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防城港市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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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防城港市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市委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防城港市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推动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为在防城港市内注册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和纳入现行国家企业集团统计制度的以工业为主营业收入的企业集团。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年产品销售收入达30亿元(含30亿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按桂发[2004]26号文件规定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相应档次的奖励。年产品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盈利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二)企业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四)企业领导班子廉洁团结。

第四条 奖励从2004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只按一个档次给予奖励,每上一个档次奖励一次,且每个档次只奖一次,不重复计奖。获得自治区奖励的企业,市政府不再奖励。

第五条 组织领导和成员单位职责。成立防城港市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经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委、统计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经委: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表彰工作的开展、督促和协调。

(二)市发展改革委:参与表彰工作并进行监督。

(三)市监察局:根据有关纪委要求和监督检查规定,负责对表彰工作全过程的监督。

(四)市财政局:负责工作经费和资金的落实。

(五)市审计局:负责复核企业的财务数据。

(六)市国资委:参与表彰工作,对自治区授权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管理监督。

(七)市统计局:协助市经委布置收集、整理、审核企业指标数据。

(八)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情况的审核。

(九)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审核企业税收缴纳情况。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企业数据按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填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管理部门及区、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申报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二)每年2月,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市)布置评审工作。

(三)每年3月上旬,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县(市)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查,3月中旬前以政府名义将初定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市本级统计的企业经市经委审查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在收到区、县(市)一级政府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

(五)将复审通过的申报企业在防城港日报、防城港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规定期限内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核实。

(六)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将拟奖励企业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一)年产品销售收入2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20万元;

(二)年产品销售收入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10万元;

(三)年产品销售收入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5万元;

(四)年产品销售收入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分四档进行奖励。年产品销售收入1—2亿元(含1亿元)每户奖金1万元;年产品销售收入2—3亿元(含2亿元),每户奖金2万元。年产品销售收入3—4亿元(含3亿元),每户奖金3万元;年产品销售收入4—5亿元(含4亿元),每户奖金4万元。

资金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市委、市人民政府对获奖企业授予“防城港市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

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企业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坚决杜绝虚报浮夸。如发现篡改统计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200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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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中宣部、文化部制定的《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09年7月27日印发。《意见》以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新的文化发展理念为指引,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路、新举措,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有院团体制改革工作的根本指南。为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意见》精神,在解放思想中凝聚共识。加快推进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是文化系统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首要任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关键环节,采取培训班、报告会、专题研讨等形式,在广大机关干部和国有院团演职员工中广泛、深入地开展“推动思想解放,加快改革步伐”主题学习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深刻认识深化国有院团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全面理解和把握深化国有院团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和基本要求,特别要提高推进转企改制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推动演艺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形成富于效率的工作机制。健全、高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推进改革的必要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要健全体制改革工作领导机构,组建精干的工作班子,完善会议、协调、调研、督查等方面工作制度,切实承担起推进本地区国有院团体制改革的职责。文化部将于近期举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院团体制改革工作负责人座谈会,交流情况,分析问题,推动建立上下联动、沟通密切、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抓好调查研究,及时制定《意见》实施方案。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革实施方案,是推进改革的重要前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要深入开展国有院团改革发展调研工作,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国有院团一线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于2009年10月20日前制定出本地区实施《意见》的总体方案,确定全面完成《意见》各项目标任务的工作步骤和政策措施,报文化部备案。在此之前,各地要尽快确定于今年之内完成整体转制试点的国有院团名单,经文化部汇总后报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8月20日交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转制院团试点工作方案的制定,必须于9月10日前完成,报文化部备案。已完成直属院团转企改制试点的省、市,要在9月10日前制定分期分批展开本地区各级国有院团转制工作的总体方案,报文化部备案。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配套政策,保障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良好的政策环境,是推进改革的基本保障。各地要深入学习、研究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改革配套文件,用好用足支持国有院团改革发展的各项经济政策,推动各项政策性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与此同时,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围绕《意见》提出的要求,在改善转制院团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确保增大财政投入力度、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实现养老待遇水平衔接等重点难点问题上,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制定更具操作性、更加优惠的地方性政策,保障国有院团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五、宣传和推广改革典型,营造深化改革的舆论氛围。抓好典型示范,是推进改革的重要方法。各地要切实抓好对国有院团体制改革既有先进典型的宣传,掀起学典型、用典型的热潮,引导干部职工从比差距中增动力,在学先进中树信心。同时,要密切关注改革动态,鼓励探索和创新,及时总结和推广新的典型经验。文化部将采取编发改革动态、组织媒体采访、召开专题会议、出版典型经验选编和报告文学等形式,大力宣传和推广各地涌现的改革先进典型。

六、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强化问责和督查制度,是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的有力保障。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同志,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争取同级党委、政府把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纳入重要工作范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对有关负责干部的考核考察,确保改革工作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文化部将建立国有院团改革工作督查和通报制度,定期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院团改革工作进度通报。今年年底,文化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贯彻落实《意见》情况开展集中督查,在掌握全面情况的基础上,于2010年初召开全国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表彰会,对推动改革力度大、效果好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对动作迟缓、推动改革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改进要求。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转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转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0]12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表彰对环境保护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将组织开展“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现将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积极配合做好评选工作。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抄送: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国家环保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全民族环境意识,促进中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为开展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环境奖是中国环境保护的社会性奖励。

第三条 中华环境奖旨在表彰和奖励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

第四条 中华环境奖获奖者为个人或集体。个人获中华环境奖的,其荣誉证书、奖金授予个人;集体获中华环境奖的,其荣誉证书、奖金授予集体。

第五条 中华环境奖设立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织委员会)和中华环境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并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

第六条 组织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聘请环保、科技、教育、宣传等部门或团体的代表组成。其任务是:

(一)指导中华环境奖的评选工作;

(二)聘请评选委员会委员;

(三)审定中华环境奖的有关规定和评选工作计划;

(四)审核并批准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资金的使用及中华环境奖专项基金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研究处理中华环境奖评选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评选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评选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选举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二)在组织委员会指导下,拟定评选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候选者(包括个人或集体)的事迹材料,提出获奖候选者名单;

(四)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获奖者名单,并向组织委员会提交中华环境奖评选结果;

(五)协调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评选办公室的任务是:

(一)草拟中华环境奖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计划,经组织委员会批准后,协助评选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对候选者的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及其它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九条 中华环境奖候选者的推荐,采取社会推荐与个人或集体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在环境保护或其他相关的社会实践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都有资格被推荐评选中华环境奖:

(一)长期为保护和改善中国的环境努力工作且成就显著的;

(二)为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作出重大发明或提出重要建议,采纳后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特别突出或经济效益巨大的;

(三)在环境宣传教育方面开展活动涉及面广、影响大、效果特别显著的;

(四)在其他方面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一条 中华环境奖的候选者不受国籍、地区、种族和宗教信仰等限制,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都有资格获得中华环境奖。

第十二条 中华环境奖的评选接受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助。捐助款数额大的(或独家捐助某一届评选的)可给予相应的冠名权,即“中华环境(x x x)奖”。

第十三条 中华环境奖可按捐助者意愿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专项基金,支持中华环境奖的评选活动。中华环境奖专项基金按《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环境奖评选每两年进行一届。每届获奖者不超过5名,每名各获奖金10万元人民币;另设中华环境奖提名奖若干名,每名各获奖金1万元人民币。评选结果于第二年的6月上旬公布并颁奖。中华环境奖评选工作的推迟或提前,须经组织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中华环境奖评选的程序为:

(一)第一年的3月底前,由评选办公室向有关单位发送开展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的通知;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填写推荐书和有关事迹材料,于当年9月底之前报评选办公室。

(二)评选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对推荐表及有关事迹进行初步审核,于当年11月底前提出候选者名单,报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对名单中的候选者进行评议、复核,提出获奖候选者名单。

(三)组织委员会根据获奖候选者名单,通知获奖候选者及其所在单位。其所在单位于第二年的2月中旬之前,将获奖候选者的照片和详细事迹材料报评选办公室。

(四)评选办公室将中华环境奖获奖候选者的照片和事迹及时在报刊等媒体上发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五)评选委员会于4月份召开评选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达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进行评选。评选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按得票率多少确定获中华环境奖名单及中华环境奖提名奖名单。获中华环境奖的候选者必须获得到会评选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的赞成票。

(六)组织委员会对获中华环境奖者和中华环境奖提名奖者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六条 在评选活动中,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或在推荐材料中有严重失实的问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当事人,取消候选者的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除消其荣誉证书、并追回颁发的奖金;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