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房闹”现象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粘国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57:27   浏览:8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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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2012年5月6日第A2版报道:不满开发商降价,杭甬接连上演“房闹”事件。“房闹”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现象,近来在全国各地,尤其是经济较发达地区频频上演。业内通常将已购房的老业主由于对新开或新推盘价格低于其购房时的价格不满而发生的集体与房地产商闹事的行为称为“房闹”。 有小打小闹者,亦有血腥大闹者,屡屡发生,堪称楼市一景。这其中有该闹的,也确有无理闹事的。但无论怎样闹,都应合法,至少合理去闹。摒弃文明,采用暴力手段,打砸的行为要坚决杜绝,此类行为也会受到法律制裁,受害者成为违法者的现象也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
透过房闹现象的表象看本质,购房者在面对房价下跌时集体“房闹”,或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要求补齐差价,究竟有无法理依据呢?
在此我们不可避免要谈及两个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商业风险。
情势变更原则从民法学角度讲,是指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乃至合同解除的一项法律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与功能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商品安全交易。
按照经济学的定义: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 由于各种难以或无法预料、控制的因素的作用,使主体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背离,因而有蒙受经济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财务管理学认为:“商业风险(也叫经营风险)是投资风险的一种,是指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是任何商业活动都有的。”国内合同法学者将其定义为:“商业风险是指商人或商业组织在商业活动中因经营活动所应承担的正常损失”。笔者认为商业风险是商主体从事商活动时预期收益在既定条件下(经济情势不发生巨变也不是不发生变化)实现的可能性。
那么对于“房闹”的购房者来说, 面对房价下跌,到底有何种解决路径呢?究竟是根据风险自负原则,独自承担房价下跌的商业风险,还是有权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开发商退房解除合同或补差价?
要解决此问题,首先要正确区分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的界限。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都可能由物价涨跌、币值升贬、市场兴衰等情事引发,并都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但两者在本质上却有明显的区别:
一、主观要素不同:情势变更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而商业风险在当事人订约时是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当事人预见到这种风险或应当预料而没有预料,并且愿意以此为代价去从事经营活动,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即商业风险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
二、发生原因不同:情势变更是由当事人以外的原因即其不能预料的经济情事引发的,而这些经济情事如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价格的非正常涨落、市场的异常变化等往往又是重大变故引起的,其所导致的风险是异常的;而商业风险的发生则与商主体的素质、经验等自身因素有关,取决于商主体是否遵守商品的价值规律,是否了解市场行情以及对市场信息的判断力等,这种风险是商业活动中的正常风险。
三、发生时间不同: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终止前之一段时间内;而商业风险则可能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也可能发生在其他时间。
四、产生影响不同:情势变更一般会对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即在客观上可能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不达的后果,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失;而商业风险所产生的影响则较小,不会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不达的后果。
五、法律后果不同:情势变更导致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变更合同,消除显失公平的后果。二是解除或终止合同,并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因情势变更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在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由双方分担风险;而商业风险导致的法律后果则是当事人“责任自负”。按商业风险责任自负原则,无论出现何种情况的商业风险,对当事人都不能免责,而应自行承担风险。如果当事人因此而不履行合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很明显,在习惯了接受房价“长期上扬”的心理预期后,房价稍微下调,购房者也会觉得无法接受。以高价买下房子的老业主要求退房,跟开发商之间闹得不可开交。其实,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能不能就降价较劲,关键看合同约定,契约优先。合同如写明若降价将补偿业主或者或退房,那么业主要求要求补齐差价或退房无可厚非,反之,合同中若无相关条款,业主的要求只能算是“无理取闹”。业主以开发商降价为由,打砸售楼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如果情节严重将会构成犯罪。开发商降价,从而给业主带来损失并不能成为打砸的理由,房子跟市场交易的其他商品一样,会升值也会贬值,业主作为理性的商主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房是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完成,不存在开发商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其购房行为是一种商事行为,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即便是自住型需求,买房也改变不了投资性事实。“房闹”,情理上说不过去,法理上更站不住脚。购房者必须意识到购房行为背后存在的商业风险,做好房产可能贬值的心理准备。除非国家政策层面的变动,导致房产合同履行不能,购房者可以此为由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购房合同以外,其他情况下开发商为应对市场竞争自主降价行为导致购房者房产贬值属正常商业风险,购房者无权要求解除合同(购房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作者单位:济阳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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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把手”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
 
蔡仕强


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中居于首位的负责人通常被人形象地称作“一把手”。自2000年至2005年,五华县检察院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72宗80人,其中“一把手”占34人,是总人数的43%。这一数字表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一把手”腐败现象不容忽视。因此深入剖析“一把手”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原因,探讨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对策,已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一、“一把手”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 从犯罪行业上看,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呈相对高发的态势。共有23宗,占查办的“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68%。 一些国有、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利用手中职权谋取私利,亏了企业,肥了自己,出现“穷庙富方丈”的不正常现象。甚至前“腐”后继,蛀虫成窝。如原五华县变压器厂几任厂长李群、魏汉源等人先后因贪污或者受贿被检察机关查处。
(二)、 从犯罪性质上看,权钱交易突出,受贿案件比重大。在五华县检察院近几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一把手”受贿案件就有27宗,占“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的80%。而且大都是在工程基建项目、单位进人、重大人事调动等环节上出问题。如该县原城镇中学校长汤惠尧在任职期间,收受承建该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包工头曾某等人的贿赂款26.8万多元。
(三)、 从犯罪涉及的金额上看,逐年呈上升的趋势。在五华县检察院这几年立案查处的 “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中,2000和2001年中所查案件涉案金额大都在10万元以下,而从2002年开始,出现了10万以上乃至近百万的特大案件。如该院查处的县自来水公司经理刁思超受贿92万多元案,是该院重建以来查处的最大案值的受贿案。
(四)、 从犯罪手段上看,犯罪手段趋向多样化。“一把手”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段除了截留侵吞、索贿受贿、捞取回扣等传统型外,还出现了一些新型手段,如有的使用权权交易掩盖权钱交易;有的利用手中之权将有利可图的项目通过发包形式给予亲朋好友经营,从中谋利;有的私设小钱柜,公私不分,公款私用;有的巧立名目,集体私分,公开侵占国有集体资金;有的开设营利性服务行业,斡旋受贿等等。如五华县公路局交通征稽站站长李小周家中开有饭店,车主利用在哪里吃饭的机会送礼送钱,从中少交或免交养路费。
(五)、从犯罪侦破过程上看,犯罪分子作案日趋隐蔽,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一把手”由于身份、地位特殊,工作交往和社会活动多,老领导、老同学、老战友、老朋友逐步结成一种关系网,实行利益互保政策。一旦其中某人出了事,关系网立即启动,或利用权力恐吓、压制案件的查处,或无中生有告恶状,或寻找关系说情、请客、送礼“疏通”,或包庇知情不说,作伪证干扰办案等等。
二、“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把手”犯罪缘何时有发生,其中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其中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一把手”自身的原因,也有来自外界原因。
  (一)、思想蜕变是根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部分担任“一把手”的领导干部,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淡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耐不住清贫,平时忽视政治学习,认为不过是形式主义,马虎了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以权谋私,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从而走上了上歧途,前程毁于一旦。如原五华县长布镇党委书记张展文,在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对金钱、好的生活环境盲目追求,分不清是公仆还是老板,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二)、特权思想是温床。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为人民服务,用得不好就会危害社会,伤及自己,腐败本质就是权力的异化、滥用,核心是以权谋私。权力的高度集中, 让许多“一把手”认为负总责就是什么都负责,他们就是家长,什么事都由他们说了算,一个单位事无巨细,从行政事务到事项,从经济往来到经费开支,从人员录用到干部任用,统统一个人说了算,没有正确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而把手中的权力看成是谋取个人私利的砝码,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为信条,为谋取个人私利不惜滥用权力,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如原五华县汽车运输公司经理刘子强家长作风严重,凡事个人说了算,以权谋私,肆意贪污受贿,涉案金额高达90多万元。
(三)、缺乏制约是土壤。缺乏制约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首先是对加强监督的认识不到位,长期以来,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中普遍存在重使用、轻管理、弱监督的现象,有些部门领导人片面强调“能人效应”,错误地将发展经济与监督工作对立着看,担心监督过严,会影响干部的积极性,会影响经济发展,因而发现“一把手”存在的问题不及时进行认真的批评帮助,即使处理起来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重就轻,客观上起到了姑息纵容作用。其次是监督制约的制度不健全。现在的监督机制普遍处在“上级管不着、同级管不了、下级不敢管”的尴尬境地。“一把手”个人逃避监督管理,组织疏于监督管理,就会出现诸如单位的“一把手”大权独揽,决策缺乏民主、公平,权力过分集中,全权掌管人、财、物;财产申报不彻底;领导干部收入情况不公开;廉政制度虽制订了不少,但是缺乏抓落实;监察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效果受到层层制约;人民群众的监督更是无从说起。
三、“一把手”犯罪的预防对策
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是一个庞大、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只有在不断完善各项机制的条件下,把打击“一把手”职务犯罪为突破口,把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为切入点,打防并举,多管齐下,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遏制“一把手”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
1、完善监督机制。 建设完善各项体制是预防“一把手”犯罪的前提。一是加强事前监督。各部门的各个环节都要建立一套规范的、从上至下的监管机制,使每个岗位都能够相互制约。对“一把手”要严格管理,把管理从”八小时”之内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做到见微知著,从小事情洞察大问题,从讲政治的高度,防微杜渐,勿使小节变大恶。二是完善廉政监督。明确上级纪检监督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职责,加强同级监督,建立“一把手”行为失察追究制度。同时,要坚持加强对“一把手”任前、任中和离任的经济审计制度,健全经济监督。三是营造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党内监督等有效手段,形成敢于、勇于监督的社会风气。四是加强干部人事管理的监督。要建立和完善选用“一把手”的机制,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反对家长制和任人唯亲。健全干部考核制度,对不负责任、工作严重失职的“一把手”,切断其提拔使用的路径。
2、防止权力异化。 防止权力的绝对化是预防“一把手”犯罪的关键。一是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要增加决策民主化,防止权力过分集中,防止个人说了算,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各项权力真正在法律、党纪、人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行使,要在使用权力的环节上设监督哨,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二是实行轮岗制度。“一把手”在一个地区、单位任职一段时间后,实行轮岗交流或者易地任职,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一把手”廉洁从政、干净干事、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的意识。“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其身”。只要一个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作风正、思想好,廉洁自律,就能把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带好。
 3、加大打击力度。强硬的打击措施是预防“一把手”犯罪的重要手段。对发生在干部队伍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无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可睁只眼闭只眼,决不能心慈手软。要重拳出击,依法严惩。排除任何干扰,坚决打击,越是“一把手”,越是位高权重,越要从严从重处理。要严格控制和使用缓刑,形成对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发挥威慑力量。要强化执行,严禁以罚代刑。加大追缴赃款和经济处罚的力度,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要加大宣传,促廉政建设。让职务犯罪的腐败分子臭名昭著,对其本人和家庭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使职务犯罪分子付出沉重的精神代价和经济代价,从而达到警示后人的目的。
4、构筑预防网络。 社会化预防与个人预防相结合是预防“一把手”犯罪的重中之重。一是大力开展社会化预防。要深入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各级党委切实加强对“一把手”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共同筑起反腐败的“万里长城”,不让腐败分子有机可乘,有空可钻。另外,也应当充分发挥工青妇和宣传等部门作用,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化大预防氛围。一些单位每年一次的述职活动,群众的民主评议;开展廉内助等活动;建立财产登记、收入公开、重大事情的报告制度等都是很好的预防措施。二是注重“一把手”个人预防。反腐倡廉,关键在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自身的廉政建设。讲理想、讲信念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根本要求。“一把手”要以廉洁从政之德为重点,倡导权为民所用的权力观、情为民所系的地位观、利为民所谋的利益观,自觉接受监督,密切联系群众,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己正则众邪不生”,“一把手”唯有修身洁行,摆正对名和对利、做官与做人的关系,才能少私欲、远腐败,才能做实事、树形象。










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的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乡镇以上(包括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新建、改建(包括革新、挖潜、改造)和扩建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
称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并经劳动、卫生部门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和投产使用。
第四条 对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必须同时对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作出论证和评价。并请劳动、卫生部门参加会议。
第五条 编制或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必须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应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在设计时,应严格执行现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技术标准,充分考虑劳动安全与预防职业性危害的要求,同时设计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对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的单位提出具体的要求,确保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第八条 初步设计会审前15天,建设单位必须将拟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书和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及有关图纸、资料报送劳动、卫生部门审查,并在初步设计会审时通知上述部门参加。负
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应根据劳动、卫生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批。
未经劳动、卫生部门审查有关劳动、卫生防护措施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组织初步设计会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必须在设备安装前10天将《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及有关图纸、资料报送劳动、卫生部门审查,并认真落实劳动、卫生部门
的审查意见。未经上述部门审查同意的项目(企业),不得进行施工(安装)。
第十条 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初步设计中的要求和劳动、卫生部门的审查意见充实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和内容。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同意的涉及到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的设计方案,如有变动,必须征得劳动、卫生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图和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在对生产设备进行调试时,必须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要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通知劳动、卫生部门进行检测与评价。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验收前20天,建设单位必须将试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附件三),报送劳动、卫生部门审查。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组织竣工验收的三资企业,必须在设备安装完运行后的1个月内将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的运行情况、措施效果、存在问题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报送劳动、卫生部门,接受劳动、卫生部门的验收审查
,并认真落实劳动、卫生部门的审查意见。未经上述部门验收的项目(企业)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对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三同时的实施,按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劳动、卫生部门履行国家监察职权。
(一)省和中央驻粤单位组织的工程项目由省劳动、卫生部门负责,或由上述部门委托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负责。
(二)各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项目由同级劳动、卫生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的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工程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卫生部门。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应严格按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法规对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对建设单位报送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书、初步设计文件及验收专题报告,劳动、卫生部门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天内审查完毕并作明确答复。逾期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第十八条的分级管理原则,由劳动、卫生部门按《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乡镇以下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3年11月15日颁发的《关于加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一、设计依据
1.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二、工程概述
1.改建、扩建前的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概况。
2.主要工艺、原料、半成品、设备及主要危害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1.根据气象、地质、雷电、暴雨、洪水、地震等情况预测主要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2.建厂四邻情况对本厂劳动安全卫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3.工厂总体布置中对诸如锅炉房、氧气站、乙炔站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对全厂职业安全卫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4.总图设计中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采光、通风等情况,主要有害气体与主要风向的关系。
5.辅助用室(包括救护室、医疗室、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女工卫生室)的设置情况。
四、生产过程危害因素分析
1.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数量及主要危害。
2.生产过程中高温、高压、易燃、易爆、高频辐射、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的部位和程度。
3.生产过程中危害因素较大的设备的种类、型号及数量。
五、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1.对第四点中各种危害采用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
2.生产过程中紧急停机、事故处理的保护措施。
3.改善重体力劳动强度方面的措施。
六、预期效果及评价
对上述第五点各种措施的评价及预料效果。
七、工程的总投资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所需的费用。
八、存在问题及建议。
附件二 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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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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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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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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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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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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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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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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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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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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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审查意见: |
|---------------------|
|卫生部门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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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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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时间: |
|-----------------------|
|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情况及存在问题: |
|(可另纸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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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测试数据 |
|-----------------------|
|劳动安全卫生监测机构技术审查意见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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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有毒有害因素的接触人数 |
|-----------------------|
|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
| 年 月 日|
|-----------------------|
|劳动部门验收意见: |
| 年 月 日|
|-----------------------|
|卫生部门验收意见: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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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