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容局等部门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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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容局等部门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容局等部门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6〕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已经2006年3月22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
  市市容局 市规划局 市工商局 市国资办
   (二OO六年四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营性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位,是指经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空间位置,主要包括下列范围:
  (一)城市道路,包括经过市区范围的公路、铁路;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三)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公共汽车站台;
  (五)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
  (六)其他公用设施和公用场地。
  第四条 户外广告位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的监督工作。
  市建设、规划、工商、财政、物价、交通等部门应当配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容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建设、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制定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八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工商等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编制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计划。出让计划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单位和个人自有产权户外广告位列入出让计划的,应征得产权所有人同意。
  未列入户外广告位出让计划的,一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九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利用户外广告位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宜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等竞争方式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应公开接受社会查询。
  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产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自有产品或服务信息的,应当通过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十条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均可参与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竞争,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出让公告;
  (二)公布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
  (三)报名和资格审核;
  (四)组织公开出让;
  (五)发布出让结果。
  第十二条 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鉴证书与市市容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金。出让合同应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市财政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
  招标、拍卖及挂牌的佣金和管理费用由市市容局据实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后,在出让收入中列支。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自有产权户外广告位的出让收入,除去出让成本外,50%给付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发布自有产品或服务信息的,除去出让成本外,70%给付产权所有人。
  
  第十五条 已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转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应当经市市容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转让时,出让合同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协议出让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已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出租。出租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向市市容管理部门备案。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出让合同。
  协议出让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因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终止。
  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由于城市建设需要收回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市市容局应当依法或依合同约定,提出给予无责任的户外广告经营者经济补偿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
  因户外广告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户外广告位使用权被收回的,不予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期限为2至5年。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半年内没有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市容管理部门可无偿收回该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按照出让合同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媒体设施。户外广告的发布按照《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辖三县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由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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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政办发〔2006〕2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永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永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2]24号)和省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鼓励我市发明人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加快专利实施与推广,培育和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专利资助资金。为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和奖励性资金,专门用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实施启动。永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专项拨款,由市知识产权局归口管理。市财政每年按不低于30万元列入预算,并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的水平与需要提出年度专利资助方案。
  第三条 凡本市(含中央、省驻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专利或申请国外专利,确因经济困难无法全额承担申请费用的,或实施专利缺乏启动资金的,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四条 给予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并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给予资助的专利实施启动项目应当是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优秀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范围包括专利申请费、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年费和发明专利实审费;专利实施启动资助范围包括项目评估费、市场调研费、研发和推广费。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上限: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3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5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每件资助5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300元;发明创造申请PCT专利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多少进行资助,每件每个国家或地区最高资助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一项发明申请多个国家专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专利实施启动资助标准:每个专利项目实施资助金额不低于1万元,不超过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当年专利项目实施启动资助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全年专利资助资金总额的50%。
  第七条 申报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1、《永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长沙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申请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账的,提供单位出具证明及收据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长沙代办处或解放军总装备部国防专利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和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4、职务专利申请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在本地的居住证明;
  5、申请国外专利的须提供国内申请费收据复印件及国外申请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申报专利实施启动资助资金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1、《永州市专利实施启动项目资助申报表》;
  2、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以及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的证明文件;
  3、实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申请资助单位营业执照及近期财务报表。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的受理和审核。设立永州市专利实施启动资助资金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对申请专利实施启动资助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内容包括:
  1、项目技术水平;
  2、项目可行性分析;
  3、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分析;
  4、已通过有关部门组织评审的项目可不再评估论证。
  第十条 经评审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提出项目资助意见,报市知识产权局批准。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实施启动资助项目进行管理、跟踪和服务,对资助项目的资金用途、项目进展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和验收。
  第十二条 申报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的,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有意协助骗取资助金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由专利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市发〔2002〕4号


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院令第341号,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音像市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音像出版、复制以及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繁荣音像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新形势,更为有效地解决音像制品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国务院对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音像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要制定培训计划,在今年内对所有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法规知识培训和法制教育。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

二、抓紧制定、修改和清理相关法规制度

为履行入世承诺,根据《条例》规定,文化部和外经贸部于2001年12月10日发布了《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目前,文化部和海关总署正在对1999年发布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同时文化部正在制定《音像制品分销管理办法》,以上两个《办法》将在近期发布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条例》和文化部的有关法规文件,抓紧制定、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文件,清理和废止与《条例》和国家规定相违背的法规文件和管理制度。特别是要清理废除一些地方由行政管理部门指定进货区域、进货单位、进货数量的做法,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地方封锁,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经济环境。

三、依法理顺音像市场管理体制

根据《条例》规定,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经营性录像放映活动的审批管理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目前还没有行使音像市场管理职能的文化行政部门,要主动与现行音像市场管理部门就管理职能交接问题进行研究,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交接方案或意见,在2002年3月底以前完成职能交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办理好文件档案等资料的移交工作,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务必不要造成市场管理“断档”或“真空”,给违法经营活动以可乘之机。

四、统一对音像经营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登记

从3月1日至6月底,各地要按照《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对已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经营性录像放映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以“深化改革、压缩总量、调整结构、规范经营、规模发展”为指导思想,研究制定音像市场发展规划,促进音像市场的发展从数量增长型向规模效益型转变。重新审核登记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全国性连锁经营单位、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由文化部审核登记,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连锁经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登记,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或个人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登记。不再审批新的经营性录像放映单位,原已设立的经营性录像放映单位由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沿用1998年文化部制定的许可证式样)并报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中音像批发和连锁单位应当予以公告。不合格的,注销许可证并提请工商部门注销或变更营业执照。发现无证经营的,可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取缔。重新审核登记期间暂停审批新的音像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将各地音像经营单位审核登记前后的有关数据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五、大力整顿音像市场经营秩序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去年开展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的基础上,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结合“扫黄”“打非”的有关部署,加强音像市场管理和稽查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走私盗版等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音像市场经营秩序,为民族音像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

二○○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