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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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4] 04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铁岭市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单位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单位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市民投诉中心网络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市政府决定,自2004年起,对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考核。根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考核的基本内容
根据目标考核的基本内容,采取百分制和加、减分的计分方法,具体分为基础分和加、减分两部分。
(一)基础分标准(100分)
1.领导重视(20分)
(1)把市民投诉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务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5分)
(2)对市民反映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领导亲自阅批或督办。(5分)
(3)重视队伍建设,为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分支网络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或本单位的有关重要会议,参加相关活动。(5分)
(4)重视办公现代化建设,不断改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微机等设备。(5分)
2.组织落实(20分)
(1)确定1名领导分管,1名中层干部负责。(5分)
(2)配备l至2名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5分)
(3)工作人员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5分)
(4)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健全、通畅、灵敏、高效。(5分)
3.制度完善(20分)
(1)制定本系统或本部门《市民投诉工作制度》和《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7分)
(2)建立健全工作职责、信息反馈、情况通报、工作例会和值班值宿等制度(6分)
(3)认真实施和落实各项制度规定,定期自查。(7分)
4.工作规范(40分)
(1)对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件,办理及时、准确,不推诿、不拖延,将办复结果形成规范的文字材料, 内容详实,加盖公章,办复率达93%以上,市民满意率达85%以上。(20分)
(2)每季度向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提供信息和合理化建议不少于2条,并被采用。(10分)
(3)对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件,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和投诉人。(10分)
(二)加、减分标准
1.加分标准
(1)对办理难度较大的典型投诉件,解决得快、落实得好,投诉人满意。每件加2分。
(2)工作有成效,被市级新闻单位宣传。每次加5分。
2.减分标准
(1)受理市民投诉态度生冷,办理结果未向投诉人反馈。每次减5分。
(2)对市民反映的问题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而拖延不办或办得不彻底,市民提出意见或批评的,被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通报批评。每次减10分。
(3)因工作失职,被市级新闻单位曝光。每次减10分。
(4)对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交办的事项,回复情况不真实,被退回重办。每件减5分。
(5)反馈材料字迹潦草、无经办人签字和公章。每件减5分。
(6)对市民投诉问题办理过程和结果叙述不清。每件减2分。
(7)部门或系统公开电话无人接听或无值班人员。每次减5分。
(8)对市民投诉的问题未在办理时限内办复,每件减5分;被督办1次,每件减2分。
(9)市民投诉的问题在1个月内重复投诉2次以上,仍未办复。每件减4分。
(10)网络单位不签署意见,直接将基层单位办理结果反馈给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每件减2分。
二、目标考核的工作步骤
(一)季度自查与抽查
由各网络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每季度进行自查,自查材料要存档,并于下季度初向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报送上季度自查情况。
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不定期组织抽查,并对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二)年终总评与表彰
1.自荐申报
每年12月下旬,由各网络单按照本办法进行总结,并确定积分,于下年1月10日前将材料报送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
2.组织考核
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按照考核办法,根据自荐申报情况,对各网络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总评意见,报市考评办和市直机关工委,作为考核县(市)、区及市政府各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依据。
3.通报表彰
目标管理考核评比结果,由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目标考核的组织领导
目标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市民投诉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并要确定专兼职人员认真开展目标考核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促进目标考核工作健康发展。
四、具体要求
市民投诉中心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提高对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考核办法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坚决防止走过场和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在全市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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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

财预[2013]5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财预〔2012〕396号)有关要求,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断规范和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绩效评价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我们制定了《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现予以印发。

  需要说明的是:一是此次印发的共性指标体系为参考性的框架模式,主要用于在设置具体共性指标时的指导和参考,并需根据实际工作的进展不断予以完善。二是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既要根据具体绩效评价对象的不同,以《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为参考,在其中灵活选取最能体现绩效评价对象特征的共性指标,也要针对具体绩效评价对象的特点,另行设计具体的个性绩效评价指标,同时,赋予各类评价指标科学合理的权重分值,明确具体的评价标准,从而形成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特此通知。

  附件:1.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3.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财 政 部

  2013年4月21日



附件下载:

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xls

http://y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guizhang/201305/P020130516397178058696.xls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88年6月24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8年10月5日公布施行,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风景旅游城市发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城市建成区及其规划区内的各项绿化活动和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各种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各单位附属绿地;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用于城市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
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
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城市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并要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任务。
  城市居民应负责搞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
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及管护工作。
  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
导。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城市的绿化规划总目标到二OOO年为:公共绿地地积达到人均七至十一平方米,其中西湖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公共绿地面积达到人均四至六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五十,
其中西湖风景名胜区以外的绿化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三十。
  新建住宅区的绿地面积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成片改造绿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工矿区及大型建设项目(包括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
施)的绿地面积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沿街的大型建设项目另定)。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勘察红线时,要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要与树木保持合理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迁移树木的(古树名木除
外),应事先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八条 新建住宅区、工矿区及大型建设项目(包括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和旧城改造住宅小区,必须按第六条规定的绿地面积指标确保绿化用地,其规划设计须由市园林
绿化管理部门参加会签,绿化工程的设计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及时施工,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使用。
  第九条 承担园林绿化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资质审查合格证,并要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发证。
  第十条 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树木、花草、绿地应科学布局,并根据美化原则,培育选用优良树种,适当突出市树、市花以及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树木花草。
第三章 树林绿地管理
  第十一条 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发动群众在公共绿地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山林,按山林定权发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用地范围内自行投资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四、城市住宅小区绿化列入配套项目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均归管护部门。
  五、城市私人庭园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庭园土地被国家划拨给他人使用时,其树木按有关规定作价处理,或由树木所有人移植。
  第十二条 无论公有或私有树木的砍伐,除按第七条规定外,都要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树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砍伐、迁移非本单位所有的树木,应按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承担砍伐或迁移的人工费、运输费及补偿绿化费。凡砍伐后不能进行绿化的,须赔
偿树木损失费。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或挖掘公共绿地和街巷上的树木。当管线建设需要修剪或挖掘树木时,应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 百年以上的树木或稀有、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要严加保护,严禁砍伐或迁移。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古树名木要统一建立
档案和标志,加强养护管理。
  在各单位内和私人庭园内的古树名木,由各单位和居民管护,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定期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在有古树名木生长的区域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征用土地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注意保护古树名木,并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避让或保护措
施,不得任意修枝、伤根及迁移。
  第十七条 现有城市绿地一律不得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不得移作他用。已被擅自占用的绿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占用单位及个人限期退回。逾期不退者,园林绿
化管理部门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给予重罚。重大建设项目需占用绿地而又确实无法避让时,须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并就近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占用单位应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缴
纳绿地补偿费。如因建设需要临时借用绿地,须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绿地占用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绿地内不得毁损花木、排放污物、挖沙取石、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垦种菜,不得擅自放置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摊点。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管理要建立健全园林绿地的管理制度,保证树木花草茂盛、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游人游览公园绿地,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保持良好的游园秩序。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做好对风灾、雪灾、水灾、旱灾、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防御、救护工作,做好树木花草特别是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直接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和养护费,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并要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住宅小区的绿化养护费,在街道办事外或新村管委会向房屋产权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住宅小区统管费中列支,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单位范围内及门前包干区的绿化养护费,由各单位自理。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须将绿化经费纳入工程预算,并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绿化配套费。绿化配套费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
门统筹安排,用于住宅小区绿化。
  第二十三条 在杭各单位凡未按规定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应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收缴的绿化费,应专款用于城市
绿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设计完成本单位内的绿地建设。凡有条件绿化而未达到绿化标准的单位,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规定其完成限期。超过期限仍未完成的,由园林绿化管
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及绿化延误费,并负责代为绿化。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城市绿化和绿地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检举揭发破坏城市绿化,保护树木、绿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给予奖
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给予处罚;园林绿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从重处罚。处罚有下列五种:
  一、责令具结悔过;
  二、责令恢复原状;
  三、责令赔偿损失;
  四、通报批评;
  五、罚款。
  以上五种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二十七条 对破坏树木和绿地的,对拒绝或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管护任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
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二十八条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外,同时处罚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园林绿化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玩忽职守的,按行政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二十九条 被责令赔偿损失或罚款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0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城市绿化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