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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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开立证券账户到开户代理机构办理。开户代理机构应按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有关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开户要求采用实时开户系统报送数据或邮寄方式办理。在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完成之前,或者申请企业认为便利的, 也可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第三条 合伙企业、创投企业开立证券账户,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三)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须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六)《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见附表 1);



(七)创投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



第四条 合伙企业、创投企业在填写《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企业全称(如合伙企业全称中含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不可省略),“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按营业执照记载填写,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填写委派代表姓名。“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一项应填写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的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承担责任方式,承担责任方式填写“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



第五条 合伙企业、创投企业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企业类型、营业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负责人、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办理证券账户注册信息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变更申请材料:



(一)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



(二)变更后的合伙协议或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变更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供委派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变更时提供);



(五)继任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继任委派书(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时提供);



(六)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录,涉及变更的合伙人或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合伙人或投资者变更时提供);



(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须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八)《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2)。



第六条 对于合伙企业、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应每年核实其营业执照是否有效、是否通过年检,如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证券公司应督促其及时更正。对于合伙企业、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负责人、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企业类型、营业期限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督促合伙企业、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及时按本指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对于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公司核实后,应在其柜面系统以及登记结算系统中予以修改。



第七条 合伙企业、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依法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下列材料办理证券账户销户手续:



(一)证券账户卡;



(二)企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清算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



第八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合伙企业、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开立证券账户或从事证券投资有限制的,该等组织应当遵守。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为法人或合伙的,其证券账户开立业务,遵照法人或合伙开户的规定。



第十条 本指引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2009年12月21日起施行。





表 1: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账户持有人全称 国籍或地区



注册地址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网址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身份证明 □ 年 月 日

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文件号码 □ 长期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

姓名/名称 国籍或地区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承担责任方式

有效期截止日期



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

申 (表格不够时,可另行

请 附表填写)











企业类型(打“√”) □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非法人非合伙制创投企业 □其他



□沪市A股账户 □沪市B股账户 □沪市基金账户 □沪市其他账户

账户类别

□深市A股账户 □深市B股账户 □深市基金账户 □深市其他账户

是否直接开通 网络服务初始密码(六位数字或

□是 □否

网络服务功能 字母)



经办人姓名 国籍或地区



经办人联系地址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本人已经了解并愿意遵守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认真阅读了《证券

郑重声明 账户注册说明书》并接受说明书内容,承诺以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经办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资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开 □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户 □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适用于创

代 投企业)

理 □申请人是否已签名

机 □本表内容是否填写全面、正确

构 账户类别 上海市场 深圳市场

填 A股账户



B股账户



基金账户



其他账户



经办人: 复核人: 开户代理机构盖章:

联系电话: 传真: 填表日期:







说明:1、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字迹要清楚、整洁。2、开户申请人选择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需填写自设的初始密码。从

账户开立次日起,开户申请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 (http://www.chinaclear.cn),点击“投资者服务”项下“投资者登录”,选择“非

证书用户登录”下的“按证券账户”登录方式,使用证券账户号码和初始密码登录,修改初始密码后即可办理证券查询、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等网络服务。


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

责为证券账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载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持有

及其变更情况,并提供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服务。

二、使用相同姓名/名称、相同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开立多个账户的申请人,可选择开通一

个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然后登录登记公司网站,根据网站提示,利用账户关联功能将其他账

户与该账户关联在一起。此后,申请人可使用关联账户中任一证券账户号及密码登录登记公司

网站,办理关联账户的证券查询及相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业务。

三、申请人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合伙企业证券账户注册申

请表》。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申请表》,并同意接受

本说明书条款。

四、对于拒绝在《申请表》上签名的申请人,登记公司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

开立证券账户。

五、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

规则》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等业务规则的规定。

六、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注册资料,并对开户注

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七、申请人应当对登记公司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开户注册资料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

责。

八、证券账户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登记公司或其委托的开

户代理机构申请变更。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证券账户持有人自负。

九、证券账户持有人保证证券账户的合法合规使用,对因违规使用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

责任由证券账户持有人自负。

十、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对证券账户持有人注册的开户资料保密,不得

转借第三人使用,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登记公司

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承担。

十一、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注册资料进行审核,核

查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注册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但是,这并不表明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对下列情况之一所引起

的法律纠纷,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1.申请人使用虚假资料开户;

2.违规使用他人合法证件开户;

3.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买卖股票的自然人和机构开户;

4.其他违规开户的情况。

十二、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注册错误,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登记公司修订业务规则及本说明书时,应当公告提示,不须知会每个申请人和证券

账户持有人。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

执行。





表2: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





证券账户号



账户持有人姓 账户持有人姓



名/全称 名/全称

变 变

更 有效身份证明 更 有效身份证明

前 文件号码 后 文件号码



资 执行事务合伙 资 执行事务合伙



料 人或负责人 料 人或负责人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



人 营业期限 营业期限



有效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 身份证明文件 承担责任方

变更后合 姓名/名称 国籍或地区

明文件类型 明文件号码 有效期截止日期 式

填 伙人或投

资 者 名



写 (表格不



够时,可

另行附表



填写)



变更内容:□姓名/全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合伙人或投资者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 □企业类型 □营业期限 □其他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及地址



审核资料: 序号:

□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合伙协议或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企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

明与原件一致)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代 □发证机关出具的注册资料变更证明及复印件

理 □涉及变更的合伙人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 □变更后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

构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审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核 □本表内容是否填写全面、正确





处理意见:

经办人: 复核人: 代理机构盖章: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日期:



理 签 名: 日期:





说明: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字迹要清楚、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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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省军区、各军,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一、为了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及关系衔接问题,解除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三、随军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下称未就业随军配偶),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一)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二)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三)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
  四、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的审批与支付、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格认定,以及基本生活补贴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并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接续工作。
  五、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
  (一)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二)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
  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执行。军队确定的岛屿类别按《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地区津贴规定〉的通知》(〔1998〕后财字第331号)执行。
  六、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60个月;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36个月。未就业随军配偶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期满后,按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8%的比例逐年递减。递减后的基本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省会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实行递减。
  七、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调整,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八、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11%的规模,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按6%的比例缴费,国家按5%的比例给予个人账户补贴。缴费基数参照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比例确定。
  个人缴费和国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的比例,根据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变动情况,由总后勤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调整。
  九、本办法实施以前随军随队的未就业随军配偶,199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随军随队年限,可根据自愿原则,在本办法实施当年,个人按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并全部记入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补缴年限与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按照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以及在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本办法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
  (三)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应当及时为未就业随军配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十一、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就业随军配偶就业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
  (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到地方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接续工作。
  十二、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未就业随军配偶按照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1%的比例缴费,国家按照其缴纳的同等数额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十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后,按照规定应当参加接收地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将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由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规定不参加接收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一次性发给本人。
  十四、未就业随军配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应当向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会同后勤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经军人所在单位军政主官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正师级(含)以上单位政治机关。
  十五、正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会同后勤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批准手续,并逐级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备案。
  十六、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将经批准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的人员名单,采取适当形式,每年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不符合条件的,经核实后要予以纠正。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一)未就业随军配偶已就业且有收入的;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安排工作的;
  (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出国定居或者移居港、澳、台地区的;
  (四)未就业随军配偶与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
  (五)未就业随军配偶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军人被取消军籍的;
  (七)军人退出现役的;
  (八)军人死亡的。
  十八、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由总后勤部列入年度军费预算,中央财政每年予以拨付。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在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时代扣代缴。
  十九、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专户存储,所得利息直接记入个人账户。
  二十、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待遇审批,以及基本生活补贴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十一、随军前或随军期间有工作且参加失业保险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后没有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按其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和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累计确定。二十二、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将未就业随军配偶人员名单及时送部队驻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对未就业随军配偶再就业给予扶持。
  二十三、本办法同时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十四、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无工作随军配偶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的意见

全国少工委


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的意见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全国铁道团委:

  随着少先队事业的深入发展,"一手抓教育、一手抓建设"的工作思路被越来越多的少先队工作者所接受。特别是确定了"深化教育活动,加强基础建设,突破薄弱环节"的工作格局,少先队组织开展了以"五有十率"为内容的"达标创优"活动之后,收到了十分明显的效果。基层组织建设、队伍建设、阵地建设、制度建设得到了有效加强。实践证明,凡是注重基础建设,肯于投入,措施得力的地方,少先队工作就呈现蓬勃发展,后劲充足的好形势。几年来,全国少工委与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推进各地少代会的召开,建立健全省级少先队工作领导机构;推广总辅导员制度,使少先队辅导水平和辅导力量得到加强,全国70%的县设有少先队总辅导员;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进行了大面积培训,促进了基层建设。

  为适应少先队工作形势的全面发展,逐步落实关于在"团省、地、市委内要设立单独的少先队工作部门"的规定,形成少先队经常性工作的领导系统,使少先队基础更加完善和巩固。特提出加强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的意见:

  一、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的作用

  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是同级团委领导之下的职能部门,同时又是地市少先队领导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它影响着所属各区县和基层学校的少先队工作。因此,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建设对少先队事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当前,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相当一部分市还没有召开过少代会,没有比较健全的少先队工作领导部门,只分派个别干部兼管少先队工作,很难使工作有较大发展,有的还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工作环境,没有理顺与工作相适应的各种关系。这些都有碍于少先队工作的发展,应通过加强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建设来加以改进。

  二、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的具体任务

  加强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建设,要着重抓好健全机构,完善体系、争取政策、优化环境、建设队伍、完备制度的工作,形成工作机制和自身激励目标,建立健全少先队的各项工作基础。

  1.有系统的领导机构。要建立健全本地少先队工作的机构,设立少工委办公室或团委少年部。暂时没有条件的要努力创造条件,先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并做到专人专用。

  2.有配套的政策。上级机关为基层服务的最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共同颁发或争取党政部门制定颁政策性文件。政策性文件能为基层解决长期困扰少先队干部、阻碍少先队事业发展的问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地市要积极落实团中央、国家教委、全国少工委有关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的规定,努力争取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少先队工作,落实辅导员责、权、利等问题的配套政策。

  3.有素质优良的工作队伍。少先队工作队伍的水平决定少先队工作的水平,要逐步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工作队伍,其中包括少先队工作干部队伍、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少先队理论研究队伍、少先队培训工作队伍等,特别要在选聘,培训好工作干部和辅导员队伍上下功夫。

  4.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要努力争取专项经费,要争取在财政和团、教经费中解决固定的经费比例。同时,要开发多种渠道,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帮助解决一部分经费。

  5.有巩固的阵地。要创造条件建立培训阵地、宣传阵地、教育阵地和活动阵地、供本地区少先队员和少先队工作者学习、活动、集训、锻炼使用(如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团校、夏令营地、培训基地、少年军校等)。阵地建设要坚持"建、管、用"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工作效益、教育效益和社会效益。

  6.有地方特色的主题教育活动。活动是少先队教育的主要形式。要根据党的中心任务,从本地实际出发,有计划地倡导有鲜明特色的,有较大影响的,有时代性、教育性、实践性、趣味性、自主性、针对性的生动活泼的活动,引导少先队教育的方向,推动工作的落实,促进队员的全面发展。同时,要特别重视大、中、小队经常性活动的开展,这是活跃少先队生活的标志。

  7.有较强的信息网络。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要形成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准确地把党的精神、团组织的意见传达到每一位辅导员和少先队员。要使本地及兄弟地区的工作经验、典型事迹、理论研究成果较好地得到反映和交流,做到上下畅通、左右畅通。各地市应逐步创办自己的信息载体。

  8.有在本地产生较大影响的工作典型。典型具有导向、示范、激励、警示的重要作用,抓典型是行之有效的重要的工作方法,要努力培养、善于发现、运用、树立、宣传典型。地市工作部门要在少先队工作的各个方面树立具有本地特点的榜样和旗帜,推动工作的开展。

  9.有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制度,建立必要的工作计划、检查、总结制度,以及学习、调研、培训、宣传、管理等制度,形成规范的工作程序。要制定本地区少先队工作发展的目标和具体实施规划,建立检查和奖惩工作机制。

  10.有较完整的档案管理。档案管理是少先队工作规范化的重要内容,对于变动频繁的少工干部来说,搞好档案管理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地市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上级文件、简报、有关刊物、工作资料、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活动、少先队工作的大事记等都应记载清楚。使少先队工作逐步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三、措施和注意事项

  1.为推动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每年应检查一次所属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建设情况,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全国少工委将在适当时候对地市级少先队工作机构建设情况分类进行检查。

  2.组织建设必须实实在在地进行,不能搞大轰大嗡。各地可借鉴"五有"建设的有益做法,采取"达标创优"的方式进行。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可创造条件逐步达标。条件已经具备的地方,可按照更高标准,争创优异成绩。各地也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激励措施,推动基础建设的全面发展。

  3.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条件差异很大,组织建设工作又涉及到各方面,非一日之功,一蹴而就之事。因此,各地一定要因地、因时制宜,利用条件和契机,积极解决问题,不可一刀切,一风吹。

  加强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是一项周期长、任务重、难度大的工作,需要各地认真安排,具体指导,积极争取。各地要将本地情况做一次全面了解,根据本地实际做出规划和安排,并将情况、规划目标报全国少工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