年2月底以前,各地要积极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一次以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及零配件等为重点的农资产品质量市场跟踪检查工作。要根据农业行政部门提供的情况,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登记证、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不全或假冒的产品,隐匿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以及销售过期失效、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等依法予以查处。
五、加强农资产品广告监管,打击虚假违法农资产品广告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管职能,对发布肥料、农药、种子、兽药、饲料等农资产品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并加强春耕期间的农资广告日常监管。对于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经过发布前行政审查的农药、兽药广告,要加强对发布前审查工作的指导,严格执行发布标准。依法从重查处未经审查、超出审查范围、篡改审查内容发布农药、兽药广告以及伪造、变造广告审查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全面清理非法印制、张贴、悬挂、散发的虚假违法农资产品广告,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
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按照“铲除窝点、严打惯犯、冲破保护伞”的方针,对辖区内制假售假情况进行认真、彻底的清查,列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规定整治期限,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农资打假责任制,采取县级工商局抓重点、工商所抓片、管理人员抓到经营户的方法,加大监管力度。结合市场巡查制,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向广大农村延伸,认真受理农民和企业的投诉与举报,重点打击制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农资违法经营活动。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特别是对重复发案率较高的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监控,从源头上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打击力度。要进一步强化大要案件通报、备案制度,对跨省、区的案件,要及时向相关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或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调,坚决一查到底;对跨地区的案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搞好协调,协同作战,及时有效予以查处。对于不及时通报重要案件线索,或对通报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组织查处,酿成坑农害农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办案机关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联合执法行动期间,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重点抓好5—10个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各地排查、发现的大要案件线索,适时组织开展集中专项打击行动。
七、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各地在联合行动中要紧密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主动加强与农业、供销合作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检察等部门及新闻宣传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开展工作。加强“打假”工作的舆论宣传,加大重点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营造打假护农、净化农资市场的良好氛围。
八、注意沟通情况,加强监督指导
联合执法行动期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将联合组成工作组,对主要农业省、区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办有关案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注意掌握情况,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将工作推向深入。各地在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应于每月月底前书面并填表上报查处的大要案件情况和联合执法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要及时将总体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于2001年5月15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
附件:
1.《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略)
2.《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大要案情况报告表》(略)
200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