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课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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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课题名单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50号

根据《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专家评审会评审,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共134项获准立项,其中重点项目18项,一般项目58项,中青年项目21项,委托项目7项,专项任务项目30项。立项课题名单公告如下:(见附件)

已获准立项的单位和主持人,请登录“中国司法科研信息网http://lawstudy.gov.cn”下载《项目合同书》,按照要求尽快填写。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课题名单



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课题名单

序号
项目编号
课题名称
项目 类别
学科 分类
项目 主持人
职称 (职务)
学位
工作单位


1
05SFB1001
社会控制与和谐社会秩序的建构--法社会学的研究
重点
法理学
蒋传光
教授
博士
上海师范大学

2
05SFB1002
司法方法与司法公正
重点
法理学
刘星
教授
硕士
中山大学

3
05SFB1003
公正司法视角下的司法技术研究
重点
法理学
胡玉鸿
教授
博士
苏州大学

4
05SFB1004
行政规划法律制度研究
重点
行政法
莫于川
教授
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

5
05SFB1005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
重点
行政法
熊文钊
教授
博士
中央民族大学

6
05SFB1006
和谐社会建构与依宪治国
重点
宪法学
吴新平
教授
硕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7
05SFB1007
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
重点
刑法学
张景荪
院长
学士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8
05SFB1008
知识产权刑事执法问题研究
重点
刑法学
柯良栋
局长
硕士
公安部法制局

9
05SFB1009
死刑实体法限制研究
重点
刑法学
张军
副院长
硕士
最高人民法院

10
05SFB1010
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之改革
重点
诉讼法
严军兴
研究员
硕士
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

11
05SFB1011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研究
重点
诉讼法
戴玉忠
检委会专职委员
本科
最高人民检察院

12
05SFB1012
调解立法研究
重点
诉讼法
宋朝武
教授
硕士
中国政法大学

13
05SFB1013
新类型合同研究
重点
民商法
黄松有
副院长
博士
最高人民法院

14
05SFB1014
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机制研究
重点
民商法
费安玲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15
05SFB1015
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研究
重点
经济法
董保华
教授
学士
华东政法学院

16
05SFB1016
国际反腐败公约与国内法协调问题研究
重点
国际法
甄贞
副检察长
博士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17
05SFB1017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研究
重点
国际法
余劲松
教授
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

18
05SFB1018
经济欠发达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卫生法律问题研究
重点
民族法
王振民
教授
博士
清华大学

19
05SFB2001
西部区域特征与法制统一性研究
一般
法理学
王作全
教授
博士
青海民族学院

20
05SFB2002
西藏区域特征与法制统一研究
一般
法理学
卫绒娥
副教授
硕士
西藏大学

21
05SFB2003
奥运会法律问题研究
一般
法理学
黄世席
副教授
博士
山东大学

22
05SFB2004
我国构建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研究
一般
法理学
陈德敏
教授
博士
重庆大学

23
05SFB2005
司法推理与法官思维研究
一般
法理学
郑成良
教授
博士
上海交通大学

24
05SFB2006
公共利益的界定与法律规制研究
一般
法理学
吴高盛
局长
硕士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二局

25
05SFB2007
“例”在中国封建法制中的地位与演变
一般
法史学
杨一凡
教授
硕士
北京法律文化研究中心

26
05SFB2008
秦汉法律的传承与社会控制功能
一般
法史学
曹旅宁
教授
博士
华南师范大学

27
05SFB2009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改革研究
一般
行政法
王立民
教授
博士
华东政法学院

28
05SFB2010
行政收费研究
一般
行政法
张明杰
教授
博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9
05SFB2011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一般
行政法
徐景和
副司长
博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0
05SFB2012
律师收费问题研究
一般
行政法
王进喜
副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31
05SFB2013
公益行政诉讼研究
一般
行政法
何兵
副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32
05SFB2014
法治之下的警察行政权的合理构建
一般
行政法
肖伯符
教授
硕士
湖北警官学院

33
05SFB2015
信访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一般
行政法
肖萍
教授
学士
南昌大学

34
05SFB2016
宪法解释制度研究
一般
宪法学
韩大元
教授
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

35
05SFB2017
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的法律解决机制研究
一般
宪法学
薛刚凌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36
05SFB2018
流动人员犯罪控制与权益保护
一般
刑法学
王大中
教授
学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37
05SFB2019
基于统计指标检测的金融反恐趋势及对策研究
一般
刑法学
张梅琳
教授
学士
上海大学

38
05SFB2020
信息时代监狱管理模式创新研究
一般
刑法学
陈立骅
副司长
学士
国务院法制办信息中心

39
05SFB2021
慎刑刑事政策研究
一般
刑法学
包 雯
教授
硕士
河北经贸大学

40
05SFB2022
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实证研究
一般
刑法学
赵国玲
教授
硕士
北京大学

41
05SFB2023
监狱按戒备等级分类管理制度研究
一般
刑法学
胡一丁
副局长
硕士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42
05SFB2024
突发性聚众暴力犯罪的预防与控制研究
一般
刑法学
董广杰
教授
硕士
中原工学院

43
05SFB2025
海上国际犯罪的惩治和刑法理论的创新
一般
刑法学
赵微
教授
博士
大连海事大学

44
05SFB2026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问题研究
一般
诉讼法
朱孝清
副检察长
学士
最高人民检察院

45
05SFB2027
死刑复核问题研究
一般
诉讼法
孙本鹏
副教授
硕士
国家法官学院

46
05SFB2028
刑事侦查权的司法控制研究
一般
诉讼法
徐美君
副教授
博士
复旦大学

47
05SFB2029
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解释的规制
一般
诉讼法
张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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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8〕48号

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质监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东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广东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粤府〔1997〕31号)、国家质检总局与省政府签署的《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广东提高国际竞争力合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广东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省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广东省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委党廉办,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外经贸厅、统计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质监局会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省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省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省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各地质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五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近三年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免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或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在每届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半年,完成如下工作:

  1.由省质监局提出评审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2.评审委员会确定秘书处、评审专家组人员名单并公布。

  3.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届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企业申报。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三)组织推荐。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审。

  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将该企业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5家)。

  (六)现场考评。

  经秘书处形式审核、评审委员会材料评审后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八)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以及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省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三条 获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评审经费由省质监局在业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两届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三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省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省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广东省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广东省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112号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一级设立。
第三条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应坚持突出贡献原则,兼顾其代表性和重庆市整体对外开放的需要。
第四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的日常联系和服务工作,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市人事局负责。
第五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六条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程序按照《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推荐单位在履行报批手续前应征得推荐对象同意,不得向推荐对象作出任何承诺。
第八条除《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规定的待遇外,获得“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不承担重庆市民应有的义务也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九条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