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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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 〔2006〕 28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农民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发5号文件),切实做好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国发5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做好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工作

国发5号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农民工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银行系统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领会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围绕深化金融改革、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主题,着眼于支持和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做好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工作。要深入基层,加强金融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做好农民工金融服务状况的专题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农民工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不断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工作。

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探索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的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业务管理。对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指定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或要求在指定账户中预留工资保证金的,要积极予以配合。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事业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具体惩戒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

三、积极探索支持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有效措施,支持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

相关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完善符合职业教育培训特点的贷款管理办法,对农民工和农村适龄青年在就业有保障、国家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接受一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的,可探索采取由教育培训机构统一“承贷承还”的办法,向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的农民工或农村适龄青年提供商业性助学贷款服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农村适龄青年参加正规职业教育发放助学贷款。相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贷款发放管理工作,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同时,要大力支持面向农民工和农村适龄青年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和扩大农村招生规模,发展订单式培训,提高职业教育培训能力,为更多的农民工和农村适龄青年接受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就业。

四、完善支付结算服务,为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及时汇兑提供技术保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的精神,推进农村信用社支付清算系统加快发展,积极协调指导各地农村信用联社加快开发和完善省内农村信用社通汇系统,畅通农村支付清算渠道,提高农村地区支付清算效率。总结贵州省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试点经验,加快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大力支持城乡支付结算创新,积极探索开发和推广适合农村实际、农民喜欢的支付结算服务品种,方便农民工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完善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制,畅通农村金融机构的汇路,增强支付清算系统为农民服务的功能。 

五、发挥信贷政策的积极作用,扩大农民工就业市场的容量

各金融机构对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符合信贷原则的贷款需求,应按照政策规定积极提供信贷支持。进一步拓宽信贷服务领域,创新信贷产品,完善担保机制,改进服务方式,探索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支持有实力的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加强外汇管理和政策宣传,为出国务工农民提供优质外汇服务。积极发展农村消费信贷,活跃农村消费市场。着力完善农村金融生态,增加农村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进一步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乡镇企业、县域经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发挥其辐射拉动作用,扩大农民工就业市场容量,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并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意见精神及时研究制定符合辖区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办法。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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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


总工发[2006]43号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的意见
(2006年8月1日)


为加大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现就做好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对于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和规范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加强劳动管理,增强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充分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 帮助和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工会的重要职责,是工会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切入点和主要任务,是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是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工会要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好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逐步推动解决目前存在的劳动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不规范,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合同期限短期化,劳动合同签订率、履约率低,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劳动监察不到位等问题,从建立劳动关系的起点上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二、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引导职工增强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
  (三)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在全社会形成“有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共识,营造有利于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教育、引导职工积极主动地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提高自我维权意识。各级地方工会要积极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合同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效果。
  (四)加强对职工劳动合同知识的培训,把增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着力点。要把劳动合同知识作为职工岗前培训的必备内容。通过培训使职工熟悉和掌握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签订劳动合同程序、协商要领等。上级工会要为基层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会干部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
三、积极参与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和修改
  (五)工会参与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和修改,是保证职工与用人单位平等自愿、公正合理地协商劳动合同内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参与制定劳动合同文本之前,基层工会要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同用人单位沟通,表达职工的正当要求。要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对劳动合同格式文本中有关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工资支付办法、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教育培训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要积极参与地方和产业(行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根据本地区、本产业(行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充分体现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既能促进企业发展,又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四、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规范作用
  (六)工会组织应当积极代表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把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程序和一般原则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劳动合同管理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作为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重要依据。要用集体合同规范劳动合同, 把集体合同中通过平等协商取得的成果充分体现在职工的劳动合同之中。
  (七)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先于集体合同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劳动标准等内容应根据集体合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劳动合同条款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应执行集体合同的规定。要做到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企业规章制度相衔接,防止有的用人单位用内部规章制度规避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五、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为职工提供具体帮助和指导
  (八)提供相关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帮助职工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职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保险福利以及职工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对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教育职工如实告知自己的就业经历、技能及其他方面的真实情况,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帮助和指导。
  (九)帮助和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帮助职工全面了解合同内容所涉及的真实情况,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充分享有合同确定的权利待遇。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有责任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十)劳动合同变更时,要帮助职工了解劳动合同条款变更的实际内容及以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当企业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以及企业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工会要主动帮助和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变更或重签劳动合同。对于涉及用人单位职工人数较多的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工会组织要主动进行源头参与,并确保以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
(十一)对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要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帮助和指导。职工有续签愿望的,要帮助和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续签劳动合同;职工不愿续签的,要帮助和指导职工做好劳动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
  (十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要重点把握职工的知情权是否落实,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清偿各种劳动债务和足额支付职工经济补偿是否到位等。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基层工会要向用人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督促其改正,涉及职工人数较多的要向上级工会报告。
  六、依法对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进行监督
  (十三)全面掌握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情况。基层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档案,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要及时掌握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和履行情况,为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做好基础性工作。
  (十四)基层工会要认真监督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主要监督劳动合同是否以书面形式签订,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否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体合同的规定,职工应当享有的各种待遇是否得到体现等,防止出现无效或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要将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纳入到用人单位向职代会报告和审议的事项中。实行劳动力派遣用工的,劳动力接受单位工会要督促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
  (十五)强化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基层工会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督促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未兑现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工会应依法要求其整改。实行劳动力派遣用工的,劳动力接受单位工会要监督劳动力派遣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对于存在的问题,要督促劳动力派遣单位解决。基层工会要建议所在单位尽量减少使用劳动力派遣用工方式,与全体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十六)认真做好因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当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争议时,工会应及时调查了解发生争议的原因和情形,并及时进行调解。如果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引发争议,工会应督促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要建议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必要时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依托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不断推进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列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周密计划,积极稳妥推进。认真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广泛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2005〕1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西宁市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规定

                 (2005年10月)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适应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项建设都要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建设用地必须挖掘用地潜力,增强利用效益,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通过土地的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的结构和布局。
  二、鼓励和引导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发挥土地资源集聚利用的效应。
  三、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原有的生产场地、辅助设施和公用设施,盘活存量土地。引导企业使用标准厂房,鼓励建造多层厂房。停止对企业使用单层厂房的审批。对建造三层(含三层)以上标准厂房的开发业主给予相应的市政工程配套费优惠,其中属三层结构部分优惠20%,属四层及以上结构部分优惠30%。
  四、实行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制度。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按照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指标和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要求,确定项目供地数量。
  五、严格控制企业等用地单位内部的行政办公等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对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可以依照《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的规定,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或租赁标准厂房的形式取得生产经营场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置换进入工业园区的,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可以建设标准厂房出租给企业使用。
  六、教育、工业、科技等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职工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七、交通、水利、电力、学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优化方案设计,按照规定的定额指标控制用地规模,减少占用耕地数量。
  八、强化对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查。坚持按照项目审批和供应土地,禁止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占土地。对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根据实际到帐资金和生产规模分期确定供地数量,预留规划用地。申请增资扩建的用地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的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量一并计算。
  九、城市建设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所有建设用地必须执行《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将其控制在规划确定的范围内。
  十、实行供地目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与《划拨用地目录》,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限制性产业项目供地,从土地供应上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十一、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旧城改造和新村建设,通过城市土地整理,对已经使用过的建设用地,实施再次利用。
  十二、对农村居民的拆迁安置房和城市内各类新建用房建设,在符合《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西宁市土地级别,在ⅰ级范围内的,鼓励、支持建造高层公寓房;在ⅱ、ⅲ、ⅳ级范围内利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建造小高层公寓房;在ⅴ、ⅵ级范围内利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以建造多层公寓房。在ⅵ级以外的,根据《青海省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及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04]39号),审批农村宅基地。
  十三、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强化土地供应的统一管理,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在西宁市市区范围内设立统一的土地市场,提高土地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十四、依靠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提高土地的市场化配置比例,通过市场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增强土地使用者的用地成本意识,提高珍惜土地的自觉性。
  十五、按容积率地价对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规划要求测算楼面地价,预收土地出让金。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开工放线前,先将建设项目总图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现容积率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时的容积率差价,用地单位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送达的《西宁市新建项目容积率地价差价土地出让金收缴回执》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十六、运用地价杠杆作用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对利用率较低的项目用地提高供地价格。对收取的市政工程配套费实行差别征收的办法,提高土地利用率。建立土地市场的预警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地价指数,引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十七、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建设用地,应及时提供给申请用地单位使用,并对土地使用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十八、严格禁止闲置土地。取得土地半年内应当开工建设,对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使用者要依法缴纳闲置费。对闲置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土地,则依法予以收回,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重新进行市场化配置。
  十九、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市辖县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本规定由西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