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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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运行[2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近几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的基础上,提出《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二月四日



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总结近几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关于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一、近年来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艰苦努力,纺织、煤炭、冶金、石化、建材、制糖等行业总量调控、关闭“五小”、淘汰落后、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工作取得积极进展,1999年以来相继确定的阶段性目标基本实现。

——纺织行业:全国累计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949万锭、毛纺锭30万锭、缫丝机180万绪。其中2001年通过更新改造压缩落后棉纺锭9万锭、毛纺锭2万锭。

——煤炭行业:全国累计取缔、关闭非法及布局不合理各类小煤矿5.8万处,煤炭产量连续三年每年压减3亿吨。其中2001年关闭小煤矿10944处,另关闭死灰复燃小煤矿7284处。

——冶金行业:列入关停名单的103户小钢厂,已关停85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394万吨。其中2001年关停12户。

——石化行业:全国共取缔6000于座土炼油厂点,关闭111户小炼油厂,压缩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100万吨。

——建材行业:全国累计关闭淘汰小水泥厂3894户,压减生产能力9450万吨;关闭淘汰小玻璃生产线238条,压减生产能力2855万重量箱。其中2001年淘汰小水泥1520万吨、小玻璃263万重量箱。

——制糖行业:列入关闭名单的150户小糖厂,85户可彻底退出。目前72户进入破产程序,其中50户已破产终结。

从压缩、淘汰过剩和落后生产能力入手,实施工业结构调整,是从纺织行业开始的。1997年,党中央、国务院把当时困难最多、亏损严重的国有纺织企业作为突破口,从压锭入手进行结构调整,到1999年底全国压缩落后棉纺锭906万锭,分流安置职工116万人,当年国有纺织企业盈利9.5亿元,原定三年工作目标提前一年实现。按照纺织行业的做法,冶金、制糖、煤炭等行业相继开展了总量调控、淘汰落后工作,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冶金行业采取关停小钢厂、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限制市场供过于求的长线产品产量等措施,扭转了钢材价格和效益连续6年下滑的局面,实现利润成倍增长。制糖行业坚决关闭糖精厂、小糖厂,大力进行结构调整,扭转了连续4个榨季亏损局面,2000年实现扭亏为盈,2001年利润继续增长。

煤炭行业受多年来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影响,煤炭严重供大于求,价格持续下跌,行业连年亏损。1998年开始,按照国务院部署,着手进行总量调控、关井压产工作。2001年,国家经贸委把实现煤炭行业整体扭亏作为经济运行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一手抓关井压产,一手抓扩大出口,行业形势明显改观。全行业及原中央财政煤炭企业均实现整体扭亏为盈。全年煤炭出口完成8590万吨,比上年增长46%。

实践证明,按市场需求实施总量调控,从压缩、淘汰过剩和落后生产能力入手实施整体调整,通过改善市场供求关系,使价格回升到合理水平,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总量调控、结构调整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产业优化升级、全面提高行业素质和竞争能力的重要环节,是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必由之路,也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基本思路

2002年是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二年,党的十六大即将召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整个政治经济生活产生深刻的影响。目前国际经济形势更为严峻,出口难度进一步加大,国内工业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经济运行工作面临不少新困难,潜在机遇和现实挑战并存。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2002年工业经济运行的主要目标是,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9%左右,工业企业出口交货值增长6%以上,实现利润力争好于2001年水平。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的基本思路是:认真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继续按照市场需求搞好总量调控、淘汰落后、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巩固关闭“五小”成果,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要注意做好“四个结合”。

一是存量调整和增量发展相结合。坚持在发展中推进结构调整,在结构调整中促进经济发展。继续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巩固关闭“五小”企业成果,加大行业整体调整的力度与速度。同时,要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关闭“五小”后的劳动就业及地方经济发展开辟新途径。

二是淘汰落后和改造提高相结合。针对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在关闭“五小”中存在的关而不死、起死回生情况,要坚定不移地巩固关闭“五小”成果,切实防止出现死灰复燃。同时,积极做好传统产业的改造提高工作,加快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增加品种,提高质量,促进结构优化升级,用优质产品占领关闭“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能力腾出的市场空间。

三是产品结构调整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结构调整工作,既要加大淘汰落后产品及工艺设备的力度,更要在产品结构和企业体制创新上下功夫,提高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积极推广安徽海螺、新疆天山水泥集团等企业在淘汰落后、关小上大、以大带小、协调发展方面的经验。

四是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坚持总量调控、结构调整,要改变较多依靠行政手段和向企业下达具体指标的做法。根据产业发展政策、行业调整规划及指导性的总量调控目标,通过发布信息、把握动态、综合协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等,引导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关闭“五小”、淘汰落后工作。

目前,我国虽已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但经济运行中,在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政府还要注重加强在能源、原材料等重要生产领域发挥导向和调控作用,保持关系国计民生重要产品的供需基本平衡。

(二)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按“四个层次”展开:

1、巩固成果,稳步提高。主要针对煤炭、纺织、冶金、建材等行业。这些行业以关闭“五小”、淘汰落后为主要内容的结构调整阶段性目标基本完成,已实现整体扭亏或盈利增加。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防止已关闭的企业死灰复燃和过剩的生产能力再度回升,巩固工作成果,提高行业效益。

2、把握亮点,积极发展。主要针对医药、电子等行业。这些行业有一定比较优势,技术含量较高,具有生产与效益增长空间。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以先进技术和优势产品为先导,带动行业继续发展,进一步提高高技术含量及高附加值产品的比重。

3、保持平稳,狠抓效益。主要针对石化、烟草、有色等行业。石化、烟草行业是现阶段国家财税收入的重要支柱,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和政府管制较多的特点。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积极推进地方小炼厂等石油企业的兼并重组,继续调整小烟厂,加快有色行业结构调整。

4、抓住重点,逐步拓展。主要针对机械、轻工等行业。这些行业门类众多、企业量大且分散,总体发展比较平稳,是我国出口的重要力量,但易受国际经济环境影响,不确定性较大。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抓住行业发展的主要矛盾,积极应对入世的挑战,把握新的机遇,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出口,提高效益。

三、工业行业调控目标及主要工作

煤炭行业 调控目标:煤炭产量10.5亿吨,煤炭出口力争达到9000万吨。

主要工作:1、巩固关闭整顿小煤矿成果。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要求,督促地方政府对停产整顿的小煤矿抓紧按照标准组织检查验收,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关闭,经省级验收合格并核发“四证”的,准予恢复生产。在此基础上,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检查,实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遏制小煤矿的盲目发展。同时,还有加强监督检查,决不容许已关闭的小煤矿死灰复燃。2、按市场需求搞好产运需衔接。继续坚持总体基本平衡、保证重点的原则,进一步做好重点煤矿、重点用户的产运需衔接。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调运输能力,向国有重点煤矿、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户倾斜。针对关闭整顿小媒矿以后供需形势的变化,引导国有大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3、进一步扩大煤炭出口。加快出口煤基地培育和建设,协调各出口煤企业合作竞争,统一对外,维护整体利益。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保证出口煤运输和装船,在资源、运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力争煤炭出口达到9000万吨。4、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提高产业集中度。按照政策引导、企业自愿、政府推动的原则,以神华、兖矿、大同等优势企业为龙头,通过兼并、联合、参股等方式,按地域、煤种、运输通道和销售市场组建大公司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煤炭供应和出口基地以及煤炭深加工和投资发展的主体。5、加快技术进步,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对大中型矿井,通过集中生产、简化工艺、减少环节、优化装备等措施,建设一批高产高效矿井。对合法小煤矿,按照统一规划、合理集中、正规开采、保障安全、依法监管的方针进行改造,减少矿井数量,扩大单井规模,改进采媒工艺,提高回采率,促进安全生产。6、整顿经营秩序,规范交易行为。认真贯彻实施《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从源头抓起,禁止非法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减少流通中间环节,鼓励和支持发展煤炭直销,维护煤矿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纺织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8%,纺织品服装出口550亿美元。

主要工作:1、按照市场要求,继续做好淘汰落后和总量调控工作。研究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新的重复建设的有效方式。继续从源头抓起,分期分批制定鼓励发展和淘汰落后目录,严格控制二手设备进口。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化纤企业自主限产,通过企业兼并重组,提高化纤工业的集中度。2、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增强国际竞争力。一是技术创新,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纺织产业,发展精加工、深加工、高附加值产品和高技术产品,其中差别化纤维比重提高到25%,无结头纱和无梭布比重分别达到48%和30%,中高档出口服装面料自给率达到60%。二是制度创新,加快国有企业的战略调整,通过多种形式改制。东部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全方位与国际接轨,中西部地区要加大改革、调整力度,加强与东部地区的合作,保持纺织产业协调发展。三是推进纺机国产化,替代进口产品,提高纺机机电一体化水平。3、努力扩大纺织品服装出口。继续做好纺织品被动配额分配推荐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引导企业用足用好配额,努力扩大出口。培育一批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出口骨干企业,通过举办展览会、名牌产品推介会等多种方式,树立中国纺织品服装形象,提高传统市场占有率,开拓东欧、非洲等新市场。促进企业“走出去”,逐步实现“产品输出”向“产品和资本输出相结合”战略的转变。密切跟踪棉花价格变动对纺织行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快国内外价格机制接轨,为扩大出口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石化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10%;原油产量1.66亿吨,天然气产量310亿立方米,原油加工量2.02亿吨。化肥生产总量3350万吨(折纯),其中氮肥2450万吨,磷肥780万吨,钾肥120万吨。

主要工作:1、巩固关小成果,加大淘汰落后力度。继续巩固清理整顿小炼油厂成果,整顿原油开采生产秩序,坚决取缔土法炼油场点,加大炼油工业布局调整,淘汰一批落后、闲置的炼油装置。2、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企业优化重组和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海外投资油田分成原油、天然气产量;加大国内勘探投入,努力提高探明储量;研究推进地方石油企业兼并重组,优化原油配置;加快炼油工艺技术和装置改造,提高加工高含硫原油能力,提高成品油产品质量,提高差别化纤维、合成树脂专用料的生产比例;增加高浓度磷肥和复合肥产量,调整农药品种生产比例,压缩高毒、高残留农药产量;增加轮胎品种和规格,压缩斜交轮胎生产能力与产量,提高轮胎子午化比率。3、加强总量调控,保持供需平衡。继续实行原油、成品油总量调控,搞好原油统一配置,对原油、成品油制定年度运行方案,季度进行调控,月度进行分析。做好进口化肥的初步分配方案,进口化肥优先满足生产磷复肥和硫酸钾企业需求。控制纯碱、烧碱总量,扩大两碱出口保持国内市场稳定。规范农药生产秩序,调整农药产品和企业结构。

冶金行业 调控目标:钢产量1.25亿吨(不含出口增量等部分)。

主要工作:1、继续关停小钢铁厂,巩固关停成果。对已经关停的85户小钢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死灰复燃。对应予关停的小钢铁厂,加大检查督促力度,促使其早日关停。2、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坚决淘汰平炉,彻底消灭平炉炼钢;进一步加快淘汰小电炉、小转炉、横列式和复二重轧机等落后工艺装备步伐;加快上海和天津化铁炼钢的淘汰进度。重点淘汰热轧硅钢片和热轧再生钢材等落后产品。3、按市场需求调控总量,积极推进产品和工艺结构调整。以资金流动平衡作为重要标准,监控钢铁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坚持贯彻“没有合同不生产、不付款不发货”,以实现产销率和货款回笼的100%为目标,将库存和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按照“限制长线、增产短线”的原则,重点做好线材、螺纹钢、中厚板和热轧薄板等钢材品种的总量平衡。积极促进企业抓好干法熄焦、高炉富氧喷煤、余压发电等节能、节水和环保改造项目的实施,进一步降低吨钢综合能耗、水耗,连铸比达到88%。4、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建立钢材进口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国产钢材的市场占有率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在进口钢材实行自动登记后,积极推动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进口监测和产业损害预警制度。完善和开拓与有关国家双边官民对话机制,严格监测长线钢材和钢坯进口,防止国外钢材对我国的倾销。5、大力整顿钢材市场秩序,完善市场监控体系。及时分析供需变化和资金回笼情况,建立重点钢铁产品产量备案和效益监控制度,总结推广企业加强管理、科技进步、降低成本、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的经验,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

建材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10%;水泥产量5.9亿吨,其中新型干法窑外分解水泥8000万吨;平板玻璃产量1.9亿重箱。

主要工作:1、继续关闭小水泥厂和小玻璃厂,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加大清理整顿“两小”工作力度,对列入取缔、关闭名单的企业,继续予以关闭并拆除主要设备。巩固已完成关闭任务地区的成果,严格检查验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死灰复燃。2、坚决制止重复建设,继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贯彻国务院有关规定,制止玻璃行业重复建设。水泥行业除新型干法水泥外,禁止新建、扩建其它工艺生产线,严禁以技改名义对机立窑进行扩径改造。继续加大水泥新标准贯彻实施的检查力度,凡不能达标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生产许可证。对于含有国家明令淘汰生产线的企业,必须在生产线拆除后再子以换证,3、加快结构调整,推进优化升级。总结推广安徽海螺、新疆天山、上海耀皮等企业经验,鼓励优势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重组兼并等方式,提高大型企业在水泥、玻璃行业的集中度和市场份额。技改贴息与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要向大型企业集团的新型干法水泥及填补空白、替代进口的高档优质浮法玻璃项目倾斜。通过优化技术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加快建材工业由大变强的步伐,提高市场竞争能力。4、加强市场整顿和开拓,培育新的增长点。配合建设部门整顿建筑市场秩序,杜绝劣质建材进入国家重点工程。加快研究制定《节能、安全玻璃生产使用规定》等及促进出口的措施,拓展优质建材产品的市场和使用范围。围绕质量、品种、效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品,发展增效、节能、节土、利废、环保的绿色建材,满足城乡建设和奥运工程需要。

有色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4%。

主要工作:1、做好铝工业的结构调整工作。鼓励开发生产高速列车、地铁列车用大型铝合金型材、电解电容器用中高压阳极铝箔、集装箱用铝合金板材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制止电解铝工业重复建设。2、加大稀土治理整顿。结合稀土集团的组建,治理稀土矿产资源乱采滥挖,整顿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分离加工企业。制定稀土产品出口战略,限制低附加值产品出口,鼓励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鼓励发展稀土荧光粉、高纯稀土材料,促进稀土业向高技术、高效益方向发展。

轻工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12%;糖产量750万吨,盐产量2800万吨。

主要工作:1、 继续推进结构调整工作。继续做好关闭小糖厂的后续工作。推进制糖行业规模化生产经营,增强广西、云南、广东、新疆等重点产糖地区的竞争力,优化地区布局。2、进一步研究推动盐业体制改革。按照监管和经营分开的原则,逐步完善盐业监督体制,理顺生产、营销关系,推进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规范盐业流通秩序。3、支持大企业集团发展,提高国际竞争能力。进一步加大家电、造纸、陶瓷、皮革等行业优势企业制度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促进主要行业各形成3-5家具有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品牌的企业集团。4、巩固开拓市场,努力扩大出口。通过发展烟草、制糖、乳制品、塑料等具有资源优势的农副产品加工业、少数民族用品加工业及其他特色工业,加快西部特色、优势轻工企业发展,缩小东中西部差距;在巩固北美、欧盟和日本市场的同时,加快向东欧、南美、非洲及中东市场扩展,通过境外建厂、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

机械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6%。

主要工作:1、坚持发展和淘汰并重,进一步推动行业结构调整。按照“攻克一批关键技术,发展一批重点产品,培育一批优势企业,淘汰一批落后设备”的方针,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限制长线产品生产,淘汰落后产品,促进机械工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升级,为各行业提供先进和成套的技术装备。2、抓好重大装备的生产与配套。紧紧围绕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中的西电东送、西气东输、青藏铁路、南水北调、三峡工程等项目,支持承担设备制造任务的企业开发新产品,增加国产装备的生产与配套比重。3、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围绕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组织行业和企业研制开发“三农”需要的种植、收获、排水、节水灌溉、仓储、加工、运输、保鲜、包装、畜牧业等农机产品和农副产品深加工设备,适应农村市场和农民购买力,大力发展小型化、多样化的产品,为农民增产增收创造条件。4、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努力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引导企业开拓发展空间,巩固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电子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9%。

主要工作:1、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针对当前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特点,对电子信息产业进行全方位的结构调整,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创造有利条件努力建设成为亚太地区乃至全球信息产业的生产加工基地。2、继续扩大电子产品出口。加快实施“走出去”和“科技兴贸”战略,开拓新的国际市场。3、开拓信息技术应用领域。按照“十五”发展计划,加快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医药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15%,商业销售额增长10%;医药产品出口增长10%。

主要工作:1、加快淘汰落后工作步伐。抓紧制定和实施《医药行业总量调控、淘汰落后的工作意见》,争取淘汰一批落后的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2、推进医药生产企业结构调整。推动大企业间的强强联合,支持企业集团扩大生产规模,兼并小企业,同时加强对重点产品生产的调控,促进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外大企业的合作,抓住“转移生产”的机遇,使我国尽快成为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等重点产品的生产基地。3、完善医药流通体制改革。采用先进技术建设现代医药物流体系,加快医药连锁经营发展步伐,努力实现连锁药店总数翻一番的目标。4、加强医药储备等管理工作。会同卫生部门临床专家修改医药储备品种目录;推动全国联网工作,充分发挥医药储备体系作用;组织起草《国家医药储备条例》;加强甘草、麻黄草专营的管理,严格收购许可证发放,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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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统计的数据显示,2006年上半年,该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为2793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占21%,其中竟有67%的和解协议最终没有履行。据笔者了解,其他法院的情况也与之相差不离。执行和解自动履行率之所以如此低下,原因虽多样,但其缺乏可诉性当是滋生该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执行和解协议应否具备可诉性的问题,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在争论不休,由此形成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原债权债务基础上所设立的一种新的债的关系,是具有实体法上效力的合同,如有违反,相关当事人可以此为据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执行和解协议只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或执行过程中履行方式的变更,其依附于原生效法律文书,若以执行和解协议作为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的依据,实际上是对同一个案件的第二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笔者认为,从法院执行实践以及维护执行和解协议权威性等方面来考量,应支持第一种观点。因为,其一,第二种观点易助长规避执行的歪风。被执行人在违反和解协议而又无需担责的情况下,易将执行和解制度当做迟延履债和规避法院执行的工具。其二,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新合同构成的基本要素,当具备独立诉权。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原债权债务的基础上所设立的一种新的债的关系,其无论是在成立的时间还是履行的期限等方面,都较原债权债务有所不同,完全符合一个新的合同要件。故,尽管和解协议与原合同债务具有密切联系,但仍然可以认为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执行和解协议既然能够作为一个新的合同,那么其自身所本应拥有的诉讼地位便无需再依附于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理应保障其诉权的独立性,法院即不得以一事不再理为由拒绝对其进行裁决。

另外,若将确认之诉的配套与设计赋予执行和解之诉,则既能达成增强执行和解协议的约束力,又能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之双重目的。即法院只需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确认合法有效的,再审查相关各方是否对此存在违约行为。确认有违约行为的,法院则依此判决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若存在和解内容中担保无效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则应审查和解各方对此有无过错,以及确认各自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等。

如此一来,使得执行和解之诉完全独立于原执行案件。执行和解协议未予自动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决定恢复执行后,与之并行不悖的是,申请执行人还可同时提起执行和解之诉。因执行和解之诉的裁决结果,系有违执行和解协议而新生的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其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所含权益,无论是在时间节点上还是在所依附的法律关系上,都具有其完全的独立性,两者之间不会产生交叉替代性,既不会出现重复执行的尴尬,也不会出现申请执行人败诉所可能带来的法律文书上的冲突。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设立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其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审计、监察、房管、人民银行、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组成。其中,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不少于2/3。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

  第八条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决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执行;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四)确定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九)审议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审批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十一)择优指定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十二)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第九条 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管理中心根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决策,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并实行一厅式办公。

  第十条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四)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中心的内部核算;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十)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十一)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二)建立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向市财政部门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四)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

  (十五)承办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实行法人内部授权管理,在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分中心、管理部履行下列基本授权范围内的职责:

  (一)执行、完成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

  (二)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三)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

  (四)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申请,负责贷款审核和贷后管理;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和催缴;

  (六)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和查询;

  (七)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八)承办管理中心授权的其他事项。

  分中心履行下列特别授权范围内的职责:

  (一)在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下设立二级账户;

  (二)编制并向管理中心报送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按照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内部核算,对管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成本核算,增值收益单独列账;

  (四)提出分中心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报管理中心统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

  (五)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发生呆账时,通过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呆账核销。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管理中心托管户管理。

  第十七条 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提出申请,由管理中心审核,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每次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二条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同职工工资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列入第一清偿顺序。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规定列支。

  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月、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按月、足额拨付给管理中心。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需要提取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的,应当经本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持提取证明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中心接到贷款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

  职工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九条管理中心必须首先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使用,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管理中心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分中心的管理费用,经管理中心审核、市财政部门核定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中列支。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并听取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市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中心的财务收支、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当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监管。

  第三十四条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管理中心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使用计划、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实施监督。

  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当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损益、增值收益分配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款、财务交叉复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对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评估机构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和分中心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八条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并向社会公布查询的途径和方法。

  第三十九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缴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管理中心应将受理结果及时告知。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条 管理中心可以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回挪用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分中心、管理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整顿或取消开户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评估机构不按委托合同履行约定的业务,或者在办理委托业务中,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暂停其委托业务。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所贷金额,并对当事人处以所贷金额5%至1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实施细则,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