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沪劳仲发(95)93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颁发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下发,请各企业贯彻执行。
一、企业劳动调解工作是企业内部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积极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企业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强地区对企业调解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组织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业务能力,促进企业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没有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可以实行企业工会和企业行政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等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处理各项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颁发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建立调解委员会的企业。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根据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可由工会与厂长(经理)商定负责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人员。调解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企业确定。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应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经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培训的人员组成。
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对企业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
第八条劳动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在十人以上的,职工当事人应当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书面申请调解的,应提交"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调解的,由调解委员会代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名。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视为调解不成,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对调解申请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解,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调解人员署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分发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履行。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一方当事人可由解决该争议权限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二条调解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结案,超过期限未能处理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三条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撤回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应予准许。
第十四条调解委员会对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调解不成:
(一)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
(二)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三)超过期限未能调解结束的。
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应出具调解证明书,注明调解不成的原因和日期。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时间应从申请仲裁的期限中扣除,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调解委员会人员进行劳动争议事项调查,有关方面应予以配合。调解人员因调解工作占用生产和工作时间,应享受正常出勤的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本市建立调解委员会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则调解劳动争议。
第十八条建立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订企业内部具体调解工作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颁发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下发,请各企业贯彻执行。 一、企业劳动调解工作是企业内部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积极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企业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强地区对企业调解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组织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业务能力,促进企业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没有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可以实行企业工会和企业行政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等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处理各项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颁发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建立调解委员会的企业。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根据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可由工会与厂长(经理)商定负责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人员。调解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企业确定。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应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经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培训的人员组成。 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对企业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 第八条劳动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在十人以上的,职工当事人应当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书面申请调解的,应提交"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调解的,由调解委员会代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名。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视为调解不成,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对调解申请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解,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调解人员署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分发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履行。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一方当事人可由解决该争议权限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二条调解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结案,超过期限未能处理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三条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撤回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应予准许。 第十四条调解委员会对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调解不成: (一)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 (二)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三)超过期限未能调解结束的。 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应出具调解证明书,注明调解不成的原因和日期。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时间应从申请仲裁的期限中扣除,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调解委员会人员进行劳动争议事项调查,有关方面应予以配合。调解人员因调解工作占用生产和工作时间,应享受正常出勤的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本市建立调解委员会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则调解劳动争议。 第十八条建立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订企业内部具体调解工作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发布《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发布《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
2005-08-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
为指导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拟定了《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请根据《指南》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请按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附项目汇总表软盘,软盘为3寸盘,表格为Excel文件)一式各两份于9月20日前按下述邮寄地址分别报送至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邮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与资源处,邮编100820,e-mail:huanzichu@sina.com,联系人:向弟海,联系电话:010-68552874
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投资处,邮编100035,e-mail:pwfxm@sepa.gov.cn,联系人:王圻,联系电话:010-66556128。
附:2005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2005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提高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和国家环境保护宏观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南。地方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南编制本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指导各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一、支持范围
2005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项支持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地级以上重点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二、具体要求
(一)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1、项目要求
(1)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是指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和规划下,以改善重点区域、流域性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污染源有效治理为重点,通过发挥政府多种资金的整体效益,带动社会资金,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项目。
(2)申报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a、项目需纳入国家或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各类环境保护规划(需报送规划及其批复文件作为附件),并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
b、项目应有明确的环境目标,工程建设内容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能通过项目的建设改善本区域内的重要河流或区域的环境质量。
c、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开工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项目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多元化,除申请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外,其余资金来源已基本落实。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同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监管和项目的组织实施。
(3)优先支持有利于解决省界或跨区域污染纠纷、具有流域上下游补偿性质、对流域或区域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的工业污染治理项目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工业污染集中治理项目。
(4)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其他项目要求。
(5)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多可申报3个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计划单列市最多可申报2个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2、支持方式
无偿拨款和财政贴息。
财政贴息期限为2004年6月22日至2005年6月21日
3、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每个项目的项目申报表(见附表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立项的目的、意义;项目起止时间;项目工作内容及实施方案;项目技术路线、方法;项目总投资、分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项目组织领导机构及保障措施;项目实施后取得的预期效益(含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2、附件包括:本项目纳入各类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文件及其批复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实施的确认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基本落实的证明函;申请财政贴息的项目还应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用于该项目的证明、贴息计息期内银行利息清单以及有贷款银行签字盖章的利息清单汇总表;其它须提供的材料等。
(二)地级以上重点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1、项目要求
(1)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地级城市环境监测站达标建设项目。
(2)通过中央财政补助使环保系统二级环境监测站仪器设备达到《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环发[2002]118号)规定的要求(不包括监测业务经费和监测业务用房)。
(3)选择的地级城市或地区应具备基础条件好、监测辐射面广、对区域或流域环境监测具有重要突出作用。
(4)优先支持地方政府承诺配套资金的项目。
(5)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其他要求。
(6)每省(区、市)最多可选择4个重点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2、支持方式
无偿拨款。
3、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每个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
财政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重点城市基本概况;重点城市环保监测机构基本情况;目前环境监测能力现状(如现有仪器设备数量、型号等);现有环境监测水平与国家规定建设标准之间的差距;申请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的理由、使用方向及分年度详细经费预算(如购置设备需提供设备具体名称、型号、单价等);中央环保资金投入所取得的预期效果等。
附件包括:重点城市环保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批复件;国家规定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1、项目要求
(1)重点支持以下6个行业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a、造纸及纸制品业(制浆造纸行业):碱法/硫酸盐法制浆黑液碱回收清洁生产技术(工艺);以纸机白水净化封闭循环为主要内容的造纸节水清洁生产技术(工艺)。
b、电力供应业:火电厂自主知识产权脱硫技术(工艺);火电厂脱硝技术(工艺)。
c、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硫酸生产酸洗净化改造和尾气治理技术(工艺);磷肥废水治理及循环利用技术(工艺);农药行业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技术(工艺);硝酸尾气氮氧化物治理技术(工艺);尿素造粒粉尘减排技术(工艺);磷酸含氟废气治理技术(工艺)。
d、金属冶炼及压延:连铸二次冷却水循环使用技术(工艺);焦炉煤气脱硫与酚氰废水治理相结合的污染治理技术(工艺);烧结粉尘污染控制技术(工艺);炼焦炉烟尘净化技术(工艺);焦炉煤气H.P.F法脱硫净化技术(工艺);炼铁高炉煤气除尘技术(工艺);炼钢转炉烟气除尘技术(工艺);冶炼烟气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技术(工艺);电解铝含氟废气控制技术(工艺)。
e、医药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技术(工艺);高浓度含硫抗生素废水治理技术(工艺);含氰废水治理技术(工艺)。
f、纺织工业(纺织印染行业):以减少生产过程中COD产生和排放为主要目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印染废水治理技术(工艺);麻脱胶废水治理技术(工艺);以逆流漂洗、重复用水(印染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溴化锂冷却等为主要内容的纺织工业节水技术(工艺)。
(2)项目承担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不支持以下项目:
a、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及产品的项目。
b、项目承担单位有恶意偷排、违法直排等违法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处于限产限排、停产整治期间的项目。
c、2004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已经支持过的项目。
d、超出上述6个行业和技术(工艺)范围的项目。
(4)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其他要求。
(5)每省(区、市)最多可申报3项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2、支持方式
无偿拨款。
3、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每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立项的目的、意义;项目起止时间;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工作内容及实施方案;项目技术路线、方法;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的理由、使用方向及详细经费预算;项目实施后的示范意义等。
附件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法人登记证、产权登记证、经中介机构审计合格的2004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参考材料等。
对属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示范推广作用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保部门严格按照本指南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并将项目申报材料务必于规定的时间内联合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
项目申报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及2005年重点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汇总表(附表2);附件为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
四、其他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保部门应当认真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对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对项目申请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利息清单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使用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
附表1: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641.xls
附表2:2005年重点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汇总表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642.xls
附表3:2005年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申报表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64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