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和互联网产业的法律规则:国际化借鉴和本土化创新/杨安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6:26:46   浏览:8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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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件和互联网产业的法律规则:国际化借鉴和本土化创新

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 杨安进


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条件,产生于美国,但作为一种产业的基础,正在各国兴起。正是由于其技术特性和商业特性,使得基于互联网的相关产业既具有很强烈的国际化通用特性,也具有很强烈的区域、民族和文化特性。
从技术特性而言,互联网的基础性技术(如各种通信协议、标准和接口,各种基础性系统软件)往往带有很强的国际化通用特性;而其应用性技术(如搜索引擎技术、电子商务平台、安全和认证技术等),也都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国际化通用特性,但往往也都融入了更多了本土化因素,其原因大概因为一方面其高级从业者都是“海归”居多,从而带回来一些国际化的经验,另一方面其又不可能获得“全盘西化”的解决方案,因此注定带有本土草创特色。
从商业特性而言,互联网企业要生存,仅有技术和资金是不够的,必须有市场,也就是说必须研究本地的需求。技术和资金两个要素很容易国际通行,其本土化色彩不浓厚,甚至商业模式也容易国际通行(比如风险投资、纳斯达克上市、竞价牌名、网络广告、网络游戏等),但市场需求是由无数个世世代代生于斯长于斯的百姓创造的,就必然带有浓厚的地域、民族和文化特色。
作为中国的互联网产业,在很多领域有幸与世界先进国家差不多同时起步、差距不大,甚至比较领先。如何避免再次被国际潮流甩在后面,如何获得和保持自己的优势,就需要在国际化借鉴和本土化创新之间进行权衡。
本文旨在从规则的视角,探讨与中国的互联网相关产业的有关规则在制定、实施过程中,如何在国际化借鉴中突出本土化创新,就此提出自己浮浅的见解。

一、成功的本土化创新范例
中国的问题是在中国的土地上和中国的人口中产生的问题。在面对中国自己的问题时,我们曾经有一些创造性的思维,通过制度创新,很好地解决了中国的问题,以下试举几例。
1、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度
我国的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虽然没有发达国家的先例,甚至也缺乏现代物权制度上的完美设计,但这种根据国情的制度创新却能激发农民的积极性,照样很好地解决了十多亿人的吃饭问题。在那个缺衣少粮、全民饥饿的年代,如果我们仍象现在社会上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债权制度的争论那样,套用国际理论的完美逻辑设计,恐怕安徽小岗村的农民就早已饿得连按手印的力气都没有了。
2、赤脚医生
这个经过简单技能培训的团体,很快地充斥到广大农村的田间地头进行行医,为缺医少药的农民们解决了头痛脑热、跌打扭伤、接生防疫等重大问题。这些农民出生的医生们也许一辈子都无法考取医师资格,但他们给农村带来的医疗保障甚至比21世纪的现在还好。
3、死刑
在许多舆论以人权或其它理论要求废除死刑的时候,中国还是保留了死刑,似乎有些违背世界潮流。虽然中国采取了“慎杀”的方针,也肯定错杀了一些人,但死刑仍然对暴力犯罪和贪污腐败犯罪还是起到了一定的遏制和震慑作用。从杀人犯和贪污犯在临刑前的深刻反省和极度恐惧仍然能看到死刑的积极一面。
4、竞技体育
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使得中国能在弱小的国力中寻找强大的心理支撑点,在振奋精神、凝聚力量、增强信心方面,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时代作用。
5、两弹一星
举一国之力进行重点攻关,采取大协作的方式予以实施,两弹一星的成就对中国影响深远,至今仍在发挥重要影响。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创新,很难想象能取得这样的成果。在此后的时间里,中国的国力增强不少,但类似的重大成果不多,值得反思。
6、华为公司
作为一个本土起家的通讯设备制造商,华为能与朗讯、贝尔等国际同行较量并获得一些胜利,不仅仅是技术的原因。同样的一批人,同样的资金,也许在别的中国公司就不能取得成功,这与华为所推行的管理和企业文化的创新密切相关。

以上这些例证,并非为了怀旧,更不是为了制造民族主义,这些例证也并非完美无缺,也不会永远存在。我只是借此说明,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本土化创新,能够取得很好的成果。中国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智慧很好地解决自己的问题,并非凡事都要去套用“国际先进成果”。

二、不成功的国际化借鉴范例
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近几年来,中国试图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先进理论,但由于未能结合自己的情况进行制度创新,而是仅仅停留于理论上的完美和逻辑上的严谨,满足于“国外怎么做我也怎么做”,结果常难以奏效,甚至适得其反。以下例证可略作证明。
1、证券市场法律制度
二十多年来,中国的证券市场从理论设计到实际操作,满足于学习西方,甚至照搬西方,结果,股市非但未能解决国企改革问题,反而成了圈钱和赌博的场所,国际经验丰富、学识渊博的证监会主席换了一个又一个,证监会的贪官和非法圈钱的大鳄抓了一茬又一茬,兼管的口号也一年接一年地喊,但指数仍然一泻千里,股民血本无归,股市已无法获得百姓的信任和信心,中国的股市几乎沦为笑话。
这堪称是我国最严重的制度移植失败的例子,看上去很美,但没有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没有结合中国国情,导致恶劣的后果。
2、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13-31条共19条涉及要约承诺制度,而合同法总则共129条,要约承诺制度占用其中约15%。
该制度由于学理考虑过重,虽然逻辑上很完美了,但实践中的合同纠纷并未因此条款而产生过什么变化,与修改之前的几个合同法律相比,并未对缔约和交易行为产生积极影响,实务纠纷中涉及这些条款的也甚少。这种条文大约因为对中国的交易习惯和心理缺乏契合,造成过于理论化的设计导致立法资源的浪费,而该下力气解决的实际问题却无法解决。
3、管理层收购(MBO)和国企改革
据称本是引进的一个先进制度,目的在于激发管理人员(尤其是国企高管)的积极性和敬业精神,但由于缺乏配套监管和制约措施,现在几乎成了瓜分国有资产和贪污腐败的代名词。
而在国企改革中,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都绞尽脑汁,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治理结构、出资人到位、独立董事等概念每年翻新,但仍然只有海尔、长虹等少量国企在市场竞争中存活并获胜。成功的国企并不一定实行了这些制度,而实行了这些制度的企业却大部分失败。
4、网络服务商责任的“通知、反通知”制度
在某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中,关于网络服务商责任的通知、反通知的制度也与此类似,看上去逻辑很严,但难以操作。比如,因通知和反通知会在操作上消耗企业怎样的资源,如果就通知和反通知本身产生争议就会引发新的纠纷,通知和反通知的对方不承认收到怎么办,通知和反通知的形式和内容如何审核,实际应用情况如何。所有这些问题在没有仔细论证之前就拍脑袋立法,不仅浪费资源,还可能添乱。
5、民事诉讼中的诉前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诉前禁令制度,也基本从海外移植而来,并且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中写得明明白白,但实施效果如何,似乎并不理想。有些法院甚至从不受理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禁令的申请,更不用说实施了。
6、普尔斯玛特(Price Mart)
这个号称是美国极为成功的一个超市连锁企业,但在中国基本已偃旗息鼓,我想并不是产品的原因,也不是资金的原因,大约还是水土不服吧。

同样,以上这些我认为不成功的范例中,也许并非一无是处,也并非表明这些制度或做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更不是说中国人不适合这些制度,而是说这些制度中,由于照搬的痕迹过重,从而未能更深地扎根于中国的土地,用中国的方法研究中国的问题,无法对症下药。就如同没有包治百病的药,但同一种病中医西医也许都能治,也没有万能的理论和制度,但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三、互联网相关产业的法律规则
如上文所述,互联网相关产业的技术规则(基础性技术,应用性技术)和商业规则(融资模式、赢利模式、管理模式等),可能并且也可以或必然带有更多的国际通行特性,但其中的法律规则(立法、司法和执法、法律服务)就必须更充分地考虑本土特性,借鉴国际经验进行中国的制度创新,才能更好地促进该产业的健康发展,最终造福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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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做好残奥会最后阶段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做好残奥会最后阶段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执法,更加认真细致、一丝不苟、善始善终地抓好残奥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北京奥运会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在扎实开展中秋节期间月饼、食用油等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的同时,进一步组织力量,加强流通环节残奥会食品专营专供企业的监管,严格专营专供企业监管责任,坚持24小时驻点式监管,认真检查落实“五定四查”、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对流通环节专营专供企业食品准入、交易和退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残奥会最后阶段供奥食品安全。
  二、要强化对重点食品超市、食品批发市场的驻场式监管,引导和监督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格食品市场准入,以高风险动物源性食品、生鲜食品和蔬菜、水果、肉制品、食用植物油、月饼、糕点等食品为重点,加大食品质量监测和食品市场快速检测频率,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立即依法查处和退市。
  三、要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力度,严格食品质量监管,强化不合格食品退市,加强案件排查和督查督办,深入开展食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秩序。
  四、要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残奥会赛区城市工商局要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日零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局要严格坚持周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详细报告专营专供企业监管、食品质量监测、食品市场快速检测、食品市场监管执法等情况;严格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严肃值班纪律,及时有效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问题。
  五、要加强督促检查,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切实做好残奥会最后阶段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阳江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产(股)权转让的规定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产(股)权转让的规定的通知(阳府〔2003〕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江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产(股)权转让的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阳江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产(股)权转让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简称国有企业)的改革、稳定与发展工作,规范市直国有企业的产(股)权转让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转让国有企业(股)权,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转让原则

1、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要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稳定和

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方案要按照“一企一策”的办法制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拟实行转让的国有企业的产(股)权,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必须委托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书须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确认。

3、市直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和招(投)标工作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监督实施。

二、 转让方式

4、根据企业的实际,为了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可以采用如

下形式转让国有企业的产(股)权:

(1)鼓励企业经营班子或企业内部职工购买国有企业的产

(股)权。

(2)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标,由投标者竞价购买。

(3)涉及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必要时可以实施定向转让。

三、 转让程序

5、国有企业的产(股)权转让方案,由拟实行产(股)权转

让的国有企业制定,必要时也可以由资产经营公司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的产(股)权转让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没有设立职代会的企业,须经职工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6、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方案经企业归口管理的资产经营公司或市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四、 附则

7、按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确认的国有企业产(股)

权资产评估价格无法转让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企业产(股)权的出让价格,进行转让。

8、国有企业员工购买本企业产(股)权,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9、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10、市直国有企业产(股)权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11、本规定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有与本规定相冲突的同级文件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12、本规定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