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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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及《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模型、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 第四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具有合法的上岗资格。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档案资料: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5、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6、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8、城市防洪、人防、抗震工程;
9、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包括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等)、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统计、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第七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依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领取《编制及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第九条 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工程档案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二)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三)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四)工程档案签章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市城建档案馆预验收时发现工程档案不准确、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预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全部建设工程档案送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复验,主要包括以下文件材料:
(一)立项依据审批文件;
(二)征地、勘察、测绘、设计、招投标、监理文件;
(三)项目审批文件;
(四)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
(五)竣工图。
市城建档案馆确认档案资料符合归档的要求后,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出示市城建档案馆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市城建档案馆收到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后,应当开具收件证明。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含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档案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原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对收集和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划定保管期限和密级,科学分类、编目、排架,编制检索工具。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妥善保管好馆藏档案,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特别重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确保安全。超过保管期限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要清理造册,经鉴定并履行批准手续后,妥善销毁。
第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向社会提供服务,建立城建档案查借阅制度。要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编研工作。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凭单位介绍信或市城建档案馆开具的收件证明,在市城建档案馆可以免费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复制本单位城建档案的,只收取档案复制成本费;查阅或利用非本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利用档案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或表彰: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以及对城建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向国家捐赠重要或珍贵的城建档案资料者;
(三)敢于抵制和揭露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法规的行为,为国家挽回损失,成绩突出者。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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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机械部


汽车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1996年1月16日,机械部

为加强汽车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汽车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内部使用的行业标准)的计划管理、制订、修订、审查、复核、复审、报批、出版发行、复查确认、修改和经费管理等工作的主要程序及要求做如下规定。

1 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管理
1.1 标准计划项目的提出
强制性标准及通用基础标准计划项目,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标委)根据宏观管理的需要提出,其它标准计划项目根据企业及社会其它方面需要提出。
1.2 标准计划项目的级别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列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汽车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列为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产品质量分等标准等应列为行业标准(内部使用)计划项目。
1.3 标准计划项目的性质 
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方面的标准计划项目以及国家需要控制的直接关系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主要产品质量标准计划项目和直接影响能耗的主要基础产品质量标准计划项目一般应列为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其它标准计划项目应列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
1.4 标准计划项目的列项范围
以下方面的项目可考虑列入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
A.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标准项目;
B.接口、互换、兼容需要的标准项目;
C.统 一技术语言的标准项目;
D.简化品种及产品系列化的标准项目;  E.统一对产品的评价及测试、试验方法的标准项目;
F.保证国家对重要产品质量控制的标准项目;
G.产品质量认证需要的标准项目;
H.推荐先进的制造技术和管理方法的标准项目。
1.5 标准计划的编制程序及要求
1.5.1 凡需要列入标准制订、修订年度计划的项目,其编制程序和要求见表1。
表1
┌─────────┬──────┬──────────┬───────┬─────┐
│ │ │ │ │ 份数 │
│ 报表名称 │ 报送时间 │ 填报单位 │ 受理单位 ├──┬──┤
│ │ │ │ │国标│行标│
├─────────┼──────┼──────────┼───────┼──┼──┤
│ │8月10日前│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分标委 │ 4 │ 3 │
│ ├──────┼──────────┼───────┼──┼──┤
│ │ 8月底前 │ 分标委 │全标委 │ 3 │ 2 │
│ 标准项目任务书 ├──────┼──────────┼───────┼──┼──┤
│ │9月10日前│ 全标委 │汽车工业司 │ 2 │ 1 │
│ ├──────┼──────────┼───────┼──┼──┤
│ │ 9月底前 │ 汽车工业司 │国家技术监督局│ 1 │ │
├─────────┼──────┼──────────┼───────┼──┼──┤
│国家标准制定、修订│ 8月底前 │ 分标委会 │全标委 │ 1 │ 1 │
│计划项目表(建议)│ │ │ │ │ │
│行业标准制定、修订├──────┼──────────┼───────┼──┼──┤
│计划项目表(建议)│9月10日前│ 全标委 │汽车司 │ 1 │ 1 │
│ │ │ │ │ │ │
├─────────┼──────┼──────────┼───────┼──┼──┤
│国家标准制订、修订│ 9月底前 │ 汽车司 │国家技术监督局│ 1 │ │
│计划项目表 │ │ │ │ │ │
└─────────┴──────┴──────────┴───────┴──┴──┘
1.5.2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于每年八月十日前,将标准项目任务书(格式见附表一)报送有关分标委秘书处,分标委经分析、研究、汇总后,提出本分标委所属专业内下年度的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格式见附表二),连同标准项目任务书按表1规定的时间及份数上报全标委秘书处。
1.5.3 全标委负责对申报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逐项审核、协调、于九月十日前提出汽车行业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报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以下简称汽车司)。
1.5.4 汽车司负责对上报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审查、协调,于九月底前提出汽车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其中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和国家标准项目任务书由汽车司于九月底前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汽车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年度计划于下年初下达。
1.5.5 企业及社会其它方面急需制订的,且符合标准计划项目列项范围的行业标准,可随时申请列入汽车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补充计划。编制程序及要求与年度计划一致。
1.5.6 为强调计划的严肃性,凡未列入汽车行业标准、修订计划的项目或补充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办报批手续。
1.6 标准计划的调整
1.6.1 在执行标准计划过程中,涉及下列情况时可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a.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如:名称、负责起草单位、起止年限等)进行调整;
b.确属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撤消。
1.6.2 凡需要调整的标准计划项目,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在标准计划完成日期之前按计划渠道填报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三,份数见表2)。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调整由汽车司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
表2
┌───────┬───────────┬────────────┬────┐
│ 报表名称 │ 填报单位 │ 受理单位 │ 分数 │
├───────┼───────────┼────────────┼────┤
│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 │分标委 │ 3 │
│ ├───────────┼────────────┼────┤
│标准计划项目 │分标委 │全标委 │ 2 │
│ ├───────────┼────────────┼────┤
│调整申请表 │全标委 │汽车局 │ 1 │
│ ├───────────┼────────────┼────┤
│ │汽车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 1 │
└───────┴───────────┴────────────┴────┘
1.6.3 汽车司收到计划项目调整申请后一个月内应给予函复,当调整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应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1.7 标准计划的协调
标准计划执行中,如有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及时提出,报有关单位协调、解决。
a.分标委范围内的协调工作,由分标委负责;
b.各分标委之间以及与其他部(委、局)之间的协调工作,由汽车司负责与有关部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协调工作,由全标委负责;
c.行业之间以及与其他部(委、局)之间的协调工作,由汽车司负责与有关部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协调解决。
1.8 标准计划的考核
每年年底前,分标委将当年完成的标准报批文件报至全标委,作为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和分标委当年完成标准计划的依据。每年1月中旬,全标委将本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报汽车司。每年1月底前汽车司发布上年度汽车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执行情况通报,并对计划完成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完成差的单位提出通报批评。
1.9 标准制订、修订时间的要求
提倡缩短标准制订、修订时间,在符合制订、修订程序并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前完成计划的标准项目应提前办理标准报批手续。

2 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2.1 起草工作的组织
2.1.1 每个标准项目一般可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会同主要参加单位成立起草工作组(简称工作组),在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领导下承担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2.1.1.1 工作组组长一般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委派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担任。
2.1.1.2 工作组成员由各组成单位推荐具有生产科研经验、熟悉业务的科技人员担任,在组长统一组织安排下承担标准制订、修订工作过程中的具体任务。
2.1.1.3 工作组成员人选确定后一般不得中途撤换,确属特殊原因的,应具函向组长单位申述理由,并征得同意。
2.1.1.4 工作组组成单位中,加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认为该单位自动退出工作组:
a.工作组成员无正当理由而不能按2.1.1.2规定承担任务;
b.不按2,1.1.3规定撤换人员。
2.1.1.5 工作组成员的权利
a.分享标准制订、修订过程中调研、测试验证报告和其它技术成果;
b.分享标准科研成果有关的荣誉和物质奖励;  c.其工作成果应列入本人业务考绩。
2.1.2 工作组会议由组长根据工作进展需要不定期召开,在必要时分标委和全标委可派联络员参加。
工作组会议应有详尽记录和明确的决议。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周内由组长单位签署寄发工作组成员本人、所在单位及其他与会单位,并抄送有关分标委,重要项目可抄送全标委。  
2.1.3 起草的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后,工作组即行解散。
2.2 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
2.2.1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按计划项目要求和标准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起草标准。
2.2.2 起草标准时,应调查研究和分析国内生产、使用和科研情况,研究分析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还应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并尽可能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
2.2.3 标准征求意见稿应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有关要求编写。
2.2.4 在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应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a.工作简要过程,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名单;
b.标准编制原则和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确定依据(包括试验、实测、统计数据等),修订标准时应列出新旧标准水平对比;
c.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也可另列附件);
d.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包括所采用的标准编号和名称,采用程度、差异等),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e.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f.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其有关基础和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g.贯彻标准措施建议(包括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过渡办法等);
h.代替、修改或废除现行标准的建议;
i.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如所制订、修订的标准是否满足用户要求以及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参考资料的目录等。
2.3 征求意见,提出标准送审稿
2.3.1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附件经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发送有关分标委各位委员和(或)有关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45天。
2.3.2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2.3.3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反映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列出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表四),提出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对有争议的实质性问题,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工作。
2.3.4 若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改动,或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提出标准征求意见二稿,重新征求意见。                            ,
2.4 审查标准送审稿,提出标准报批稿
2.4.1 标准送审稿及有关附件经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阅后报有关分标委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由分标委会组织审查。
2.4.2 标准审查按《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进行。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
2.4.2.1 会议审查的程序及要求:
a.会议审有时,分标委秘书处应在会议前30天,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由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供)提文给参加审查会的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
b.会记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工作组成员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
c.经会议审查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由组织审查的分标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以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称。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内容包括对本细则2.2.4条中b至h内容的审查结论。
2.4.2.2 函审的程序及要求
a.函审时,分标委秘书处应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和标准送审稿函审单(格式见附表五,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提供)提交给参加函审的委员及有关单位和专家。
b.被邀请函审的委员及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填写函审单,在限定时间(一般为60天)内返回函审意见。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及逾期不回者,按赞成票计。
c.分标委秘书处与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一起,应对函审意见加以综合整理,由分标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见附表六),并附标准送审稿审单。
d.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方能通过。若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则应重新函审或改为会议审查。再次函审时,应重新写出函审结论。
2.4.3 经函审或会议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整理并提出标准报批稿和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填写标准报批签署单(格式见附表七),按要求的上报份数报有关分标委秘书处复核,复核后由分标委按要求上报全标委复审。
2.5 标准制订、修订的加速程序
2.5.1 按计划等同或等效采用ISO或IEC的标准项目,可采用标准制订、修订的加速程序,即不经过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直接进入编写标准送审稿及以后各程序。
2.5.2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拟采用加速程序时,应经有关分标委同意。

3 标准的复核、复审、审批、发布
3.1 标准的复核、复审
3.1.1 分标委和全标委对标准报批稿应进行复核、复审,应指派具备标准复核资格的人员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编写质量和有关附件进行全面复核和复审。
a.应达到标准项目任务书中的预定目标和要求;
b.应符合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c.符合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
d.应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e.技术内容应正确无误,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
f.标准性质建议适当;
g.标准编写格式与表达方法一般应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h.标准报批文件应齐全,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标准复核人员在标准报批签署单中写出复核结论,并签字,经分标委主任委员签字并盖公章后,按表3规定的报批文件份数将文件报全标委,已配备计算机的分标委应同时上报标准报批稿软盘。
3.1.2 全标委在收到标准报批稿2个月内完成报批文件的复审,要求主要包括:
a.标准报批文件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是否一致;
b.标准制订、修订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标准间协调配套情况;
d.标准报批文件是否齐全;
e.有关方面意见是否协商一致;
经复审若符合要求,则上报汽车司;若不符合要求,则退回至分标委。
表3
┌──┬────────────────────────┬─────────┐
│ │ │ 份 数 │
│序号│ 标准报批文件名称 ├────┬────┤
│ │ │ 国 标 │ 行 标 │
├──┼────────────────────────┼────┼────┤
│ 1 │ 上报公文(附标准上报清单) │ 2 │ 2 │
├──┼────────────────────────┼────┼────┤
│ 2 │ 标准报批签署单 │ 3 │ 2 │
├──┼────────────────────────┼────┼────┤
│ 3 │ 标准报批稿 │ 6 │ 4 │
├──┼────────────────────────┼────┼────┤
│ 4 │ 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 4 │ 2 │
├──┼────────────────────────┼────┼────┤
│ 5 │ 标准送审稿审查时意见汇总处理表 │ 4 │ 2 │
├──┼────────────────────────┼────┼────┤
│ 6 │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 4 │ 2 │
├──┼────────────────────────┼────┼────┤
│ 7 │ 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复制 │ 2 │ 1 │
│ │ 件)和译文 │ │ │
├──┼────────────────────────┼────┼────┤
│ 8 │ 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全部) │ 2 │ 1 │
├──┼────────────────────────┼────┼────┤
│ 9 │ 出版用墨线图和照片 │ 1 │ 1 │
├──┼────────────────────────┼────┼────┤
│10│ 标准送审稿 │ 1 │ 1 │
└──┴────────────────────────┴────┴────┘
3.1.3 退回的标准报批稿,在修改后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上报公文和标准报批签署单上注明第几次报批。
3.1.4 办理标准报批手续后,全标委秘书处应将标准报批签署单、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标准送审稿等文件各留一份,装订成册存档。
3.2 标准的编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T;强制性汽车行业标准代号为QC,推荐性汽车行业标准代号为QC/T;汽车行业标准(内部使用)的代号为QC/T,并在封面和首页上注明“内部使用”字样。
3.3 核准的批准发布
3.3.1 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3.3.2 行业标准及行业标准(内部使用)由汽车司批准发布。

4 标准的出版发行
4.1 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发行。
4.2 行业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
a.出版时,除编辑性修改外,不得改动;
b.确保标准文本的印刷质量;
c.标准发布半年以内发行标准文本;
d.按规定赠送样书。

5 标准的复查确认
5.1 标准实施后,应定期对其是否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行复查。复查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5.2 标准的复查工作由全标委下达计划,有关分标委负责组织。复查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查的程序和要求应符合本细则2.4.2条的规定。
5.3 标准复查的结果应分为确认、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
5.3.1 标准的技术内容不作修改或稍作编辑性修改,应予以确认继续有效。经确认的标准,其编号不改变。
5.3.2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作较大修改,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标准制订、修订计划。修订标准的程序按本细则第2章的规定进行。同级标准修订后,其顺序号一般不变,仅改变年号。
5.3.3 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应予以废止。
5.4 经复查后需确认或废止的标准,由分标委写出复查报告(内容包括:复查简况,处理意见,复查结论),并列出确认或废止标准清单(内容包括:标准编号,标准名称,确认或废止建议),按标24的规定报送全标委。
表4
┌──┬──────────────────────────┬───────┐
│ │ │ 份 数 │
│序号│ 确认和废止标准报批文件名称 ├───┬───┤
│ │ │ 国标 │ 行标 │
├──┼──────────────────────────┼───┼───┤
│ 1 │ 上报公文 │ 1 │ 1 │
├──┼──────────────────────────┼───┼───┤
│ 2 │ 标准文本 │ 2 │ 1 │
├──┼──────────────────────────┼───┼───┤
│ 3 │ 复查报告 │ 6 │ 4 │
├──┼──────────────────────────┼───┼───┤
│ 4 │ 确认或废止标准清单 │ 6 │ 4 │
└──┴──────────────────────────┴───┴───┘
5.5 确认或废止标准的标准发布
5.5.1 需确认或废止的国家标准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发布。
5.5.2 需确认或废止的行业标准及行业标准(内部适应)由汽车司批准发布,并在《汽车标准化》上刊登。

6 标准的修改
6.1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和充实,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包括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生产和使用需要,可对标准中局部不适当之处进行个别的少量的修改(包括补充)。
6.2 标准的修改,一般有分标委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经全标委审查后,写出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的结论和依据等),填写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见附表八),按标准报批程序上报。标准修改报批文件份数要求见表5。
表5
┌──┬──────────────────────────┬───────┐
│ │ │ 份 数 │
│序号│ 文件名称 ├───┬───┤
│ │ │ 国标 │ 行标 │
├──┼──────────────────────────┼───┼───┤
│ 1 │ 上报公文 │ 3 │ 2 │
├──┼──────────────────────────┼───┼───┤
│ 2 │ 审查纪要 │ 4 │ 2 │
├──┼──────────────────────────┼───┼───┤
│ 3 │ 标准修改通知单 │ 6 │ 4 │
├──┼──────────────────────────┼───┼───┤
│ 4 │ 修改用墨线图及照片 │ 1 │ 1 │
└──┴──────────────────────────┴───┴───┘
6.3 国家标准的修改,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发布。行业标准的修改,由汽车司审批发布,并在《汽车标准化》上刊登。
6.4 已报批的标准,在批准发布前,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或分标委如需作一般编辑性修改补充时,应填写标准报批稿修改建议单(格式见附表九)一式两份,经分标委签署意见后用便函报全标委,经全标委审核同意,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后将填写了修改记录的标准报批稿修改建议单退还分标委会一份,作为确认。
6.5 经确认的修改意见,有关分标委应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
6.6 有原则性重大修改时,应按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程序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报批。
6.7 已印刷出版的标准出现属于印刷之类的错误而需要更正时,由分标委填写标准内容勘误表(格式见附表十)一式两份,报全标委办理更正手续,如更正图形时,应同时附上更正后的墨线图(或照片)一份。标准更正内容,在《汽车标准化》上刊登。

7 标准制订,修订经费
7.1 经费来源
a.强制性标准和基础通用标准计划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经费补助,不足部分可通过集资解决;
b.其它标准计划项目由标准受益单位出资或由标委会向有关单位集资。
7.2 经费的使用
对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和由受益单位筹集的资金,都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8 附则
8.1 本细则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负责解释。
8.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目录
附表一:标准项目任务书
附表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
附表三: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
附表四: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表五: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附表六: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附表七:标准报批签署单
附表八:标准修改通知单
附表九:标准报批稿修改建议单
附表十:标准内容勘误表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第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12年12月18日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2003年10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8号公布 根据2010年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2年1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因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退税的,应当同时退还已经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者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与教育费附加同时征收。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的经费,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作为省级收入,征收后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并纳入省级预算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入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制定。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包括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高中和职业教育发展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缴纳欠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外,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部门及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减征或者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的;
(二)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征收高等教育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