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建成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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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建成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建成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政[2006]33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建成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8月23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六安市建成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金安、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发改委、税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我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施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五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定期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最低居住标准、保障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提出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实施。
  根据市、区两级政府的财力,逐步实施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
  第六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实行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城市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申请家庭必须享受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申请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年政府公布的最低居住标准;
  (三)申请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居住地5年以上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家庭成员为2人以上(含2人)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人数,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六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确定的人数为准。
  第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六安市城市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六安市城市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经受理机构初审,金安、裕安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由受理机构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核准,作出核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为期一年的《六安市城市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条 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商业银行为其开设专项账户,每季度发放一次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政府确定的最低居住标准的。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对已骗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金补贴。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于在我市廉租住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工作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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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阶段性成效

戴洪斌


  多年来,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国家和法院工作大局,以人为本,公正执法,勇于开拓,敢于创新,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审理好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出了积极贡献。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正迈向规范建设和全面发展,令人甚感欣慰。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司法为民,以人为本

  为人民服务,是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必须首先牢记的。人民法院的称谓,就已经揭示出来了,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在各项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必须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属于人民法院的一项审判工作,由于该项工作解决的是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争议,极为敏感特殊,在这项工作中,更要确立起为民司法的意识,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公正司法的理念深入人心,努力办好每一件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注重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不少法院建立起了告知制度、风险提示和释明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立案信访工作制度,方便群众和当事人。国家赔偿,特别是司法赔偿,多是针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除了国家机关职权行为影响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涉及到相对人的实际利益外,还很容易伤害相对人的感情。利益损害和感情损害,是国家赔偿特别是司法赔偿面对的问题。于是在处理国家赔偿争议、办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中,除了要处理好利益损害,还要注重特别处理好可能涉及到的当事人的感情伤害,对于当事人的利益损害和感情损害要一并给予重视,妥善解决。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特别强调对于国家赔偿争议的化解,通过做大量的工作,努力争取和解结案,促使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或达成和解协议,这项工作已经成为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部门的重要工作。针对当事人实际存在的生活困难,还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给予困难的当事人一定的司法救助和社会保障,体现民本思想。对于国家机关原职权行为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机关基本能够做到主动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给予当事人受损感情以慰藉。

二、认识到位,机构健全

  国家赔偿工作是从无到有发展起来的。《国家赔偿法》的颁布虽然只有十多年,但在这不长的十多年时间里,国家赔偿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无可资借鉴的经验,舆论压力大,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推进艰难。其间,人民群众对国家赔偿工作寄予了很大的期望,人民法院作为办案机关也承受了很大的压力,可以说,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现在取得的这些成绩,真的是非常不容易。从最初对国家赔偿工作不了解、不理解、不熟悉,经过好多年后,才发展到现在的对国家赔偿工作的了解、理解和熟悉,以及逐渐给予的重视,国家赔偿工作的职能作用得到了较好发挥,影响力得到了扩大,国家赔偿事业特别是国家赔偿审判事业有了相当的发展。已是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摆上了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基本做到了与人民法院的其他审判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检查、同总结。各级人民法院也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案条件等各个方面,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开展积极创造条件,使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有了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特别是,国家赔偿确认职能调整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确认、赔偿由赔偿办一个部门负责后,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地位更加突出,职能调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有了更多的生气。

三、依法赔偿,维护民利

  《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及人民法院开展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以来,人民法院及赔偿委员会受理了大量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并突出抓大案要案的审理,依法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赔偿,保障民权,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也逐渐树立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司法权威和威信。《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其主要就是通过国家机关及人民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律规定,以处理好具体的国家赔偿争议、办理好具体的国家赔偿确认和国家赔偿个案,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就是主要解决国家赔偿争议和国家赔偿个案的。执法办案为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对于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来说,抓好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就是搞好第一要务。通过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办理了大量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特别是突破了数量不少的疑难、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对于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确实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作出给予国家赔偿的决定,以及时有效补救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利益,恢复其受损害的感情,重建当事人对于国家机关的信任感。

四、努力探索,建章立制

  国家赔偿是从无开始的,在我国一直没有国家赔偿的传统,也无国家赔偿工作的先例可以借鉴,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制度建设,是摆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面前的紧迫问题和重大问题。在国家赔偿审判实践工作中,需要人民法院及其国家赔偿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大胆探索,改革创新,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国家赔偿工作中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案规则、程序,抓好制度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一大批与《国家赔偿法》配套的司法解释,发布了不少具有指导意义的个案批复,这些司法解释和个案批复,与《国家赔偿法》共同构成了我国国家赔偿法律体系,基本适应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法律需要。相应的国家赔偿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案规则,各级人民法院也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逐步建立起来,诸如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案件流程管理体系、案件质量评查体系、立案信访制度、请示答复工作制度,以及确认和赔偿法律文书样式等。由于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还未完全成熟,工作空白处较多,不少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改革创新,形成了一些特色做法。如有的人民法院在审案方式上进行了积极、有益、大胆的探索,实行公开宣读决定书,对赔偿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审理,积极探索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证据交换制度、举证时效制度,实行国家赔偿告知制度和风险提示制度,注重从程序上维护处于劣势地位的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取得实际效果。

  从总体上而言,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从思想观念到审判实践,均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办案程序较为规范,案件质量明显提高,社会各界给予了更多的理解支持,内部外部环境不断改善,国家赔偿的保障和促进功效更加明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应看到,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涉及到了法律规范、制度完善、队伍建设和社会认同等各个方面,这些问题需要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在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程中,来逐步解决。我们坚信,国家赔偿审判事业会有一个更好的明天。





软件的专利保护

作者:王瑜,北京鼎钟律师事务所,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软件一般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但是计算机软件却是在上世纪60年代才出现的,作为一种新型的智力产品,用什么方式进行保护,在世界上引起了20多年的争论。美国刚开始适用专利法保护,1972年菲律宾率先将软件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美国在1976年、1980年两次修改著作权法,确认计算机软件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也有的国家综合著作权和专利法的内容指定独特的软件保护制度,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基本成为通例。
在我国计算机软件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条直接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的一个类型加以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是根据著作权法来制订的。

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这似乎比较抽象,举例说老师要求学生做命题作文,写一篇表达父爱的文章,每个学生都用自己的行文方式写出来了。在这里对父爱的赞美是思想内容,而每个人写的内容是表现形式。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每个学生写的文字内容本身,而对文字中表达的思想内容是不保护的,不管某个学生表达方式多么有创意,对于这个创意是不保护的。
由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限定,使其对某些作品的保护显得非常的苍白。例如广告用语,广告策划案,非常简短的一句话,可能只有三五个字,就能高度简练表达一件事情,这种表达形式更多的是体现出创意。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只保护表达形式,那么其他人很容易模仿这个创意,改换其他词语,达到同样的效果。创意的模仿为同行业不耻,但是这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这是著作权法的尴尬。

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缺陷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的是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是非物质性的精神财富。软件编写也是高度的智力创作过程,按照知识产权制度原理,应该将其全部智力成果纳入保护范围之中,而不应该只保护其中的一部分。
我们拿专为单个用户专门编写的软件来举例,客户只知道要求软件实现那些功能,系统分析员针对客户的要求进行分析,那些功能有现成的技术方案,那些技术是不成熟的需要组织人员进行攻关,编写好文档后,再交程序员进行编写出源代码。那么在这个智力创造过程中的智力成果至少有两个:1、技术方案,2、源代码,软件更体现智力成果的是技术方案,而不是源代码的编写,编写程序是比较初级的工作,不需要太多的技术水准。
法律规定:软件适用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主要是计算机程序和文档。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程序是一些计算机语言组成的符号系列,就是所谓的源代码。软件的文档含义比较广,法律规定的文档好包括软件的使用说明等,这完全就是一篇文字。而软件内容文档可以理解为编写源代码的提纲,好的文档甚至相当于源代码。也有很多个人开发的软件,是不写文档的,这样软件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就是源代码。源代码非专业人士不懂是什么东西,其实可以看成是一篇文章,只不过文字是专门的计算机语言。根据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更能体现智力水平的技术方案被排除的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外,这是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缺陷所在。

软件的可专利性
按我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包括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软件一般只可能申请发明专利。
《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为:“是指科技开发者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发明有两种,一种是产品发明,一种是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软件产品符合方法发明的要件。
发明专利取得的实质条件为“三性”,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的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创造性是指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能够在工业上的应用并有实际利益,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从发明专利取得的三性上来判断,很多软件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

著作权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区别
1、保护的内容不同
著作权法保护形式,专利法保护创意思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软件的源代码,软件的核心内容——技术方案的创新可以申请专利,适用《专利法》来保护,这样两者结合使软件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
2、取得保护的条件不同
著作权是自动取得,取得的时间以开发完成的时间为依据,一完成即自动取得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软件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的审查,无论软件源代码的写得如何,即自动取得著作权/版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专利则必须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需要向专利局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需要专利局进行审查后审批。
3、保护的时间不同
发明专利的保护时间为二十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但是受保护是在申请审批取得专利权之后,专利的审查的手续比较烦琐,从申请到取得专利权证书一般要3年左右的时间。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时间为50年,从开发完成之日起就受版权保护。软件在获得专利权之前已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申请专利并不影响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有足够的耐心去等待专利的审批。

软件专利保护的趋势
尽管软件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在世界上还存在激烈的争论,反对者认为无限的专利只会影响创新的努力,争议归争议,但是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地区已经开始重新修改了各自的专利审查指南。增补了许多有关商业方法软件发明的审查指导意见,可以认为目前三方专利局已不再注重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的讨论,而是更多关注和讨论软件发明的具体判断标准,即专利审查的第二道门槛 :专利三性的问题。欧盟委员会批准了对欧盟软件专利指令进行的有争议的修改,为在欧洲广泛申请软件专利铺平了道路。
欧洲各国已经授予了多达30000万项各种软件专利,光是一个网上购物就已经有了20个专利。某些软件一旦被授予专利,程序员们就很难绕得开,他们面临的将是一个专利雷区,只有支付专利费才能开发软件,所有的公司将必须为其软件产品提供专利许可费用,这些公司并没有真正的产品或服务业务,仅仅依靠专利许可证的发布而获得盈利。
在我国一向不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加入世贸后,被国外的公司挥舞知识产权的大棒打得晕头转向,如果还不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出现类似美国的大型企业在专利之争中占优势地位的情况。
我国也开始讨论软件的申请专利问题。有的软件公司开始为他们开发的软件申请专利,据说瑞星公司在国内外申请了至少六项专利。

作者:王瑜,北京鼎钟律师事务所,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